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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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和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初步设计报告》,结合库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淹没区、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集镇新址等征地需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的移民人口。

移民人口分为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人口。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需求;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发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坚持移民安置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统筹、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优化产业结构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尊重移民意愿,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安置方式,实事求是地确定移民安置方式。

第四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县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工作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县区实际,落实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二章 实物指标认定

第五条 实物指标调查基准期为2006年11月8日。

实物指标以联合调查组调查并经参与各方签字、公示认可的数量为准。

第六条 实物指标调查后到移民搬迁时,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水库淹没区及施工区停止基本建设控制人口增长的通知》(川府函〔2006〕203号)有关规定,产生的增长人口经有关各方按规定审核后可列入实物指标。

第七条 搬迁安置前应按照《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人口界定办法》进行人口核定,并签订安置协议。

移民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销号均以协议签订时间为准,签订协议后发生的人口增减变化均不调整。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川府函〔2006〕203号文,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淹没区的户籍管理,对违反规定迁入和擅自流入、违法生育人口,一律不按移民对待。

第三章 移民补偿补助

第九条补偿补助项目包括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临时占地土地补偿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地面附着林木补偿费、零星林木补偿费、小型商业网点及农副业设施补偿费、房屋装修补助费、坟墓迁移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建房调地费及基础设施建设费、农村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农村移民能源设施补助费、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建房困难户补助费、学校医疗网点增容费等。

第十条被征占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征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满足安置规划使用后,如有结余,其结余部分交由被征占土地村民小组讨论决定,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包括以货币形式兑付到户)。

第十一条实物补偿补助费和农村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安置人口)、农村移民能源设施补助费、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建房困难户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发放给移民;临时占地土地补偿费按规划审定的相应地类年平均亩产值分年度发放给移民;学校和医疗网点增容费由县区政府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集中居民点的建房调地费交村民小组,基础设施建设费由实施主体责任单位统筹使用。

分散安置的建房调地费交安置地村民小组,用于给移民划分建房用地;基础设施建设费交移民个人用于场地平整及挡护、给水、排水、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和道路工程等建设。

投亲靠友从农安置需建房的,其建房调地费交安置地村民小组,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不需建房的建房调地费交移民个人;投亲靠友无土安置、自谋出路安置、养老保障安置(不在本县区内规划安置区内建房)的建房调地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交移民个人。

第十三条有房无户的搬迁费、建房调地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根据调查登记的房屋面积计算,并根据搬迁和建房方式确定发放方式。

第十四条移民个人实物补偿补助费和安置补偿补助费要分户建卡,并根据搬迁安置和建房进度分期发放。

第四章 生产安置

第十五条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工程建设征收或影响主要生产资料(土地),需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

第十六条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坚持以农业安置为主、其他安置为辅;以调整原居民承包地和集体土地为主、土地开垦安置为辅的原则。

第十七条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有县内从农安置、投亲靠友从农安置、投亲靠友无土安置、自谋出路安置、自谋职业安置和养老保障安置。

(一)移民以户为单位,根据自身条件自愿选择安置方式。

(二)安置方式经移民自愿选择,并按程序审批后,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县内从农安置移民的安置标准,要根据国家审定规划确定,一般可采用水、旱地类搭配安排。

第十九条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移民的安置标准,要根据安置地居民土地的人均面积确定,并与原居民基本相当。

第二十条投亲靠友无土安置、自谋职业安置、自谋出路安置移民的生产安置费为2.9万元/人,直接支付给移民个人,自行安排解决生产资料、生产门路或生活来源。

第二十一条养老保障安置移民的生产安置费为2.9万元,由县区移民部门按190元/人�月标准支付给移民个人,用于解决移民的生活。

第二十二条生产安置人口参与原征地涉及组土地“两费”结余部分的分配。

第五章 搬迁安置

第二十三条搬迁安置人口主要包括居住在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居住在坍岸、滑坡、孤岛、浸没等建设征地影响区需要搬迁的人口;库边地段因建设征地影响失去生产生活条件需要搬迁的人口;征地范围外因建设征收主要生产资料,而不能就近生产安置需要搬迁的人口。

搬迁安置人口应在实物调查成果基础上,结合移民生产安置方案等分析确定。

第二十四条移民一户只能划分一处建房用地。

(一)移民户搬迁前在建设征地范围内有几处房产的,按一户分配建房用地。

(二)在实物指标调查时,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分开登记的,按一户分配建房用地;未婚子女和父母分开登记的,按一户分配建房用地。

