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叶中第三版《宪法学》整理笔记1.docx
《周叶中第三版《宪法学》整理笔记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周叶中第三版《宪法学》整理笔记1.docx(5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周叶中第三版《宪法学》整理笔记1
宪法学(第三版)复习资料
1宪法:
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本质:
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3、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4、宪法的分类
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
(1)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
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又称文书宪法、制定宪法
不成文宪法:
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
(2)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及程序为标准
刚性宪法:
由特定制宪机关制定、修改程序严于普通法律的宪法。
优点是稳定性、可维护宪法尊严;但缺乏适应性——成文法
柔性宪法:
制定修改机关及程序与普通法相同的宪法。
优点是弹性大、适应性强;缺乏稳定性——不成文法
(三)制宪主体:
钦定宪法:
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
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
君主与人民双方进行协商制定。
阶级妥协的产物
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的宪法分类
国家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
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
1、宪法制定权:
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2、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区别
(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
行使制宪权。
(2)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
(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宪法起草机关则并无权批准宪法。
(4)制宪机关一般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
宪法起草机关则一般通过任命的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第四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们制定、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是贯穿立宪、行宪的
基本精神。
内容:
人民主权原则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原则是终极目的;
权力制约原则是基本手段;法治原则是根本保障
2、人民主权原则:
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最高权利。
(1)资产阶级“人民主权”学说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意义
局限性:
①在“人民”的范围问题上,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
②人民主权的论证是唯心主义的。
③人民主权,仅仅涉及政治权力方面,而没有涉及更为重要的社会经济领域。
历史意义:
①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
②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
在各国宪法中体现
(1)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2)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
(3)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
资本主义:
规定人民主权,是资产阶级民主的首要原则。
私有制构成人民主权的障碍。
社会主义:
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发展,实质上就是主权在民。
2、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
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生存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在各国宪法中体现
(1)既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形式规定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
(2)并不明文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只规定公民基本权利
(3)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但对公民基本权利规定较少
资本主义:
称"天赋人权",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财产、追求幸福的权利,以财产权
为核心,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
社会主义:
称"公民基本权利",是对基本人权的确定。
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
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
3、权力制约原则:
国家权力部分之间的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之间的制约。
资本主义表现为分权原则:
社会主义:
表现为监督原则,全国人大和人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
5、法治原则:
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
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体现:
资本主义:
(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相抵触,一切组织、机关和
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
(4)各国家机关的职权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5)司法独立
社会主义:
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
第五章宪法渊源、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
1、宪法的渊源:
是指能够影响宪法产生和变动的因素。
(1)制宪和修宪活动、
(2)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和阐释、
(3)违宪审查机关的判决和宪法解释(4)国家和有关组织的决策、
(5)政治惯例、(6)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7)政治学说与宪法学说、
(8)国际法和外国宪法
2、宪法形式:
是具有宪法效力的规范或惯例所具有的外在表现形式。
。
包括:
成文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
权威性宪法著作
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
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我国宪法的渊源: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宪、修宪、释宪与违宪审查
(2)其他国家机关的政策、决定
(3)执政党的大政方针
(4)政治惯例
