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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终止合同

违约终止合同

  篇一:

合同终止后可否主张违约责任

  合同终止后可否主张违约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于解除合同能否适用违约金责任的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是合同自始失去效力,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被违约方不能提出给付违约金的要求。

另一种意见则持截然不同的观点,认为被违约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付违约金。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条款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

《合同法》第98条规定: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其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当然也应当包括违约金条款。

因此,在合同因为一方违约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被违约一方仍然可以请求违约金之给付。

  2、不支持要求给付违约金与合同法立法目的不符。

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显然是鼓励交易,鼓励甚至奖励守约,而不是鼓励违约。

在因违约导致一方行使解除权的纠纷中,常常存在非违约方的损失难以计算或者损失过小的情况。

如果非违约方不能主张违约金给付请求权,合同就容易出现随时终止的危险。

此时,违约方往往就会规避义务,主动表示要求解除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以促使对方行使解除权。

人总是趋利的动物,这只会导致更多的人因此违约,从自己的违约行为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交易秩序将会处于极度的不稳定之中。

这显然与合同法目的是不相符的。

而在诸如诉讼中的委托代理合同、技术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等以智力劳动成果为客体的合同中,代理人或开发人的损失总是难于计算的,如果不赋予他们违约金请求权,将使他们受到极为不公正的待遇,法律将失去维护公平原则的底线。

  3、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支持被违约方解除合同后可请求违约金。

许多合同在诸如"如付款方无故解除合同,价款不退;收款方解除合同则应返还价款",或者"如一方无故解除合同,应给予对方违约金X元"等约定。

按照意思自治的基本民法原则,只要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都可以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因此,如果我们否决非违约方在此种纠纷中要求对方给付违约金的权利,显然妨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这与民法的基本精神是不相符合的。

  4、我国的违约金制度是一种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制度。

在本质上,合同当事人在多数场合里约定的违约金是对受害方的损失进行填补。

因此,非违约方向违约方主张的违约金并不是可期待利益,而只是待弥补的损失。

当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予以适当减少。

  篇二:

解除合同协议书【范本】

  【注:

此范本在使用过程中,须按照蓝色提示性标语填写,并将蓝色提示性标语删除】

  解除合同协议书

  甲方:

沈阳希尔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甲方不是本公司,要调整)乙方:

(若是法人,需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若是自然人,则同于身份证)身份证号码:

(若是自然人,即留存此项)

  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原合同/协议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现因

  【此处填写解除合同/协议的原因】原因致使原合同/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原《》【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自年月日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2、甲方应将乙方已交纳未发生的___________【如:

已交纳的场地服务费等】费元于本解除合同协议书生效时退还乙方;

  3、甲方应将乙方已交纳的_____元保证金于本解除合同协议书生效时退还乙方;【如果有保证金此条款留存,没有保证金此条款删除】

  4、【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使用本条款】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原《》【此处填写甲乙双

  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时使用本条款】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原《》【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解除,___方需要依照原合同/协议的约定于本协议生效时向___方支付____元违约金。

  【其他未尽事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添加】

  5、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篇三:

合同终止协议书

  合同终止协议书

(1)

  甲方____与乙方____原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合字第____号

  ________合同,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____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该合同于___年___月____日予以终止,不再履行,且因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互不追究。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协议书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代表人:

(盖章)代表人:

(盖章)

  年月日

  合同终止协议书

(2)

  甲方____与乙方____原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合字第____号

  ________合同,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____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该合同于___年___月____日予以终止。

因终止合同给___方造成损失计____元,由___方负责赔偿。

赔偿金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分___次付清,特此协议。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协议书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代表人:

(盖章)代表人:

(盖章)

  年月日

  合同终止协议书范本

  1、合同终止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甲方____与乙方____原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合字第____号

  ________合同,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____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该合同于___年___月____日予以终止。

因终止合同给___方造成损失计____元,由___方负责赔偿。

赔偿金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分___次付清,特此协议。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鉴证机关审查证明后生效。

协议书一式___份,由双方各收执___份,鉴证机关收存一份,送___份。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鉴证机关:

(盖章)代表人:

(盖章)代表人:

(盖章)鉴证人:

(盖章)年月日

  2、提前终止合同书样本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和乙方于年月日签署了《劳动合同》(详见附件)。

  

(2)经乙方要求,并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提前解除该《劳动合同》。

  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合同解除及责任承担

  乙方向甲方提出并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双方已签署的《劳动合同》。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该协议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相应免除另一方在《劳动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放弃追索的权利。

