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53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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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5311
CS
DB
B
备案号: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20□□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dyeingandfinishingoftextileindustry
2013.5
20□□-□□-□□发布20□□-□□-□□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
目次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浙江省纺织染整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控要求。
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的规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除本标准中已确定限值的指标外,其余指标项目仍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要求执行。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与纺织染整工业相关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纺织染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14675-1993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5516-1995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6297-19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17092-1997
车间空气中丙烯酸乙酯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测定方法
HJ/T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83-2010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2010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44-2013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GBZ/T160.69-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肪族胺类化合物
GBZ/T160.62-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酰胺类化合物
HJ/T34-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纺织染整dyeingandfinishingfortextile
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和织物)进行以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处理工艺过程,包括预处理(不含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等纺织用原料的生产工艺)、染色、印花和整理。
纺织染整俗称印染。
[GB4287-2012,定义3.1]
3.2
后整理finishing
染色和印花后,通过物理的、化学的或者物理-化学加工改进织物外观与内在质量、改善织物手感、稳定形态、提高服用性能或赋予织物某种特殊功能,如防缩、防皱、阻燃、抗静电等功能的加工过程。
[GB/T25799-2010,定义3.138]
3.3
涂层coating
将合成树脂或其他物质施加于织物表面上形成的紧贴织物的薄膜层。
[GB/T25799-2010,定义3.142]
3.4
涂层整理coatingfinish
将合成树脂或其他物质涂布于织物表面上形成的紧贴织物的薄膜层的加工方法。
[GB/T25799-2010,定义3.143]
3.5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的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
[GB4287-2012,定义3.3]
3.6
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纺织染整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GB4287-2012,定义3.4]
3.7
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GB16171-2012,定义3.5]
3.8
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GB16171-2012,定义3.10]
3.9
烟气不透光率opacity
入射光线通过烟气介质,光线被吸收及散射后强度衰减的百分率。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烟气不透光率排放限值均指折算至排放口处的烟气不透光率数值,用“Op”表示。
[DB11/139-2007,定义3.6]
3.10
挥发性有机物(VOCs)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25℃时饱和蒸汽压在0.1mmHg(13.33Pa)及其以上或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在260℃以下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但不包括甲烷。