(5)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及其在中国的发展以及宪法学说
(6)国际法和外国宪法
3、宪法结构:
构筑宪法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
4、宪法的序言作用;
(1)宪法序言是国家的宣言书,它不仅宣告一国民主政治的建立,而且宣布该国公民基本
权利和自由的原则和精神。
(2)宪法序言是国家的总纲领,它明确规定一国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从而有利于
组织动员全国人民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
(3)宪法序言规定一国的基本原则,对具体宪法规范、普通法律原则和规范的制定及其
实施具有指导作用。
第六章宪法规范
1、宪法规范:
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特点:
政治性、组织性与限制性、最高性、稳定性与适应性、制裁性、原则性、
历史性与概括性。
宪法规范的分类:
(1)确认性规范:
是对已存在事实的认定。
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
的主要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主要特征
(2)权利性规范:
是指赋予特定主体以主体资格,使之享有特定权利的宪法规范
(3)义务性规范:
是指宪法规定特定主体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否则应承担宪法上的
不良法律后果的规范
(4)程序性规范:
是指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步骤、阶段等的规范主要涉及国家
机关方面的内容
第七章宪法关系
1.宪法关系:
按照一定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
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宪法上的
表现,也叫宪政法律关系
性质和特点
(1)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
(2)宪法关系是近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
(3)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现实化与具体化
(4)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
(5)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2、宪法关系的主体:
依据宪法规范直接参与宪政活动的政治实践主体,是宪法权利和义务
的直接承担者和直接行使者
主体包括:
公民、国家二、国家、国家机关、民族、政党、利益集团
▲简述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
(1)人在宪政国家中的身份与地位是双重的。
作为整体出现的人,即人民,宪法将其确认
为国家主权的所有者;作为个体出现的人,即公民,宪法赋予其宪法权利享有者和
宪法义务承担者的身份,是相对于国家的被统治者。
(2)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既由人民的主权者地位所决定,又从个体方面体现并且
不断实现着人民的主权,是人民主权在宪法关系中的实现表现形式。
公民之所以成为
宪法关系的主体,是由其内在特征决定的。
①平等性。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宪政社会的根本原则,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主体利益
要求的社会价值平等化在政治法律领域的表现。
②自由性。
包括公民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
一方面公民有意志的自由;另一方面公民有
按照自己的意志参加宪法关系实践以及决定参与方式、参与程度的自由。
③主动性。
公民在宪法关系实践中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政治结构和环境,而是积极参与社会
政治生活,以其意志和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国家和其他公民。
(3)由于公民权利与宪法关系在价值目标上的一致性,以及人在身份和政治地位上的变革,
使公民的权利行为成为推动宪法关系内部结构和外在形式变革的最为活跃、最为积极
的因素。
因此公民的积极作用始终是宪法关系向新阶段发展的活力源泉和基本动力
3、内容:
1)、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2)、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
3)、国家权力的互相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补充
4)权力制约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另一项内容
简述:
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1)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性质。
社会政治关系的变革是宪法和宪法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之一,而政治关系的变革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则是权利与权力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新定位和重新分配。
权力社会向权利社会的转变,决定了宪法的产生,权利—权力关系的变革则决定了宪法的基本性质。
(2)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基本结构形式。
宪法关系是由宪法所确定的社会政治秩序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对既定社会政治秩序的确认以及根据客观情况变化所做出的调整,且以权利与权力的分配和组合形式加以实现。
正是通过对权利、权力的分配和调整,宪法关系才确立起自己的秩序结构和外在表现形式
(3)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各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
在宪法关系中,权利与权力关系不仅是建立宪政秩序和法律联系的方式,也是确定各主体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的唯一途径。
一方面,宪法赋予公民多大的权利和怎样的权利,授予国家机关多大的权力和怎样的权力,以及规定其如何行使;另一方面,公民与国家的主体地位也在宪法关系的动态运作中得以体现,根据社会发展对权利和权力做出的调整,推动公民与国家的主体地位与相互关系向新的形态发展。
(4)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和妥协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政社会和宪法关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
这对基本矛盾相互作用的形式表现在:
公民的权利要求和国家的权力要求得到对方主体承认,而权利要求与权力要求的相互对立和抵触则要求适用有关宪法规范对冲突进行仲裁和协调,从而恢复宪法关系的稳定。
这样通过对权力与权利冲突的调整,从而维持着宪政秩序的动态平衡发展。
(5)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推动宪法关系的发展。
从微观上看,权利与权力在具体宪法事项中的运动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从宏观上分析,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运动是宪法关系发展的基本动力。
权利与权力关系的运转是宪法和宪法关系得以产生的重要条件,而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运动则必然促使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人民主权的回归。
二、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
(一)权利制约权力是由人民的主权者地位决定的
(二)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1)从国家权力的来源看。
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其产生途径往往是人民通过宪法明确授予,所以宪法和法律在确认公民广泛政治社会权利的同时,也构建了完备的权力授予机制,规定了普选制度。
(2)从国家权力的行使看。
