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子材料装饰板线质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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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子材料装饰板线质量标准
多米蓝企业标准
高分子装饰材料
高分子材料装饰板线质量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分子材料装饰材料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高分子材料装饰板及高分子材料装饰线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2501995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idtISO105一A02:
1993)
GB730—1998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光和耐气候色牢度蓝色羊毛标准(idtISO105一B:
1994)
GB/T2828.1—2003/ISO2859—1:
1999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
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17657——1999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1858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发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19367.1—2003人造板板的厚度、宽度及长度的测定
GB/T19367.2—2003人造板板的垂直度和边缘直度的测量
GB/T24137—2009木塑板装饰板
GB/T8625-2005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
GB/T8626-2007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
GB/T2411塑料和硬橡胶使用硬度计测定压痕硬度(邵氏硬度)
LY/T1278-2008聚氯乙烯薄膜饰面人造板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高分子材料装饰板
以高分子材料挤压成型为基材表面包覆PVC膜而制成的饰面板。
3.2露基材
由于膜与基材对位不准而造成的产品板材缺膜。
3.3污斑
原装饰膜皮中的尘埃、印刷时出现的油墨迹,以及加工过程中杂物等造成的装饰缺陷。
3.4透底
由于装饰膜皮覆盖能力不够造成基材在板面上显现的缺陷。
3.5崩边
产品在齐边加工过程中造成装饰面板边锯齿状缺陷。
3.6鼓泡(起泡)
产品表面内含气体引起的异常凸起。
3.7鼓包(垃圾)
产品表面内含固体实物引起的异常凸起。
3.8分层(脱膜)
装饰膜皮与基材之间的分离现象。
3.9耐光色牢度
产品表面的颜色对日光或人造光照射作用的抵抗力。
3.10表面孔隙
产品表面针孔状缺陷。
3.11干花
产品表面存在的不透明白色花斑.
3.12湿花
湿花也称水迹,是产品表面存在的雾状痕迹
4分类
4.1根据基材分:
—高分子材料装饰板
—高分子材料装饰线条
4.2根据表面状态分:
—平面PVC膜饰面高分子材料;
—浮雕PVC膜饰面高分子材料。
5要求
5.1分等
根据产品的外观质量分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5.2外观质量
高分子材料装饰材料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要求:
