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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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doc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LD31—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92—04—03批准  1992—10—01实施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生产和设计的安全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的技术改造及新建、扩建和异地改建。

 

2引用标准

  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CBJ4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150钢制压力容器

  GB732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

  JB1150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波探伤

 

3术语

3.1异地改建

  将原装置规模迁移到其它地方建设。

3.2交通要道

  运输频繁的主干公路、铁路和航道。

3.3安全防护距离

  从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或车间的边界开始计算,至居民区、港口、码头、车站或主要交通要道边界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

3.4光气化产品(或中间产品)

  以光气为原料与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化学物品进行化学反应的生成物。

 

4新建、扩建和异地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要求

4.1凡新建、扩建和异地改建工程项目必须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包括省级)根据本标准要求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4.2报批初步设计时,必须附安全和工业卫生评价报告,报告内容要求如下:

4.2.1项目名称。

4.2.2生产规模。

4.2.3产品规格及产品性质。

4.2.4原料及中间产品危险特性。

4.2.5生产工艺路线及控制条件。

4.2.6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及周围状况。

4.2.7正常生产时,排放含光气及其他有毒物质的尾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2.8当发生最严重泄漏或火灾爆炸事故(假想事故)时,可能遭到的灾害的估计或预测。

4.2.9建设项目的安全与卫生概况,生产过程中主要职业危害与不安全因素及其预防设施。

4.2.10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预评价(结论)。

4.3凡新建、扩建和异地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4.3.1不应设置在地震烈度八度以上地区(不包括八度地区)。

4.3.2不应设置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及城镇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2000m之内。

4.3.3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的安全防护距离不应少于1000m。

其中:

4.3.3.1新建工程在500m半径范围内无工厂、商店、居民。

4.3.3.2老厂扩建、改建工程在500m半径范围的其他工厂,可维持现状,但不应再新建其他工厂;商店、居民必须迁出。

4.3.3.3无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500~1000m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的零散居民不应多于200人(含其他厂矿的家属宿舍、单身宿舍、倒班宿舍和托儿所)。

4.3.4在1000m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有港口、码头、火车站。

4.3.5生产厂区应有围墙,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与围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少于100m。

4.3.6建设项目单位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经同意并正式下文通知,不准在1000m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兴建生活区、居民区和民房。

4.3.7装置与主要交通要道的安全防护距离不应少于500m。

4.4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应集中布置在厂区下风侧成独立生产区,该区与相邻的其他生产装置的间距不应于小30m。

4.5光气及光气化生产厂房,无论是敞开式或封闭式,都必须符合TJ36要求,即在车间范围内光气最高容许浓度为0.5mg/m3;氯1mg/m3;一氧化碳30mg/m3;甲醇50mg/m3,一甲胺5mg/m3;甲基异氰酸酯(CH3NCO,简称MIC,以下同)暂按0.05mg/m3执行;氯甲酸甲酯暂按4.5mg/m3执行。

4.6承担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省级或有关部委颁发的设计证书,才能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

所设计容器类别必须与主管部门批准范围相符合。

4.7压力容器的设计应严格按GB150《钢制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标准、规范执行。

4.8严禁从外地或本地区的其他生产厂运输液态光气和MIC为原料进行产品生产。

 

5工艺及设备的安全要求

5.1CO发生炉应按下列要求设计和运行。

5.1.1确保在正压下运行,避免空气吸人炉内。

5.1.2经过除尘、脱硫后的CO,其氧含量不应大于0.4%(V),CH4+H2含量不大于4.0%(V)。

5.1.3原料焦炭应贮存在有防水、防雨和通风干燥的地方,要求焦炭的含水量不得超过4%。

5.2合成光气的原料CO及Cl2必须进行严格干燥处理,要求其含水量均应低于50mg/m3。

市场出售的液氯,含水量较高,如采用分子筛干燥,其再生时所排出的废气,必须经过碱液处理合格后才能排放。

5.3根据光气及光气化生产工艺要求,其主要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应按附录A要求设计。

