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资料要求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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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资料要求模板.docx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资料要求模板

附件1: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资料要求

(征求意见稿)

一、申请范围

由境外企业生产的、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依照本要求申请登记。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的原则,并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生产地未批准生产、使用或禁止生产、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

二、申请资料的格式要求

(一)申请资料包括《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见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具体内容见表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材料一览表》,以下简称《申请材料一览表》),如果申请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允许使用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或者属于《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特殊情形,需要经过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登记。

(二)申请资料要求中、英、外文对照,中文在前,英文在次、外文在后。

如生产国为非英语语种国家,还应附具本语种登记材料,材料须翻译为英文或中文,翻译文件应当由中国境内公证机关公证,确保与原文内容一致。

所有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外文登记材料原件要求用生产厂家的文头纸出具,并由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翻译件由代理机构文头纸出具并加盖公章。

(四)中文登记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小三号宋体打印,内容完整,不得涂改。

(五)申请资料中不应夹带与申报产品无关的信息。

(六)申请资料首页为目录,整套资料应按《申请资料一览表》的顺序打孔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申请资料一共分为十三项,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及在目录中的序号;官方证明文件或公证文件不得随意拆分装订。

(七)非首次申报的申请资料应当提供不予批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补充资料可另装订成册并将再次申报的理由置于首页。

三、《申请表》的填写

《申请表》应中、英文对照填写,签字处应当由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一)通用名称:

能够反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真实属性,可以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等的文字。

(二)商品名称:

包括生产国销售和使用的外文名称和在中国销售和使用时拟采用的中文名称,中文名称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不得完全用外文字母、符号、汉语拼音或数字表示,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三)产品类别:

应与生产国批准的产品类别一致,同时应符合我国《饲料工业通用术语》(GB/T10647)的要求。

(四)感官:

说明产品的颜色、气味、形状(粉末、颗粒、结晶、块状)和状态(固态、液态)。

(五)产品保质期:

用“个月或(若干年、天)”表示。

(六)载体名称及含量:

含有载体的产品须填写,如没有的请填写“无”。

(八)产品质量标准:

包括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和卫生指标限量,应与申请资料中的产品质量标准一致。

(九)适用范围:

指明产品饲喂对象和饲喂阶段。

(十)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指明产品使用方法或添加量;对于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还应指出相应配套的推荐配方及其他注意事项;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当指明最高限量。

(十一)生产厂家及地址:

产品的生产厂家名称和工厂地址,不得用总公司和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代替,不得只填写信箱号。

对于鱼粉,如果是工船加工的,须填写工船名称及编号。

(十二)申请企业及地址:

一般应与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地址相同,也可填写总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对于鱼粉,如果是工船加工的,也可填写总公司名称和地址,并标明为海上生产。

(十三)代理机构:

代理申请进口登记的单位名称、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传真。

四、申请资料内容

(一)代理机构的资质证明

1.由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本企业公章。

2.由境外企业委托其他代理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委托书

1.境外企业委托境内代理机构办理产品进口登记的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由境外企业和在华代理机构共同签署,并经生产国公证机构公证。

委托书应包括委托和被委托单位名称及地址、登记产品名称等信息。

2.委托书中应明确代理机构对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翻译资料的准确性负责,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农业部颁布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委托加工产品还须提供生产厂家和申请企业共同签署的委托加工协议书,并经生产国公证机构公证。

(三)生产国批准在本国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

1.登记产品及其主要成分在生产国允许作为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生产、使用的证明文件。

对于源自微生物产品及发酵制品,还应提供生产国权威机构出具的菌种保藏证明文件,包括菌种的属名、种名和菌株保藏编号。

2.由生产国官方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厂家合法生产该产品的证明文件。

3.生产国官方机构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应体现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具体地址,并证明该产品在本国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受任何限制。

4.如果该产品在其他国家获得进口许可,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或登记许可证复印件。

5.官方证明文件应到中国驻生产国大使馆进行确认,由非英语语种出具的官方证明文件还应提供生产国官方翻译机构出具的英语或中文翻译件,原件和翻译件一并公证。

(四)产品理化性质

理化性质包括感官性状(色、味、存在状态等)和物理化学参数(例如沸点,熔点、比重、折光率、在常见溶媒中的溶解度、对光或热的稳定性等)。

(五)产品来源、组成成分

1.产品来源:

说明产品的动物性、植物性来源或化工合成使用的所有初始原料。

微生物菌种要提供属、种的名称和菌株的编号。

发酵产品还需提供菌种名称、来源和培养基成分。

2.组成成分:

产品的原料组成或有效组分,原料名称尽可能详细,有化学结构的应提供化学结构式。

3.转基因产品: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产品制造方法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文字说明。

