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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制度

监理人员职业道德与工作纪律

1、职业道德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坚持公正的立场,公平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

(9)坚持科学的态度和事实求是的原则。

(10)不损害他人名誉。

(11)不泄露所监理项目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12)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工作纪律

(1)严禁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国家强制性标准。

(2)严禁与委托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3)严禁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4)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不得同意施工。

(5)严禁吃拿卡要。

(6)不得向被监理单位推销与自己有关的各类建筑材料。

(7)不得要求被监理单位将业务分包给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分包商。

(8)不得在被监理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中兼职。

(9)未经委托人同意和监理部安排,不得参加由供货方主办的设备及建筑材料采购活动。

(10)不得接受被监理单位的馈赠、宴请、旅游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不得借用被监理单位的机动车辆和通讯工具为个人谋取便利。

(12)严禁工作时间擅离职守。

(13)严禁工作时间酗酒,损害监理形象。

(14)未经监理部组织,工作期间不准看电视。

(15)工作期间不准在网络上聊天、进行娱乐活动。

 

收(发)文登记制度

1、收(发)文包括项目监理部与发包人、设计单位、承包人、公司、质量监督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来往的所有文件、图纸、信函等。

2、收(发)文件量较小时,所有被联系单位文件来往情况合并登记。

收(发)文件量较大时,被联系单位文件来往情况分开登记。

3、收(发)文登记表采用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样式(发包人有要求按其要求)。

4、收(发)文日期均应登记实际收到(或发出)的日期,年月日齐全。

“收文人签字”栏应由收文人本人签名。

5、收发文登记工作由资料员或总监指定监理人员负责。

 

旁站监理制度

1、监理人员应将要旁站的工程施工部位和工序提前通知施工单位,并要求施工单位在该工序或部位施工前,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员。

2、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旁站监理人员学习旁站监理要点,旁站监理人员无权更改、增减旁站监理的工序或部位。

3、监理人员接到施工单位的通知后,按时到达施工现场实施旁站监理,不得迟到、早退或离岗。

4、旁站监理过程中,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填写《旁站监理值班记录》,真实反映实际,不得弄虚作假。

5、旁站监理任务结束后,旁站监理人员应要求承包人代表在《旁站监理值班记录》签名确认。

 

施工图纸审核及签发制度

1、图纸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

2、首先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预核,预核内容包括:

(1)施工图纸是否经设计单位正式签署。

(2)图纸与说明书是否齐全。

(3)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4)各类图纸间、各专业图纸之间、平面图与剖面图之间、各剖面图之间有无矛盾,几何尺寸、平面位臵、标高等是否一致,标注是否清楚、齐全,是否有误。

(5)图纸与设计说明、技术要求是否一致。

(6)地下构筑物、障碍物、管线是否探明并标准清楚。

(7)施工图中的各种技术要求是否切实可行。

3、监理工程师预核意见填写《施工设计图纸核查意见单》,报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核查施工图纸,如核查发现问题,签发《施工设计图纸核查意见单》报发包人联系设计单位进行修正,直至确认无误,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施工设计图纸签发表》,图纸分发给施工单位。

如核查未发现问题,由总监理工程师直接签发《施工设计图纸签发表》,图纸分发给施工单位。

 

施工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合同或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向监理部提交《施工技术方案申报表》,后附施工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专项施工方案等),施工技术文件必须签字、盖章齐全。

2、监理部在合同或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技术文件的审核工作。

(1)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内容

1)施工单位所选的施工设备的类型、性能、数量等,能否满足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要求。

2)拟采用的施工方法、施工方案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对质量有无保证。

3)各施工工序之间是否平衡,会不会因工序的不平衡而出现窝工。

4)质量控制点的设臵是否正确,其检验方法、检验频率、检验标准是否符合施工合同技术文件要求。

5)计量方法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

6)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7)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2)施工进度计划审核内容

1)施工进度计划是否满足合同工期和阶段性目标的要求。

2)各工作项目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有无漏项,工作项目的持续时间、资源需求等基本数据是否准确。

3)关键路线的选择是否正确。

4)人力、材料和施工设备等资源配臵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是否协调。

5)交叉作业在时间上、空间上是否衔接有序。

6)施工强度与施工环境是否相适应。

3、审核意见填入《批复表》中,退还施工单位修改,直至满足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由监理工程师审批。

 

施工测量复核制度

1、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进行复核,对复核成果进行核验,核验时间为3-5天。

并对施工单位提交《施工测量成果报验单》及复核成果进行签认。

2、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批施工单位制订的施工控制网和原始地形图施测方案,5天内完成审批。

并对施工单位的施测过程进行监督,监督方式采取单独抽测或与施工单位联合测量,对施工单位提交《施工测量成果报验单》及测量成果进行签认。

单独抽测时间为1天,联合测量时间为3天。

3、工序或单元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放样进行核验,核验收时间为2天。

并对施工单位师提交《施工放样报验单》及放样成果进行签认。

4、工程计量中,监理工程师应进行计量测量,计量测量时间为5天。

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测量成果报验单》及测量成果进行签认。

5、对于有沉降观测要求的工程,监理工程师每5天对施工单位的测量成果进行复核,确认其稳定性。

 

