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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制度与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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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制度与居委会

  篇一:

安全与生活网络作业答案

  篇二:

保甲制度2

  保甲制

  百科名片

  保甲制始于宋代王安石变法时期的一种军事制度,即“什伍其民”、“变募兵而行保甲”。

明、清两代有类似设臵。

国民党统治时期对城乡居民采用保甲制作为基层政治制度。

1932年,蒋介石在河南、湖北、安徽三省颁布《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规定以户为单位,十户编为一甲,设甲长;十甲编为一保,设保长。

在保甲内,实行各户互相监视和互相告发的连坐法,以及各项强迫劳动和征抽壮丁的办法。

1934年,国民党政府将保甲制在它的统治区内全面推行。

  目录

  起源简介

  历史发展

  军事管制

  保甲制度

  历史实质

  编辑本段起源简介

  保甲制

  乡里组织在唐末藩镇压混战和农民大起义中瓦解。

在乡村组织体系中,取而代之的是源于北宋的“保甲制”,并一直沿袭到清

  —1—

  代。

起于北宋的“保甲制”乡村组织体系,就其实质来说和源于秦汉的“乡里”组织体系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但认真比较之,它又有自己的一些特点:

首先,它建立了一个更加严密的社会治安网络,对内加强了对人民的统治。

其次,它寓兵于民,注意加强对壮丁的军事训练,强化了国家防御力量,对外有效地抗击了外族的入侵。

再次,它比较重视农业生产和建设。

元代的村社组织,以及明代提出的里甲内民户要互相了解,互相作保,对发展农业生产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总之,就一般意义来说,村社组织的职能是编审户籍入丁,并以此催征赋税和征用劳役,保证国家的经济来源,更注重经济功能;而保甲组织更多的是具有军事和治安功能。

  国民党政府时期的乡村组织体系:

从辛亥革命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夕,国民党政府在乡村基层组织体系的建立过程中,也广泛采用了“保甲制”。

国民党政府采用的保甲制度和历代封建王朝实行的“保甲制”相比,有明显的差别:

首先,进一步强化“连坐法”,实行各户相互监督和互相告发。

其次,进一步强化了军事职能。

在“管”、“教”、“养”、“卫”四大职能中,“卫”的职能得到高度重视,使地方村社武装(壮丁队、民团、自卫队等),作为准军事力量,一方面为国家正规武装提供兵源,另一方面维护地方治安和社会秩序。

再次,进一步强化法西斯统治。

抗日战争后,国民党政府在保甲制度基础上,又使之进一步“军事化”、“警察化”、“特务化”,将其和警察、国民党军队结成一体,在乡村组成—2—

  了严密的法西斯统治。

[1]

  编辑本段历史发展

  清政府采取的第二项措施就是将人户编成保甲。

最初,满洲人采用的是明朝地方统治制度的一种变体。

从1644年到1646年,行总甲制,十户为一甲,立一甲长,百户立一总甲长。

1644年,颁布了“邻保检察法”,这一新制意在控制并捕获盗贼、逃人和奸人。

这样,该制度的目的就与驻防军队相近了,相应地总甲长也就得以直接向兵部提送报告。

正如多尔衮在1644年9月8日的一道敕令中所言:

保甲制

  各府、州、县、卫所属乡村,十家臵一甲长,百家臵一总甲。

凡遇盗贼、逃人、奸宄窃发事故,邻佑即报知甲长,甲长报知总甲,总甲报知府州县卫。

府州县卫核实,申解兵部。

若一家隐匿,其邻佑九家、甲长、总甲不行首告,俱治以重罪不贷。

这样,清初控制地方之制度的最初目的就是查治反抗者和牢牢控制新获得的人口。

清廷力图将民众束缚在一地,利用总甲来阻止人们流徙,尤其是在山东这样的混乱地区。

1646年,政府甚至命令按前明朝世袭的户种来编造户籍(军籍、匠籍,等等),他们警告人民如若假冒别的户籍种类,将受惩罚,并重申了前朝的“役”与“赋”之别。

从1646年开始,由于总甲长得直接向兵部报告,保甲制与对军用物资的控制联系了起来,这包括马匹与火器。

这一政策出于英俄尔岱的主意,此人为八旗兵组织过后勤,并在1636—1637年前后满人入侵朝鲜国时筹备过军需物资。

1644年,英

  —3—

  俄尔岱任户部尚书,1646年11月他开始力主颁布一项严格的法令,来制止有人将军用物资出售给贼党。

1646年12月1日,政府宣布:

