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彭州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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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彭州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依据

【关键字】出版

彭州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彭州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执法职责:

彭州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是主管全市文化艺术工作、广播电视宣传、广播电视事业、新闻出版事业、著作权管理、体育工作的市政府部门。

1、管理全市文学、艺术事业;

2、管理全市图书馆事业;

3、管理全市文物事业和博物馆事业;

4、管理全市文化市场和社会文化事业,组织、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和管理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5、负责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放映管理;

6、负责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7、负责全市文化娱乐场所管理;

8、负责全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

9、负责全市美术品经营活动管理。

 

10、负责审核、申报印刷企业和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等);  

11、负责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印刷或复制、发行)实施监督管理;

12、查处违禁出版物;负责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印刷、复制、发行等单位的年检换证,查处违规行为;  

13、负责印刷业(含包装装潢印刷业)监督管理;  

14、负责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

15、负责管理、协调中小学教材、教参教辅等出版物发行工作;

16、负责著作权工作管理,组织查处重大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调解著作权纠纷;

17、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各类出版物和著作权的进出口贸易;

18、负责全市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和审核工作。

 

19、负责广播电视台(站)设立;

20、负责传输覆盖网的设立及其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安装;

21、负责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发射、传输;

22、负责广播电视设施保护、信号安全;

23、负责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视频点播;

24、负责设备器材入网认定;

25、负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

26、负责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

  

27、负责依法对全市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28、负责全市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对公共体育设施的拆除、改变功能用途以及重新建设全程监督管理;

29、负责全市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依法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检;

30、负责全市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无)

(三)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

(无)  

二、行政执法依据(48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

2002.10.28)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

2006.3.1)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

2005.9.1)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施行时间:

2004.7.1)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

2003.7.1)

6、《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

2002.2.1)

7、《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

2002.2.1)

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

2002.11.15)

9、《四川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

1985.11.30)

10、《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

1999.5.11)

11、《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施行时间:

1994.11.25)

1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施行时间:

2003.5.1)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

1991.6.1)

14、《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

2001.8.2)

15、《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

2002.2.1)

16、《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

2002.2.1)

17、《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

1991.5.28)

18、《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施行时间:

1998.1.1)

19、《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施行时间:

1997.12.30)

20、《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施行时间:

2003.9.1)

21、《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施行时间:

2002.8.1)

22、《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版权局施行时间:

2003.9.1)  

2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施行时间:

1993.10.05)

2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

1997.09.01)

25、《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

2000.11.05)

26、《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施行时间:

1994.04.16)

27、《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施行时间:

2004.7.1)

2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施行时间:

2004.8.2)

29、《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

1999.10.14)

30、《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广电部施行时间:

1991.04.20)

31、《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广电部施行时间:

1994.02.03)

3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总局施行时间:

1994.02.03)

33、《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施行时间:

2004.09.20)

34、《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施行时间:

2002.04.30)

35、《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施行时间:

2004.10.11)

36、《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施行时间:

2004.01.01)

37、《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电总局施行时间:

2004.08.01)

38、《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施行时间:

2004.08.10)

39、《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施行时间:

2004.08.10)

40、《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施行时间:

2004.08.20)

4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施行时间:

2004.08.10)

42、《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施行时间:

2004.08.10)

43、《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施行时间:

2003.12.01)

44、《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施行时间:

1999.12.02) 

45、《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

1995.8.29)

46、《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

2003.8.1)

47、《成都市体育条例》(成都市人大,施行时间:

2007.03.01)

48、《成都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市政府施行时间:

2004.10.11)  

三、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审批](30项)

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许可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音像制品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由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进行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4、电影放映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5、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7、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维修方案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项目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

(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第

(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8、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第

(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9、利用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剧批准

法律依据:

《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和拓印古代石刻的,必须按所拍摄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未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把馆藏文物作为任何文艺演出、拍摄电影、电视及摄影活动的道具,严禁将馆藏文物出卖或出租。

10、配合基本建设的文物考古勘探审批

法律依据:

《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文物普查的基础上,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划定地下文物保护范围。

在地下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的单位,应在扩初设计前到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地下文物调查勘探手续;勘探试掘后,建设单位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地下文物调查勘探试掘完毕通知书’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时,建设单位要事先会同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化调查或勘探工作。

对调查、勘探中发现的文物,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商定后,在三十日内提出处理办法。

11、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四百六十二项“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由各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古建筑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

12、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四百六十三项“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由各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古建筑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

13、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四百六十五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4、四川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项目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按照四川省文物局的要求,其在审批成都市行政区内的四川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项目时,需由彭州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转报。

15、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百三十八项“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6、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核

法律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17、设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百零九项“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2)《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8、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审批

法律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19、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审核

法律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20、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核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百零三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

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

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21、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初审)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百一十二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设定”

(2)《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广电总局或委托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单位进行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审核合格的,对其入网认定产品进行抽样、封样。

封样产品送广电总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审核

法律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23、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审核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百零四项“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2)《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24、群众参与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的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第一百五十七项“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2)《群众参与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地(市)、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本台台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地(市)广播电视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报省级广播影视厅(局)备案。

25、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核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百零五项“省级行政区域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进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

26、开办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的审核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百一十项“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

(2)《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机构开办付费频道的,应向当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27、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28、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审批

法律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29、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百三十六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0、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百三十七项“开办武术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行政处罚(254项)

1、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进行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演出器材。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进行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2、超范围进行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演出器材。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进行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3、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演出器材。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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