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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某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呆账核销管理,及时处置资产损失,促进业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ⅩⅩ年修订版)》(财金[ⅩⅩ]28号)、本行《公司章程》、《基本财务规则》(民银发[ⅩⅩ]447号)以及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包括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垫款、贸易融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和股权投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是本行内部对损失款项的处理程序,指对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停止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纳入表外资产管理,本行继续保留追索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行呆账核销实行“分级管理、集中审批、属地核销、及时处置”的管理原则。

分级管理,指各分行、事业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呆账进行认定,总行相关部门、分行、事业部根据职责分工和权属分别行使审核职能。

集中审批,指呆账经各分行、事业部申报后,由总行资产监控部集中对呆账核销条件、程序等进行审核,并报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议。

审议后的呆账按照核销权限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属地核销,指账务核算机构对所核算呆账进行账务处理工作,将已核销呆账转入表外进行登记、核算和管理,会计与业务部门妥善保管相关档案。

同时将已核销资产清单报送总行资产监控部门,由总行资产监控部门进行台账登记。

及时处置,指及时核销所有已发生的呆账,真实反映资产质量状况。

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分行、事业部应当及时申报核销,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五条股东大会是本行呆账核销管理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年度呆账核销计划以及超计划核销呆账必须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以及行长根据授权批准核销计划内的呆账。

第六条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是全行呆账核销的审议机构,各有关部门在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的领导决策下进行呆账核销工作。

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行资产监控部,资产监控部负责提出年度呆账核销额度建议,对具体的呆账认定资料进行初审;各业务部门负责提供呆账认定和税务报批证明材料;法律合规部门负责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呆账核销条件,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并进行责任追究;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根据资产监控部提出的呆账核销额度编制年度呆账核销计划,并纳入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报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批准。

同时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牵头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呆账税前扣除事宜。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七条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一切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应认定为呆账进行核销: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经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本行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本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九)本行对借款人的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由于上述

(一)至(九)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一)本行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

(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十三)本行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十四)对于余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本行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五)对于余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或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本行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六)因案件导致的资产损失,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本行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七)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十八)其他确实无法收回、符合核销条件的债权。

第八条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应认定为呆账:

(一)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三)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五)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六)余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第九条本行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应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三)贷款逾期后,在本行法律合规部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对于有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本行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对于无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本行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三章呆账核销审批程序

第十条呆账核销必须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逐级申报和审核,集中审批。

第十一条呆账核销工作程序如下(具体参照附件:

《中国ⅩⅩ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工作操作流程》):

(一)申报阶段

1、对公贷款:

各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准备拟核销贷款材料(原件各机构自行保留待查),并将申请核销材料复印件连同拟核销贷款明细报送总行资产监控部门。

2、零售贷款和信用卡透支贷款:

总行零售银行部和信用卡中心将申请核销报告连同拟核销贷款明细报送总行资产监控部门。

(二)初审阶段

总行资产监控部门对各申报单位提交的呆账核销材料进行初审,同时报送总行稽核部门进行专项稽核。

(三)专项稽核阶段

总行稽核部门对各单位申报的拟核销贷款进行专项稽核,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于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同时对每笔申报的呆账是否符合核销条件出具最终稽核意见。

各申报单位应主动配合总行稽核部门的工作,按照申报要求提供专项稽核所需的相关档案及材料。

(四)报批阶段

总行资产监控部根据总行稽核部意见,对其认定符合呆账核销条件并同意核销的呆账贷款进行汇总和整理,并集中上报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进行表决和审批。

(五)账务处理阶段

总行资产监控部根据有权审批人的审批结果将准予核销的呆账贷款通知各申报单位,并由相应会计结算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工作。

(六)税务抵扣阶段

各申报单位应会同各级计划财务部门,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进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报批工作,防止贻误税前扣除时机。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应按照上述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对呆账进行初步判断。

符合呆账初步认定条件的,方可提交申请。

申报单位申报呆账核销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呆账核销申报表;

(二)呆账核销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债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

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本单位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债务人、担保人、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

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财产清算情况等;

(四)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要求的外部法律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提交的呆账核销相关材料如为复印件、电子版,应对复印件、电子版的真实性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七条第

(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七条第

(二)项的,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七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七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第七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七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七)符合第七条第(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

(八)符合第七条第(八)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本行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以及债务人还款凭证;