5.4制造盛装剧毒介质的压力容器所用板材,其厚度大于12mm时,应进行100%超声波探伤检查,检查方法和质量标准应符合JB1150的规定。

5.5带有搅拌的容器和反应器及泵类,必须选用严密的密封装置,不应使物料外泄。

5.6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用设备的腐蚀裕度应根据生产条件来确定。

对碳钢或低合金的腐蚀裕度不应少于2mm。

5.7盛装剧毒介质的碳钢制压力容器应作整体热处理。

5.8光气及光气化生产用的压力容器及反应器,应尽量不用视镜,如必须用时,应选用带保护罩的视镜,在视镜旁设有局部排风设施。

5.9液态光气、MIC、氯甲酸甲酯以及其他含有光气或光气化介质的贮槽、中间受槽、计量槽应符合下列要求:

5.9.1贮槽的总贮量必须严格控制,不得超过两班的生产用量。

单台贮槽的容积不得大于5m3。

5.9.2单台贮槽的装料系数必须控制在70%以下,一般以60%为宜。

5.9.3必须设有相应容量的备用贮槽,并与在用贮槽相连通。

必要时可立即将槽内剧毒物料放入(泵入)备用槽内。

5.9.4贮槽的出料管严禁侧接或底接。

5.9.5中间受槽和计量槽的总存贮量不得超过一班的生产用量,单台的装料系数不应大于70%。

5.9.6各类槽必须设有液面计。

有条件时应装置液面超限70%的声光报警器。

严禁采用玻璃管液面计。

5.9.7液态光气和MIC的贮槽、中间受槽和计量槽必须装设爆破膜和安全阀。

爆破膜后装安全阀。

建议膜与阀之间装超压报警器,当膜破漏时即发生报警。

爆破膜可保护安全阀和超压报警器不受腐蚀和污染。

安全阀之后必须接到应急破坏系统,以备发生事故泄山有毒气体时进行破坏处理。

5.9.8液态光气贮槽的材质应采用16MnR钢。

  MIC贮槽、中间受槽或计量槽应采用不锈钢或搪瓷。

严禁使用钢材或含有铜、锌、锡的合金材料制造的设备仪表和零配件。

  氯甲酸甲酯贮槽或中间受槽应采用搪瓷或其他耐腐蚀设备。

5.9.9各类贮槽、中间受槽或计量槽必须在规定的低温(保证贮存的物料在较低的蒸气分压)下运行。

5.9.10液态光气和MIC装置系统要严格控制水的混入,故其冷却和输送应采取下列措施。

  a.冷却器、冷凝器和贮槽的冷却,建议采用非水溶液作冷冻剂。

  b.贮槽、中间受槽或计量槽可采用槽外盘管冷却,即在槽外壁装设冷冻盘管,但要求盘管不能直接在槽外壁上,且须满足设备在规定的低温下运行。

  c.由贮槽向各生产岗位输送物料,如用气压输送,气体必须干燥(露点-40℃)。

由于用气压输送会引致废气大量增加,增大了尾气破坏系统的负荷,故物料的输送宜采用液下泵或耐腐蚀隔膜泵。

  d.贮槽或计量槽,必须经常存有保护性的惰性干燥气体(露点-40℃)。

为防止槽内压力突然上升和大气中水分进入槽内,槽内应设排空管,并使其经过存有惰性非水溶剂的液封罐,避免外界潮湿空气的渗入。

排空管排出的气体应引至应急破坏系统进行处理。

5.9.11存有剧毒物料的贮槽,当计划停车或检修两天以上时,必须在停车前将贮槽内的物料全部处理干净。

中间受槽或计量槽存贮的物料,在停车一天以上时,在停车前必须使用完毕。

 

6管道

6.1材质的选用

6.1.1输送气态光气,必须采用无缝钢管,液态光气采用厚壁无缝钢管。

6.1.2输送MIC必须采用不锈钢管和阀门。

其密封材料应用聚四氟乙烯或石棉橡胶板,不得使用聚氯乙烯、橡胶等其它材料。

6.1.3输送氯甲酸甲酯必须采用搪瓷、聚四氟乙烯或其他耐腐蚀材料(或衬里)的管子或阀门。

6.2管道连接尽量采用焊接,焊缝要求100%探伤检验和气密性试验。

严禁采用管件和丝扣连接。

6.3采用法兰连接时,应选用榫槽面或凹凸面法兰。

6.4阀门公称压力不应低于1.6MPa。

法兰、垫片、连接螺检必须符合管道安装材料有关规范,并同系统压力等级相一致。

6.5输送光气及光气化物料,其管道的安装架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6.5.1支撑和固定要充分考虑热胀、冷缩,以及振动和磨擦引起管道疲劳损伤造成的后果。

