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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进口合同

进料加工进口合同

篇一:

海关对进料加工规定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

[XX-10-26]第一条为促进进料加工业务的发展,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是指经营单位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进口料、件),

以及经加工后返销出口的成品和半成品。

“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加工生产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担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生

产企业。

第三条对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免

征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以上进口料、件包括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

触媒剂、催化剂、洗涤剂等化学物品

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和边角料。

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

或者酌情减免税。

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情况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件20%以内并且总值在人民币5000

元以下的,可予免税。

第四条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属保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管;对进料加工进出口

货物,海关区别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监管:

(一)凡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系专门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有专用仓库、专用帐册、专人管理并保证遵守海关规定的,海关可以批准建立保税工厂,进行管理;其料、件进口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

予以免税,内销部分(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

(二)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的进料加工,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

但合同项下进口的机器设备应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进口和征税手续。

三)对于不具备上述

(一)、

(二)项条件的经营进料

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可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

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

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的多出口部分,经向海关提交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讹。

准予向纳税地海关在已征税款幅

度内申请退税。

(四)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必要时,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按其实际所耗的进口料、

件予以退税。

第五条专为加工出口商品所需进口的料、件,凭国务院有关部、委、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以及他们授权的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各进出口总公司、盛市、自治区厅、局级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连同由签约单位签章的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并由海关核发《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

其料、件进口时,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进

口合同登记验放。

进料加工出口成品,属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应按规定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

第六条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应对料、件的进口、储存、保管、提取使用或转厂加工,以及加工制成品的储存、出口和销售等情况,分别建立专门帐册,经营单位应在每个合同执行完毕后向海关报核。

对生产周期长的,经海关核准,可每半年填写《进口料件使用表》向海关报送一次。

海关有权随时进行核查,有关经

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应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便利。

第七条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时经营单位应按海关规定填写《登记手册》和进料

加工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向进(出)口地海关如实申报。

第八条免税进口的料、件应专料专用,其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均不得在境内销售。

如因故必须转为内销的,应经部、委、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海关许可。

上述转内销货物,无论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均应及时向海关缴纳原免税进口料、件的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属于国家限制进

口的或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国家

有关规定补办手续,交验进口审批件或进口许可证后方

准内销

第九条进口料、&127;件应自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加工成品返销出口。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展期。

合同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应持凭《登记手册》和经海关签印的《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进口料件使

用表》等有关单据主动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条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乡镇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按规定可直接向海关办理登记和核销手续;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乡镇企业,承接委托进料加工业务,应建立专门帐册,以备海关核查,海关实行对加工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双轨核销制。

对具备保税工厂条件的乡镇企业可申请建立保税工厂,海关按保税工厂的有关规

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为储存备料加工进口料、件,可向海关申请建立保税仓库,并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即料、件进口时缓办纳税手续,进口的料、件在一年内提供使用或加工成品出口时,按其实际去向和加工出口情况确定免税或补税。

第十二条进口料、&127;件加工成半成品后,转让给其他承接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单位进行再加工装配时,原进口料、件的单位应由同该承接单位持凭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或生产加工合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并可继续先不予以征税。

该承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单独申领新的《登记手册》,

但可免予办理进口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经海关批准免税进口的料、件,如有调拨加工出口的,接收料、件的企业应当填写《异地进口料、件申请调拨证明书》,报经主管海关核准后,其中一份由调入地海关留作备案和核销,一份退给接收料、件的单位转交申请出料、件

的单位,由其向调出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四条出口合同中规定由国外客户免费提供或有价提供的原辅料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出口后,如有剩余,由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海关同意后可以办理结转手

续。

第十五条已在海关登记备案的合同如发生变更、转让、中止、延长、撤销等情况

经营单位应于料、件进口前据实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或撤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为便利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

开展进口料、件的加工、出口业务活动,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派出关员驻企业进行监管。

上述单位应当为海关提供办公

场所和必要的方便条件。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其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的规

定办理。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127;包括将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伪报成进料加工贸易性质,不按期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将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申报为一般贸易出口货物,擅自出售进口的保税货物或者免税的货物以及其他具有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在执行本办法和海关各项规定时,负有共同责任。

其违法行为,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篇二:

