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 和技能鉴定政策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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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鉴定政策法规

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鉴定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主要内容

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国发〔2010〕36号)

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国办发〔2010〕11号)

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财社〔2011〕64号

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0〕84号)

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2010年第25号)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比例(财金〔2009〕41号)

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财金〔2009〕72号)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发〔2011〕16号)(人社部函〔2011〕169号)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人社部发〔2010〕75号)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人社部发〔2009〕116号)

加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人社部发〔2010〕22号)加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人社部发〔2010〕37号)加强就业援助工作(人社部发〔2010〕29号)

申报认定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和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人社厅函〔2010〕165号)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35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国发〔2010〕36号)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三、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

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职业培训是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

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主要途径。

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是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解决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根本措施;

是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任务;

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有效手段。

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快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技能劳动者。

目标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适应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十二五”期间,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使高技能人才培训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

健全职业培训制度

适应城乡全体劳动者就业需要和职业生涯发展要求,健全职业培训制度。

要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以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贯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

职业培训类型

就业技能培训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创业培训

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要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就业技能培训。

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使他们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要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就业的一技之长;

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鼓励其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对企业新录用的人员,要结合就业岗位的实际要求,通过师傅带徒弟、集中培训等形式开展岗前培训;

对退役士兵要积极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对职业院校学生要强化职业技能和从业素质培养,使他们掌握中级以上职业技能。

鼓励高等院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适应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

要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快提升企业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

鼓励企业通过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技师研修制度、自办培训机构或与职业院校联合办学等方式,结合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技术项目引进,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

创业培训

依托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

创业培训范围:

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

工作要求:

通过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特点,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通过案例剖析、考察观摩、企业家现身说法等方式,提高受培训者的创业能力。

要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提高创业成功率。

提高职业培训质量

大力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

加强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和竞赛选拔

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工作

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

提高职业培训质量

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

根据就业需要和职业技能标准要求,深化职业培训模式改革,大力推行与就业紧密联系的培训模式,增强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

在强化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要加强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等职业素质的培养,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

全面实行校企合作,改革培训课程,创新培训方法,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

面向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城乡劳动者的初级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应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企业岗位实际要求,开展订单式培训或定岗培训;

面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应结合产业发展对后备技能人才需求,开展定向培训。

加强就业服务工作

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各类劳动者提供完善的职业培训政策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定期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

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积极动员组织辖区内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协助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

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

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

要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

鼓励地方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

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

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

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

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

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

2012年底前,各省(区、市)地级以上城市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断提高地区之间信息共享程度。

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以及企业用人需要,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根据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职业资格培训期限为基础,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标准。

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和培训组织形式,在现有补贴培训机构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等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发放培训券(卡)的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

1、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二、搞好培训工作统筹规划

三、建立规范的培训资金管理制度

四、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

五、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六、强化培训能力建设

七、加强组织领导

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工负责。

把农民工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地方政府分级管理,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的原则,建立相互配合、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

2.整合资源、提高效益。

根据企业和农民工的实际培训需要,整合培训资源,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农民工培训资金。

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科学制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规范培训项目管理,严格监管培训资金使用。

3.政府支持、市场运作。

加大政府培训投入,增强培训能力,加强规范引导。

发挥市场机制在资金筹措、培训机构建设、生源组织、过程监管、效果评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行业、企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加强农民工培训。

4.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重点发挥企业和院校产学结合的作用,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着力提升培训质量,使经过培训的农民工都能掌握一项实用技能,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主要目标:

按照培养合格技能型劳动者的要求,逐步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培训项目和资金统筹管理体制,使培训总量、培训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相适应;到2015年,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

搞好培训工作统筹规划

制定实施新一轮培训规划,抓好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

明确培训重点,实施分类培训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增强培训针对性

创新农民工培训机制

搞好培训工作统筹规划

制定实施新一轮培训规划,抓好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

按照我国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人才需求,科学统筹和把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力度和节奏,制定新一轮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各省(区、市)以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农民工培训规划并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区、本行业的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农民工培训的规模和重点,科学规划培训机构的类型、数量和布局,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明确培训重点,实施分类培训

