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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优质再生胶1万吨生产线项目

 

年产优质再生胶1万吨生产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送审稿)

 

建设单位:

上杭骏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

广西博环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

国环评证甲字第2902号

编制时间:

二○一七年四月

1前言

1.1项目由来

2015年,我国废旧轮胎产生量在3.3亿条左右,重量达1200万吨,年产生量居世界第一。

目前我国国内废旧轮胎产生量以5%~6%的速度逐年递增,而随之而来的废旧轮胎处理问题,形势无疑将愈加严峻。

事实上,废旧轮胎“一身是宝”,可以生产出再生橡胶、橡胶沥青、防水材料等产品,在高温下,还可以分离提取燃气、油、炭黑、钢铁或直接热能利用,产业潜力很大。

目前,我国废橡胶利用主要分为三大块:

轮胎翻新、胶粉生产、再生胶生产。

其中,发展最快的是再生胶产业,其利用的废橡胶已达到总利用量的80%。

上杭骏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是由原龙岩市凯伦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福建上杭大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作的公司,龙岩市凯伦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有着多年的从事废旧橡胶再生、加工,橡胶制品生产加工技术和丰富的营销经验。

上杭骏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抓住有利机遇,在原上杭化肥厂(古田镇石笋村)的闲置的厂区建设年产1万吨优质再生胶生产线,引进了轮胎橡胶粉生产、再生胶生产一条龙的先进生产工艺,真正实现了废旧轮胎的全面综合利用。

该生产胶粉技术采用物理机械法在常温下对废旧轮胎进行粉碎的技术,可将轮胎钢丝一次性处理,从而减少了制造胶粉的工作量和脱丝分离工段,并可提高钢丝的利用价值,降低生产成本,从技术上保证了胶粉的纯度,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实用性强等优点。

该公司引进国内焦作市科元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成套再生胶尾气净化设备,以保证实现生产过程废气稳定排放达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本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为此,上杭骏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委托广西博环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杭骏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优质再生胶1万吨生产线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我司接受委托后,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收集资料等一系列前期工作,在此基础上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完成了本环境影响报告书。

1.2环评工作过程

广西博环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对本项目的周边环境状况进行实地踏看,与建设单位的技术人员以及项目可研编制单位就项目环评工作开展进行了交流;在现场踏勘、资料收集的基础上,通过工程分析和污染源调查、环境现状监测、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编制完成了本环境影响报告书,供建设单位报请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流程见图1.2-1。

图1.21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流程图

1.3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本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结合项目建设位置区域环境特点、工程特点,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H2S、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气体对周围环境空气的影响;

(2)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可行性分析;

(3)生产过程中废水回用的可行性分析。

(4)对项目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从经济可行性、技术可靠性两方面进行论证,针对不足提出建议。

1.4主要评价结论

经分析论证,上杭骏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优质再生胶1万吨生产线项目选址、环境保护措施等方案基本合理可行,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

项目对周围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及声环境质量影响较小,不会改变区域环境质量等级。

建设单位在规范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保证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项目建成后各项污染物均能实现达标排放,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2总则

2.1编制依据

2.1.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9;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4.24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7.1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9.1;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12.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8.29;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10.28;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3.1;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98253号文);

(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15)《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风险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5】152号);

(1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2月16日起施行。

(17)《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18)《龙岩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划定方案》,龙岩市人民政府,(2007年)。

(1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91号)

(20)《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21)《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2.2.1)福建省人大,2011年12月;

(2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

(23)《龙岩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类别区划》,龙岩市人民政府,(2000年);

(24)《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第32号,2012年7月31日。

2.1.2主要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

(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

2.1.3项目批复及有关文件

(1)《年产优质再生胶1万吨生产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016年11月。

(2)《年产优质再生胶1万吨生产线项目影响评价委托书》,上杭骏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2017年3月。

2.2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及评价因子的筛选

2.2.1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为正确分析拟建工程建设可能对自然环境、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产生的影响,根据建设项目生产工艺特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结合区域环境状况,对可能受工程影响的环境要素进行识别,结果见表2.21。

由表2.2-1可知,本项目的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存在短期、局部及可恢复的正、负影响,也存在长期的或正或负的影响。

施工期主要表现在对自然环境要素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主要环境影响因素为环境空气、声环境、水环境,对社会环境则表现为短期内正影响,均随着施工期的结束而消失;营运期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是长期存在的,在生产过程中,主要影响因素表现在环境空气和声环境等方面,而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均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

表2.21环境影响因素分析表

行为

环境资源

施工期

运营期

建筑施工

物料运输

物料运输

生产系统

自然

环境

水环境

-1S

生态环境

-1S

空气环境

-1S

-1S

-1L

-1L

声环境

-1S

-1L

生态

环境

水土保持

-1S

陆生生物

-1S

水生生物

社会

环境

道路交通

-1S

-1L

经济发展

+1S

+2S

+2L

人群健康

-1L

人口就业

+1S

+2L

备注:

1、表中“+”表示正效益,“-”表示负效益;

2、表中数字表示影响的相对程度,“1”表示影响较小,“2”表示影响中等,“3”表示影响较大;

3、表中“S”表示短期影响,“L”表示长期影响。

2.2.2评价因子筛选

根据对各类污染因子的识别筛选,结合周围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和拟建工程的工艺特点、污染物排放规律以及排放量,确定的本次评价的评价因子见表2.22。

表2.22评价因子筛选结果一览表

项目

评价因子

大气环境

现状评价

PM10、SO2、NO2、H2S、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污染源

粉尘、H2S、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VOCs、臭气浓度

影响评价

PM10、H2S、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VOCs、臭气浓度

水环境

地表水现状评价

pH、CODcr、BOD5、NH3-N、TP、石油类

地下水现状评价

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硫酸盐、石油类

声环境

污染源

点源Leq[dB(A)]

影响评价

固体废物

污染源

废钢丝、废活性炭、生活垃圾

影响评价

2.3环境保护目标与评价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

(1)常规污染物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苯、二甲苯、硫化氢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表1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要求;甲苯执行前苏联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中规定的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表1中二级标准。

(2)项目区域纳污河流为洋稠溪,属汀江支流旧县河河的小支流,旧县河流属《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域,执行Ⅲ类标准。

其中SS参照执行《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94)中的三级标准。

(3)区域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表1中Ⅲ类水质标准要求。

(4)区域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中的2类区标准。

具体的各项环境质量标准值见表2.31。

污染物排放标准

(1)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以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苯、甲苯、二甲苯以及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及表2中其他企业浓度限值标准;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中的二级新扩改建和表2中的排放标准。

(2)施工机械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要求。

(3)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4)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2007)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要求。

各项污染物具体的排放标准见表2.32。

表2.31环境质量标准一览表

项目

因子

单位

标准限值

依据

大气

PM10

μg/m3

年均值:

70

24h平均值:

150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表1中二级标准要求

SO2

年均值:

60

24h平均值:

150

1h平均值:

500

NO2

年均值:

40

24h平均值:

80

1h平均:

200

H2S

mg/m3

1次:

0.0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表1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要求

1次:

2.40

1日:

0.80

二甲苯

1次:

0.30

甲苯

最大1次:

0.6

24h平均值:

0.6

《前苏联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中规定的限值要求

非甲烷总烃

1h平均值:

2.0

《环境空气质量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中二级标准

地表水

pH

-

6-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化学需氧量

mg/m3

20

五日生化需氧量

4

氨氮

1.0

总磷

0.2

石油类

0.05

pH

-

6.5~8.5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表1中Ⅲ类标准

高锰酸盐指数

mg/L

3.0

总硬度

450

氨氮

0.2

溶解性总固体

1000

硫酸盐

250

硝酸盐

20

亚硝酸盐

0.02

噪声

Lep(A)

dB(A)

昼间:

60

夜间:

50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中2类区标准

表2.32项目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览表

项目

因子

污染物排放限值

来源

废气

颗粒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20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3.5kg/h

排气筒高度15m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以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0mg/m3

非甲烷总烃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80mg/m3

排气筒高度15m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mg/m3

排气筒高度15m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0mg/m3

排气筒高度15m

非甲烷总烃

企业边界浓度限值:

2.0mg/m3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浓度限值标准

企业边界浓度限值:

0.1mg/m3

甲苯

企业边界浓度限值:

0.6mg/m3

二甲苯

企业边界浓度限值:

0.2mg/m3

硫化氢

15m排气筒

排放量0.33kg/h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

厂界标准限值:

0.06mg/m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二级新扩改建排放标准

臭气浓度

厂界20(无量纲)

噪声

施工期噪声

昼间70dB(A),夜间55dB(A)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运营期噪声

昼间60dB(A),夜间50dB(A)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固废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中要求。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2007)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要求。

2.4评价工作等级确定、评价范围及评价重点

2.4.1评价工作等级确定

(1)大气环境评价等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规定,评价工作等级由项目中主要污染物的最大占标率Pi,及第i个污染物的地面浓度达标准限值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进行等级划分。

其中,Pi定义为:

式中:

Pi—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

Ci—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的第i各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mg/m3;

C0i—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

评价工作等级按表2.41的大气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判据进行划分。

表2.41大气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判据

评价工作等级

分级判据

一级

Pmax≥80%,且D10%≥5km

二级

其它

三级

Pmax<10%或D10%<污染源距厂界最近距离

拟建项目废气主要污染物是粉尘、H2S、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

各污染因子Pmax计算结果见表2.42。

表2.42环境空气评价等级计算

污染物

Cmax(mg/m3)

Pmax(%)