进料加工复出口协议书

进料加工复出口协议书

协议书编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由E编:

由E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同意代乙方向乙方指定的(境外料件供应商全称)(以下称“料件商”)购进本协议项

下的料件交乙方加工装配成本协议项下的整机,并代乙方出口销售给乙方指定的(境外整机收购商全称)(以下称“整

机商”)。

对此,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进口料件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

品名:

数量:

规格:

单价:

总价:

二、出口整机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

品名:

数量:

规格:

单价:

总价:

三、包装要求及费用分担:

出口整机包装由乙方根据其指定的整机商的要求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交货及运输:

1、甲方向乙方交付料件:

交货地点:

运输方式:

费用承担:

至的运费由乙方承担。

2、乙方向甲方交付整机:

交货地点:

运输方式:

费用承担:

由至的运费由乙方承担。

五、单证:

1、乙方每次交付一批整机后,应于相应整机出口报关后日内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及《税收(出口专用)

缴款书》交给甲方。

2、甲方在收到乙方开来整机的增值税发票及《税收(出口专用)缴款书》后,即开出相应的进料抵扣发票给乙方。

3、如乙方未能在交付每一批整机并出口报关后

日内向甲方提交相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及《税收(出口专用)缴款书》,则甲方无义务向乙方支付相应整机货款中的退税部分。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七、付款条件:

1、进料款:

甲方代乙方购进料件并对外付汇,相应进料款由甲方在收到的整机出口货款中扣除;付款金额按照实际收货数量及在海关备案的进料合同中规定的价格计算。

2、整机款:

甲方代乙方出口整机并对外收汇,对应的人民币按照美元对人民币1:

折算,由甲方在收到

乙方整机商开来的金额为出口发货总价的正本信用证(远期信用证的,信用证已经开证行承兑)、货物出口报关、收到乙方开具的足额增值税发票后3天内,在扣除进料款及甲方手续费后付给乙方。

3、代理手续费:

代理手续费为进口料件总价的%,

以人民币支付,按美元兑人民币1:

折算,由甲方

在收到的整机出口货款中扣除。

八、甲乙双方的责任:

1、上述进口料件由甲方进口并交给乙方后,若出现质量,规格,数量问题,乙方必须在五天内(逾期视为接受)向甲方提出有关清单,证据与说明,由甲方负责对外交涉,乙方有义务协助处理。

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海关的关于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委托单位专门负责上述货物的进出口报关及合同核销工作,乙方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上述货物帐册的登记,进口货物的统计,有关单证的追还和

保管,随时准备接受海关的检查,并随时协助甲方报关人员办理有关海关报关手续。

果由于乙方未能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单证以供甲方办理报关手续或由于甲方不及时办理报关手续而被海关处罚的,责任由违者承担。

3、上述货物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海关手续前,甲乙双方均不得私自出售,转让,虚报.如有走私,逃税和违章行为,责任由违者承担。

4、按照海关规定,协议期满必须及时向海关核销.因

此,本协议期满前15天内,乙方应当持有关资料协助甲方办理本协议的延期、终止或核销手续,且该手续只能办理一次,逾期不办而受海关处罚的,责任由违者承担。

5、因整机产品质量不符、数量短缺及不能及时交货等问题而导致甲方不能如期全部复出口的,由乙方根据中国法律及海关的有关规定承担甲方由此而受到的全部处罚责任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6、乙方保证其委托甲方从境外购进的料件及其按照本协议加工装配后所形成的整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所拥有的专利及/或专有技术及/或其它知识产权;同时,乙方保证整机的产品质量符合整机商的要求;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九、争议处理:

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直接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不可抗力:

凡协议的任何一方在执行本协议时,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须在两天以内以传真或电报方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在取得有关机构

篇三:

进料加工贸易合同的备案

"进料加工"是指我国有关经营单位进口部分或全部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另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简称进口料件),由国内生产者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销往国外市场的贸易方式。

经营单位或企业应在签订进料加工合同后,货到之前,向海关申请合同备案,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或《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凭手册办理进料加工货物进出口通关手续。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等

三、办事准备

1、应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

(1)应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2)应由持有报核员证的报核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2、需交验以下材料:

(1)对外签订的进口合同。

对口合同还需向海关提供出口合同(副本);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

(3)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4)税务部门签发的审核证明;

(5)为确定单耗所需的必要资料;

(6)属于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商品,需交验许可证件;(7)加工企业保函(工、外贸企业需提供);(8)《登记手册》及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保税合同备案预录入呈报表;

(9)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四、办事机构义务审核企业备案申请,符合规定的,签发《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或《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

五、办事程序

第1步:

企业填写保税合同备案预录入呈报表及《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或《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交预录入公司进行合同预录入。

第2步:

企业向主管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合同登记备案手

续,提交如下单证:

(1)对外签订的进口合同。

对口合同还需向海关提供出口合同(副本);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

(3)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4)税务部门签发的审核证明;

(5)为确定单耗所需的必要资料;

(6)属于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商品,需交验许可证件;(7)加工企业保函(工、外贸企业需提供);(8)《登记手册》及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保税合同备案预录入呈报表;

(9)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第3步:

主管海关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

第4步:

企业前往指定的中国银行办理保证金台帐手续,中国银行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交由企业带回海关。

第5步:

经海关核准有关单证,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核发《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或《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

六、办事时限

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的,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特

殊情况需上级部门审批的时间不在此限)完成审批。

篇四:

加工贸易合同

加工贸易合同是一种涉外经济合同。

1985年3月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正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该法适用于除国际运输合同以外的一切涉外经济合同,加工贸易合同也不例外。

加工贸易合同的内容因项目和加工方式而有区别,不可能完全一致,一般来说,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约首部分:

即合同的首部,包括合同的名称、合同编号、签约日期、签字地点、签约公司名称、公司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及银行账号等方面。

--正文部分:

合同的标的,主要包括货物的名称、质量、规格、数量和包装等,还有供货方式、支付方式、双方的义务、争议的预防和处理等。

--约尾部分:

即合同的结尾部分,包括合同的文字效力、份数、附件、签字等方面。

具体说来,根据不同的加工贸易方式,正文部分内容主要有:

(一)来料加工贸易合同1.来料或来件条款确定来料或来件时间、地点、数量、质量、规格、供货方式、支付方式等。

来料加工一般应规定外商提供有关图纸资料,确定发生来料或来件短缺现象时的补足办法,确定使用中方企业当地原辅材料及零部件的做价方法;确定外商未能按时来料或来件所承担的责任。

2.提供设备、技术条款对外商提供的先进技术设备或生产线,应具体说明其型号、规格、技术标准、价格及交货条件、时间、验收办法。

外商不能按规定交货,必须负责由此造成的损失。

合同还可以规定由外商负责培训有关操作人员。

3.成品率和原辅材料消耗定额条款成品率是来料加工贸易业务的关键问题。

应做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规定加工贸易的成品率;二是规定原辅材料、零部件的消耗额;三是不能达到规定时受托方(中方企业)的责任。

4.交货条款一般说来,在规定加工贸易供料、交货的总时间外,每一批加工贸易业务,还应分别订立合同,具体规定原材料、零部件供应时间和成品交货时间,以及规定违约时的责任。

5.产品商标使用条款来料加工贸易产品商标的使用,应按照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在外商与中方企业签订来料加工贸易合同时,必须要求外商提供经过公证的商标所有权或被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其商标不得与我国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品的造型、包装亦不得仿冒。

6.运输和保险条款来料、来件加工贸易设备和成品的运输费用,应规定由外商负担。

来料、来件及所提供设备的进口由外商在国外保险。

加工后的成品出口可由中方企业代为保险,但费用由外商负责。

在工厂内加工贸易期间的保险费通过双方协调做出规定。

7、工缴费条款工缴费在参考国际市场、尤其是外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加工费水平的基础上,全面考虑来料加工的各种费用开支,一般要高于国内同类产品的加工费水平。