[DB31373-2010,定义3.16]
3.11
纺织涂层类
纺织染整生产企业中含有涂层工序、涂层整理工序的生产企业或设施。
3.12
定型机油烟
指热定型过程中挥发的硅油、助剂、染料及其分解或裂解产物混合而形成的油性物质,统称为定型机油烟。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现有企业通过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分两个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
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执行表1中的现有企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自20□□年□□月□□日起,执行表1中的新建企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4.1.2新建企业通过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自20□□年□□月□□日起执行表1的新建企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1.3自20□□年□□月□□日起,无组织排放执行表1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
4.2大气污染控制设备要求
4.2.1新建企业必须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废气收集率须达到100%,治理设施应符合相关安装要求;到20□□年□□月□□日,现有企业必须安装有废气处理设备,废气收集率须达到100%,治理设施应符合相关安装要求。
4.2.2当颗粒物和油烟产生浓度超过一定限值时,大气污染治理设施须执行颗粒物、油烟处理须执行表2规定的最低处理效率限值并同时执行表1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4.2.3企业内部废水处理设施重点恶臭污染物排放工艺单元应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4.2.4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
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
mg/m3)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
现有污染物
新建企业
1
颗粒物
所有单位
20
10
肉眼不可见
2
油烟
30
20
—
3
苯
1.0
1.0
0.10
4
甲醛
4.0
2.0
0.20
5
臭气浓度
500
300
20
6
烟气不透光率
15%
10%
—
7
丙烯酸乙酯
20
10
1.0
8
三乙胺
10
5
1.0
9
氯乙烯
纺织涂层类
10
5
0.75
10
二甲基甲酰胺(DMF)
40
30
0.4
11
苯系物
其他类
10
5
—
纺织涂层类
30
20
—
12
VOCs
其他类
60
30
2.0
纺织涂层类
(不含DMF)
100
60
2.0
注:
臭气浓度单位为稀释倍数,无量纲。
苯系物是指除苯以外的其他单环芳烃中的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合计,若企业涉及其他苯系物原辅料应计算在内。
VOCs是指HJ644规定35项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以及本标准附录C(资料性附录)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
表2废气处理设施最低处理效率要求
污染物项目
颗粒物
油烟
适用浓度(mg/Nm3)a
≥200
≥200
最低处理效率b
≥90%
≥85%
a:
适用浓度指污染物产生浓度限值,以未经处理的工艺过程产生浓度计。
b:
最低处理效率的测定和计算方法见4.2.5。
4.2.5处理效率,指污染物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污染物质量与净化之前的污染物质量的百分比,具体见
(1)。
(1)
式中:
η——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C前——处理前的污染物浓度,mg/Nm3;
Q前——进入废气处理设施前的排气流量,m3/h;
C后——处理设施后的污染物浓度,mg/Nm3;
Q后——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排气流量,m3/h。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监测一般性要求
5.1.1对企业废气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
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和采样平台。
5.1.3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采样点位置的设置以及采样方法按GB/T16157、HJ/T397的相关规定执行。
5.2.2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采样位置和采样方法按GBl6297附录C、HJ/T55的相关规定执行。
5.2.3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HJ/T397、HJ/T55等国家有关污染物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2.4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
表3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分析方法
方法来源
