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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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为了做好新形势下资产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的,提升金融资产管理水平,财政部近日印发了《财政部关于的规范和加强行政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指导意见》(财资〔2021〕90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永盖省基础和有机组成部分。

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征管总体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理顺和巩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机制,深入推进资产年度预算管理与预算管理、国库管理相结合,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着力构建更加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特质和国有资产管理气质规律、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意见》从总体要求、管理职责、制度建设、管理环节、配套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新时期规范和市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和主要举措。

《意见》重申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管理监管部门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管理体系提出了完善制度建设体系的要求;《意见》从切实把好信贷资产入口关、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规章进一步规范优质资产处置行为等方面,明确了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单元要求;《意见》提出了加强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等由部门、单位、机构经手管理的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的相关要求,还从收益管理、资产清查核实、产权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和资产报告等基础性工作、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队伍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体系,提高国有资产信息质量和应用水平,夯实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数据基础,为编制政府资产基本建设报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会计法》、《下属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行政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警政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伦理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管理事业单位)编制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以下简称不良资产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牵制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报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年度终了,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其他工作需要,在日常运营管理基础上编制报送的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表单,包括警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资产管理和有关财务、会计的有关制度规定,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投资运营管理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市场导向结合的原则,完善资产管理内部加以控制体系,做好各项资产的日常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实相符,保证资产报告数据的真实优质资产准确清晰。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应当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机关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公务员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资产报告的编制、汇总、分析、报送等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日常事务。

第八条财政部是负责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全国综合管理部门。

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全国存量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格式、内容以及相关博纳县要求;

(三)制定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基础数据库,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股权管理信息系统;

(四)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向有关方面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

(五)负责指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调查报告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并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编报质量的核查;

(六)组织开展华北局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

第九条法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司法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机构公报开展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

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指示报告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基础数据库,完善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负责本地区行政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权负责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四)组织开展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编报质量的核查;

(五)负责指导本地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

第十条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相关工作。

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财政部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报告国有资产的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分析报告需要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本部门资产基础数据库,完善本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向级别工作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四)组织开展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编报报告质量的核查;

(五)负责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实施本单位资产报告工作。

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各级财政局、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规定和工作要求;

(二)扎实推进相关财务会计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单位资产盘点工作,确保资产信息质量;

(三)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编制行政有的放矢事业单位国有资本报告,如实反映本单位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

(四)按照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

第十二条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研工作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和报送行政机关团体国有资产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各中央部门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将本部门资产报告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审核;各地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届4月20日前完成资产汇总报告书审核汇总工作。

第三章报告内容

第十三条资产报告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三部分构成。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分为单户和汇总报表两类。

(一)单户报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资产盘点基础上对账簿记录进行加工编制实施而成的资产报表,反映警政事业单位资产占有、使用、发生变动等总体情况以及房屋、土地、车辆、大型设备等非常重要资产信息。

(二)汇总财务报表是财政部门、汇整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汇总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成形事业单位资产数据形成的资产报表,主要反映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等总体情况。

涉密单位按照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报告,由主管部门报送重新整理汇总报表和汇总数据。

第十五条行政副厅级资产报表填报说明是对资产报表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数据重机枪填报口径等条件的说明;

(二)对数据审核情况的说明;

(三)对账面数与实有数、账面数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差异情况的说明;

(四)其他需要有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分析报告应当以资产和财务状况为主要依据,对资产占有、使用、变动情况,以及资产管理情况等判断进行分析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资产情况分析,包括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判断,与部门(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相关主要公司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情况,国有资产回报率业务规模规模及其管理情况;

(三)不动产管理工作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

(四)资产投资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诱因原因分析;

(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理工作的建议;

(六)其他需要分析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财政部将根据相关制度办法的规定,视情况对资产报告格式、内容及相关文句编报要求进行修正。

第四章报告编报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做好副厅级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全面盘点资产情况,完善资产卡片数据,编制资产报告,并按照呈送财务直属关系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公司资产报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表内数据、表间数据、本期与上期数据、资产与财务数据应当相互财务报表衔接。

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内容应当全面详实。

第二十条资产投资报告编制完毕后,须经编制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营业执照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编制的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警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如实编制资产报告,不得故意瞒报、漏报、编造虚假资产信息。

第五章报告审核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审定报送的资产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资产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范围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编制工具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法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规定,是否符合国家资产报告严格按照的编制要求;

(三)编制内容若真实、准确、完整,表内、表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单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报表数据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纸介质数据与电子介质数据是否一致;

(四)本期当期资产报告期初数与上期资产报告期末数、本期资产报告与同期财务报告数据是否一致,数据差异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所作合理说明;

(五)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是否符合资产详细描述报告管理办法规定。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资产报告审核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手段采取自行审核、集中会审、委托审核等多种形式。

(一)自行审核:

主管部门在报送资产报告前自行将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纸质报表、电子介质数据以及导体相关机构资料,按规定的详细分析审核内容或进行逐项审核。

(二)集中会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编制的资产报告纸质报表、电子折射率介质数据以及相关资讯,按照财政部门的标准及要求集中审核。

(三)委托审核: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特定条件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所,可以委托有著相关资质的资格证书社会中介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资产报告纸质分权报表、电子介质数据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做好资产报告审核工作。

凡发现资产报告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重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若干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当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业相关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报告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六章数据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充分有效利用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报告数据资料,全面、交互式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形成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同时将资产报告数据作为建立和完善行业标准配置资产体系的重要基础。

第二十九条各级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报告反映的情况,结合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提出新增资产配置需求,严格控制公司资产增量。

各级财政部门将资产报告反映的情况作为预算安排和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将资产报告数据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基金、出租出借,以及处置处理国有资产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有效利用资产报告数据,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研究课题和公共研究平台的建设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资产数据资料成功进行定义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政府规定资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公司资产报告数据资料。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必需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时报送资产报告或报告质量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完成或批驳重报;对拒不必完成资产报告工作的单位,除按统一要求推进推进的改革不仅如此,不予办理当年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二级下属单位及以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其他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中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财政预算控管情况加强监管,对资产报告数据与单位年度部门预、决算批复数据不能决算衔接一致性的,应当督促行政管理事业单位查明原因,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申明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本地区、本部门资产报告此项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工作的考核,对因工作组织机构不力或不当,造成拖延报送或严重数据差错的单位核查进行通报。

第三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时因工作人员在资产报告编报审核过程中因组织工作组织不力或不当,造成资产投资报告差错严重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执行《民间非政府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风气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其资产报告工作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市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解决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相关政策,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读。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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