缺陷名称
合格
干花
距板边5mm内,允许
湿花
距板边5mm内,允许
污斑
任意1m2,板面内1mm2允许3处
表面划痕
任1m2板面内长度≤3mm允许2处;影响装饰层的不允许
表面压痕
不允许
透底
明显的不允许
表面孔隙
表面孔隙总面积不超过板面的3%允许
颜色不匹配
明显的不允许
光泽不均
明显的不允许
鼓泡
任意1m2内≤1mm2的允许3个
露基材
基材长度两端≤10MM允许
崩边
基材长度两端≤10MM允许
注:
表中未列入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的严重缺陷,如表面龟裂、分层、边角缺损(在基本尺寸内)等,各等级产品均不允许。
5.3规格尺寸及偏差
5.3.1长度的偏差
基材长度的偏差每米不得超过土5mm。
5.3.2厚度偏差
厚度偏差不得超过土O.3mm。
5.3.3垂直度偏差
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1mm/m。
5.3.4边缘直度偏差
边缘直度偏差不得超过1mm/m。
5.3.5翘曲度
厚度为6mm~12mm的翘曲度不得超过1%。
5.3.6板材平整度
厚度为6mm~12mm的平整度不得超过0.4%
5.4理化性能
5.4.1高分子装饰材料板
高分子装饰材料板应符合表2规定:
检验项目
单位
要求
备注
密度
g/cm3
≥0.8
拉伸强度
MPA
≥15
弯曲强度
MPA
≥30
静曲强度
Mpa
≥30.0
内结合强度
Mpa
≥0.8
邵氏硬度
≥55
吸水厚度膨胀率
%
≤0.5
握螺钉力
板面
N
≥1200
板边
N
≥800
表面胶合强度
Mpa
≥0.8
表面耐冷热循环
—
无裂缝、无鼓泡
表面耐划痕
—
≥1.5N表面无整圈连续划痕
尺寸稳定性
%
≤0.35
表面
耐磨
磨耗值
Mg/l00r
≤80
表面情况
图案
—
磨100r后应保留50%以上花纹
素色
—
磨350r以后应无露底现象
表面耐香烟灼烧
—
黑斑、裂纹、鼓泡不允许
表面耐干热
—
无龟裂、无鼓滑
表面耐污染腐蚀
—
无污染、无腐蚀
表面耐龟裂
—
0~l级
表面耐水蒸气
—
不允许有凸起、变色和龟裂
耐光色牢度(灰色样卡)
级
≥4
耐弯曲性
无裂纹,无剥离
压缩强度
Mpa
20
5.5高分子装饰材料板重金属含量
高分子装饰材料板有害重金属含量表3
检查项目
单位
要求
备注
可溶性铅
Mg/kg
≤90
低于GB/T24137-2009中重金属含量
可溶性汞
Mg/kg
≤60
可溶性镉
Mg/kg
≤75
可溶性铬
Mg/kg
≤60
5.6有害气体甲醛释放限量(表4)
检查项目
单位
要求
备注
甲醛释放量
MG/L
≤0.5
低于GB/T24137-2009中重金属含量
5.7材料阻燃性能(表5)
检查项目
单位
要求
备注
燃烧性
S
≤10S内熄灭
达到GB/T8625-2005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
6检验方法
6.1外观质量检验方法
6.1.1检验台高度为700mm左右。
6.1.2照明光源为40W日光灯管三支,灯管间距约400mm,灯管长度方向与板长方向平行,灯管距检验台高度约为2m,自然光应不影响检验。
6.1.3检验人员应有正常视力(或矫正视力),并在板长两端逐张检验,视距为1——1.5m,视角为45°~90°。
6.2规格尺寸检验方法
6.2.1仪器和工具
6.2.1.1千分尺,精度0.01mm。
6.2.1.2钢板尺,精度0.5mm。
6.2.1.3钢卷尺,精度1mm。
6.2.1.4细钢丝。
6.2.2长度、宽度测量
按GB/T19367.1—2003中5.2测量。
6.2.3厚度尺寸测量
按GB/T19367.1—2003中5.1测量。
6.2.4垂直度检验
按GB/T19367.2—2003中5.1测量。
6.2.5边缘垂直度检量
按GB/T19367.2—2003中5.2测量。
6.2.6翘曲度检验
将产品凹面向上放置在水平台面上用细钢丝连接板的两对角,用钢板尺量取最大弦高,精确至0.5mm。