宪法主要通过法律制约、政治制约、社会制约等方式来监督保障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
这就使公民通过各种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方式,参与到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去。
(3)从国家权力的行使后果看。
宪法关系确定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行使后果的控制机制,这在制度上体现为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制度。
这样,不仅有利于在形式上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运作,而且促使国家权力的行使产生积极后果。
4、宪法关系的客体:
宪法行为即公民和国家等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和权力的行为
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和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
▲试从公民与国家两方面,论述宪法关系主体实施宪法行为对宪法关系的积极作用
公民:
(1)公民的权利行为是创建一国宪法关系体系的基础;
(2)从个别的具体事项来看,公民权利行为是引起特定宪法关系发生的重要条件之一;
(3)公民权利行为是维持宪法关系内部主体之间政治力量平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公民的权利和权利行为在内容和形式上得到逐步扩展,
从而推动着宪法关系内容与形式的不断更新。
国家:
(1)国家利用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力行为维护宪法关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从而为宪法
关系的稳定、发展服务;
(2)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国家行使权力可以引起特定宪法关系的发展、变更和
消灭,这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政治动力之一;
(3)国家权力负有制约公民权利和控制权利—权力秩序的历史使命,有赖于国家在宪法
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法定程序做出的权力行为。
▲试论“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
(1)实证法角度,宪法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的,因而是先有国家权力,然后
才有宪法,然后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受法制保障的公民权利;
(2)自然法角度,宪法是权利的产物,即是先有权利,然后才有宪法;而国家权力只能由
宪法设定和授予,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不得行使宪法所没有明确授予的权力;在这个
意义上说,是先有公民权利,然后才有国家权力;
(3)宪政角度,国家权力有限,它只能在宪法明确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遵循“法不许可即禁止”的逻辑,并只能为着人民同意之目的而存在;否则,就构成
对法制的侵犯,并最终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权利是国家
权力的基本界限,是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因素,国家权力必须受制于公民权利;
(4)人权角度,权利必须受到保障;人权只受成文法的明确限制,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
的逻辑,一切“法律明文所设置的界限”以外的限制,都意味着对人权的侵犯;国家
权力是为保障人权而存在的,是公民充分享受和实现人权的基本的必要的条件;离开
国家权力的有效保障,公民权利便只有回归到“自然状态”中去,回归到祈祷上帝
保佑或私立救济的状态之中去;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
权力是公民权利得以保障和实现的条件和手段。
第八章宪法的价值与作用
1、宪法的作用:
宪法规范通过调整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从而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特点:
(1)宪法作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的现实化
(2)宪法作用的对象是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
(3)宪法对宪法关系主体和社会政治关系可能产生积极或消极的作用
(4)宪法作用的全面发挥依赖一定社会条件
△宪法作用于公民与国家的区别
(1)宪法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为公民设定各项自由与权利,而且这些自由、权利的设定
对于公民来说,都是一种原则性的、有选择性的指引;同时,在权利列举之外,只要
宪法未加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就视为公民的自由。
相比较而言,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
则是具体的、确定的指引,主要表现为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即宪法和相关法律严格
规定了国家权力可以涉及的领域,国家不能超越这一限制而行使权力,也不能因宪法
对某一领域未作规范而擅自行使权力。
(2)宪法设定公民权利,是以“可以这样做”的行为模式来确定的。
公民在自己的权利
领域可以决定是否行使某项权利,有权选择为或者不为这样的行为。
而宪法对于国家
权力的确定,则同时也是一种国家职责的设定。
这样,国家对于宪法授予的权力,
没有自由裁量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而只能按照宪法的规定加以行使。
因而在宪政
社会中,国家及其职能机关所享有、掌握和行使的权力,同时也是一种作为的义务
不能随意放弃。
(3)宪法不仅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而且规范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
国家行使权力的方式、
途径必须严格遵循宪法的规定,不符合程序的权力行为在宪法上一般被视为违法行为
而没有法律效力。
而公民权利在不侵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公民
可以自由选择实现的方式。
(4)在评价作用方面,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评价,重在评价其行为本身,对其行为动机、
目的、后果的评价则是次要的。
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评价,则既重视其行为本身,
也重视其行为的动机与后果。
当然,前者主要是对权力行为是否越权、是否符合法定
程序进行纯粹法律上的评价,后者则主要是一种政治评价。
也就是说,即使权力行为
依法做出,但如果没有积极的政治后果,也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对行为主体做出政治制裁。
宪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
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2、社会作用
对政治关系
(1)是构成一国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及其构成要素的根本依据。
(2)是确认保障一国民主制度的根本依据。
(3)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政治关系必须以国家法制为基础运作发展。
对经济关系
(1)宪法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确定一定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从而决定一国
经济关系的基本性质;
(2)宪法以一定方式确认或确定适合于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
(3)宪法规定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措施;
对社会文化关系
(1)确认或直接规定所在社会的意识形态即与其相适应的各种制度,将其确立为社会发展
的指导思想
