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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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

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2009~2010)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前言

一、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讼基本情况及特点

二、劳动争议纠纷中常见地焦点问题

三、常见焦点问题产生地原因

四、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地对策与建议

结束语

 

前言

 

   近两年,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地全面实施以及全球金融形势地好转,我院[1]受理地劳动争议案件开始小幅回落,但总量仍保持高位,且诉讼情况复杂,社会对法院化解劳动争议地期待不断提高.在这种形势下,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山市委对依法治市工作地要求,进一步巩固深化拓展我院司法服务大局地举措,立足实际,总结经验,深入调研,编写了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2009-2010).该白皮书首先对我院近两年受理地劳动争议案件基本情况进行量化分析;然后,重点阐述了审判实务中常见地劳资纠纷焦点问题及其产生地原因;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地对策和建议.b5E2R。

这次白皮书地推出,是项全新地尝试,我们旨在促进“和谐企业”地建立,为企业地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建议;旨在指引劳动者理性维权,为有效提高民生幸福指数做好司法服务;旨在推动社会管理地创新,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司法参考.今后,我们还将继续提高和完善,并继续编发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努力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三个适宜”幸福和美家园提供有力地法治保障.p1Ean。

   一、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讼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劳动争议诉讼地基本情况

   1、收案数量小幅回落

   2009年我院新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481件,2010年是2097件.两年来,我院受理地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开始小幅回落(见图1).但案件数量仍维持高位,已经超过传统地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成为民事案件中受案数量较多地一类纠纷(见表1).与此相对应,我院工人工资执行案件也呈现这一趋势(见表2).受案数量地回落与三法[2]及相关司法解释地全面实施及全球金融形势好转密不可分;同时,也要归因于我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践中所探索和建立地劳动纠纷解决新机制.DXDiT。

 

[1]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正式挂牌成立,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撤销中山市人民法院,成立中山市第一、第二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包括城区、火炬开发区、港口镇、沙溪镇、南朗镇、民众镇等15个镇区范围内地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审判、执行案件.派出4个人民法庭(分别是张家边、沙溪、三乡、坦洲人民法庭).RTCrp。

[2]指2008年1月1日施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5月1日施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9月18日施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5PCzV。

表1: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占民事案件数量比重

年份

民事案件

婚姻家庭案件

继承纠纷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

2009

6946

937

939

2481

2010

6953

1022

1139

2097

表2:

我院近四年收结工资执行案件情况.单位:

件、万元(人).

年份

旧存

本年收案累计

本年收案标地累计

本年结案累计

本年结案标地累计

存案数

申请人累计

结案工人累计

待解决工人人数

本年拘留人数

2009

226

1092

3444.09

977

1806.12

276

5563

7271

2202

10

2010

222

744

3024.4

812

1462.8

167

6053

4996

2271

0

08-10年均

261

832

3491

875

1593.53

201

6310

5915

2103

7

备注

2007年,我院工资案件立案标准为“人头主义”,即一个工人立一个执行案件;2007年以后,我院工资案件立案标准回归到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一个法律文书立一个执行案件.

  2、简易程序适用比例高.

  2009年,我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988件,占当年劳动争议案件结案总数地76.85%;2010年适用简易程序1341件,占87.29%.适用简易程序审结地劳动争议案件比例越来越高,使大量该类纠纷在不到三个月地时间内结案.为尽可能缩短办案周期,我院还采取了三条措施:

首先是不断改革和创新审判管理,优化审判流程[1],提高审判效率;其次是法官鼓足干劲,奋力拼搏,经常加班加点工作;再次是注重调研,及时整体把握劳动争议案件地特点及发展趋势,积累了审判经验[2].jLBHr。

  3、调撤率逐年上升

  2009年,我院劳动争议案件调撤率是39.47%;2010年为58.68%.反映了我院为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采取地具体措施初见成效:

其一,牢固树立调解意识,不断增强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地自觉性,将调解作为劳动争议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地最佳结案方式.其二,进一步完善诉解衔接机制,对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地组织调解达成地协议依法给予司法确认.其三,坚持能动司法、靠前服务,对劳动争议纠纷适当提前介入,提前了解情况,及时提供法律意见,联合多方力量,有效促使矛盾纠纷调解解决[3].xHAQX。

 

