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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中国十大金融事件

2012年中国十大金融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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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号

[编者按]2012年全球经济继续笼罩在经济危机的阴霾下,各国的宏观调控不力,效果匮乏。

在2012年,全球实体经济的自由落体超出预期,而在2008~2011年间独立增长的新兴经济体也发生了根本性逆转,成为经济下滑的重灾区。

而中国也深受影响,在国际政治、经济环境恶化的影响下,我国的出口严重受阻,经济增长失去了重要的动力,2012年的GDP增长目标也不得不进行下调。

2012年开年之际,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召开,重点分析了国内外的经济形势,总结了国际经济危机的教训,并为未来五年我国的金融工作奠定了基调,指明了方向。

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监管层纷纷围绕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推出了一系列举措,将社会融资规模纳入央行统计框架,以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十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出台为各行的金融机构划定了标准,提供了机会。

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成立保证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的建立、深平两行的合并、影子银行的发展以及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兴起都是2012年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重大事件。

总结过去,继往开来,《银行家》甄选“2012年中国十大金融事件”,铭刻中国金融发展历程,望与广大读者一起,在2013年迈步从头,谱写出中国经济金融发展新的篇章!

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

2012年1月6~7日,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肇始于1997年的金融工作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已经成为惯例,基本上决定着未来五年金融工作的基调和方向,成为指导我国金融工作的重要会议。

本次会议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的第一次,因此本次会议既回顾了中国金融业前五年的成就与问题,也吸收了国际金融危机留给的深刻教训,突出“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有效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坚持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改革导向”;“坚持创新与监管相协调的发展理念,支持金融组织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坚持把防范化解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生命线”,“在确保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基础上提高金融对外开放水平”。

根据这样的思路和精神,在2012年进一步推进了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汇率浮动区间扩大

4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自2012年4月16日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由5‰扩大至1%,即每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的交易价可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上下百分之一的幅度内浮动。

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提供当日美元最高现汇卖出价与最低现汇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当日汇率中间价的幅度由1%扩大至2%。

这标志着人民币汇率的灵活性进一步得以扩大,标志着在渐进性、主动性和可控性的汇改原则下,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利率市场化改革突破

2012年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从2012年6月8日起,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

随后,7月5日宣布,从7月6日起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7倍。

这些标志着我国利率市场化取得了重大突破。

贷款利率下浮30%基本上到了银行的保本点,而存款利率的上浮标志着存款利率市场化取得了实质性突破。

存款利率的市场化和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的加升,意味着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价格信号将在引导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从而使央行的货币政策操作更具灵活性。

利率市场化将直接作用于企业、居民和金融机构等经济主体的行为,其中对于我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及其他银行业机构来说影响更大。

这一政策公布以后,各类商业银行正在寻求通过资产负债业务的调整、管理的精细化、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来积极应对。

可以预期,利率市场化改革将有效地促进中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能力的真正提升,从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

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政策得到细化

2012年5月26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这可以理解为中国银监会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

该实施意见有两个亮点:

一是明确表态支持民营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

对于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到20%以上;对于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展设立或增资扩股的,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而且当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持股比例还可以调整。

二是明确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良好环境。

这一实施意见让许多民营资本非常期待,但在当前城商行普遍运行较好(风险处置已经完成)和村镇银行批准速度明显放缓的前提下,到目前为止似乎还没有发挥明显的效果。

发布了《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

2012年9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等政府网站公布了国务院批复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这一规划显然是根据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编制的。

根据规划,规划期末应实现如下目标:

金融服务业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社会融资规模适度增长;金融结构调整取得明显进展,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比重显著提高;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增强,利率市场化改革取得明显进展;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逐步实现;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改革进一步深化,大型金融机构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完善,创新发展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明显提升,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支持科技创新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力度进一步加大;金融风险总体可控,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持续提升,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进一步健全,存款保险制度等金融安全网制度基本建立。

这项规划的公布比起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发布整整慢了1年半,没有理由不让人怀疑决策效率。

不过,略感欣慰的是部分规划内容或目标,已经在规划公布之前进行了,前述的三大改革就是明证。

(欧明刚)

银监会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2012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资本办法》),定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商业银行在2018年底前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为推动其平稳实施,中国银监会又于2012年11月发布《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在过渡期内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有关问题。

《资本办法》是在2004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基础上,整合2008~2010年间银监会发布的11个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全面引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II)和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III)的资本监管最新要求后制定的。

这既是我国响应国际新监管标准要求、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也是推动我国银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应对内外部冲击能力、维护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行的重大战略选择,是我国银行业2012年重大事件之一。

《资本办法》坚持国际标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将“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统筹推进,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统一。