6.5.2穿墙或楼板时应装设在套管内。

6.5.3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和直接埋地或敷设在管沟内。

6.5.4室外的气态光气输送管道,如当地冬天环境温度低于光气液化点时,应有伴热保温设施。

横过厂区马路时,其高度不应低于4.5m。

6.5.5输送管道不宜安设放净阀。

如必须安设,其排出口必须接至尾气破坏系统。

6.6一氧化碳、氯气、光气以及其它剧毒性物品的输送管道应按GB7321规定标出明显的标志。

 

7设备布置

7.1设备的布置应便于隔离操作、通风排毒和事故处理,同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

7.2光气及光气化装置均必须设置隔离操作室。

隔离操作室应与生产设备隔离,要求操作人员在隔离操作室内操作、控制。

除特殊情况和检修外,一般不进入设备间。

7.3液态光气、MIC、氯甲酸甲酯的贮槽、中间受槽或计量槽必须设在封闭式单独房子内,房子内应设围堰,其高度不应低于20m,容量应相当于槽容量,并有防渗漏层。

槽安装在围堰内,以防剧毒液体溢出。

房内必须设有机械抽风,其排出的气体应引至事故应急破坏系统。

7.4液态光气和MIC的设计存贮总量超过0.5t时,上述7.3项封闭单独房子应与生产岗位分开,其间距不应小于10m。

 

8尾气回收及处理

8.1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含有光气和盐酸的尾气,必须经过回收及破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

8.2尾气回收可采用膜式吸收法回收氯化氢,用溶剂法或深冷法回收光气。

在碱性介质下进行光气化反应,尾气可不经回收处理,直接进人尾气破坏处理装置。

8.3系统中经过回收处理的尾气还含有少量光气,连同其它装置排出的尾气(包括安全泄压装置、取样阀、排净阀和导淋阀排气、软管排毒装置等尾气)可采用SN—7501催化分解及碱液破坏处理。

8.4经过回收破坏处理后的尾气,必须通过高空排放筒排人大气。

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当风速为1~2级时,在其下风侧300m以内的地面上测出的光气浓度不应大于0.1mg/m3。

8.5高空排放筒(烟囱)的高度可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当地自然气候条件计算确定。

 

9应急破坏系统

9.1光气合成及光气化反应装置,必须设有紧急情况下应急事故破坏系统。

9.2应急破坏系统应包括:

碱洗破坏塔、碱液贮槽、碱液循环泵、喷氨或喷蒸汽装置、通风排毒装置、弹性软管排毒装置以及高空排放筒(烟囱)。

9.3一旦发生光气或其他剧毒光气化中间产品大量泄漏事故,应按下列步骤处理:

9.3.1立即将发生事故设备内的剧毒物料放人备用槽内。

9.3.2如溢漏出的液体物料量不多,可用两倍量的,并吸有液体石蜡(或煤油)的木锯末、硅藻土或活性炭覆盖,减少其挥发速度,再用6倍量的消石灰覆盖其上。

待漏出物料完全中和破坏后,再进行现场废物清理。

9.3.3开动通风排毒装置,将事故岗位上的有毒气体排至碱洗破坏塔。

塔内装有耐腐蚀的填料,并用10%~15%碱液进行循环喷淋。

该塔的能力要求在30min内排除事故岗位上绝大部分的有毒气体。

碱液温度应保持在20~25℃,以防循环系统堵塞。

9.3.4在完成9.3.1和9.3.2项工作后,可在事故现场进行喷氨或喷蒸汽,以加速有毒气体的破坏。

也可在高空排放筒内喷人氨气,以中和残余的光气。

但应注意喷氨量不能过多,以免引起救援人员氨中毒。

喷蒸汽量也不能过大,不能使岗位上的设备温度急骤上升,以免引起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

9.4生产厂房较大,或通排风不良,或在框架结构厂房,应设弹性软管装置。

弹性软管的吸入头是可移动的。

吸人的有毒气体送至碱洗破坏塔内进行破坏。

9.5应急破坏系统在正常生产状况下应进行无负荷(即没有光气存在)碱液循环,其目的是:

一方面为了湿润碱洗破坏塔内的填料,但更主要的是使应急破坏系统经常处于备用状态。

 

10电气和仪表

10.1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要求,应按《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划分等级(参看附录B)。