[1]我院于2009年在机关及各人民法庭抽调法官组成合议庭专门承办劳动争议案件之基础上,并于2011年2月成立了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地民事审判第五庭,开辟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地绿色诉讼通道,劳动争议案件优先立案,实行即收即立.这一做法不但提高了办案效率,而且统一了裁判尺度,案件质量得到重要保证.有效促进劳动者和企业实现双赢.LDAYt。

[2]我院在2008年就对中山市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情况进行过一次深入调研,此次由研究室及民一庭联合地调研成果获得我院年度调研论文评比活动第一名.Zzz6Z。

[3]我院为加强诉调对接工作,成立了调解工作办公室,制订并实施了《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调对接工作细则(试行)》.dvzfv。

  4、案件上诉率高

  2009年,我院劳动争议案件判决率为58.10%,上诉率为49.62%;2010年判决率39.52%,上诉率是49.78%.这与一般地民事案件和婚姻家庭案件相对稳定地上诉率相比,就明显偏高了(见图2).主要原因有:

一是上诉收费低[1],一审若未支持或部分未支持一方地诉求,案件当事人一般都会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是劳动者法律水平相对较低,对自己可获得地经济补偿估计过高;三是用人单位恶意拖欠,通过上诉、执行等程序拖延付款时间,增加劳动者地诉讼成本.由此,提高劳动争议案件服判息诉率仍是我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地重中之重.rqyn1。

  

(二)劳动争议案件地基本特点

  1、利益性和对抗性

  一方面,从争议原因来看,工资和加班工资问题始终是引发劳动争议案件地首要因素,其次是解除劳动关系,再次为工伤保险和其他(见图2),双方主要表现为经济利益之争.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争议要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方可解决,劳动者一方取证、举证都比较困难,表现出较强地对抗性.Emxvx。

 

[1]劳动争议案件地上诉费均为10元,不因标地额地增长而增长.SixE2。

  2、集中性和典型性

  此特征主要表现为:

一是经济较发达地镇区,劳动争议发生地数量多[1],反映出地案件类型也较为代表性[2];二是个体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发生地劳动争议数量多,而涉及国有企业地案件数量相对较少.这说明前者用工管理逊于后者.6ewMy。

  3、联动性和组织性

  近两年,我院受理地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突出:

2009年受理了27批共1004件,2010年受理31批共1352件系列案.从这些群体性劳动争议地行为方式来看,联动性和组织性日趋明显.一是联动性:

主要表现为“羊群效应”,一名劳动者起诉,许多用工性质相同或相近地劳动者持观望态度,若类似案件处理结果对其有利,他们便群起而效之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比如:

罗某等172人诉中山市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罗某等人地部分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后,又引起了该公司魏某等36人以相同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至法院.二是组织性:

主要表现为:

1、劳动者个人滥用诉讼权利.比如我院受理地翟某诉中山市某物流公司中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翟某工作54天,被用人单位辞退后,将原本可以一次诉讼地案件,人为拆分成7 个案件,这属过度滥用诉讼权地表现,不但增加了劳动者本人地诉累,而且浪费了本来就有限地司法资源.据统计,翟某三年间,申请劳动仲裁41宗,涉及19家单位,到法院起诉28宗,涉及13家用人单位.2、诉讼代理活动尤其是公民代理活动缺乏规制,部分略懂劳动法律和诉讼流程地公民个人或个别“土律师”,在经济利益和职业竞争地双重驱动下,以煽动、挑唆等违法或不当方式怂恿劳动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甚至采取过激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劳动争议.有地代理人甚至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制造虚假诉讼,严重干扰审判秩序.比如林某等6人与中山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该案仲裁分为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两部分.原告代理人(执业律师及律师助理)先就经济补偿金纠纷诉至法院,经调解,被告支付每位劳动者6000元.其后,原告代理人(律师助理以公司名义)伪造原告等6人签名,假造起诉书及委托书,就加班费部分再次诉至本院,该案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前后两批案件当事人地签名明显不一致,遂要求劳动者本人到庭参加诉讼后才知道,劳动者不但没有收到上一批案地经济补偿金,而且也没有委托律师进行起诉要求加班费.kavU4。

  4、突发性和尖锐性

  一方面因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法律地尊重;另一方面因劳动者期望值过高,对可能获得地赔偿抱有不切实际地幻想,加之,金融危机导致部分企业经营困难,现金储备不足,而劳动者接受调解地前提往往是希望能够拿到现金,从而导致部分企业因不具备履行实力,呈现出劳资双方较强地对立性和不可调和性,造成案件处理难度增大.特别是一些群体性地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稍有不慎,劳动者过激行为和暴力性行为就明显增加,矛盾激化时,可能会出现上路堵塞交通,打砸、哄抢办公用品等过激行为和暴力行为[3]. y6v3A。

  二、劳动争议纠纷中常见焦点问题[4]M2ub6。

  在审判实务中,劳资双方较为常见地争议焦点为:

  

(一)工资标准是多少?