(三)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房屋出卖、转让、赠予他人的,按原实物调查时人数分配建房用地。

(四)有房无户的建房用地根据调查登记的房屋面积和相对应类别有房有户的人均面积,通过计算确定。

(五)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根据集镇迁建规划和县区政府审定的用地面积供地。

(六)经批准使用的建房用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房。

第二十五条搬迁安置人口在本县区规划安置区建房分集中居民点建房、分散建房、集镇建房。

(一)集中居民点建房

1、实行统一规划设计,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由乡镇、村统一组织实施,房屋采取单户自建或联户自建,各县区政府提供农村民居通用图供移民户选择或移民户自行设计。

2、宅基地标准为20~30m2/人,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二)分散建房

1、移民以户为单位分散安置到村民小组,由安置地村组和移民根据地质地形、水、电、路等各项条件选择建房地点,县区政府安排国土和建设部门进行指导。

2、基础设施配套和房屋由移民户自行进行建设,各县区政府提供农村民居通用图供移民户选择或移民户自行设计。

3、宅基地标准为20~30m2/人,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三)集镇建房

1、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集镇的迁建工作,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房屋采取单户自建或联户自建,各县区政府提供民居通用图供移民户选择。

2、宅基地标准为20~30m2/人,2人以下的户按2人计算,3人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3、原集镇建成区移民户在新集镇分配宅基地的位置,要根据其房屋在原集镇所处地段按基本对等的原则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集镇建房户代表讨论宅基地分配方案。

第二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在移民建房期间,要严格管理当地建筑、建材市场,制定切实可行的移民建房质量管理办法,加强移民建房的质量管理和协调服务。

第六章 土地调整

第二十七条土地调整应坚持依法、有偿的原则,调整的土地应相对集中和就近,便于移民生产生活。

第二十八条县内从农安置移民的土地调整要根据规划安置标准和规划中以组生产安置平衡方案进行。

县区政府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制定移民生产用地调整办法。

(一)土地调整费的使用以原征地涉及组为单位,按规划生产安置平衡方案中的费用实行总额控制。

(二)耕地调整根据规划标准、结合安置地环境容量调整;林地调整根据平衡方案和安置地村民小组林地资源情况进行调整。

(三)土地调整费用根据调整的地类和面积计算,水田为26672元/亩、旱地为21104元/亩、林地为10552元/亩。

(四)根据安置地村民小组调整土地的实际数量,将土地调整费用交安置地村民小组,土地调整费的80%应交被调出土地农户,20%留村民小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调整的生产用地须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须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林地需办理《林权证》。

第三十条县内从农安置移民的生产用地调整,由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第三十一条在建设征地范围内征占少量耕地,达不到生产安置条件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货币形式计发到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突破政策标准,避免政策不平衡。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广元市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负责解释。

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农村移民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拓宽农村移民的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农村移民,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和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库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需生产安置的农村移民。

第三条农村移民安置方式分县内从农安置、投亲靠友从农安置、投亲靠友无土安置、自谋出路安置、自谋职业安置、养老保障安置。

第二章县内从农安置

第四条农村移民县内从农安置是指移民户在县内规划的移民安置点(村民小组)解决生产资料,以户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安置的一种方式。

农村移民户中在实物指标调查时登记的非农业人口随户整体搬迁,只划给建房用地,不作生产安置。

第五条县内从农安置原则:

在土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允许的前提下,按本组、本村、本乡镇、本县区内先近后远的顺序进行安置。

第六条农村移民县内从农生产安置措施:

(一)以调整现有耕地(原居民承包地和集体土地)为主,结合土地开垦安置移民。

(二)配套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三)合理调整种植业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七条农村移民县内从农安置的调地,根据规划确定,一般可采用水、旱搭配的方式,有林地资源的应调给林地。

县区政府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制定具体调整办法。

第八条农村移民县内从农安置工作程序:

(一)根据移民安置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移民户与安置地村组对接,并签署确认意见。

跨乡镇安置的,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与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对接安置方案组织移民对接,签订对接协议。

(二)在迁出地和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对接协议后,移民户主与迁出地、安置地乡镇(出乡镇安置的)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一式四份),协议签订方各执一份,并交县区移民部门备案。

(三)移民按规定办完上述有关手续,县区移民部门根据移民户的搬迁安置进度,将搬迁费和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零星林果木、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以及建房补助费、能源设施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安置补助费,按国家批准的标准直接兑付给移民个人;将生产安置费兑现给安置地村民小组用于调整生产用地(含林地);分散安置的基础设施建设费交移民个人,建房调地费交安置地村民小组。