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

1、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进行进场报验,并提交质量证明资料(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技术说明书等)。

2、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报验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材料,按照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约定或验收标准规定的比例采取见证取样或平行检验方式进行检验。

3、监理工程师对经检验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及时签认报验材料,批准进场使用。

4、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进入工地和投入使用,已进场的不合格材料应坚决指令施工单位清离施工现场。

 

平行检测和见证取样制度

1、工程开工前,监理部明确平行检测和见证取样的项目,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2、根据平行检测和见证取样的项目和要求,配备仪器和设备,指定人员从事平行检测和见证取样,并明确其工作内容和岗位责任。

3、监理工程师每月制订平行检测和见证取样工作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4、监理人员督促施工单位报送见证取样试验结果,当平行检测、见证取样结果不合格时,监理人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暂停工序施工或返修处理;经进一步核查或处理后,重新按照规定进行检验、验收,直到合格为止,以确保工程质量。

5、平行检测、见证取样结果无论合格与否,均需保留真实的记录资料,统一归档管理。

6、当平行检测和见证取样过程中发现试验结果多次不合格或施工质量控制不力时,监理工程师应报请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督促施工单位制订措施进行整改。

7、每月对平行检测和见证取样监理工作进行统计和分析,深究工作不足,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在下月的工作中不断完善,以确保平行检测和见证取样工作的有效性。

8、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和功能的检验项目,监理部组织专业监理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制定详细的检验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工程质量抽检制度

1、单元工程每道工序完工后,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填写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及自检资料,向监理工程师报验,监理工程师在24小时内到现场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检,填写抽检记录。

2、单元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填写《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及自检资料,向监理工程师报验,监理工程师在24小时内到现场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检,填写抽检记录。

3、工序或单元工程质量经抽检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应在12小时内完成质量评定及签证,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未经签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如抽检不合格,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施工单位进行返工或修整处理,自检合格后,监理工程师重新抽检。

 

混凝土工程质量检验工作制度

1、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1天,承包人应按设计要求,完成拟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监理部审核。

2、进场材料试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方可使用。

3、混凝土浇筑必须在完成基础面或混凝土施工缝、模板、钢筋、止水、伸缩缝的质量评定后方可进行。

4、混凝土在浇筑过程中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检查混凝土拌合料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规格、用量及配合比;

2)检查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塌落度;

3)在每一个工作班内,当混凝土配合比由于受外界影响有变动时,及时检查;

4)随时抽查混凝土搅拌时间;

5)检查混凝土入仓、平仓分层、振捣、铺料间歇时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混凝土浇筑项目拆模后,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做任何表面处理。

6、混凝土工程质量评定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规定进行评定。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先行自检,自评合格后连同评定资料报监理工程师。

2、监理工程师应在12小时内到现场进行抽检,施工单位质检人员配合检查。

3、监理工程师抽检合格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经有时)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质量缺陷备案制度

1、质量缺陷判定的依据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2)水利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3)施工合同文件。

2、质量缺陷的判定原则

质量缺陷是指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规定,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以下质量问题属于质量缺陷

(1)发生在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安装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中,处理所需物资、器材及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2)发生在土石方工程或混凝土薄壁工程中,处理所需物资、器材及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寿命。

3、质量缺陷的判定

(1)了解和检查

对有缺陷的工程部位进行现场情况、施工过程、施工设备和全部基础资料的了解和检查,主要包括调查、检查质量试验检测报告、施工日志、施工工艺流程、施工机械情况以及气候情况等。

(2)检查与试验

检测该缺陷工程的有关技术指标,以便准确找出产生缺陷的原因。

检测和试验的结果作为确定缺陷性质的主要依据。

(3)专门调研

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或专题调查组,提出检测方案,对所得的这一系列参考依据的指标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找出产生缺陷的原因,确定缺陷的性质。

4、质量缺陷的备案

(1)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应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执行。

当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处理。

处理后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理人员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2)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3)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部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各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质量缺陷备案资料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

 

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

1、监理工程师应在10天内对已完工程项目及时进行工程计量,并对计量结果进行签认。

2、工程计量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承包人所申请计量项目必须为合同规定范围内准予计量的项目。

(2)承包人所申请计量项必须为已完工项目,施工资料齐全、真实,单元工程验收符合合同要求。

3、工程计量的程序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第6.4.2条第三款之规定。

4、当承包人完成了每个计价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与其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总体量测,核实该项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

5、总监负责组织监理工程师,按施工合同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第6.4.3条至第6.4.12条的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查和核实,核实无误后,由总监签发付款证书。

 

总监理工程师巡视制度

1、总监理工程师每周一次对工程项目的施工情况进行巡视。

2、巡视检查主要熟悉工程施工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听取监理工程师的汇报,听取发包人、承包人对监理工作的意见。