其它附加的费用,如代办保险、运

输等的费用,应另行计算。

8、支付条款确定工缴费支付所使用的货币是加工贸易中保证收益的重要方面。

由于国际汇率变化频繁,收取工缴费一般避免使用软货币(即汇价下跌的货币)。

支付引进设备技术费用则争取使用软货币,如果不得不使用硬货币(即汇价上升的货币),则应在计算价格成本时,把货币升值的因素考虑进去,以避免货币折算上的损失。

一个合同应使用同一种货币。

如果来料或出口成品实行分别作价,可以采取对开信用证的办法,即中方企业对来料或来件开远期信用证,外商对交付成品开即期信用证。

如果来料、来件与成品均不计价,工缴费可以用即期信用证支付。

9、约束性条款和仲裁条款一般合同的约束性条款规定,在协议期内,中方受托人不承接除合同客商外第三者加工贸易同类产品。

一般合同的仲裁条款规定,如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执,首先采用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10、期限条款合同应确定期限,如半年、一年或几年,尤其是外商提供设备、用工缴费补偿其价款的业务,更应规定期限。

有的合同规定,可以延长合同的有效期,并规定了续约的具体办法。

•服装加

工合同•钢筋加工合同•加工贸易合同•进料加工合同

(二)进料加工贸易合同进料加工贸易由于其本身的

特点,一般包括进口料件合同、出口成品合同等。

如果是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加工企业对外承接进料加工贸易,还要选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做为代理商,并同其签订代理进口原材料、出口成品的合同。

进料加工贸

易方式下原材料进口合同、成品出口合同的基本内容和一般贸易的进口、出口合同大体相同,只是进料加工贸易的原料来自国外,成品销往国外。

来料加工贸易和进料加工

贸易合同的不同在于:

一是原料价格的规定,来料加工往往是外商不作价提供;而进料加工需要我方企业用外汇购买。

二是对工缴费的确定不同,我们已经在前面论述过,来料加工赚取的是生产加工费;而进料加工的工缴费是出口成品和进口料件之间的差价,要比来料加工工缴费的核算复杂。

三是在运输和保险方面的责任也不一样(请参阅第九章第四节中关于工缴费的部分内容)。

篇五:

进料加工贸易的办理流程

进料加工贸易办理的大致流程

进口企业在原材料进口通关以前首先要到原外经贸委(现在统一合并为商务局)办理开展加工贸易的申请,办理加工能力证明。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然后是在电子商务加工贸易的上申报系统作合同审批。

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办理加工贸易的批准证:

(一)、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

(二)、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五)、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六)、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填写加工贸易手册

三、手册在海关备案有关经营单位应在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持下列有关单证向有关单位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1.加工单位或外贸(工贸)公司的营业执照。

2.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

3.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合同备案证明书。

4.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立项的项目,还应提供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文件。

5.对外签订的合同副本。

6.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如保函或保证金等。

篇六:

进料加工业务操作流程

进料加工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进料加工是指经营单位进口部分或全部原料、材

料、辅料、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元器件、另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简称进口料件),由国内生产者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销往国外市场的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是公司进出口贸易中的一项特殊

业务,加强进口料件的管理是防范监管风险,降低出口成本,

衡量公司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

为规范本公司进料加工业

务,依据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的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业务流程规范。

第二章手册申办需通

过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普通料件,由分厂或海外营销公司提出采购计划;对于大宗进口材料的办理由运营管理部会同海外营销公司、分厂、财务部共同制定进口采购计划;所有采购计划应填写《进口物资审批表》并进行相应审批后进行。

审批后的表格应在相关部门备案。

海外营销公司应根据审

批后的《进口物资审批表》负责与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客商签订进口料件合同,并制订相应的出口合同,在货到之前,向海关申请合同备案,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手册中所涉及的单耗(单位成品耗用进口料件数量或额度包括边角料等损耗,不包括废品损耗)应由技术开发部、分厂或海外营销部提供,财务部审核。

进口料件需委外加工的,承揽企业应由分厂、营运管理部负责选定。

运营管理部具体负责与承揽企业签订加工合同,并向海外营销部提供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及相关资料。

海外营销售部负责向海关进行《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运营管理部、财务部备案。

财务部负责根据海关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税款保证金存款专户联系单》办理保证金账户的开设与存款。

第三章料件进口海外营销公司凭手册及相关单证及时办理进口料件进口通关手续,并负责运输。

海外营销公司应最迟不超过在料件进口后的一个月内负责

将进口报关单提供给财务部。

第十一条财务部应根据进口合同及时办理进口付汇备案,并依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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