(四)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为移民户调整建房用地、承包耕地,根据平衡方案和林地资源情况调整林地,并为移民建房作好服务工作。

(五)县区相关部门、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为移民办理相关手续,发放相关证件。

第三章投亲靠友从农安置

第九条投亲靠友从农安置是指移民户利用亲友关系,自行联系,并征得迁出地和安置地同意,自愿在规划的移民安置点(村民小组)外,在亲友所在地解决生产生活资料,以户为单位进行从农安置的一种方式。

第十条投亲靠友从农安置地的选择可以是本县区,也可以出县区,但安置地必须具备可安置移民的环境容量和一定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的安置标准与安置地居民应基本相当。

第十二条选择投亲靠友从农安置方式的,必须有被投靠亲友的书面申请和所在组、村、乡镇和县级(出县安置时)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入户和解决生产生活资料的书面材料(同意入户、同意划给承包地、同意划给建房用地或解决住房)。

第十三条凡属符合投亲靠友从农安置条件的,以户为单位向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的办理程序:

(一)移民以户为单位填写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申请,并附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由所在组、村、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逐级审核,县区移民部门对申请进行审定。

(三)出县区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的移民户,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应与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一式四份);县区内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的移民户,移民区乡镇人民政府应与接收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一式四份)。

协议签订方各执一份,并报县区移民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经批准同意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的移民户,在履行相关程序和办理有关手续之后,由县区移民部门根据签订的协议,将房屋和附属建筑物、零星林果木、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以及搬迁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房补助费、能源设施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按国家批准的标准直接兑付给移民个人;凭安置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入户证明将生产安置费、建房调地费(需建设房屋的)交给安置地村民小组,用于调整生产用地和建房用地,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六条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移民户的安置工作监督落实。

第四章投亲靠友无土安置

第十七条投亲靠友无土安置是指老、残、孤儿等丧失或无劳动能力的移民,依靠亲属供养解决永久性生活居住条件,不依靠土地生活的一种安置方式。

投亲靠友无土安置可以在本县,也可以出县。

第十八条选择投亲靠友无土安置的移民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需具备条件

老年人年龄限制为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时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是指中度以上残疾人,由县级残联根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出具相关证明。

无劳动能力的孤儿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二)所投靠的亲属有供移民永久性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及能力,并作出供养书面承诺。

(三)投靠的亲属所在单位或村组、乡镇、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查和确认意见。

第十九条投亲靠友无土安置办理程序:

(一)投靠人员向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无法申请的人员由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附本办法第十八条相关材料。

(二)由所在组、村、乡镇对申请进行逐级审核,县区移民部门对申请进行审定。

(三)符合条件的移民与移民区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一式三份),协议签订方各执一份,并报县区移民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经批准同意投亲靠友无土安置的移民,在履行相关程序和办理有关手续之后,由县区移民部门根据签订的协议,将房屋和附属建筑物、零星林果木、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以及搬迁费、生产安置费、建房补助费、能源设施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建房调地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等费用,按国家批准的标准直接兑付给移民个人。

第五章自谋出路安置

第二十一条自谋出路是指移民以户为单位,自愿放弃建房用地和生产用地,自行解决生产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

自谋出路移民可以在本县区安置,也可以出县区安置。

第二十二条自谋出路的移民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其家庭主要成员应正在经营商业、服务业、运输业、建筑业、养殖业等行业,或者有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在军队、机关、事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等单位有固定工作(不含临时工,军队要符合随军条件),其稳定收入必须能满足将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应收入证明材料)。

从事经营活动应有各类行业从业资质证书、经营许可证、岗位证书等证明材料,并在搬迁安置时已连续经营3年以上。

经营商业、服务业、建筑业、养殖业的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经营运输业的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

(二)在今后生活地有60平方米以上,可供正常使用的自有住房,并持有房屋产权证明。

第二十三条符合自谋出路安置条件的移民户,以户为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自谋出路安置办理程序:

(一)移民以户为单位填写自谋出路安置申请,并附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由所在组、村、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逐级审核,县区移民部门对申请进行审定。

(三)符合条件的移民户与移民区乡镇人民政府安置协议(一式三份),协议签订方各执一份,并报县区移民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同意自谋出路的移民户,在履行相关程序和办理有关手续之后,由县区移民部门根据签订的协议,将房屋和附属建筑物、零星林果木、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以及搬迁费、生产安置费、建房补助费、能源设施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建房调地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等费用,按国家批准的标准直接兑付给移民个人。