(九)符合第七条第(九)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本行法律合规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本行法律合规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符合第七条第(十)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

(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

(十一)符合第七条第(十一)项的,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

(一)至(十)项的相关证明;

(十二)符合第七条第(十二)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十三)符合第七条第(十三)项的,提交资产处置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十四)符合第七条第(十四)、(十五)项的,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五)符合第七条第(十六)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十六)符合第七条第(十七)项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核销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八条第

(一)项的,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八条第

(二)项的,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八条第(三)项的,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证明;

(四)符合第八条第(四)项的,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符合第八条第(五)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六)符合第八条第(六)项的,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第十五条核销助学贷款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九条第

(一)项的,提交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二)符合第九条第

(二)项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三)符合第九条第(三)项的,提交对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追索记录。

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应提供对债务人的追索记录,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的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情况的材料。

第十六条本行核销呆账应按本办法规定提供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法律证据。

但因职工安置等特殊原因,法院不能出具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本行可凭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行呆账核销报告及法律意见书进行核销。

法律意见书由本行法律合规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呆账核销报告和法律意见书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第十七条债务人在本行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本行诉讼并取得了法院无财产执行的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他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本行呆账核销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八条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了法院无财产执行的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本行可依据法院的裁定和本行呆账核销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

第十九条下列债权或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借款人或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本行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方式逃废或悬空的本行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本行债权;

(四)本行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债权或股权。

第四章呆账核销的权限

第二十条预算核准额度内的呆账核销,按以下授权执行:

(一)单一客户本金余额在5,000万元以下(即呆账本金余额≤5,000万元),董事会授权总行行长审批。

(二)单一客户本金余额在5,000万元以上(即呆账本金余额>5,000万元),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对超出预算核准额度的项目,应逐笔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五章呆账核销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呆账核销由账务核算机构的会计结算部门根据《呆账核销决议通知书》和经核实的呆账核销明细表进行账务处理。

核销呆账时,会计结算部门首先应确认待核销的呆账已全额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然后应按照原币种将待核销呆账的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一并予以冲减。

第二十三条已核销呆账的本金和欠息应在账务核算机构进行表外登记和核算。

第二十四条本行对已经核销的呆账,仍保留追索权。

呆账核销后又有收回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账务核算机构会计结算部门。

以现金方式收回的,会计结算部门应首先按照收回的金额将已核销的资产及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表内,然后以现金冲减已核销资产的账面余额;再将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以取得非现金资产方式收回的,会计结算部门应首先按照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将已核销的资产及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表内,然后以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并冲减已核销资产的账面余额,再将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并抵减当期的资产减值损失,取得的抵债资产发生减值的,应按照抵债资产的相关管理办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收回现金金额或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债权本金的,应确认为利息收入。

同时,对相应表外会计科目进行调整。

第六章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行实行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

每核销一笔呆账,必须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

呆账核销应根据稽核部门的稽核意见,区分责任性质,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并进行责任追究。

凡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呆账,其责任人的责任可以豁免;凡由于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主观原因而产生的呆账,应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按照《中国ⅩⅩ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分条例(试行)》对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呆账责任人不落实而予核销的,应当追究批准核销呆账的负责人的责任。

呆账核销工作中,凡是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或弄虚作假申报核销的,或者应当核销的呆账由于有关经办人、负责人隐瞒不报、长期挂账造成资产质量虚假而引发不良后果的,应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按照《中国ⅩⅩ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分条例(试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虚假核销造成损失的,对负责人给予撤职或降级(含)以上处分,并严肃处理有责任的经办人员。

总行稽核部门按照呆账发生和呆账核销审批的有关情况建立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以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呆账核销是本行的重要商业秘密,各级行、各部门必须作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本行呆账核销的有关情况。

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内外勾结,向债务人表示放弃呆账债权的,对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行对已核销呆账按“账销案存权在”原则处理,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并按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

台账、档案管理责任部门为业务部门,核算管理责任部门为核算机构会计结算部门。

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本行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对已核销的呆账仍在表外计息,对本金及欠息等继续催收。

第二十八条已核销的呆账又有收回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中国ⅩⅩ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工作操作流程

  附件:

  中国ⅩⅩ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工作操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呆账核销管理工作,明确呆账核销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操作流程,根据《中国ⅩⅩ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ⅩⅩ年修订版),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本《操作流程》适用于全行各类授信业务,包括对公、同业、零售、信用卡透支。