全文共有10章180条以及17个附件,搭建起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严格明确了资本定义,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范围,强调科学分类、差异监管,同时合理地安排了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

《资本办法》不仅包括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也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同时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场外衍生品等复杂交易性业务的资本监管规则,引导国内银行审慎开展金融创新。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被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分别为2.5%和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根据单家银行风险状况提出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资本办法》实施后,我国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符合巴塞尔最低监管标准,并与国内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多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既符合“巴塞尔协议III”确定的资本监管新要求,又增强了资本监管的审慎性和灵活性,确保资本充分覆盖国内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

《资本办法》在资本要求、资本定义、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全面风险治理等各方面与国际新资本监管标准保持一致,同时也注重与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相结合:

一是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引导商业银行扩大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投放;二是针对国内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较高的情况,提高了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二级资本的上限;三是对银行不合格资本工具的退出给予10年过渡期,缓解资本补充压力。

此外,根据我国国情,在国际最低标准的基础上,《资本办法》也适当提高了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在内的部分监管要求。

为推动《资本办法》平稳实施,缓解过渡期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压力,银监会发布《通知》,明确提出在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并对储备资本要求(2.5%)设定6年的过渡期。

《通知》对已达标银行和未达标银行提出差异化要求,未达标银行要在过渡期内达到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并制订资本规划,稳步提高资本充足水平。

《通知》还要求商业银行科学制订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由监管部门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商业银行的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审慎的监管。

《资本办法》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共同努力。

相关监管政策需加强与产业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兼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实施国际规则的要求,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商业银行需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合理调整资产结构,加强和改进资本管理,扩大内源性资本补充,积极探索通过发行优先股、创新二级资本工具或开拓境外发行市场等方式筹集资本,有效拓宽资本补充渠道。

《资本办法》的成功实施,必将有效推动我国商业银行稳健运行,优化系统性风险防范体系,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张云峰)

监管机构力推银行小微金融业务发展

2012年二季度中国GDP跌破8%这一政府长期坚持的增长目标。

与此同时,出口增长引擎已经熄火,大幅拉动国内消费并不现实,而过度依赖投资会导致产能过剩的情况进一步加剧,于是中国经济面临着“保增长、调结构”的双重压力。

受经济增速放缓的不利影响,三季度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首次出现“双升”。

为了实现实体经济的持续发展,同时又能有效控制银行业经营风险,银监会出台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简称“银十条”),并随后出台了解释细则,提出了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转型升级的相关要求。

“银十条”主要亮点

支持发展小微金融业务银行发行小企业金融债。

其中第七条规定,“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优先支持其发行专项用于小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同时严格监控所募集资金的流向。

”理论上讲,通过支持银行发行小企业金融债,可扩充负债业务规模或补充附属资本,将有效解决中小银行为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时因负债业务规模受限的问题。

500万元以下小企业贷款风险权重视同零售贷款,可不计入存贷比考核。

“银十条”第八条规定:

“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基础上,对于运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允许其将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处理;未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对于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在满足一定前提下,可视为零售贷款。

此外,在计算存贷比时,对于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

”此规定一方面有助于减轻中小型银行面临的资本充足率下降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使银行发展小微金融业务时不受存贷比的限制。

提高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的容忍度。

“银十条”中的第九条规定:

“根据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容忍度。

”采取差异化不良率考核方式,可避免因小企业的不良贷款率高而影响了整个银行其他贷款业务的不良贷款率。

提高对小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以降低小企业贷款的门槛,同时通过降低银行不良率考核的压力鼓励其发展小企业金融业务。

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转型升级

银监会主席助理阎庆民表示,要持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转型升级,须坚持“三个导向”、把握“四项重点”、加快“五个转型”。

“三个导向”:

一是指专业服务导向,引导大型银行努力打造扁平化、批量化、流程化的小微企业专业服务模式,推动中小银行着力打造“立足当地、立足基层、立足社区”的服务小微企业专业品牌;二是指商业持续导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政策、满足商业可持续条件的小微企业,帮助那些暂时遇到困难但长期前景较好的小微企业渡过难关;三是指合作联动导向,积极推动企业、银行、社会、政府形成合力,落实并改进各项财政贴息、税收优惠和费用补贴政策。

“四项重点”:

一是指机构为主,积极推动设立专营机构;二是机制为重,推动建立专门的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培训机制和违约通报机制,积极创新还款机制;三是政策引领,积极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如适当调整机构业务准入、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允许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等;四是目标先导,积极推动信贷目标落实。

“五个转变”:

一是融资渠道要从单纯的债务融资向多元化融资模式转变;二是担保体系要从单纯的商业性担保向政策性担保转变,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三是创新创业科技型小微企业要从完全依靠自主积累向部分依靠财政贴息转变,加大专项补贴力度,并部分补贴到银行,推动破解融资障碍;四是金融机构要从单纯的融资服务向综合服务转变;五是政策支持重点要从中小企业向小微企业转变。

银行业响应积极

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大量优质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无法从资本市场融资,这就为银行业发展中小、小微金融业务创造了巨大商机。

民生银行率先提出打造“小微企业的银行”战略,推出创新业务商贷通和小微金融2.0升级版。

国有银行及其他股份制银行也纷纷推出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产品及机制,国内小微金融业务蓬勃发展。

截至2012年10月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14.35万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21.72%,大大改善了小微企业的融资状况,推动了实体经济发展。

(刘明彦)

社会融资规模纳入人民银行统计框架

社会融资规模概念在2010年前探讨的相对较少,自2011年起,中国人民银行正式纳入统计并公布社会融资规模数据。

社会融资规模是全面反映金融与经济关系,以及金融对实体经济资金支持的总量指标,是指一定时期内(每月、每季或每年),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全部资金总额,是一个增量概念。

2010年12月和2011年12月的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2011年3月和2012年3月两份《政府工作报告》中均提出

“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社会融资规模已成为我国宏观调控的新指标。

此外,我国金融宏观调控也正逐步尝试以社会融资规模指标作为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这是一种探索和创新,适合我国目前的融资结构,符合金融宏观调控的市场化方向。

2012年,社会融资规模被广泛引用于经济运行分析和调控措施研究,在经济分析和调节中的作用日显重要。

社会融资规模纳入人民银行统计框架,是我国传统经济与金融关系发展、演进和转变的集中体现,是人民银行调整、提升经济金融调控的突出表现,对正确把控实体经济与金融体系稳健发展至关重要。

同时,对社会融资规模的检测和分析,也标志着我国货币政策中间目标选择在探索和演进。

2012年全年社会融资规模超过15万亿元人民币已成定局,规模接近我国GDP的30%,2013年总量可能超过16万亿元。

如此庞大的融资规模,对我国金融体系运行结构、实体经济发展态势、通货膨胀演进方向等重大结构性、关键性问题都具有决定性影响。

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选择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探讨的重要问题,对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尤其是基于货币政策手段的经济调节具有重大意义。

基于经济市场化发展程度、金融体系特点和央行组织机构形式,各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选择不尽相同,但存在某些共性发展趋势。

目前,美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是以实际利率为核心的“泰勒规则”,欧洲主要国家也多向“泰勒规则”演进。

较长时期以来,我国货币政策重点监测、分析的指标和调控中间目标是M2和新增人民币贷款,在某些年份,新增人民币贷款甚至比M2受到更多关注。

人民银行通过对近十多年来我国社会融资规模数据的统计和验证表明,社会融资规模是更为合适的金融宏观调控中间目标,更适合我国融资结构的变化,而且与我国货币政策最终目标关联性更为显著。

此外,从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发展变化来看,社会融资规模已成为不可忽视的关键变量。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融资结构的变化,尤其是伴随我国金融总量快速扩张,金融结构多元发展,金融产品和融资工具不断创新,证券、保险类机构对实体经济资金支持加大,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对贷款的替代效应明显,新增人民币贷款已不能完整反映金融与经济关系,也不能全面反映实体经济的融资规模。

因此,只有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和直接融资都纳入统计范畴,才能完整、全面地监测和分析整体社会融资状况。

人民银行利用社会融资规模与其他国民经济运行指标的测算关系,可以更好地反映经济运行态势,并能有针对性地建立起社会融资规模的有效调控体系。

从金融改革与发展来看,社会融资规模指标的运用,对当前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具有积极作用,进而对未来我国金融体系改革与发展产生多方面有益影响。

人民银行将社会融资规模纳入统计分析框架,其着眼点在于建立更全面的金融监测指标,社会融资规模结合数量和价格调控,将提升人民银行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能力。

社会融资规模符合利率市场化调控方向,我国目前已形成基准利率和市场利率并存的利率体系,初步实现了数量调控和价格调控相结合。

整体来看,社会融资规模是中央银行重要的调控手段,对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和金融体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需严密监控社会融资规模走势,应对社会融资规模短期急剧波动带来的风险。

目前,我国的货币政策能有效影响和调控社会融资规模,而社会融资规模对经济增长等实体经济指标又能产生较大影响。

我国特定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决定了人民银行必须同时关注社会融资规模和货币供应两个指标,即应从负债方和资产方同时考察货币政策的传导,不断提升能力,更好地发挥央行之力。

