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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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11月14日证监许可【2017】2068号文准予召募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召募的注册,并非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按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按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本钱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可是按期定额投资并非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取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取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讲,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率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依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经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其他风险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数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召募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非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非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份额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自身情况决定是不是继续持有,届时本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是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肯定性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样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按照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不是和投资人的风险经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许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必然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非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非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大”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转变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相关公告。

一、绪言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召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召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论述了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数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许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按照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召募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股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非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还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指银华基金管理股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指《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定之《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按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公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公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公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公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公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召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公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公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召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公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六、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按照基金合共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八、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记录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集体或其他组织

1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召募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依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一、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按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发售:

指在本基金召募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五、销售机构:

指银华基金管理股分有限公司和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定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六、基金销售网点:

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记录业务:

指基金记录、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成立和管理、基金份额记录、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盈利、成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八、记录机构:

指办理记录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记录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记录业务的机构

2九、基金账户:

指记录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按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发基金份额变更及节余情况的账户

3一、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召募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二、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3、基金召募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按期期间

3五、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六、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按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n=1,2,3,4,5……

3八、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九、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

指《银华基金管理股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记录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记录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一路遵守

4一、认购:

指在基金召募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和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二、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和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和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依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全数或部份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五、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六、按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八、流动性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钱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按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9、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50、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平价值变更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平价值变更收益后的余额

51、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欠债后的净资产值

53、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4、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别离除以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欠债的价值,以肯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进程

56、发起式基金:

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召募、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领导(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领导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领导,下同)许诺认购必然金额并持有一按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7、发起资金:

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领导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8、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许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很多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领导等人员

59、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0、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域

6二、摆动定价:

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本钱分派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取得公平对待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

传真

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第一创业证券股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东北证券股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山西海鑫实业股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杭州银华聚义投资合股企业(有限合股)(出资比例%)、杭州银华致信投资合股企业(有限合股)(出资比例%)及杭州银华汇玥投资合股企业(有限合股)(出资比例%)。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召募、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分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增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领导负责,公司按照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内部审计部等25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

另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五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肯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领导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

董事长,经济学博士。

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领导,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领导、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前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增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航发动力股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中材股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

董事,经济学硕士。

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领导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领导。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并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

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

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

现任东北证券股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先生:

董事,中共党员。

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领导,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分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机电股分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分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分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西南证券股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重庆股分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证券股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

董事,总领导,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先的从业者,已从业20年。

他参与开创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

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

前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分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分有限公司总领导、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另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

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

现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保监会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

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取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

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

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股人。

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股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

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领导、合股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股人、北京主管合股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

监事会主席,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及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

2000年至2004年9月就职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2004年10月至今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领导、合规总监、副总裁。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

李军先生:

监事,管理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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