禁民间私自买卖马、骡、甲胄、弓矢、刀、枪、火炮、鸟枪等物,以杜盗源。

从户部尚书英俄尔岱请也。

17世纪初年东亚火器大量增加,在中国,叛乱分子和正规军队、土匪强盗和地方豪族都大量使用外国大炮和国产枪支。

在西北或山东这类战事频仍的地区尤其如此。

在那里,反叛和入侵导致和迫使许多地主和农民拥有了兵器。

尽管清朝还要用许多年的时间才能使这一法规得到彻底贯彻,但是清朝将领极其详尽地列数从敌军手中缴获的各种兵器,反映了官府从平民百姓手中收回兵器、并制订法规来阻止他们重新获得兵器的决心。

  编辑本段军事管制

  保甲制

  政府通过管辖交通系统,致力于控制火器与马匹。

过往旅客是主要盘查对象。

1647年4月,宣布在北京及京畿一带实行如下特别法规:

1.京城所有军器匠人必须向税司注册。

除官兵外,任何人欲购臵兵器,均须上税报名立案,私营军器者,坐以重罪;

  2.各区设保甲;3.逮捕陌生人携带兵器者;4.严禁不良分子入满洲家为奴,及充禁卫军随从,再犯者科以重恶;5.外城各门,每门俱设立满官,严查每一入城者;6.各城设有窝铺,每面派一将官,带领兵丁巡防;7.行文各省,喂养马匹之家,今后须经特许,并限制向“不可靠”的人出售牲口;8.—4—

  住家店家,凡遇投宿之人,若有骑马者,须察问有无牌票。

若有嫌疑,即具手本报知本坊坊官。

不过,这种因袭的军事管制措施仅仅减少了兵器和坐骑的买卖。

到1648年10月,清廷意识到许多土匪强盗自己锻造兵器,进行马匹交易。

兵部于是奉命检查,除文武官员之外,不许任何人养马或拥有兵器。

官员受命扣押这类家畜,付给主人一笔相当的价钱,并且没收所有兵器,能用的入库,其余一概销毁。

最重要的是,总甲或保甲的头目必须保证其负责的人户不养马或窝藏兵器,并被告知,这两种行为都被视同于谋反。

保甲制

  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越来越依赖保甲组织来防止兵器落入贼党手中,甚至又将兵器还给了原合法主人,只要他们能由“十家长”担保是“良民”即可。

在首次下令禁藏武器后不到一年,多尔衮颁发敕令,将兵器交还良民,以便他们能够防御歹徒的袭击:

近闻民无兵器,不能御侮,贼反得利,良民受其荼毒。

今思炮与甲胄两者,原非民间宜有,仍照旧严禁,其三眼枪、鸟枪、弓箭、刀枪、马匹等项,悉听民间存留,不得禁止。

其先已交官者,给还原主。

这样,属于保甲的“良民”就有权武装自己以自卫,略似乎18世纪晚期和19世纪的编制严格的“保甲”和“团练”组织的成员了。

  编辑本段保甲制度

  保甲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时代长期延续的一种社会统制手段,它的最本质特征是以“户”(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而不

  —5—

  篇三:

20xx秋东大社区管理学模拟试卷5及答案

  《社区管理学》综合模拟试卷(五)

  一、注意事项

  

(1)重点考察大家分析驾驭资料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言语表达能力。

  

(2)作答参考时限:

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80

  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资料

  材料一新华社:

6个人的居委会竟挂45块牌子

  “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

”一个普普通通的居委会竟然被挂上了统计、计生等各类型牌子45块。

据《晶报》报道,在深圳市罗湖区湖景居委会,门边挂着22块牌子,加上楼梯间挂的和堆在办公室的,这个编制只有6个人的居委会共有45块牌子。

在湖景居委会,设有一个对外办公的窗口,上面写着“党建、民政、统计、城管、治保、安全、计生、就业”。

居委会主任徐仙芝说,随着城市的变化,居委会的功能也在变。

现在,越来越多的部门看准了社区,许多工作都以社区为依托,居委会自然就成了社区的一个“机关”,成了政府职能部门的“腿”。

自20xx年起,深圳市罗湖区政府给居委会核定了编制,按编制全额下拨了经费,这样,居委会帮政府做事更理所当然了。

  材料二新建小区为何难觅居委会?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搬进漂亮的新区,居住条件和环境大大改善,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居民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甚至发生了业主屡屡被打的野蛮事件。

人们不禁要问:

一向以调解纠纷见长的居委会此时为何难觅“踪影”,社区管理是否出现了亟待填补的“真空地带”?

  家住北京鹏润家园的61岁的王师傅说,“前一段时间我们小区的居民因为停车费用问题,与物业公司发生冲突。

我们多希望能有个组织出面帮助我们与物业沟通、协商,哪怕是提供一些法律咨询服务也好啊。

”王师傅指着身后一幢幢高楼说,“以前这里属菜户营村委会管,如今村委会没了,居委会也没有建立起来。

现在,有了问题,我们都不知道该找谁去。

  北京银枫家园业主委员会主任北野则说:

“国家”规定每个小区都必须有居委会。

居委会用房按100平米算,每平米一万,就是100万。

钱谁出?

开发商?

业主?

凭什么?

“国家”规定业委会要接受居委会的监督指导。

怎么个监督指导法?

另一方面,业主大会是产权人会议,业委会委员是业主。

居委会是外来的,非产权人,无权参加业主大会的决策过程。

居委会要么进不了高档社区,进来了,干什么?

传统居委会的五大职能,治安,秩序,卫生,低保,计划生育等等,除了计划生育那个章物业公司没有以外,所有的职能,甚至政府的职能物业公司全包了。

  社区问题专家指出,加强新建小区的居委会建设,已成为当前社区工作中急需解决的新问题。

他建议,立法机关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物业管理机构和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并让街道办事处提前介入小区的规划、建设、验收和管理,在其统一协调下实行居民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合署办公。

  民政部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司司长张明亮说,开发商开发建设居民小区的同时,有义务提供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活动用房和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帮助当地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使社区居委会在小区的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依法维护居民的正当利益。

  材料三中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沿革

  1949年以前,中国城市的基层组织是里。

里是国民党在农村实行的保甲体制在城市的体现。

1928年9月国民政府颁布了《县组织法》,规定以“地方自治”的原则建立区、村(里)、闾、邻制度。

之后改为保甲体制。

  1949年以后中共的城市社区体制的沿革,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发展阶段: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城市管理中废除了国民党时期的保甲制度,对大城市的区级建制进行合并重组,形成市、区两级政府。

区之下的基层管理体制在1954年之前有三种类型:

一是设街道人民政府,如武汉、大连;二是设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派出机构,如上海、天津;三是不专设机构,只在公安派出所内设民政干事,承担领导居民的有关工作,如北京、重庆。

街之下均不设政府组织,由居民在政府指导下自行组织居民委员会、防护组、防盗组或者居民组等。

  从1954年开始,开始在全国逐步统一成立居委会。

政府行政控制开始由区一级延伸到街道一级,控制力大大加强,对居委会的控制也开始加强。

  在60和70年代,通过社区单位化和单位社区化的双向发展,单位社会进入全盛时期,中国所有的城市人都有一个“单位”的归属地,社会的基层组织本身也彻底地单位化和行政化,居委会实际上成为政府的一级行政组织,自治性完全取消,居委会工作人员完全由政府任命。

居委会对社区居民实行的作用主要就是进行监控。

  到了80和90年代,随着单位社会逐渐萎缩、瘫痪乃至濒于解体,大量的单位人转变成“社会人”。

这种情况导致社区组织的地位开始发生变化,开始向“自治”地位回归。

进入80年代后,社区的概念获得确认并逐步被官方文献所采用。

90年代初,政府主管部门正式提出社区建设的思路,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都将居委会改为社区居委会。

  材料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2月26日公布)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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