(黄鸿星)

证券行业推监管新规

2012年对于中国证券行业具有特殊的意义。

这一年的资本市场跌宕起伏,上证指数创下了近四年的新低1949点,投资者新开户持续低迷,整个行业笼罩在“证券行业向何处去,证券行业在中国金融版图中被边缘化”的声音下。

证券行业过去20年的发展,基本解决了跑马圈地的问题,市场也从“有和无”的蓝海模式,过渡到“好和坏”的红海阶段。

但是行业面对的格局是:

截至2012年1月,银行业总资产111.62万亿元,在三大金融机构中占比达93.62%。

证券公司总资产仅为1.57万亿元,占比仅1.32%,在三大金融机构中最小。

如果以中美市场的融资结构进行对比,中国的银行贷款、债券和股票的比值是7.5∶1.5∶0.7,而美国是1.4∶11.4∶1.6,由此可见我国的间接融资的比重以及证券行业的金融地位。

在这一背景下,中国监管部门在5月初召开了券商创新大会,进行券商分组讨论,对监管部门搜集整理的多条创新建言进行讨论;监管层也相继推出支持券商业务创新的有关政策措施。

一系列行业监管新规对券商的转型和升级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虽然与2011年相比,证监会发文的数量相差无几,2011年发文41份,2012年45份,但金融制度改革顶层设计要求资本市场快速做大并对资本市场制度进行变革,监管层的系列新规对券商的放松管制和创新业务的“集群式”推出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并成为券商行业重新洗牌的催化剂。

就监管而言,2012年的这些规定可以概括为四个字“创新”和“放松”。

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金融改革需先行。

如何打通多市场间通道、嫁接跨金融市场、推进混业经营是一项重要课题。

在2012年出台的一系列新规中,值得重视的证监会34号文《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打破了券商、银行和保险产品的销售瓶颈,证券公司真正具备了成为金融超市的可能,可以搭建服务和资源的大平台,为各类型客户提供金融理财支持,在可以预期的未来,金融产品销售将成为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并从收入占比上逐渐超过通道业务,占据主导地位。

除此之外,涉及证券公司的主要监管政策如表1所示。

投资银行的产品或业务创新往往先于监管。

只要是客户有需求而监管部门又没有明令禁止的业务,投资银行原则上都可以做。

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创造多元化产品才是投资银行的本质特征。

而目前监管新规推动的正是投资银行回归金融中介本源的历史性转变,在这样一个前所未有的大变局下,如何再造证券公司作为投行的交易、托管结算、支付、融资和投资等基础功能,大力创新发展,打造核心竞争力,有效组织市场,满足投融资双方需求,是监管部门从规则角度出发改变当前同质化经营、靠天吃饭的局面,真正实现证券业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

证券行业是中国金融改革的先锋,以融资融券为代表的创新业务试点已经全面铺开,虽然传统业务仍然处于常规性衰退之中,但经纪业务的转型和升级已是大势所趋。

在“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的背景之下,“创新”和“放松”仍将成为监管部门推动金融服务业平稳快速增长的主攻方向。

(高晖)

“一行三会”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众所周知,金融业和金融消费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虚拟性和抽象性,消费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欧美各国更加认识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纷纷启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改革。

如美国2010年出台的《多德-弗兰克法案》中,要求在美联储下设金融消费者保护署,集中行使金融消费者保护职权,拥有监督、检查和执行权;英国成立消费者保护与市场管理局,专职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实现金融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职权的相互独立。

我国台湾地区也在2011年出台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近年来,我国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发展迅速,但由于缺少统一监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模式也不尽相同;缺少法规指引和相关纠纷解决机制和维权途径,难以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有效的保护,金融服务纠纷不断,各类投诉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且新型金融消费纠纷案件也不断出现,对公众信心的维护、金融风险的防范和金融稳定的维护带来严重威胁。

2009年,人民银行率先启动相关事宜,授权人民银行研究局进行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并以西安为推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试点区。

2011年底,保监会和证监会的保险消费者保护局和投资者保护局正式成立。

2012年,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也先后挂牌成立,自此国内金融风险监管和消费者保护体系初步成型。

在前期试点中,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是建立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案例报送与典型案例共享制度,构建消费者投诉案例共享平台;二是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启动西安、渭南、汉中金融消费者保护试点;三是探索建立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联动网络;四是设计了县域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CSE综合评估体系,以评估和披露促进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市场方式改善县域金融服务;五是推进了陕西省农村金融教育试点,并在3.15期间,要求陕西辖内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周活动;六是形成了法院、消费者协会、金融机构、高校等部门参加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例会制度。

这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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