1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157-1996
2
苯、苯系物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3-2010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584-2010
3
丙烯酸乙酯
车间空气中丙烯酸乙酯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测定方法
GB/T17092-1997
4
三乙胺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肪族胺类化合物
GBZ/T160.69-2004
5
甲醛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5516-1995
6
油烟a
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分析方法
附录A
7
臭气浓度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4675-1993
8
氯乙烯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4-1999
9
二甲基甲酰胺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酰胺类化合物
GBZ/T160.62-2004
10
VOCs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4-2013
a:
相应的国家监测方法标准出台后,使用国家监测方法标准。
5.3排气筒不透光率监测
5.3.1采用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不透光率监测设备(包括手动监测设备、连续在线监测设备、激光雷达遥测设备)。
激光雷达遥测应执行《大气固定源的采样和分析》(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第十五章暗度“二、激光雷达遥测固定源排放物的暗度”有关规定,手动和连续在线监测设备暂时按附录B执行,待国家标准正式公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在烟道中监测不透光率数值,需折算至排放口处,折算公式如下:
(2)
式中:
Op1——L1光径之不透光率,%;
Op2——L2光径之不透光率,%;
L1——监测系统光径长度,m;
L2——排放口径长度,m。
不透光率监测不适用于湿法洗涤排烟净化装置后的排气筒。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A.1原理
用等速采样法抽取油烟排气筒内的气体,将油烟吸附在油烟雾采集头内。
将收集了油烟的采集滤芯置于带盖的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回实验室后用四氯化碳作溶剂进行超声清洗,移入比色管中定容,用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含量。
A.2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测定大气和废气中的油烟含量。
A.3监测仪器和设备
油烟采样器和金属滤筒,红外测油仪、超声波清洗器、比色管。
A.4采样位置的确定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
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
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位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
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矩形边长。
A.5采样点
A.5.1圆形烟道
将烟道分成适当数量的等面积同心环,各测点选在各环等面积中心与呈垂直相交的两条直径线的交点上,其中一条直径线应在预期浓度变化最大平面内,所分等面积园环数由管道直径大小而定并按下表1确定环数和测点数。
表1圆形管道的分环及测点数的确定
管道直径(mm)
环数
测点数
<200
1
2
200~400
1~2
2~4
400~600
2~3
4~6
600~800
3~4
6~8
>800
4~5
8~10
当测定现场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对圆形管道应增加与第一测量直径成90°夹角的第二直径,总测点数增加一倍。
测点距管道内壁距离如下图1所示。
图1测点距圆形管道内壁的距离表示方法(以3环为例)
测点距管道内壁距离按下表2所示。
表2测点距管道内壁距离(以管道直径D计)
测点号
环数
1
2
3
4
5
1
0.146
0.067
0.044
0.033
0.022
2
0.854
0.250
0.146
0.105
0.082
3
0.750
0.294
0.195
0.146
4
0.933
0.706
0.321
0.227
5
0.854
0.679
0.344
6
0.956
0.805
0.656
7
0.895
0.773
8
0.967
0.854
9
0.918
10
0.978
A.5.2矩形断面
按断面尺寸分成若干等面积小矩形块,测点位于等面积小矩形块中心,如图2所示,每个小块面积要小于0.1m2。
图2矩形管道测点位置
如果测定现场不能满足上述所要求时,按其尺寸所划分的若干个等面积小矩形块的面积应小于0.05m2。
A.6采样工况
采样前了解该企业的定型机型号、功率,定型机处理装置的型号,定型机的定型种类、门幅、走速、定型温度、排风机风量和实际功率等。
如实填写好定型废气监测工况实时调查表。
A.7样品采集步骤
A.7.1采样前,先检查系统的气密性。
A.7.2测量烟气温度、湿度、大气压和排气筒直径,同时测量干烟气动、静压等烟气参数。
A.7.3确定等速采样流量及采样嘴直径。
A.7.4将采样管放烟道内,封闭采样孔。
A.7.5设置采样时间、开机。
A.7.6记录或打印采样前后累积体积、采样流量、压力、湿度及采样时间,记录滤筒号。
