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实验小学明道分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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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实验小学明道分校章程

成都市实验小学明道分校章程

(修订版)

序言

【学校发展沿革】成都市实验小学明道分校成立于2011年4月,由原成都市红碾小学和成都市清江学校合并而成,由成都市实验小学教育集团领办成为分校之一。

【办学理念】明道践行,优质发展

【办学宗旨和使命】用今天的教育为孩子明天的幸福奠基

【办学目标】建设一所规范化、人文化、现代化的优质学校

【育人目标】以养成教育为主体,培养乐学、明理、健康的适应未来社会需要的文明学生;以明道文化为载体,涵养身正、业勤、智慧的与时俱进的高明教师;以家校共育为导体,润养负责、友善、协作的与孩子共同成长的开明家长。

【办学特色】高位均衡

【学校文化】和美丰厚

【集团校训】堂堂正正做人勤勤恳恳做事

【学校校训】求学问之真养品性之善创生命之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科学的建设我校教育治理体系,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治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构建学校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为成都市实验小学明道分校(简称为实小明道),英文表述为ChengduExperimentalPrimarySchoolMingdaoBranch,地址为成都市青羊区苏坡街道办事处黄土社区。

第三条本校由成都市青羊区教育局举办,经成都市青羊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批准,属公益公办类事业单位。

本校是一所实施小学义务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核定办学规模为36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每年的4月8日为校庆日。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学校校长、副校长皆由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任命。

第六条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法治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接受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并执行其决议,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学习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教育理论,遵循教育规律,改革创新,制定学校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学期、学年计划,对学校工作实施目标和过程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的制度,决定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升级和奖惩。

(四)领导建立、健全或修改、废止有关全校性的规章制度,完善岗位责任制、教师聘任制,提高工作效率和办学的社会效益。

(五)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相信、依靠广大教师和职工,听取他们的合理建议,指导他们的工作,关心他们的思想生活,有计划地安排他们的业务进修,建立一支具有良好师德、业务水平高的专业化教师队伍。

(六)领导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等项工作,不断端正办学思想、教育思想,保证学校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中心的正常教学秩序,树立优良校风,深入教育、教学工作实践,研究和指导教师树立适应时代发展的新的教育理念,探讨和总结教改实验工作,随时掌握分析情况,采取措施,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七)领导后勤工作,建设和管理好校舍、设备和经费,不断提高总务人员的素质和后勤工作质量,改善教学及师生的工作、生活、学习条件。

(八)重视家长工作及社会的联系,办好家长学校,实现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互动、互助,营造教育的良好氛围,形成教育合力。

(九)向上级汇报学校工作情况,反映师生的建议和合理意见。

(十)主持校务会议和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重大问题。

第七条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发展规划、招生(入学)方案等重大问题坚持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决策程序为:

以书面形式提出决策事项——在学校行政会上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获得批准。

第八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

党支部在学校起政治核心、监督保证和战斗堡垒作用。

党支部根据教育局党委的要求,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学校中心工作开展支部工作,通过党章、党的文件制度规定以及支部的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并通过党员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来密切联系并带动广大群众。

第十条学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2-3名。

下设4个处:

教务处、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设教务主任1名,教务员1名;教导主任1名,副主任3名;德育主任1名,副主任2名;总务主任1名,副主任1名,总务员1名。

其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教务处职责

协助分管副校长做好教务工作,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运行。

(二)教导处职责

协助分管副校长做好教学教研工作,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研究水平及研究能力,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水平不断提升。

(三)德育处职责

协助分管副校长领导德育工作,根据学校的总体要求,制定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计划,保证学校有良好的教育秩序和学习风气。

(四)总务处职责

协助分管副校长做好学校资产管理、后勤校工的管理以及学校安全、卫生等后勤管理,为学校发展服好务,做好后勤保障,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为提高办学质量创造物质基础。

其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机制为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决议通过。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

相关部门提出——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行政会决策通过——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开发原则为既要考虑校本课程在整个学校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又要考虑学校自身发展的目标定位;既要扬国家课程为主之长,又要补国家课程地域特色不足之短;既要考虑学生的合理负担,又要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

(四)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为在教育发展的方向指引下,围绕实小明道“求真、养善、创美”的核心办学思想,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

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

教师可向工会提出申述,学生可向大队部提出申述,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述材料,由学校民主管理委员会进行申述受理及复核。

第十五条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学生

第十六条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十七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的权利;

2.有权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在当前情况下好的教育;

4.享有人格的尊严和获得公平的对待;

5.有权对个人的隐私保密;

6.有权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省、市、区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

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学期末、学年末成绩评定采用“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成绩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成都市青羊区教育局、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学校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五条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指导评价权、获取报酬权、民主管理权和进修培训权等。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义务;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成都市、青羊区的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

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为多劳多得、优劳优得。

第五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二十八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

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条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为实现学校与社区的有效互动,积极探索有效模式,形成教育合力。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办学经费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三十四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为:

1、基建项目首先提交学校教代会、学校行政班子讨论研究;经教代会、学校行政班子现场考察审核后,根据相关标准起草制定年度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工程规划及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再提交教代会、学校领导班子研究;研究通过后,由学校填写基建项目审批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逐项履行施工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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