最大弦高与对角线长度之比即为翘曲度,以百分比表示,精确至0.1%。
6.2.7表面平整度
将产品凹面向上放置在水平台面上用细钢丝连接板的两同位角,用钢板尺量取最大弦高,精确至0.5mm。
最大弦高与同位角线长度之比即为表面平整度,以百分比表示,精确至0.1%
6.3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6.3.1试样和试件的制取及尺寸规定
6.3.1.1样本及试样应在生产后存放24h以上的产品中抽取。
6.3.1.2本按图1所示切割成五块试样,各试样要标记号码,并在右上角作标记“△”。
其中l、3、5试样用于制取“编号”试件,2、4试样用于制取“任意”试件。
试件的尺寸、数量和编号见表6。
制取的试件应边棱平直,相邻两边为直角。
从1、3、5试样中制取的编号试件规格按图2规定执行。
在规定的取试件处遇到缺陷时,可适当移动试件的制取位置。
当板厚大于25mm时,静曲强度试件(尺寸超过500mm)可在样板中任意制取,保持纵横方向各3个。
其他编号试件保持原有的方向。
图1试样制取示意图
图2在1、3、5号试样上制取部分物理力学性能试件示意图
高分子装饰材料板理化性能试件表6
检验项目
试件尺寸/mm
试件数量/个
试件编号
试件所在试样号
备注
密度、含水率
100.0×100.0
3
①
1,3,5
在同一个试件上测定密度和含水率
吸水厚度膨胀率
50.0×50.0
6
②
1,3,5
静曲强度
(20h+50.0)×50.0
6
③
1,3,5
h为基本厚度
内结合强度
50.0×50.0
6
④
1,3,5
表面胶合强度
50.0×50.0
6
⑤
1,3,5
握螺钉力
板面
150.0×50.0
3
⑥
1,3,5
h≤15ram时不要求
板边
6
⑦
表面耐划痕
100.0×100.0
3
⑧
1,3,5
表面耐冷热循环
100.0×100.0
3
⑨
1,3,5
表面耐磨
100.0×100.0
1
任意
表面耐香烟灼烧
100.0×100.0
1
任意
表面耐干热
230.0×230.0
1
任意
表面耐污染腐蚀
100.0×100.0
1
任意
表面耐水蒸气
100.0×100.0
1
任意
表面耐龟裂
250.0×250.0
1
任意
尺寸稳定性
200.0×20.0
6
⑩
任意
甲醛释放量
200.0×20.0
3
任意
测单面
200.0×20.0
测双面
耐光色牢度
随设备而定
1
任意
注1;试件的边、角应平直,无崩边。
长度允许偏差为士0.5mm。
注2:
甲醛释放置试件测试面积为450cm2。
6.3.2静曲强度测定
按GB/T17657—1999中4.2规定进行。
6.3.3内结合强度测定
按GB/T17657—1998中4.8规定进行,检测时应将试件表面砂毛,用HY—914或有相似性能的胶进行胶合。
6.3.4含水率测定
按GB/T17657—1990中4.3规定进行。
6.3.5密度测定
按GB/Tl765—1999中4.2规定进行。
6.3.6吸水厚度膨胀率测定
按GB/T17617—1999中4.5规定进行,浸泡时间为24h。
6.3.7握螺钉力测定
按GB/T17657—1999中4.10规定进行。
6.3.8表面胶合强度测定
6.3.8.1原理
表面胶合强度是指基材表面与PVC膜皮在垂直板面拉力作用下两者之间胶接破坏时,所需拉力与胶结面积之比。
6.3.8.2仪器与设备
按GB/T17657—1999中4.13.2的规定进行。
6.3.8.3试件
试件按本标准6.3.1规定制取。
将试件被测面中心部位铣一内径(35.7±1)mm的槽,槽宽约3mm,槽深达基材表面,经铣槽后的试件用砂纸轻砂,并除去粉尘。
若试件厚度小于10mm时需将2个~3个试件胶合在一起。
胶合后的试件表面应分别代表板的上、下表面。
6.3.8.4方法
按GB/T17657—1999中4.13.4的规定进行。
6.3.8.5结果表示
按GB/T17657—1999中4.13.5的规定进行。
6.3.9表面耐冷热循环性能测定
按GB/T17657—1999中4.31的规定进行。
6.3.10表面耐划痕性能测定
6.3.10.1原理
表面耐划痕性能是检测本产品表面装饰层抵抗一定力作用下的金刚石针刻划的能力。