A.7.7当烟气温度大于100℃时,按1、2、3分钟各采集一个样品,当烟气温度小于100℃时,按3分钟采集一个样品。
A.8样品保存
收集了油烟的滤筒应立即转入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紧杯盖,样品若不能在24h内测定,可放置在冰箱的冷藏室中(≤4℃)保存7d,采样后的玻璃纤维滤筒放入105℃烘箱中1h,取出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用0.1mg天平称量至恒量。
A.9油烟样品测定步骤
A.9.1把采样后的滤筒用重蒸后的四氯化碳溶剂12mL,浸泡在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好清洗杯盖。
A.9.2清洗杯置于超声仪中清洗10分钟。
A.9.3把清洗液转入到25mL比色管中。
A.9.4再在清洗杯中加入6mL四氯化碳超声波清洗5分钟。
A.9.5把清洗液同样转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
A.9.6在用少量四氯化碳清洗滤筒及聚四氟乙烯杯二次,一并转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加入四氯化碳稀释至刻度标线。
A.9.7将样品溶液置于4cm比色皿中,即可进行红外分光测试。
A.10结果计算
定型废气油烟计算方法:
C测=C溶液×V/1000×V0
式中:
C测——油烟排放浓度(mg/m3);
C溶液——滤筒清洗液油烟浓度(mg/L);
V——滤筒清洗液稀释定容体积(mL);
V0——标准状态下干烟气采样体积(m3),其计算方法以参考GB/T16157-1996。
A.11采样准备及仪器维护
采样前及时准备好玻璃纤维滤筒和金属滤筒,保证滤筒称量准确规范,检查所有的测试仪器功能是否正常,干燥器中的硅胶是否失效,检查系统是否漏气,发现漏气,应分段检查、堵漏直到合格。
带好原始记录单及工况调查表。
仪器使用一个月后,及时清洗泵,用标准气体校正采样器,以保证仪器能正常有效使用,每次使用完毕填好使用记录单。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排气筒烟气不透光率监测规范
B.1规范内容与原理
B.1.1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烟气不透光率监测设备的规格、性能、安装要求及其确认程序。
B.1.2原理:
以光学原理测量烟气不透光率,测量时由光源投射光线穿过烟道气,光线受烟气吸收及散射后强度因而衰减,该衰减百分率即为不透光率。
B.2定义
B.2.1烟气不透光率监测设备:
可手动或连续在线监测排气筒烟气不透光率的整体设备,包括采样探头(SampleInterface),污染物分析器(PollutantAnalyzer)和数据记录器(DataRecorder)三部分。
B.2.2透光仪(Transmissometer):
监测设备的一部份,包括采样探头及分析器。
B.2.3透光率(Transmittance,Tr):
入射光线通过烟气介质的百分率。
B.2.4不透光率(Opacity,Op):
入射光线经过烟气介质后衰减的百分率。
B.2.5光密度(OpticalDensity,D):
入射光线衰减量的对数值,D=log(1-Op)。
B.2.6最大吸收峰(PeakSpectralResponse):
透光仪光谱响应曲线上最大的光谱响应值。
该值即为透光仪最大灵敏度相对应的波长。
B.2.7平均光谱响应(MeanSpectralResponse):
透光仪有效光谱响应曲线上所有光谱响应值之算术平均值(即相对应的波长平均值)。
B.2.8检视角度(AngleofView):
由分析仪之光学检测器,所检视出的最大辐射角度(辐射强度应大于2.5%最大吸收峰值)。
B.2.9投射角度(AngleofProjection):
由分析仪灯泡组投射出的最大辐射角度(辐射强度应大于2.5%最大吸收峰值。
B.2.10满量程值(Span):
监测设备测量范围内所能输出的最大不透光率值。
B.2.11校正误差(CalibrationError):
监测设备测量的不透光率值与校正用衰光器的不透光率读数之差。
B.2.12零点偏移(ZeroDrift):
在不作定期维护及修理情况下,连续正常操作一段时间后,零点读出值与前次零点校正值之差。
B.2.13满量程值偏移(SpanDrift):
在不作定期维护及修理情况下,连续正常操作一段时间后,满量程值读出值与前次满量程值读出值之差。
B.2.14响应时间(ResponseTime):
监测系统产生不透光率变化后,至纪录器显示讯号达到最终数值95%的时间间隔。
B.2.15操作测试期间(OperationalTestPeriod):
不进行维修及调整状况下,依操作规范操作168小时之期间.
B.2.16光径长度(PathLength):
介于接受器至单向透光仪(single-passTransmissometer)之间光柱所经过的距离;或介于透光接受器(Transceiver)至双向透光仪(double-passtransmissometer)之反射器间光柱所经过的距离。
B.2.17监测光径长度(MonitorPathLength):
监测设备安装位置处的光径长度。
B.2.18排放口光径长度(EmissionOutletPathLength):
烟囱或排气筒出口的光径长度。
其排放口若为非圆形,光径长度计算方式如下:
De=2LW/(L+W)(B1)
式中:
De——排放口光径长度;
L——出口长度;
W——出口宽度。
B.3安装规范
B.3.1透光仪安装位置:
应安装于足以取得具代表性数据的位置,其设置要求如下:
B.3.1.1在所有颗粒物控制设备的下游位置;
B.3.1.2在烟气紊流段下游四倍直径距离以外;
B.3.1.3在烟气紊流段上游二倍直径距离以外;
B.3.1.4不得在水汽会凝结的位置;
B.3.1.5不受周遭光线干扰的位置;
B.3.1.6在容易进行维修、保养或操作的位置。
B.3.2测量光径:
测量光径须选择在烟气混合良好、浓度均匀的位置。
混合良好的要素包括紊流混合及足够的混合时间。
监测设备的测量光径。
应通过占烟道截面积25%的中央区域内(与烟道截面几何相似形之同心区域。
另外,测量光径还应遵循如下额外要求或修正:
B.12.1透光仪位置在弯曲烟道下游垂直段四倍直径距离以内,其测量光径须位于该弯曲烟道中心曲
线所在的平面上,如图B.1。
图B.1透光仪位于弯曲烟道下游垂直段四倍直径距离内
B.3.2.2透光仪位置在弯曲烟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