等级

PM10

点源

2.91E-05

0.01

三级

面源

0.00090

0.20000

H2S

点源

0.00034

3.35000

三级

面源

0.00021

2.09000

点源

0.00056

0.02000

三级

面源

0.00036

0.01000

甲苯

点源

0.00069

0.11000

三级

面源

0.00045

0.07000

二甲苯

点源

0.00083

0.28000

三级

面源

0.00054

0.18000

非甲烷总烃

点源

0.00229

0.11000

三级

面源

0.00646

0.32000

由表2.42可知,拟建项目各污染因子Pmax均小于10%,因此确定本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

(2)地表水环境评价等级

根据工程分析,项目投产后,本项目生产期间主要的生产废水基本循环使用,不外排。

职工生活污水水质较简单,生活污水经厂区内的地埋式生化处理池处理后浇灌于附近的林地,不外排,附近河流洋稠溪多年平均流量2.5m3/s,属小规模地面水域。

根据本项目废水排放特征与区域纳污河流特点,本项目不必进行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只需说明污染物类型和数量,给排给排状况及排水去向等,并作一些简单的环境影响分析。

(3)地下水环境评价等级

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见表2.43,地下水评价工作等级判定结果分别见表2.44。

表2.43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表

敏感程度

地下水环境敏感特征

敏感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地,在建和规划的水源)准保护区;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外的国家或地方政府设定的与地下水环境相关的其他保护区,如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

较敏感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地,在建和规划的水源)准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未划定准保护区的集中水式饮用水水源,其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特殊地下水资源(如矿泉水、温泉等)保护区以外的分布区源等其他未列入上述环境敏感分级的环境敏感区

不敏感

上述地区之外的其他地区

表2.44评价工作等级分级表

类型

Ⅰ类项目

Ⅱ类项目

Ⅲ类项目

敏感

较敏感

不敏感

本项目位于上杭县古田镇石笋村,本项目所在地不属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地,在建和规划的水源地)准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也不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设定的与地下水环境相关的其它保护区以及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分布区和分布式居民饮用水水源区。

对照表2.43,项目评价区属于不敏感区域;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附录A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类表本项目属于“N轻工-115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翻新,属于Ⅱ类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

根据表2.44,本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

(4)声环境评价等级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中评价工作等级划分方法,本项目位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规定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项目建设前、后噪声级增加较小(噪声级增加量在3dB(A)以内),且声评价区域内无常住居民,受影响的人口数量变化很小。

因此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中有关评价等级的原则,确定本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

(5)生态评价等级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环境》(HJ19-2011)中主要以所影响区域生态敏感性与工程占地大小确定评价等级。

项目工程占地10000m2,项目影响区域的生态敏感性为一般区域,工程生态影响区域范围远小于2km2,因此本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定为三级。

(6)风险评价等级

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等级判定标准是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化学性质、使用量或储存量以及所处环境敏感程度等因素来确定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规定,评价等级判据见表2.45。

表2.45评价工作级别

危险源类别

剧毒危险

性物质

一般毒性

危险物质

可燃、易燃

危险性物质

爆炸危险

性物质

重大危险源

非重大危险源

本项目使用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松焦油、松香。

经对照分析,本项目原辅材料不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规定的物质。

本项目所处位置也不属于敏感区。

根据评价工作级别判定,本次环境风险评价等级确定为二级。

评价范围

项目的各环境要素的评价范围见表2.46。

表2.46项目各环境要素评价范围一览表

环境要素

评价范围

地表水环境

厂址上游500m至项目下游3km

大气环境

以厂址为中心,半径2.5km的圆形区域

声环境

厂界外200m范围内

生态

为项目建设场地及周边外延500m范围

地下水

本项目所在的水文地质单元

评价重点

针对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次评价的重点是:

①工程分析:

判断工程环境影响因素和环境影响因子,确定主要污染源参数;②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工程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源强、气象条件对周围大气环境的影响进行预测;③环境风险评价:

根据本项目的风险因素识别与分析,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并提出环境风险预防措施;④环境保护措施经济技术论证:

对项目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从经济可行性、技术可靠性两方面进行论证,针对不足提出建议。

2.5主要环境敏感目标

根据调查,项目所在区域现状主要以林地为主,项目评价范围内区域内没有国家及省级重点保护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珍稀动植物及文物保护对象,无水源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

评价范围内的环境敏感因素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基本情况见表2.51。

项目周围敏感点具体分布情况见图2.5-1。

表2.51项目评价区内环境敏感目标

环境

要素

保护对象

相对位置

目标

功能

名称

规模

方位

距离(m)

环境

空气

古田镇洋稠村园墩背

17户56人

NE

1150

环境空气

二级

古田镇石笋村

61户206人

E

780

古田镇苎园村松头江

10户34人

NW

1250

古田镇苎园村老屋背

39户130人

W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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