6.3.10.2仪器
按GB/T17657—1999中的4.29.1的规定。
6.3.10.3试件
按6.3.1规定制取。
6.3.10.4方法
擦净试件表面,将被测面向上固定在划痕试验载物台上。
调节横梁高度,使金刚石针尖部接触到试件表面时,横梁上边缘处于水平位置。
将砝码移到1.5N的位置上起动载物台旋转,使金刚石针在试件表面划两个同心圆,在半径方向上划痕和划痕之间的距离为1mm~2mm。
取下试件,在自然光下,距试件表面约40cm处,用肉眼从任意角度观察试件表面被划部位的情况。
6.3.10.5结果表示
试件表面是否有整圈连续划痕。
6.3.11尺寸稳定性测定
按GB/T17657—1999中的4.34的规定进行。
6.3.12表面耐磨性能测定
6.3.12.1原理
测定产品表面装饰层与一定粒度的研磨轮在相对摩擦后,表面磨失量及保留装饰花纹的能力。
6.3.12.2仪器和材料
6.3.12.2.1仪器
仪器按GB/T17657一1999中选定
6.3.12.2.2材料
a)干磨砂布AP180;
b)双面胶带或胶水;
c)脱脂纱布。
6.3.12.3试件
按6.3.1规定制取。
6.3.12.4试验步骤
6.3.12.4.1用脱脂棉将试件表面擦净}并称重,精确至1mg。
若试件的厚度影响到研磨轮支架的水平度,应将试件锯薄。
6.3.12.4.2将试件装饰面向上安装在磨耗试验机上。
将研磨轮粘好砂布,并按以下条件平衡处理:
相对湿度为(65±5)%,温度为(20±2)℃,放置24h.然后安装在支架上。
在每个接触面受力为(4.9土0.2)N条件下所需转数(花纹图案磨100r.素色图案磨350r)。
取下试件,除去表面浮灰称量,精确至1mg。
6.3.12.5结果计算与表示
6.3.12.5.1磨耗值按式
(1)计算,精确至1mg。
F=(m-m1)/R×100
式中:
F—磨耗值,单位为毫克每百转/(mg/lOOr);
m—试件磨前质量,单位为毫克(mg);
m1—试件磨后质量,单位为毫克(mg);
R—磨耗转数,单位为转(r)。
6.3.12.5.2观察并记录磨耗转数、磨耗值,并目测试件表面被磨部分的状况,花纹图案饰面板花纹保留大于或小于50%,素色图案露底或不露底。
6.3.13表面耐香烟灼烧性能测定
按照GB/T17657—1999中4.40的规定进行。
6.3.14表面耐干热性能测定
按照GB/T17657—1999中4.42的规定进行。
6.3.15表面耐污染腐蚀性能测定
按照GB/T17657—1999中4.37的规定进行。
6.3.16表面耐龟裂性能测定
按照GB/T17657—1999中4.30的规定进行。
6.3.17表面耐水蒸气性能测定
按照GB/T17657—1999中4.21的规定进行。
6.3.18甲醛释放限量测定
甲醛释放限量试验方法按GB18580规定的饰面人造板甲醛释放量测试方法进行。
6.3.19耐光色牢度测定
6.3.19.1原理
从样本上取下部分试件与蓝色羊毛标准在氙弧灯下一起曝晒,通过蓝色羊毛标准的变化确定曝晒量。
对比曝晒与未曝晒试样在确定曝晒量下的变化来评定样品的耐光色牢度。
6.3.19.2设备
a)氙弧灯:
空气冷却式或水冷却式(见附录A)。
平行于灯轴试件架平面的试件,其表面上任意两点之间的辐射照度差别应不大于10%。
辐射量(单位面积辐射能)用辐射计测定。
b)评级灯箱:
内壁为中性灰,其颜色约介于变色灰卡1级与2级之间(近似MunsellN5),顶部装有人工光源,其产生一色温(6500+200)K和在试件表面至少800Ix照度的光源。
评级灯箱放在某一位置,周围的照明条件不影响观察评定试件。
6.3.19.3材料
a)蓝色羊毛标准1~8(符合GB730—1998);
b)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符合GB250—1995):
c)乙醇,95%(体积分数),工业级;
d)脱脂纱布。
6.3.19.4材料.
试件的长宽尺寸应按设备试件夹的形状核尺寸而定,所取试件应包括样品上所有的深浅颜色。
试件厚度为(5±1)mm,在空气冷式设备中,通常使用的试件面积不小于45mm×20mm。
在水冷式设备中,通常使用的试件面积不小于70mm×20mm.