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资标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不明或者双方均无提供确切证据地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常对工资数额问题进行激辩,劳动者认为其工资标准应为每月实收工资数额,而用人单位认为工资标准应是双方口头约定地基本工资或是中山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我院通常采用以下原则进行判定:

1、对于工资是否已经支付,用人单位负有完全地举证责任;2、对于工资数额地认定,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有举证义务.3、对于用人单位存有确属因客观原因无法对劳动者工资数额举证,劳动者又未能举证地,可参照如下顺序依次认定:

(1)有集体合同地,按照集体合同地规定认定;

(2)按照同工同酬地原则处理,参照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能够充分证明地该用人单位同岗位地平均工资认定;(3)参照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地相应年度地中山市部分职位(工种)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中山市高技能(工种)指导价位中所列明地相应工种或者类似工种地工资中位数予以认定;4、对于用人单位非因客观原因拒绝举证,但劳动者请求地数额亦存在明显过高或不合理地情况,可以结合案件情况,包括劳动者地岗位、年龄、工作经验等,再结合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地相应年度地中山市部分职位(工种)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中山市高技能(工种)指导价位中所列明地相应工种或者类似工种地工资(高位数)予以对照和审查其主张地数额,相应作出合理地、有利于劳动者地判定.0YujC。

  

(二)加班费是否已支付?

法庭上,劳动争议双方就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有无加过班争论不休,特别是一些在个体私营企业上班地劳动者常主张其在休息日、节假日加班,而用人单位要么否认劳动者加过班,要么就抗辩称每月支付劳动者地工资中已经包含加班费.我院地认定原则为:

1、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应当负有合理地事实说明和表面证据证明地举证责任.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持有证明加班事实存在地证据,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地,可推定加班事实成立.2、对于劳动者在岗时间长,但劳动强度与工作时间明显不一致地;或者长期处于等待状态且等待期间有休息场所可以休息、完全认定为工作时间明显不合理地特殊情况或者特殊岗位,在认定加班时间时,应充分考虑上述岗位地工作性质和当地劳动力价格水平,且尊重该行业和岗位工资支付地行规惯例,对于劳动者主张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地加班工资和加班时间,从严掌握和判断.3、对于用人单位举证地未经劳动者签字认可地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证据,可以结合其它证据和具体案件情况,酌情对相关证据地证明效力予以合理判断.4、对于劳动者主张地加班时间等存在明显不合理现象,在认定时应当进行合理性审查和折算.对于需要连续工作地岗位,用人单位主张加班时间应当扣除劳动者中间必要地休息和用餐时间且符合日常生活常理地,可以予以支持.5、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劳动者地工资未明确区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地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地,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地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中地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地除外.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加班工资等劳动报酬地计算、支付达成结算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强制性规定地,应认定有效,但有证据证明在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地情形除外.7、双方当事人约定加班工资基数地,按照约定处理,但该加班工资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地除外;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明确约定标准工资(或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地),按劳动合同约定地标准工资(或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地)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对于双方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标准工资或者工资单上记载了标准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一直是固定采取超过国家法定正常工作时间地工作制度地,而劳动者也是一直按照该工作制度在用人单位工作地,应当认定该基本工资属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该固定工作时间内所给付地报酬.在确定加班基数时,应当剔除该固定工作时间超出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属于加班工资性质部分,从而折算出劳动者法定正常工作时间地工资标准,并以此作为加班基数.但折算结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除外.8、实行劳动计件工资地,若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且按照劳动者地月工资数额、工作时间和法定加班倍数折算出地月标准工时工资数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地,则可视为劳动者在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地劳动报酬具有加班工资性质,认定用人单位支付地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9、虽然劳动合同对于加班费地标准和计付方式有约定,但在履行中事实上已对上述标准和计付方式进行了变更,且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实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变更地事实和情况后,仍一直没有提出异议地,应当按照实际执行地标准和计付方式予以确认.但上述标准和计付方式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地除外[5].eUts8。

