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X≥15万吨,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
49.为了不影响特大型、大型国有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当企业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50.风险抵押金由企业事先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存、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牌风险抵押金。
51.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52.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
53.风险抵押金使用规定:
(1)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2)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
费用支出超过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其超出部分仍由企业负担。
54.风险抵押金的监督管理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对中央管理企业的风险抵押金,按照属地原则管理,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转结存储,企业在下年不再另行存储;企业若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应当在核定通知送到后1个月内,按照规定标准再将风险抵押金补齐存储差额。
企业生产经营持续期间、其生产经营规模、产量、从业人数等国家规定的存储风险抵押金核定基础发生较大变动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该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及时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按照规定已经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为其他行业的,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代理银行允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有关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七节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55.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
消除危险源、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隔离、故障-安全设计、减少故障和失误。
56.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
隔离(隔开、封闭、缓冲)、设置薄弱环节、个体防护、避难与救援。
57.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基本原则
(1)必要性和可行性原则
(2)自力更生与勤俭节约的原则
(3)轻重缓急与统筹安排的原则
(4)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58.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内容:
(1)措施应用的单位或工作场所
(2)措施名称
(3)措施目的和内容
(4)经费预算及来源
(5)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6)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7)措施预期效果及检查验收
第八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59.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61.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6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3)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63.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单位审查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1)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2)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6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65.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6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7)其他
67.其他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1)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2)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第九节特种设备设施安全
68.
第十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8.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69.对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内容和时间P87
(1)内容
(2)再培训内容
(3)培训时间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70.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1)初次培训的主要内容
(2)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3)培训时间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7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的范围:
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每3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法律法规的,经原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小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72.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厂、车间、班组
厂级培训重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辨识、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安全考核奖惩、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
车间级培训重点:
本岗位工作及作业环境范围内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价和控制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岗位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班组级培训重点: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作业过程的安全风险分析方法和控制对策、事故案例等。
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73.调整工作岗位和离岗后重新上岗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原则上应由车间级组织。
74.岗位安全教育培训:
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安全考试、专题安全教育培训
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主要以车间、班组为单位组织开展,重点是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培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作业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培训,事故案例教育等。
定期安全考试:
定期安全工作规程、规章制度、事故案例的学习和培训,学习培训的方式较灵活,但考试统一组织。
专题安全教育培训:
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进行专门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节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75.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包括交接班检查、班中检查、特殊检查等。
76.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1)软件系统:
主要是查思想、查意识、查制度、查管理、查事故处理、查隐患、查整改。
(2)硬件系统:
主要是查生产设备、查辅助设施、查安全设施、查作业环境。
77.安全生产检查的方法:
常规检查、安全检查表法(安全检查表一般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结果及评价等内容)
78.安全生产检查的工作程序
(1)安全检查准备:
a.确定检查对象、目的、任务。
b.查阅、掌握有关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
c.了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情况、可能出现危险和危害的情况。
d.制定检查计划,安排检查内容、方法、步骤。
e.编写安全监察表或检查提纲。
f.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具、仪器、书写表格或记录本。
g.挑选和训练检查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分工等。
(2)实施安全监察:
访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观察、仪器测量。
(3)综合分析
79.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方案内容包括: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80.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81.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十二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82.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护品。
8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
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验收、使用前必要的检查。
84.从业人员做到“三会”:
会检查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
定期监督检查。
85.安全带检查内容:
组件完整,无短缺,无破损;皮革配件完好、无伤残;金属配件无裂纹、焊接无缺陷、无严重锈蚀;铆钉无明显偏位,表面平整。
第十三节承包商管理
86.发包单位、承包商应依法签订工程合同,签订安全协议,开工前向承包商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风险抵押金一般为工程总造价的5%。
87.工程开工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
88.生产经营单位应要求承包方做好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