流程图应体现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步骤并注明相应环节所用设备及型号。

文字说明应体现流程中的技术条件和方法、关键步骤技术参数,简要说明生产所用原料、设备、生产过程中的各步骤等。

(七)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质量检测报告

1.质量标准:

产品的质量标准应与生产国有关管理机构批准质量规格和认可的检测方法一致。

质量标准应包括各种有效成分的含量、产品中各种有害物质的控制指标。

2.检测方法:

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美国公职化学分析家协会(AOAC)等国际标准的,应标明标准编码;采用其他检测方法的,应提供详细的检验操作规程。

3.质量检测报告:

每个产品应提供3个不同批号样品的质量检测报告,每个批号两份样品;动物性饲料及其产品,应提供由生产国官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对于二噁英高风险产品还应当提供由生产国官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

(八)生产地使用标签式样、中文标签式样及商标

1.生产地使用标签:

是该产品在生产国使用的标签实样或清晰照片,

2.中文标签式样:

在中国境内拟采用的中文标签,应当符合《饲料标签》标准(GB10648)。

3.商标:

已在中国注册商标的产品,应提供商标式样。

(九)使用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详细说明产品的适用动物范围、功能用途,在不同动物饲料中的添加量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提供最高限量。

(十)包装规格、包装材料、贮存条件、保质期和注意事项

1.包装规格:

应说明产品的包装材料及单位净重。

必要时,提供产品原始包装袋真实剪样。

2.贮存注意事项:

包括贮存场所、贮存条件和贮存方式。

3.保质期:

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限。

(十一)推广应用情况

提供该产品在生产国及其他国家的推广应用情况。

(十二)主要参考文献

提供产品开发、研究和生产中参考的文献资料。

(十三)技术评审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有效组分为化学上可定义的物质:

应说明确认实验所用仪器和测试的方法。

例如,红外紫外光谱、质谱或核磁共振的谱图,化学官能团的特征反应等,并附第三方出具的规范、真实的鉴定报告。

有效组分为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及其产品:

应进行分类鉴定,分类鉴定到属、种,必要时到亚种或株,动物、植物分类鉴定应由权威机构承担,微生物鉴定应由农业部指定的机构承担,并出具规范、真实的鉴定报告。

2.饲喂效果试验报告、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农业部认可的试验机构出具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该饲料添加剂在养殖动物产品中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试验方案需经农业部审查。

试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需要在中国境内补充安全性评价试验的,试验承担单位由农业部认可,试验方案需经农业部审查,试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3.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4.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当提供有效组分在饲料产品中的检测方法。

五、质量复核检验的样品要求

申请人在收到受理通知单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产品的样品和受理通知单送交农业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

每个产品须提供3个不同批号的样品进行质量复核检验,每个批号2份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检测需要量的5倍。

样品包装材料应与申报材料一样,包装完整。

检测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必要时,申请人应当协助提供检测机构需要的标准品或化学对照品。

 

表1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

ApplicationFormforregistrationofImportFeedorFeedAdditives

商品名称:

TradeName

通用名称:

CommonName

产品类别:

ProductClassification

感观:

Appearance

保质期:

LifeShelf

载体名称及含量:

Carrier

适用范围:

Applicationanimals

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UsageandDosage

有效成分及含量:

IngredientGuaranteed

卫生指标及限量:

HygieneIndex

产品质量标准CertificateofAnalysis

生产厂家及地址:

Manufactory

申请单位及地址:

ApplicantCompany

代理机构:

Agent

签字:

Signature

公章(Seal)

表2: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资料一览表

序号

申请材料

不需评审产品

需评审产品

1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表

2

代理机构的资质证明

3

委托书

4

生产国批准在本国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

5

产品理化性质

6

产品来源、组成成分

7

产品制造方法

8

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质量检验报告

9

生产地使用的标签、中文标签式样和商标

10

使用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1

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

12

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13

饲喂效果试验报告、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14

稳定性试验报告、产品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影响的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15

推广应用情况

16

主要参考文献

注:

“√”表示必需的申请材料。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材料要求

一、续展登记范围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进口登记证期满后,仍需继续在中国境内销售和使用,应当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内申请续展登记。

二、申请资料的格式要求

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材料要求》中第二项申请资料格式要求。

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的填写应中、英文对照。

(一)产品商品名称

(二)产品通用名称

(三)原进口登记证编号、发证日期:

按进口登记证上的内容填写。

(四)生产厂家及地址:

产品的生产厂家名称和工厂地址,不得用总公司和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代替,不得只填写信箱号。

对于鱼粉,如果是工船加工的,须填写工船名称及编号。

(五)申请企业及地址:

一般应与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地址相同,也可填写总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对于鱼粉,如果是工船加工的,也可填写总公司名称和地址,并标明为海上生产。

(六)中国境内销售代理商:

企业名称、邮政编码、通讯地址、企业法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

(七)变更事项:

在相应变更的事项栏前划“√”。

(八)代理机构:

代理申请进口登记的单位名称、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九)签字:

签字处应当由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申请资料内容

(一)进口登记证

进口登记证原件或复印件。

(二)代理机构的资质证明

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材料要求》中第四项第一款的要求。

(三)委托书

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材料要求》中第四项第二款的要求。

(四)生产国最新批准文件

该项内容主要包括:

1.登记产品的主要成分在生产国允许作为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生产、使用的证明文件。

2.由生产国官方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厂家合法生产该产品的证明文件。

3.生产国官方机构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应体现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具体地址,并证明该产品在本国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受任何限制。

4.如果该产品在其他国家获得进口许可,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或登记许可证复印件。

5.官方证明文件应到中国驻生产国使领馆进行确认。

(五)质量标准、检验方法、质量检验报告

1.质量标准:

产品的质量标准应与生产国有关管理机构批准质量规格和认可的检测方法一致。

质量标准应包括各种有效成分的含量、产品中各种有害物质的控制指标。

2.检验方法:

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美国公职化学分析家协会(AOAC)等国际标准的,应标明标准编码;采用其他检验方法的,应提供详细的检验操作规程。

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当提供有效组分在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的检测方法。

3.质量检验报告:

每个产品应提供3个不同批号样品的质量检验报告,每个批号两份样品;动物性饲料及其产品,应提供由生产国官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对于二噁英高风险产品还应当提供由生产国官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

(七)生产地使用标签、中文标签

1.生产地使用标签:

是该产品在生产国使用的标签实样或清晰照片;

2.中文标签:

是在中国市场销售时使用的标签实样或清晰照片,应符合《饲料标签》标准(GB10648)。

(八)产品概述

包括产品的来源、组成成分、理化性质、功能、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或添加量、包装规格、注意事项和保质期等信息。

(九)有变更事项的材料要求

如果变更产品的中文或英文商品名称、申请单位的名称或生产厂家的名称,应按《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材料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续展登记的产品或改变生产场所、产品标准、生产工艺、适用范围的,应按《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材料要求》重新办理登记。

五、质量复核检验的样品要求

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材料要求》第五项的要求。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表

ApplicationFormforRe-registrationofImportFeedorFeedAdditives

商品名称:

ProductsName

 

通用名称:

CommonName

 

原进口登记证编号:

发证日期:

TheNumberofFormerLicenseandtheDateIssued

生产厂家:

Manufactory

申请单位:

ApplicantCompany

中国境内销售代理商:

 

变更事项:

SupplementaryMaterial

□产品的中文或英文商品名称(ProductsName)

□申请单位的名称(NameofApplicantCompany)

□生产厂家的名称(NameofManufactory)

代理机构:

Agent

 

签字:

Signature

盖章:

(Seal)

日期: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材料要求

一、登记范围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进口登记证在有效期内,如变更以下内容,应办理变更登记:

(一)产品的中文或外文商品名称;

(二)申请单位的名称;

(三)生产厂家的名称。

二、登记材料的格式要求

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材料要求》中第二项申请资料格式要求。

三、《申请表》的填写应中、英文对照。

(一)商品名称

(二)通用名称

(三)进口登记证编号、发证日期:

按原进口登记证上的内容填写。

(四)变更事项:

包括产品的中文或英文商品名称,申请单位的名称和生产厂家的名称。

(五)变更前名称:

原进口登记证中的对应内容。

(六)变更后名称:

变更后的内容。

(七)生产厂家地址:

产品生产厂家名称及详细地址。

(八)代理机构:

代理申请进口登记的单位名称、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九)签字:

签字应当由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申请材料内容

(一)原进口登记证

进口登记证的原件。

(二)变更说明

生产厂家出具的变更相关内容的理由。

(三)生产国证明文件

生产国官方机构允许变更相关内容的文件。

证明文件应到中国驻生产国使领馆进行确认。

证明文件为复印件的,还须经第三方公证。

(四)代理机构的资质证明

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材料要求》中第四项第一款的要求。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表

ApplicationFormforAlterRegistrationofImportFeedorFeedAdditives

商品名称:

ProductsName

 

通用名称:

CommonName

 

进口登记证编号、发证日期:

TheNumberofFormerLicenseandtheDateIssued

 

变更事项:

AlterContent

 

变更前名称:

FormerName

 

变更后名称:

PresentName

 

生产厂家:

Manufactory

 

代理机构:

ApplicantorAgent

 

签字:

Signature

盖章(Seal)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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