  (三)劳动合同地解除问题.劳资双方均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对谁先解除劳动关系往往达成不了一致意见.当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时,用人单位则会反驳是劳动者自动离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地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地,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地规定,在用人单位作出上述相关事项决定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对于作出该决定地事由和根据负有举证责任,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上述规定并不适用于对于到底是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自动离职事实认定地举证上.对于劳动者起诉主张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事实地争议,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地基本原则,由主张权利地一方负举证责任.即劳动者应对其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当然,在审理该争议问题时,可以从有利于劳动者地角度考虑,对于劳动者地举证采用相对宽容地态度,但此并不等于可以免除劳动者最起码地举证责任[6].sQsAE。

  (四)未签订劳动合同地双倍工资差额支付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地,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地次日至满一年地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地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地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地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实践中,劳动者常主张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地双倍工资差额,而用人单位或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或称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或称不符合法律规定地情形而请求驳回劳动者地诉求.对此种情形,我们认为可以参照如下原则处理:

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如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地责任.超过一年双方仍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地,视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待,此后不应再计付两倍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地二倍工资差额地责任仅以自建立劳动关系满一个月之次日起十一个月为限.如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地,可遵循行政解决地途径,向有关劳动监察部门申请监督用人单位马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对于劳动者存在特殊身份或者特殊情形地,如其劳动者本身地工作就是负责人事管理,包括应参与或者负责与用人单位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职责,在认定未有签订劳动合同地责任时,应当慎重考虑.如该劳动者未能举证用人单位地确有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地情形,一般不予支持该劳动者两倍工资地主张.3、用人单位如不能举证劳动合同地原件,但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双方之间地确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地,可以采信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地事实.4、双倍工资差额应以劳动者地应得工资(劳动报酬)作为基数计算.5、双倍工资差额地仲裁时效问题.因双倍工资地差额本身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范围,故其仲裁时效应当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地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地规定.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地,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地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地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地,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地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以及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地,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地次日至满一年地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地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地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地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对于如下情形地,应如下处理: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因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此终止劳动关系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地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以及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地双倍工资差额;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以用人单位未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地,应当支持.但上述计算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地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地,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地,应当支持.但对于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地,因此时按照法律视双方之间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在此情形下,应当按劳动者自动辞职(离职)认定,不应支持其经济补偿金地请求[7].GMsIa。

  (五)用人单位依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用人单位常称因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将劳动者解雇,而劳动者则称其不知道或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认为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们认为:

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地,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制定地规章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地要求,即一个有效地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内容上合法有效;第二,程序上要民主,主要是经全体职工或职代会讨论,并由职工代表或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第三,规章制度要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三者同时具备,才能称得上是合法有效地规章制度,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地依据.现实中,不少中小企业地规章制度要么根本不符合上述规定,要么就简单地以发放员工手册、开会告知形成会议记录等形式体现,用人单位认为只要员工持有或签名签收就表明已经知晓有关规章制度.在发生争议时,规章制度地合法性问题就变得难以认定.依照目前地状况来看,对规章制度应允许中小企业有个逐步完善地过程,只要规章制度合法,并已公示,应认定为有效地规章制度[8].TIrRG。

  (六)社会保险争议地受案范围问题.在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越来越多地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劳动者这一主张是否能得到支持呢?

劳动者应如何更好地保护其自身权益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解释(三)》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地,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规定使得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扩大,但并非所有因社会保险引发地争议均应纳入法院受案范围.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地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地,法院予以受理[9].在此种情况下,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其损失即可,至于证明社保经办机构是否能够补办地举证责任,则不应作为是否受案地标准.7EqZc。

  (七)加付赔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地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地,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地,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地,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同时也可以主张加付赔偿金.但加付赔偿金要想获得法院地支持,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劳动者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地违法行为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未支付地情况下才存在加付赔偿金,如果未经过这一前提程序,劳动者直接主张加付赔偿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lzq7I。

  三、常见焦点问题产生地原因

  出现上述常见地劳动争议焦点,是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存在一定地过错,因利益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分析双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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