第六章自谋职业安置

第二十六条自谋职业是指移民以户为单位在规划的安置点内取得建房用地,整户或部分成员自愿不要生产用地,自行解决就业途径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七条自谋职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整户进行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户,其家庭主要成员应正在经营商业、服务业、运输业、建筑业、养殖业等行业,或者有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在军队、机关、事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等单位有固定工作(不含临时工;军队要符合随军条件),其稳定收入必须能满足将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应收入证明材料)。

从事经营活动应有各类行业从业资质证书、经营许可证、岗位证书等证明材料,并在安置时已连续经营3年以上。

经营商业、服务业、建筑业、养殖业的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经营运输业的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

(二)部分家庭成员进行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其稳定收入能满足本人的生活需求,并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其家庭具备整户自谋职业安置所规定的条件。

2、本人有一技之长,有从事相应职业的资格证书,并且正在从业。

3、本人正在从事二、三产业工作且连续3年以上。

对于满足本款2、3条件的,若本户生产安置人口4人或4人以下的自谋职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5人或5人以上的自谋职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

第二十八条符合自谋职业安置条件的移民户或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一)移民填写自谋职业安置申请,并附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由所在组、村、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逐级审核,县区移民部门对申请进行审定。

(三)符合条件的移民与移民区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一式四份),协议签订方各执一份,并报县区移民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经批准同意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在履行相关程序和办理有关手续之后,由县区移民部门根据签订的协议,将房屋和附属建筑物、零星林果木、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以及搬迁费、生产安置费、建房补助费、能源设施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分散安置)等费用,按国家批准的标准直接兑付给移民个人;分散安置的建房调地费交安置地村民小组。

第七章养老保障安置

第三十一条养老保障安置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移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一种生产安置方式。

第三十二条养老保障安置的移民需具备的条件:

亭子口工程农村生产安置移民到规划水平年(库区2013年,坝区2009年)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自愿选择养老保障安置。

第三十三条养老保障安置移民不再调配土地,生产安置费用于养老金统筹。

第三十四条养老保障安置办理程序:

(一)移民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证明材料。

(二)由所在组、村、乡镇对申请进行逐级审核,县区移民部门对申请进行审定。

(三)符合条件的移民与移民区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一式四份),协议签订方各执一份,并报县区移民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养老保障安置养老金发放:

(一)养老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90元。

(二)发放期限从移民搬迁安置协议签订的次月起至死亡之日止。

移民在土地“两费”发放完毕之前死亡的,将生产安置费余额一次性发给其合法继承人。

第三十六条选择养老保障安置的移民,若家庭其他成员在本县规划安置区内建房的,应按规定标准与家庭其他成员一起在安置地划建房用地。

若选择不在本县规划安置区内建房,不划给建房用地。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同意养老保障安置的移民,在履行相关程序和办理有关手续之后,由县区移民部门根据签订的协议,将房屋和附属建筑物、零星林果木、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以及搬迁费、建房补助费、能源设施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建房调地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不在本县区规划安置区内建房)等费用,按国家批准的标准直接兑付给移民个人。

第八章户口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乡镇内安置的由当地户籍管理部门负责户籍变更登记;跨乡镇安置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户籍管理部门负责为移民办理户籍迁移入户;跨县区安置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县区户籍管理部门负责为移民办理户籍迁移入户。

第三十九条无土安置移民农转非的,户籍上在居住所在地。

无土安置移民未农转非的,如原所在村民小组未撤销的,可保留在原村民小组;如原所在村民小组撤销的,可保留在原所在村其他村民小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参加农村医疗保险和享受农村低保的移民,由县区相关部门办理转移手续;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移民,如出县安置的由迁出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国家现行转移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从农安置的移民享受国家后期扶持政策。

无土安置移民未农转非的享受国家后期扶持政策;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享受国家后期扶持政策。

第四十二条移民和有关单位在办理无土安置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

否则,后果由移民自行承担,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移民按规定办理完手续,领取相关费用后,不得拒绝搬迁或拖延搬迁。

已经搬迁安置的,不得返迁或要求再次安置。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广元市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负责解释。

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人口界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移民搬迁安置及补偿补助行为,依照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人口是指水库淹没区、水库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集镇新址等征地需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的人口。

第三条移民人口包括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

生产安置人口:

是指因工程建设征收或影响主要生产资料(土地),需进行生产安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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