10.2生产液态光气及MIC装置的供电应设有双电源。

如没有双电源,应备柴油发电机组,保证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仪表的用电。

10.3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安全防护自控仪表应按下表规定装设:

 

     名称及用途                         装设规定

     △温度计

  1)CO分子筛于燥塔出口温度                      必装

  2)光气合成反应器温度                         宜装

  3)光气合成反应器夹套冷却介质出口温度                 必装

  4)光气冷凝器气相温度                         应装

  5)光气化反应器温度                          必装

  6)光气化反应器夹套介质温度                      应装

  7)光气化回流冷凝器气相出口温度                    宜装

  8)尾气破坏塔的气相温度                        宜装

     △压力表

  1)氯气缓冲器的压力及自调                       必装

  2)一氧化碳气体缓冲器压力及自调                    必装

  3)光气合成器压力                           必装

  4)光气合成器夹套压力                         应装

  5)液态光气贮罐内压力                         必装

  6)光气化反应器内反应压力                       必装

  7)光气化反应器夹套压力                        应装

  8)尾气破坏塔压力                           应装

  9)鼓风机前(破坏塔后)压力                       应装

     △流量表

  1)氯气计量                              必装

  2)一氧化碳计量                            必装

  3)氯气和一氧化碳流量比值调节                     应装

  4)液态光气计量                            必装

     △液位计

  1)液态光气贮槽液位                          必装

  2)甲基异氰酸酯、氯甲酸甲酯贮槽、计量槽                必装

     △分析仪表

  1)一氧化碳微量水分测定                        必装

  2)一氧化碳中氢含量测定                        必装

  3)操作带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测定                    应装

  4)操作带空气中光气浓度测定                      必装

     △保护装置

  1)氯气压力越限声光报警                        应装

  2)光气合成反应器夹套温度越限声光报警                 宜装

  3)光气合成反应器夹套介质的压力越限声光报警              应装

  4)光气化反应器夹套介质的温度越限声光报警               应装

  5)光气化反应器夹套介质的压力越限声光报警               应装

  6)液光、MIC、氯甲酸甲酯贮槽液面达到70%声光报警           应装

  7)操作带一氧化碳浓度越限(30ppm)声光报警                应装

  8)操作带光气浓度越限(0.5me/m3)声光报警               必装

  9)液态光气及MIC贮槽、罐内压力越限与紧急事故碱液塔进气管阀门联锁(或装安全阀)   应装

 

10.4采用玻璃转子流量计时,应加防护罩。

如遇转子堵塞不得敲击。

 

11.建筑

11.1光气及光气化生产间不应与生活间及办公室直接连通。

11.2生产车间工作面积小于100m2,必须设有两个出入口;大于100m2至少要有三个出入口;多层建筑物厂房时,每层最少设两个楼梯,以保证操作人员迅速撤离现场。

11.3生产厂房门窗均向外开。

11.4根据地区条件和工艺要求,可采用框架式或封闭式厂房。

 

12给水和三废排放

12.1生产装置的供水不能中断,尤其是尾气破坏处理和应急破坏装置的供水,必须得到保证,因此要设常备水源以防万一。

12.2含有残余光气或其他剧毒化合物的废渣、废水和废气必须进行治理,不能随便排放。

排放时应符合GBJ4规定。

 

13采暖通风

13.1厂房为封闭式时,采暖通风应按现行的JT36规定执行。

13.2在封闭式光气合成间、贮槽间和光气化产品合成间应设机械通风,应保持室内微负压。

一些重要设备,如光化反应釜等,应设局部排风罩。

在正常生产时,所排出的气体可直接排入高空排气筒,但当室内空气中光气或MIC含量超出最高容许浓度时,必须经过应急破坏系统,方可排人高空排气筒。

因此,上述场所操作带应设光气或MIC浓度越限报警仪和联锁装置。

13.3敞开生产装置在有可能泄漏光气的岗位均应设置弹性软管负压排风设施。

13.4操作控制室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并应参照TJ36第36条和第57条执行。

 

14安全管理

14.1光气及光气化生产厂,必须结合本厂生产工艺,制订出本厂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法。

14.2从事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的新工人,除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必须经过认真培训,学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原理、安全生产要点(包括熟悉预防事故和发生不正常情况时紧急处理的方法以及发生事故的自身防护抢救知识等),经考试合格发给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14.3设备必须定期检修,压力容器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检查,不得超期服役。