氙弧灯离试件表面和离蓝色羊毛标准表面必须保持相等距离。
6.3.19.5试验条件
黑标准温度:
(65±3)℃;
相对湿度:
(50±5)%。
6.3.19.6方法
用脱脂棉蘸少许乙醇将试件表面擦拭干净、晾干。
将试件和一组蓝色羊毛标准用遮盖物遮去一半,按6.3.19.5所规定的条件,在氙弧灯下曝晒,直至蓝色羊毛标准6级的曝晒和未曝晒部分间的色差达到灰色样卡4级,曝晒终止。
然后将试件和蓝色羊毛标准一同取出,移开遮盖物,在评级灯箱内用灰色样卡评定试件的相应变色等级。
距离试件约50cm,用正常视力(或矫正到正常视力)在任意角度下观察试件颜色的变化,避免由于光致变色性而对耐光色牢度发生错评,应在评定耐光色牢度前,将试件方在暗处,在室温下平衡24h后进行。
6.3.19.7结果表示
耐光色牢度以大于、等于或小于灰色样卡4级表示。
7检验规则
GB/T15102—2006
7.1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应包括:
a)外观质量检验;
b)规格尺寸检验;
c)理化性能检验中的表面耐磨、表面耐污染、表面耐龟裂、表面耐水蒸气和甲醛释放限量。
7.1.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包括外观质量检验、规格尺寸检验和理化性能检验中的全部项目。
7.1.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b)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检验不少于两次;
d)新产品投产或转产时;
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外观质量检验
外观质量检验采用GB/T2828.1—2003中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其检验水平为Ⅱ,接收质量限AQL=4.0,见表7。
按5.1的表1规定对样本n1进行检验。
不合格数d1≤Ac1,时接收,d1≥Re1时拒收,若Ac1前后两个样本中不合格品数d1+d2≤Ac2时接收,d1+d2≥Re2时拒收。
外观质量抽样方案表7
批量范围N
样本大小
第一判定数
第二判定数
n1=n2
∑n
接收Ac1
拒收Re1
接收Ac2
拒收Re2
≤150
13
26
0
3
3
4
151~280
20
40
1
3
4
5
281~500
32
64
2
5
6
7
501~1200
50
100
3
6
9
10
7.3规格尺寸检验
外观质量检验采用GB/T2828.1—2003中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其检验水平为Ⅰ,接收质量限AQL=6.5,见表8。
按5.2的表1规定对样本n1进行检验。
不合格数d1≤Ac1,时接收,d1≥Re1时拒收,若Ac1前后两个样本中不合格品数d1+d2≤Ac2时接收,d1+d2≥Re2时拒收。
规格尺寸抽样方案表8
批量范围N
样本大小
第一判定数
第二判定数
n1=n2
∑n
接收Ac1
拒收Re1
接收Ac2
拒收Re2
≤150
5
10
0
2
1
2
151~280
8
16
0
3
3
4
281~500
13
26
1
3
4
5
501~1200
20
40
2
5
6
7
7.4理化性能检验
理化性能试验按表9采用复检抽样方案。
第一次抽取n1板,如检验结果中某项指标不合格,则第二次抽取n2张板重新检验不合格项目,第二次样本n2的性能值(n2中不合格项目)。
应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否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理化性能抽样方案表9
批量范围N
初检抽样数n1
复检抽样数n2
≤1200
2
4
1201~3200
3
6
3201~10000
4
8
>10000
5
10
7.5综合判断
产品的外观质量、规格尺寸、理化性能均应符合相应等级技术要求,否则应降等或为不合格品。
7.6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a)检测所依据的标准;
b)检验结果;
c)检测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异常情况。
8标记、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记
产品应加盖表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检验员代号的标记,
8.2包装
产品包装应按不同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包装。
每个包装应挂有注明生产厂名称.通讯地址、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商标、规格、等级、张数、防潮以及盖有合格的标签。
8.3运输
产品运输方式由供需双方商定。
运输中应避免表面划伤和磕碰,且防雨、防潮和防晒。
8.4贮存
产品的存放基础必须平整,码放必必须整齐,板面不得与地面接触,并按不同类别、规格、等级堆放,每垛应有相应的标记,板垛高度不宜超过1.5米。
贮存地盘应防雨、防潮、防晒且远离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