一方放弃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任何方式向另一方提出违约、赔偿权利的要求。

  《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无须承担《劳动合同》项下约定的须由该方承担的任何义务与责任。

除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总计人民币元的款项之外,任何一方无须向另一方支付任何钱款、费用。

乙方同意,该等钱款为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的全部钱款,除此之外,甲方没有对乙方负有任何其他债务。

  乙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劳动合同》即行解除,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同时放弃根据《劳动合同》向甲方提出索赔、赔偿或其他请求的权利。

  2、承诺与保证

  甲方和乙方共同承诺及保证:

  解除《劳动合同》不会导致一方产生对另一方的任何债务负担;

  解除《劳动合同》不会导致任何一方被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或行政程序;不会导致任何一方存在诉讼和潜在纠纷的可能性。

  3、管辖法律:

仲裁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其他

  本合同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壹)份。

  附件:

《劳动合同》

  甲方:

************有限公司

  盖章:

  乙方:

  签字:

  篇四:

解除合同和违约责任的关系

  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的关系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

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合同的解除往往与违约救济相连,而其他的终止原因,如抵消、免除都不能扮演合同违约补救的方式。

  合同解除的制度适用于:

其一,合同解除只适用于合同之债,而其他终止原因不但适用于合同,也适用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债务类型。

可以说,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中所特有的制度,而其他的终止原因可归入债法中作为一般的终止原因。

其二,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都有专属制度,无需也不能借助合同解除制度来处理。

明确这一点对准确界定合同解除,并进而论证其法律后果具有重要意义。

  由合同解除的概念可知合同解除的特征:

  1、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合同在有效成立以后,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解除,法律设立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保障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者约定的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

  2、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无论采用事先约定解除权,还是以法律规定的原因解除,都必须要由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一方解除合同。

我国没有采用当然解除主义的立法。

当然解除主义指只要符合解除条件,合同自动解除,不以当事人的解除权行使为必要。

依法或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需要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3、合同解除的效力在于终止合同,解除当事人的履行义务。

合同解除所直接对抗的是合同履行,在合同解除后,履行合同的要求被排除,但损害赔偿等效力并没有被排除。

合同解除制度的内在动因正是罢弃履行要求,而转入损害赔偿或后果分担。

  4、合同解除与违约制度存在关联。

某些违约行为可导致法定解除,在这种情况下,法定解除和违约责任发生关联。

当合同一方因对方违约而主张解除合同时,这一行为就意味着他放弃履行合同的要求,并转而要求对已履行部分的恢复原状,对有过错的行为尚可要求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可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合同法的根本目标就是使合同得以履行,从而实现合同当事人的预期目标,因此违约责任成为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违约责任的特征主要有:

  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可理解为:

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

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

这是由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的,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才可能谈得上是否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合同债务,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并无义务履行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实际生活中存在的特殊情况,如《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

  条所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承担予以约定。

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然,这种约定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相关约定还是要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4、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我国现行的合同立法规定了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强制实行履行等违约方式,基本上都可以以财产、货币来计算,因而属于财产责任范畴。

从合同责任的功能来看,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法律责令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其重要目的在于是受害人所受损害及时得到恢复或补救。

从而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平衡。

  了解了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可以看出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间有密切的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由此可知,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一方违约后,非违约方如不希望继续受到合同的约束,而愿意从原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寻找新的合作伙伴,在此情况下,则需要寻求解除合同的补救方式。

在许多情况下,合同的解除乃是法律允许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寻求的一种有效的补救方式。

此种方式常常与损害赔偿、实际履行方式相适应。

因为一方违约,可能是合同继续履行没有意义,或者继续履行会使其承受更大的损害。

因此,解除合同时最有效的方式,此时,法律赋予非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也是对其利益的保护。

同时,在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合同的解除并不免除违约方所应负的违约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所以,将合同解除作为违约补救的一种方式对待,允许非违约方做出选择,是十分必要的。

  虽然合同的解除可以成为一种违约补救方式,但合同的解除本身并不是违约责任形式,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中并没有包括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第107条中提及的“采取补救措施”也不包括合同解除。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胡康生主编法律出版社

  《合同法研究》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合同法》王卫国主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新合同法精解及实用指南》广东人民出版社

  《合同法》王建东主编浙江大学出版社

  《中国合同法教程》王传丽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篇五:

解除合同和追究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守约方依法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那么守约方如果要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应该解除合同还是追究违约责任呢笔者下面就这一问题进行简单的介绍。

  根据我国合同法,解除合同和追究违约责任,两者法律后果有所不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和要求赔偿损失,请求恢复原状包括请求返还原物,属物权请求权范畴,请求采取补救措和赔偿损失属债权请求权。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相关条款,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法则等。

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法则均属于债权请求权。

可见,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将可能具有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追究违约责任守约方可能具有的仅是债权请求权。

故,守约方应该选择解除合同还是追求违约责任,可以从以下方面思考:

  第一、违约方的经济状况。

如果违约方本身的经营状况已经很差,甚至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况,守约人就应该考虑到一旦选择了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即使赔偿请求等追究违约责任的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也有可能出现众多债权人仅能按比例实现债权甚至执行不能的情况,这时候判决实际上成了一纸空文,自身利益也可能难以获得保障;选择解除合同的方式,守约方则有权利请求违约方返还原物,获得原物的残值,虽然利益还是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但是毕竟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守约方除了有权要求返还原物之外,还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也就是此事不影响主张赔偿损失的请求。

当然,如果违约方的经济状况良好,那么就是衡量解除合同和违约责任将获得的利益孰轻孰重,下文述之。

  第二、解除合同与追究违约责任将获得的利益孰重孰轻。

解除合同的利益包括恢复原状(含返回原物)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则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违约责任形式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包括履行利益)、采取补救措施等。

守约方可以权衡解除合同与追究违约责任将获得的利益孰重孰轻,进行选择。

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按照法律规定,而违约责任可以按照约定,所以如果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得比较高明的话,一般追究违约责任获得的利益往往更大。

当然,交易除了考虑实际利益外,交易目的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所以在选择解除合同还是追究违约责任时,交易目的也是一个应该予以考虑的因素。

  篇六:

单方解除合同条件及生效

  单方解除合同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

双方解除又称协议解除,即当事人双方订立协议,意在消灭有效合同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在这种情形中,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消灭。

而单方解除则包括单方约定解除和单方法定解除。

单方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某种解除情形,当这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单方法定解除是指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当某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行使解除权,以达到消灭合同的目的。

关于单方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有较详细的规定。

  一、一般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五种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但须具备以下条件:

发生方有证明责任,证明不可抗力已发生;及时通知了对方;不可抗力并非发生在迟延履行时。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这种合同的解除要求发生在履行期届满之前,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这里强调的是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和非违约方必须作过催告,而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履行,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这项规定中迟延履行的债务,未必是主要债务,但违约的程度要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以上四项中1、2、4项要求已构成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非违约方不须经催告即可解除合同,而第3项则要求必须经过催告。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97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当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了合同解除权之后,也相应地获得了其他法律权利。

需注意的是因违约发生的解除权,非违约方一方面可以要求解除合

  同,另一方面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这里的违约责任仅指法定违约责任,并非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二、特别法定解除权在各有名合同中有较详尽、明确的规定。

为了便于区分,可以将特别法定解除权分为任意解除权和违约解除权。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违约事实的存在,当事人即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

而违约解除权则须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因此获得解除权。

  1、任意解除权规定在以下法律条文中。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的,在合同履行中,当这种信赖关系受到破坏时,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308条规定: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货运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围绕运送行为对承运人提出新的要求,以达到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目的。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单方解除合同。

  三个条文的共同点是合同的建立都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一方则要对因行使解除权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还在以下条文中规定,《合同法》第232条、第215条、第236条、第195条、第337条。

  2、关于违约解除权。

《合同法》第69条规定: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是我国《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

法律在给予先给付义务人不安抗辩权的同时,又对行使不安抗辩权作了严格的限制。

先给付义务一方应依据法律先中止履行,中止履行的同时,对后给付义务方所存在的《合同法》第68条所列的情形负证明责任。

只有当后给付义务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时,先给付义务方才能行使解除权。

也就是说,先给付义务人在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承担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这条规定赋予了权利人较宽松的法律环境。

《合同法》第203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

  或者解除合同。

贷款人对法律赋予的权利可以选择使用。

《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此时出租人解除的是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

第一个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亦应终止,承租人对次承租人(不知情的)负违约责任,承租人赚取的差价租金,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出租人。

《合同法》第233条规定: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这条规定的是出租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违反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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