14.4MIC和氯甲酸甲酯生产岗位应配备适量的干粉和二氧化碳灭火器。

 

15医疗卫生防护

15.1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企业必须组建事故抢救指挥系统,实施以下任务:

15.1.1贯彻有关光气及光气化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15.1.2发生泄漏和中毒事故时,领导和组织进行事故现场处理,维持生产秩序,决定是否发出警报、职工和居民疏散等事宜,保证各有关部门处理应急状态。

15.1.3制定抢救方案、确定中毒患者,根据病情分级处理。

15.2企业必须设立职工医院(卫生所),并配备观察床、200mA以上的X光机、急救车、抢救药品和器械。

15.3企业必须设立尘毒监测站,配备监测人员与仪器设备。

15.4企业对从事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每年进行二次抢救光气中毒的演习。

15.5车间和操作人员应配备以下设施:

  光气生产车间必须配备二个以上氧气呼吸器,操作人员应每人配备一个过滤式防毒面具。

在生产岗位应配备冲洗喷淋设施。

生产车间除应装置越限浓度报警仪外,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光气监测纸。

15.6被光气和其它剧毒物品污染过的工作服和个人防护用品,脱下后清洗干净方可再用。

工作室内不准饮食和存放食物。

15.7工厂内必须安设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职工和附近范围(500m)内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

15.8从事光气及光气化生产的工作人员,直接接触者每年应检查身体一次;间接接触者每两年体检一次。

患有明显有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和心血管系统疾病的职工,不得安排接触光气作业。

 

 

附录A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中主要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

(补充件)

 

序号

容器名称

规格

压力容器类别

1

光气合成器

Pw<0.1MPa

Pw≥0.1MPa

二类

三类

2

液态光气贮槽或计量槽

 

三类

3

CO干燥塔

PV<0.2MPa·m3

PV≥0.2MPa·m3

一类

二类

4

干燥塔

PV<0.2MPa·m3

PV≥0.2MPa·m3

二类

三类

5

光化反应器(釜)

PV<0.2MPa·m3

PV≥0.2MPa·m3

二类

三类

6

MIC贮槽、计量槽或受槽

三类

7

氯甲酸甲酯贮槽(搪瓷)

二类

8

光气冷凝器

二类

注:

Pw——工作压力;P——设计压力;V——容积

 

 

附录B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场所电气安全防爆等级的划分

(补充件)

 

序号

装置名称

等级划分

1

一氧化碳发生间

2级

2

一氧化碳净化(包括加压、干燥)

2级

3

氧气瓶间、氯气瓶间

2级

4

光气合成间

2级

5

MIC和氯甲酸甲酯合成间

1级

6

甲醇、甲胺贮槽

1级

7

光气化合成间

根据反应过程使用原料及产品性质而定

 

 

附录C

光气及一些光气化中间产品的主要危险特性

(补充件)

 

C1光气(COCl2):

纯品为五色气体,沸点8.2℃。

工业品略带黄色,有不愉快的霉干草味,不燃,剧毒。

在不同浓度下对人体有不同的反应:

  光气浓度mg/m3    人体反应

  2          可嗅到不愉快的气味

  8          嗅到强烈气味

  5~10        长期接触有生命危险

  20          lmin内可引起咳嗽

  40          1min内引起眼睛和呼吸道刺激

  50          30~60min有生命危险

  80          1~2min内对肺严重损害

  100         30min内有生命危险

C2氯甲酸甲酯(ClCOOCH3):

由光气与甲醇化合而成,为无色液体,沸点71.4℃,闪点12.2℃,易燃,有强腐蚀性和催泪性,有毒。

遇高温分解并放出有剧毒的光气。

其毒性约为氯的2.6倍,直接与之接触可引起皮肤和粘膜的坏死,吸入微量气体对眼、鼻、咽喉有明显刺激症状。

当空气中浓度达210mg/m3时,接触一定时间,会引起上呼吸道和肺的炎症,浓度更高时可引致肺水肿。

C3甲基异氰酸酯(MIC):

由光气与一甲胺化合而成,为无色、易挥发、易燃液体,沸点39.1℃,爆炸极限5.3%~26%。

有剧毒,吸入后会引起肺部的纤维化,从而使支气管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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