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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手册

 

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手册(正文)

 

第一部分  城乡划分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的《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简称《规定》),统一开展城乡划分,建立《城乡地域库》,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城乡划分的实施范围、原则和方法

(一)实施范围

本《规定》中的城区、镇区、乡村在以下范围实施划分:

1.城区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内实施划分;

2.镇区在城区以外的镇及其他有关的乡级区域实施划分;

3.乡村在城区和镇区以外的地域划定。

(二)划分原则

1.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行政区划为划分基础。

2.以民政部门确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辖区及类似村级地域为划分对象。

3.以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与周边区域的连接状况为划分依据。

(三)划分方法

城乡划分采用城乡属性判断法进行划分,即先根据实际建设判断村级单位的城乡属性,再根据村级单位所在的统计区域和城乡属性,综合判断出村级单位的城乡类别。

二、城乡分类与代码

根据《规定》,统计上划分城乡的类别分为:

100   城镇

110     城区

111       主城区

112       城乡结合区

120     镇区

121       镇中心区

122       镇乡结合区

123       特殊区域

200   乡村

210     乡中心区

220     村庄

三、城乡属性

城乡属性是划分城乡的重要标识和依据,它是根据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与周边区域的连接状况而设定。

城乡属性分乡级属性和村级属性两种。

(一)乡级属性

乡级属性是判断城区、镇区的主要依据。

乡级属性共分为以下三种:

1.县级政府驻地,是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级区域。

2.连接的乡级区域,是指当县级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辖区内的乡级驻地时,则该乡级区域为连接的乡级区域。

3.其他乡级区域,是指除县级政府驻地、连接的乡级区域以外的乡级区域。

(二)村级属性

村级属性是对村、居委会判断城乡的主要依据。

村级属性共分为以下九种:

1.乡级政府驻地,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类似乡级单位管理机构所在地的村级地域。

2.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乡级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辖区内的村级地域,且被连接的村级地域没有农业用地,则该村级地域为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3.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乡级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辖区内的村级驻地,且被连接的村级地域保留农业用地,则该村级地域为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4.与其他区、市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村级单位与外区域的市辖区、不设区市政府驻地、街道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且连接的村级地域没有农业用地,则该村级单位的地域为与其他区、市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5.与其他区、市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村级单位与外区域的市辖区、不设区市政府驻地或街道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且连接的村级地域保留农业用地,则该村级单位的地域为与其他区、市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6.与其他镇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村级单位与外区域非城区的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且连接的村级地域没有农业用地,则该村级单位的地域为与其他镇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7.与其他镇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村级单位与外区域非城区的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且连接的村级单位保留农业用地,则该村级单位的地域为与其他镇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8.特殊地域,是指常住人口超过3000人,且不属于乡级政府驻地、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的下列区域:

●独立的工矿区;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区域;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区域;

●从事非农产业人员达到70%的类似村委会。

9.其他村级地域,是指除上述地域以外的其他村级地域。

四、城乡划分的有关概念和解释

(一)县级、乡级、村级

1.县级

县级,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和县。

县级驻地,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2.乡级

乡级单位,指乡、镇、街道及类似乡级单位。

乡级驻地,指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驻地;类似乡级单位的管理机构所在地。

乡级区域,指乡、镇、街道所辖区域,以及类似乡级单位所辖区域。

类似乡级单位是指有自己的管辖区域,且与乡级政府具有类似管理职能的单位,如开发区、农场等。

3.村级

村级单位,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类似村级单位。

村级驻地,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以及类似村级单位的管理机构所在地。

村级地域,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以及类似村级单位所辖的地域。

类似村级单位包括类似居委会和类似村委会。

●类似居委会指以非农产业活动为主的社区,如工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高校园区、科研机构园区等社区。

●类似村委会指以农业活动为主的生活区,如农、林、牧、渔场及其他以农业活动为主的生活区。

(二)实际建设

1.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是指行政办公设施、商业金融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和福利设施、教育科研设施、文物古迹设施、其他公共设施。

2.居住设施

居住设施是指居民住宅、小区服务设施、道路用地、绿地等。

3.其他设施

其他设施是指工业设施、仓储设施、交通设施、道路广场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不含地下设施)、特殊设施、其他未包括的设施等。

单纯的水、电、气、排污设施,以及铁路轨道、公路、农村道路和水库设施等不作为判断连接的依据。

(三)连接

连接是指两个区域间可观察到的实际建设的连接,中间没有被非建设用地所隔开。

1.连接的要素

(1)驻地,连接指两个区域的驻地的各种建设设施相连。

包括乡级驻地与乡级驻地连接;乡级驻地与村级驻地连接;村级驻地与村级驻地连接。

(2)设施,连接指可观察到的已建成或在建的各种设施相连。

(3)建设用地,除采用实际建设判别连接外,还可采用建设用地判别连接。

2.判别连接的方法

(1)设施判别法,即采用可观察到的实际建设的设施判断连接。

(2)用地判别法,即直接采用建设用地判别连接。

3.连接的方式

(1)普通连接

当两个区域的实际建设相连接,中间没用被非建设用地隔开,或两个区域的建设用地相连接,则为普通连接。

(2)障碍连接

当实际建设被以下障碍隔开,视为障碍连接:

●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且未进行农业生产活动;

●城建规划中的绿地;

●横穿的铁路、公路(不含封闭的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

●设有行人、车辆通行设施的横穿的高速公路和封闭铁路;

●建有桥梁的河流;

●用于排灌、引水、排水的沟渠;

●废弃的矿井和工地,挖泥砂、采石遗留的坑地;

●村(居)民生活区内不易建住宅的水坑、洼地、菜园等;

(3)带状连接

当两个区域通过一条公路相连,且公路两旁或一旁并排建有相连的各种设施,则视为带状连接。

(4)空隙连接

当两个设施间出现“空隙”,空隙面积不大于最大设施的占地面积,且“空隙”为非农业用地时,则视为空隙连接。

(四)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和农用地

1.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2.非建设用地

非建设用地指农业用地和未利用地。

包括:

● 耕地:

水田、浇灌地、旱地;

● 园地:

果园、茶园、其他园地;

● 林地:

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

● 草地:

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

● 水域用地:

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沿海滩涂、内陆滩涂、沟渠、冰川及永久积雪;

● 其他土地:

设施农用地、田坎、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3.农用地

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附件1:

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一览表

附件2: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照表

附件1:

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一览表

一、公共设施

(一)办公设施

1.中国共产党、人大、人民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办公设施;

2.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社会团体办公设施;

3.企事业管理机构办公设施;

4.写字楼等商务办公设施。

(二)商业金融设施

1.零售业设施:

各类购物中心、综合商厦、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店、专卖店、便利店、菜市场等设施;

2.贸易商务设施:

各类批发公司、进出口公司、贸易公司、技工贸公司、咨询公司、商务中心、商务会馆、会展中心等设施;

3.金融设施:

各类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保险公司等设施;

4.住宿设施:

各种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设施;

5.餐饮设施:

酒楼、饭庄、饭馆、快餐店、酒吧、茶馆等设施;

6.服务设施:

各类照相馆、美容美发店、浴室、洗浴中心、洗染店、殡仪馆、各种修理店;

7.批发市场设施:

各种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批发市场等设施。

(三)文化娱乐设施

1.新闻通讯设施:

各种通讯社、报社、出版社等设施;

2.文化艺术设施:

各类文化公司、文艺团体、演出团体等设施;

3.广播电视电影设施:

各类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差转台、电影摄制基地、录音棚(室)、音像制作室等设施;

4.文化展览设施:

各类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

5.文化演出设施:

各种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馆;

6.娱乐设施:

各种歌厅、舞厅、游艺厅、游乐场、网吧;

7.其他文化设施:

各类文化馆、青少年宫、老年活动站等设施。

(四)体育设施

1.室内体育设施:

各种综合体育馆、游泳馆、球类馆、保龄球馆、台球馆、棋牌室等设施;

2.室外体育设施:

各种体育场、足球场、篮球场、溜冰场、赛马场、高尔夫球场、赛车场、射击场等设施;

3.各类体育训练基地等设施。

(五)医疗和福利设施

1.医院设施:

各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社区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等设施;

2.其他卫生设施: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站、检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设施;

3.福利设施:

各类福利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干休所、收容遣送站、军供站、救助机构、慈善机构、赈灾机构等设施。

(六)教育科研设施

1.大专院校设施:

各级各类大学、院校、专科学校、研究院等教育设施;

2.中等教育设施:

各级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等教育设施;

3.党政及业余教育设施:

各级各类党校、行政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电视大学、业余大学、职业培训中心等设施;

4.其他教育设施:

各级各类聋、哑、盲人学校、工读学校等设施;

5.科研和专业技术设施:

各级各类科学研究所(院)、勘察设计院、观察检测机构、科技信息文献机构、科技咨询机构等设施。

(七)文物古迹设施: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物、革命遗址等等设施。

(八)其他公共设施

1.绿地设施:

城市绿地、园林、街心花园、街头绿地等设施;

2.公园设施:

城市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海洋公园、水族馆等设施;

3.宗教设施:

各级各类寺庙、教堂等设施。

二、居住设施

(一)居民住宅:

城市、乡镇的底层、多层、中层、高层住宅,简陋住宅以及与各种设施混合的住宅。

(二)社区服务设施:

居住社区及社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

包括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便利店、小卖铺、服务站、储蓄所、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等。

(三)社区道路设施:

居住社区及社区级以下的社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设施。

(四)社区绿地设施:

居住社区及社区级以下的小游乐场地及绿地设施。

三、其他设施

(一)工业设施

1.一类工业设施:

电子、服装、文化用品、工艺品等工业设施;

2.二类工业设施:

食品、医药、纺织等工业设施;

3.三类工业设施:

采掘、冶金、机械、化工、造纸、建材等工业设施。

(二)仓储设施

1.普通仓储设施: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一般货物仓储设施;

2.危险品仓储设施: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储设施;

3.露天堆放货物的场地等设施。

(三)交通设施

1.铁路设施:

铁路站场及其他铁路设施(单纯的轨道设施除外)

2.交通设施:

高速公路和各类等级公路设施(单一的高速公路和等级公路除外),以及客运站、货运公司、车场、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设施;

3.公共交通设施: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城铁、地铁(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车站等设施,以及轮渡设施;

4.管道运输设施:

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地面运输设施;

5.港口设施:

海洋和内河运输的港口、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设施;

6.机场设施:

各类机场飞行区、航运区等设施。

(四)市政公用设施

1.供应设施: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房屋及设备设施(不含管线设施);

2.电信邮政设施:

电话局、电信局、邮政局等设施(不含通讯架线设施);

3.环境卫生设施:

雨水、污水处理设施(不含地下设施)以及垃圾粪便处理设施;

4.施工和维修设施: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

5.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殡葬、消防、防洪等设施。

(五)广场、停车场设施

1.广场设施:

交通广场设施、游乐休闲广场设施;

2.停车场设施:

公共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设施,非机动车停车场设施。

(六)特殊设施

1.军事设施:

军事机关、军营、训练场、试验场、机场、港口、码头、仓库设施,以及通信、卫生、侦察、导航、观测等设施;

2.管教设施: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等设施;

3.外事设施: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生活设施。

附件2: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照表(GB/T21010-2007)

附录A(规范性附录)

三大类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二级类

类别编码

类别名称

类别编码

类别名称

农用地

01

耕地

011

水田

012

水浇地

013

旱地

02

园地

021

果园

022

茶园

023

其他园地

03

林地

031

有林地

032

灌木林地

033

其他林地

04

草地

041

天然牧草地

042

人工牧草地

10

交通用地

104

农村道路

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14

坑塘水面

117

沟渠

12

其他土地

122

设施农用地

123

田坎

建设用地

05

商服用地

051

批发零售用地

052

住宿餐饮用地

053

商务金融用地

054

其他商服用地

06

工矿仓储用地

061

工业用地

062

采矿用地

063

仓储用地

07

住宅用地

071

城镇住宅用地

072

农村宅基地

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081

机关团体用地

082

新闻出版用地

083

科教用地

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084

医卫慈善用地

085

文体娱乐用地

086

公共设施用地

087

公园与绿地

088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09

 

特殊用地

 

091

军事设施用地

092

使领馆用地

093

监教场所用地

094

宗教用地

095

殡葬用地

10

交通运输用地

101

铁路用地

102

公路用地

103

街巷用地

105

机场用地

106

港口码头用地

107

管道运输用地

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13

水库水面

118

水工建筑物用地

12

其他用地

121

空闲地

04

草地

043

其他草地

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11

河流水面

112

湖泊水面

115

沿海滩涂

116

内陆滩涂

119

冰川及永久积雪

12

其他土地

124

盐碱地

125

沼泽地

126

沙地

127

裸地

第二部分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为规范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建立各项普查、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统一使用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特制定本规则。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结构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分为两段17位,其代码结构为: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1314151617

统计用区划代码              城乡划分代码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

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12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

第1~2位,为省级代码;

第3~4 位,为地级代码;

第5~6位,为县级代码;

第7~9位,为乡级代码;

第10~12位,为村级代码。

(二)城乡划分代码

城乡划分代码由13~17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

第13~14位,为城乡属性代码;

第15~17位,为城乡分类代码。

二、统计用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一)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编码方法

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由1~6位代码组成。

在统计工作中,各级统计部门不编制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

(二)县以下区划代码编码方法

县以下区划代码由7~12位代码组成,包括乡级代码和村级代码两部分。

1.乡级代码编码方法

凡民政部门确认的街道、镇、乡,按照国家标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2003)编制,其乡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开发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乡级单位,乡级代码为400~599。

具体编码如下:

    ● 001~099 表示街道;

    ● 100~199 表示镇;

    ● 200~399 表示乡;

● 400~599表示类似乡级单位。

    2.村级代码编码方法

凡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园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400~599(498、598除外)。

具体编码如下:

    ● 001~199 表示居民委员会;

● 200~399 表示村民委员会;

● 400~499 表示类似居民委员会(不含498代码);

● 500~599 表示类似村民委员会(不含598代码)。

3.特殊情况的编码方法

(1)虚拟村级单位

当乡级单位下未设(或未明确)村级单位时,则在该乡级单位下虚拟一个村级单位,其编码方法为:

在街道、镇以及类似乡级单位的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工矿区、高校园区、科研机构园区等区域下,虚拟村级单位的代码为498,名称为“××虚拟社区”;

在乡以及类似乡级单位的农、林、牧、渔场和其他农业活动区域下,虚拟村级单位的代码为598,名称为“××虚拟生活区”。

(2)县直辖村级单位

县级单位直辖村级单位,其乡级代码统一编为198,在198代码下,再对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进行编码。

(3)乡直管村民小组

乡级单位直接管辖的村民小组,其村级代码编制为398 。

(三)统计用区划代码编制要求。

1.统计用区划代码基本长度为12位,省、地、县、乡四级代码不足12位用0补足。

2.县以下区划代码的各个码段按照由小到大的顺序编制。

因区划变动调整,代码取消不再重复使用。

3.民政部门确认的乡、村两级单位,代码分别在001~399区间编制,名称统一采用民政部门确认的正式名称。

4.类似乡级单位为民政部门未确认的乡级单位,名称按实际名称填写。

5.类似居民委员会和类似村民委员会为民政部门未确认的村级单位,如果实际名称不含居委会、村委会、家委会、生产队、连队、队、管理区、牧委会、嘎查等字样,则在类似居民委员会的实际名称后添加“社区”;在类似村民委员会的实际名称后添加“生活区”。

6.统计用区划代码的区划名称采用标准汉字、汉字数字(如一、二、三等)和全角单括号进行书写,其他字母、数字、标点、字符及空格均为错误。

汉字书写不得使用繁体字,简化字应按国家颁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

三、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一)城乡属性代码编码方法

城乡属性代码由第13、14位代码组成。

其中:

第13位表示乡级属性,第14位表示村级属性。

1.城乡属性代码编制原则

(1)城乡属性代码在乡、村两级单位上编制。

(2)乡级单位对应的第13位按照乡级属性编码方法编制,第14位编0。

(3)村级单位对应的第13位为所属乡级单位的乡级属性代码,第14位按照村级属性编码方法编制。

2.乡级属性编码方法

乡级属性代码表示街道、镇、乡以及类似乡级单位的乡级属性。

乡级属性代码用1~3数字表示:

1表示:

县级政府驻地

2表示:

连接的乡级区域

3表示:

其他乡级区域

    3.村级属性编码方法

村级属性代码表示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以及类似村级单位的村级属性。

村级属性代码用1~9数字表示:

1表示:

乡级政府驻地

2表示:

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3表示:

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4表示:

与其他区、市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5表示:

与其他区、市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6表示:

与其他镇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7表示:

与其他镇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8表示:

特殊地域

9表示:

其他村级地域

乡级属性和村级属性的相关解释,参见《城乡划分实施办法》。

4.城乡属性代码的有关说明

(1)特殊地域

在城乡属性代码中,特殊地域仅指以下两种情况:

●在类似居委会中,常住人口达到或超过3000人的开发区、工矿区、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等居民生活区域。

●在类似村委会中,常住人口达到或超过3000人,且非农产业从业人员达到70%的农、林、牧、渔场及其他以农业活动为主的区域。

当类似居委会、类似村委会不满足上述要求,也不满足代码1~7的编制要求时,村级属性一律编9。

(2)农、林、牧、渔场

农、林、牧、渔场场部的村级属性代码一律编1,与场部连接的下属生产单位,村级属性代码编2或3,与场部不连接的下属生产单位,村级属性代码编9。

当常住人口达到3000人,非农产业从业人员达到70%时,不连接的下属生产单位的村级属性代码编8。

(3)只有一个村级单位的村级属性

凡乡级单位下只有一个村级单位,无论是实际存在还是虚拟的,其对应的村级属性代码一律编1。

(4)不连接的居民委员会

当居民委员会与政府驻地不连接时,如果有农业用地,村级属性代码编9;如果没有农业用地(或没有明确的地域),村级属性代码编8。

(二)城乡分类代码编码方法

1.城乡分类代码结构

城乡分类代码由第15~17位代码组成。

第15位为“1”,表示城镇;第15位为“2”,表示乡村。

具体编码为:

111表示:

主城区

112表示:

城乡结合区

121表示:

镇中心区

122表示:

镇乡结合区

123表示:

特殊区域

210表示:

乡中心区

220表示:

村庄

2.城乡分类代码编制原则

在划分城乡时,各地统计部门不直接编制城乡分类代码,而是通过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转换生成城乡分类代码。

  

附:

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代码编码方法

附:

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代码编码方法

为满足各地对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汇总、分类的需要,现提出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代码编码方法,供各地参考使用。

一、代码结构

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代码为4位代码,与统计用区划代码对应编制。

其结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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