(2)确认保护一定的社会道德,要求人们遵循社会公德
(3)规定教育、宗教等思想意识方面的制度,影响社会意识
(4)宪法本身有价值系统和价值标准,并在各项宪政制度中体现出来
第十章宪法与宪政
1、宪政: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
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2、宪政的基本内涵
(1)宪政与民主政治
宪政以近代民主政治为前提、基础和内容。
宪法是对已取得的民主事实的确认,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没有近代人民争取民主的事实,就不可能有宪法,更谈不上宪政。
民主政治建立以后,还需要通过宪法的实施即宪政实践去维护发展和完善使之符合民众的意识和一般的文化精神。
尽管宪政是民主政治,是民主政治的理想形态,但不能说宪政等同于民主政治,有民主政治也不等同于有了宪政。
民主政治必须是法治下的民主政治。
(2)宪政与法治
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由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
法治强调国家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依宪法和法律指示的轨道有效地运行。
法治的集中表现是法律至上、宪法至上。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即运用宪法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来治理国家。
离开了宪法和宪政,法治就失去了基本的依托,丧失了生命和活力,权力也就不会服从于法律。
因此,宪政是法治的基本标志,法治是宪政的必然结果。
(3)宪政与人权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应该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权利的总称。
人权具有三种形态,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
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每一个国家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选择范围不断扩大、层次不断加深的过程。
由于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因此,宪政是发展人权的手段,没有宪政实践,人权的保障就只能停留于宪法条文的静态之中,而不可能表现在公民的实际享有之中。
如果说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关键,那么宪政就是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转化的关键。
而且宪法和宪政通过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约束,避免其侵犯公民权利,以此来保障人权。
3、宪政的特征
(1)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4、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
指导思想:
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宪政建设条件:
(1)经济条件:
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
(2)政治条件:
正确处理执政党和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和宪法的关系,建立合理的
“权利——权力”结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
(3)思想文化条件:
剔除传统法文化糟粕,吸收外来法文化精华
(4)自身条件:
制定科学完备的宪法,健全法律体系
3、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联系
(1)逻辑上:
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
一纸空文;
(2)内容上:
宪法的内容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宪政的产生、
存在、发展和变化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宪法的目的;
(3)价值取向上:
宪法和宪政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
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价值取向。
因此: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
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
二、区别
(1)外在状态:
宪法通常是指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是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是指立宪
政治的实际运行,是动态的立宪政治。
(2)内容范围:
宪法是规定国家组织活动的政治规范,但一国在具体政治实践中所遵循
的规范,并不限于宪法的规定。
诸如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由于是在
政治实践中产生的,是动态政治的产物,因而都属于宪政的范围。
(3)价值取向:
有宪法并不意味着有民主,但宪政则必须贯彻民主精神。
如果不以人民主
权为主导,从而将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全面真实地贯彻于具体的政治实践,
那么,这样的政治状况绝不是民主宪政。
因此,虽然宪法与宪政在根本
精神和价值取向上可能相一致,但也有可能相抵触。
第十一章国家性质
1、国家性质:
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反映一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
基本特征,反映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第二版)
国家性质:
是对客观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的总结,表现着特定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
制度的基本特征,反映着特定国家所实行的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第三版)
2、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
是指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里,或者哪个阶级是国家的
统治阶级。
它反映国家的阶级本质
3、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1)二者所表示的是同一种性质的国家政权,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
家政权。
(2)二者反映了同一种新型国家内部的阶级关系,即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是国家
主人,只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3)二者担负着相同的历史使命,即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实现社会主义,进而为
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准备条件。
(四)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
4、爱国统一战线:
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建设中,为了获得更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
自己的力量,同其他革命阶级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们所结成的政治联盟
5、经济制度:
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已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
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6、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