检查项目监理人员到岗情况及其它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存在问题及时纠正。

3、巡视结束,按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巡视记录”(发包人有要求按其要求),对所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作详细记载并归档。

 

工地会议制度

1、工地会议形式

工地会议可根据会议召开的时间、内容及参加人员的不同,分为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监理专题会议。

2、工地会议组织

(1)第一次工地会议

在合同项目开工令下达之前召开,会议由总监主持或者与发包人联合主持。

会议内容包括:

1)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

2)介绍各方负责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和授权内容,沟通相关信息。

3)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4)有关各方会前约定的其他事项。

(2)监理例会

每周一召开监理例会,会议由总监或总监委托其他监理人员主持。

会议内容包括:

1)通报工程进展情况。

2)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

3)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

4)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

5)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

(3)监理专题会议

根据工程施工监理需要适时的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或总监委托其他监理人员主持,会议主要目的是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涉及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工程变更、索赔、争议等方面的专门问题。

3、会议纪要整理

(1)所有会议均应有会议记录、会议签到表并形成会议纪要。

(2)会议记录应注明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记录整理人、会议的主要议程、会议议定的主要事项及责任人、完成期限等。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由监理部主持召开的会议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

(4)会议结束,应及时在监理日志中登记,并简要记录会议内容等。

 

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质量事故的划分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主要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事故的划分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1999年第9号)执行。

2、质量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发现)后,总监理工程师立即向施工单位下达停工通知。

一般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并抄报水利部,特大质量事故逐级向水利部和有关单位报告。

发生质量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报告;发生(发现)较大、重大和特大工程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48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突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小时内电话报告。

事故发生(发现)后,监理部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检查自身的监理工作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积极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3、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中,监理部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1999年第9号)积极参与或配合事故调查组的相关工作。

4、工程处理

工程处理方案的制定与实施,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1999年第9号)执行。

工程处理过程中,监理部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处理方案实施。

5、质量评定与验收

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4.4之规定,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未经质量评定与验收的事故部位,不得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督促施工单位报告安全事故。

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监理人员协助总监理工程师立即下达工程暂停令,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及时、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注意保护监理文件资料和档案。

3、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项目监理部采取以下措施:

(1)在事故调查期间监理人员应坚守岗位,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监理人员不参与传播有关事故的信息。

(3)立即收集整理与事故有关的安全监理资料。

分析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

(4)更加严格的审核施工单位送审文件。

(5)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和事故调查报告督促事故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监理人员有以下失职、渎职情况的,按照公司的惩罚制度进行处罚:

1、与委托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3、未认真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就同意施工的。

4、施工作业不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施工单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未落实到位,监理人员未认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

5、未认真执行巡查制度或对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未执行现场跟班监控或旁站监理的。

6、对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作业,施工单位技术、安全管理负责人未到岗把关,监理人员未责令暂停施工作业的。

7、施工现场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监理人员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对较大安全隐患问题未及时上报监理部或安全监理工程师的。

8、对发包人或监理部提出的问题、要求,未督促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不制止不上报仍继续施工的。

9、监理人员自身违反有关规定要求,违章指挥、不戴安全帽、失职或管辖区域内发生较大问题及事故未及时上报的。

 

监理日志编写制度

1、监理人员自进驻工地现场至监理工作完成撤离工地现场期间,应根据所从事的监理工作逐日如实填写监理日志。

2、监理日志由监理部指定专人填写,总监理工程师每月签阅一次。

3、监理日志填写的具体要求:

(1)“施工部位、施工内容、施工形象”一栏,填写当天的实际施工情况,日后应能较准确的查明某日的施工情况。

(2)“施工质量检验、安全作业情况”一栏,填写内容包括:

原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复检及不合格材料的处理情况;监理见证取样送检、跟踪检测、平行检测情况;隐蔽工程、单元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情况;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

(3)“施工作业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一栏,填写当天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及安全隐患等问题,监理对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包括签发的监理通知、监理联系单等)和施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4)“其它事项”一栏,填写的内容包括:

工地阻工、停电、停水情况这些情况是处理索赔的第一手原始资料,一旦发现应详细填写;监理例会、监理专题会议召开情况;监理部的收发文情况;工程计量与支付情况。

 

监理报告制度

1、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是反映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各种检查和竣工验收必备的资料;因此监理部定于每月25日为月报的编制及报送时间。

监理月报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签认后报发包人。

监理月报内容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附录D.2的要求编写。

2、监理专题报告

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需要向发包人反映或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时,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专题报告。

监理专题报告内容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附录D.3的要求编写。

3、监理工作报告

在各类工程验收前,监理部组织编写相应的监理工作报告,作为监理意见纳入资料整理范围。

监理工作报告内容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O.5的要求编写。

 

监理资料归档制度

1、向公司移交

在退场前按公司资料归档办法整编监理资料,及时交公司综合部归档。

2、向发包人移交

在竣工验收前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的要求整编监理资料。

竣工验收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监理资料。

3、监理资料归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2)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3)所有监理人员不用刻有姓名的章代替签字。

(4)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和盖章手续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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