根据农民工的不同需求,进一步规范培训的形式和内容,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外出就业技能培训:

主要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开展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

技能提升培训:

主要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进行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

劳动预备制培训:

主要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进行储备性专业技能培训。

创业培训:

主要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进行提升创业能力的培训。

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培训:

主要面向县域经济发展,重点围绕县域内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以及农村妇女手工编织业等传统手工艺开展培训。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增强培训针对性

建立培训与就业紧密衔接的机制,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岗位需求,及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内容。

重点加强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容量大的行业的农民工培训。

做好水库移民中的农民工培训工作:

以实现就业为目标,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情况,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根据县域经济发展人才需求,开展实用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结合劳务输出开展专项培训,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劳务品牌,促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创新农民工培训机制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保证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具备条件的企业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培训机构平等参与招投标,提高培训质量。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行培训券(卡)等有利于农民工灵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地点的办法。

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建立促进农民工培训的多元投入机制。

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尤其是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

建立规范的培训资金管理制度

以省级统筹为重点,集中使用培训资金

制定农民工培训补贴基本标准

对培训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制定农民工培训补贴基本标准

省(区、市)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按照农民工所学技能的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通用型工种为主,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予以调整,以使农民工能够掌握一门实用技能。

各中心城市或县(市):

按照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相同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补贴标准。

优先对未享受过政府培训补贴的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避免多部门重复培训。

三、建立规范的培训资金管理制度

以省级统筹为重点,集中使用培训资金

制定农民工培训补贴基本标准

对培训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对培训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

明确申请程序、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外部监管

以完善资金审批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

建立享受培训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有效甄别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冒领行为。

财政扶贫培训资金只能用于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培训补贴。

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

加强产学结合的企业培训

强化企业培训责任

发挥行业的指导作用

落实企业培训资金

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加大培训组织工作力度。

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培训的政策法规,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有关政策,督促指导行业、企业、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站点和培训机构做好各类培训的组织工作,广泛动员农民工参加培训。

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群团组织以及互联网、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培训项目、培训机构、教学师资、实训设备等方面的信息,为农民工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提供便利条件。

积极引导和规范培训机构组织生源的行为。

规范培训管理,加强绩效评估严格培训结业考核和发证制度

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规范培训管理,加强绩效评估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

制定农民工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统一培训考核指标、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

积极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规范培训工作管理流程,加强对培训工作全程的监管考评,做到培训信息公开、审核结果公示、培训过程透明、社会参与监管。

严格培训结业考核和发证制度

对于培训机构承担的财政补贴培训项目,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结业考核程序,加强对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

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工作。

对经鉴定合格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要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要加强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农民工的专门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强化培训能力建设

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增强实训能力

规范农民工培训机构管理

加强培训基础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统筹协调机制

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开展先进经验交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2011〕64号

资金安排

资金使用

预算执行

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决算管理

账户管理

监督管理

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

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其他支出

职业介绍补贴

对象: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

内容:

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标准:

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申请材料:

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申请程序:

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对已经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修缮和大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等项目支出),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和创业服务的机构。

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人员范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培训类型: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享受次数:

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享受期限:

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和支付

申请程序:

个人申请——当地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

申请材料:

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劳动预备制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劳动预备制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与支付

培训补贴申请:

培训机构申请——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支付(按规定将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生活费补贴申请:

本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月直接拨付学员本人。

劳动预备制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

培训费申请材料:

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除前款所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外,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书、代为申请协议等。

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

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等凭证材料。

职业培训补贴支付标准

对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企业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补贴条件及标准:

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申请程序:

备案——申请-人社审核——财政拨付。

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社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请材料:

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对象:

四类人员

内容: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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