第二章呆账核销额度年度计划的确定与调整

第三条呆账核销额度年度计划的确定。

(一)各分行、事业部/行业部:

于每年12月向总行资产监控部门上报下一年度呆账核销计划。

(二)总行资产监控部:

汇总各分行、事业部/行业部呆账核销计划,根据全年不良资产控制目标,确定全行呆账核销额度,报主管行领导批准。

(三)总行计划财务部:

对总行资产监控部提交的全行呆账核销额度进行审核,编制年度呆账核销计划,纳入全行年度财务预算草案。

(四)年度财务预算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全年按呆账核销计划进行呆账核销工作。

第四条呆账核销额度年度计划的调整。

(一)各分行、事业部/行业部:

向总行资产监控部门上报本单位呆账核销额度调整说明。

(二)总行资产监控部:

审查各分行、事业部/行业部上报的呆账核销额度年度计划调整的合理性,根据全年不良资产控制计划,确定呆账核销年度计划调整额度,会签总行计划财务部门,报经行领导批准后,报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呆账核销的操作流程

第五条呆账核销的申报。

(一)各分行、事业部/行业部作为申报单位,负责本单位所管理各类授信业务的呆账核销申报工作。

呆账核销申报表格式附后。

(二)对公贷款:

各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准备拟核销贷款材料,将申请核销材料复印件及拟核销贷款明细直接报送总行资产监控部。

(三)零售贷款和信用卡透支贷款:

由总行零售银行部和信用卡中心汇总全行拟核销贷款明细,连同核销申请报告报送总行资产监控部。

第六条呆账核销的初审和专项稽核。

(一)总行资产监控部门对各申报单位提交的呆账核销材料进行初审,提交总行稽核部门进行专项稽核。

(二)总行稽核部门对各单位申报的拟核销贷款进行专项稽核,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于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同时对申报的每笔呆账是否符合核销条件出具最终稽核意见。

(三)各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总行资产监控和稽核部门的初审与专项稽核工作,按照要求提供所需的档案及材料。

第七条呆账核销的报批。

(一)总行资产监控部门根据总行稽核部门意见,对其认定符合呆账核销条件并同意核销的呆账进行汇总、整理,上报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进行表决和审批。

(二)预算核准额度内的呆账核销,单一客户本金余额在5,000万元以上(即呆账本金余额>5,000万元)的,经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批。

(三)超出预算核准额度的项目,逐笔报股东大会审批。

(四)总行资产监控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向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提交呆账核销报告、责任认定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总行资产监控部门根据有权审批人的审批结果,制作《中国ⅩⅩ银行呆账核销决议通知书》(格式附后),发送各申报单位。

第八条呆账核销的账务处理。

(一)分行(事业部/行业部)核算呆账贷款核销的账务处理

1、核销前账务核实:

各申报单位收到《中国ⅩⅩ银行呆账核销决议通知书》后,在核销账务处理前,申报单位业务经办部门和会计结算部负责对批准核销贷款的本金、欠息、减值准备等数据逐笔进行核实,各级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对批准贷款的减值准备数据逐笔进行复  核。

相关部门对经核实的呆账贷款核销明细表予以签章确认。

2、账务处理:

申报单位会计结算部门根据《中国ⅩⅩ银行呆账核销决议通知书》和经核实的呆账贷款核销明细表进行账务处理工作,并将账务处理回执(格式附后)反馈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总行资产监控部)和总行计划财务部。

(二)总行本级核算呆账贷款核销的账务处理

1、核销前账务核实:

总行资产监控部将《中国ⅩⅩ银行呆账核销决议通知书》书面通知总行投资银行部,总行投资银行部和会计结算部对批准核销贷款的本金、欠息、减值准备等数据进行逐笔核实,总行计划财务部对减值准备数据逐笔进行复核。

相关部门对经核实的呆账贷款核销明细表予以签盖确认。

2、账务处理:

总行会计结算部根据《中国ⅩⅩ银行呆账核销决议通知书》和经核实的呆账贷款核销明细表进行账务处理工作,并将账务处理回执(格式附后)反馈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总行资产监控部)和总行计划财务部。

第九条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报批。

(一)各申报单位应会同各级计划财务部门,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进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报批工作,防止贻误税前扣除时机。

报批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时,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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