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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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修订

华泰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市场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贯彻落实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规范公司相关业务开展,根据《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包括在持续和全面了解投资者基础上,综合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属性,对投资者进分类管理;根据金融业务、产品或服务特点和性质,对金融业务、产品或服务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合格投资者准入条件;建立投资者与金融业务、产品或服务的匹配机制,实现以适当的方式和程序,向投资者开设适当的业务资格、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充分履行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和过程留痕义务,持续进行后续管理。

第三条公司遵循投资者与金融业务、产品或服务适配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本准则,为合适的客户,以合适的方式、合适的时间,提供合适的产品或服务,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开公正,主动维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第四条公司根据以下指导原则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部署和推进:

(一)全面性原则: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要求及内容贯穿于各金融产品、服务及业务环节,适用于所有投资者。

(二)持续性原则: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内容、形式、标准等要求,在实施过程中持续优化、完善。

(三)动态性原则: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实施适应投资者、业务、产品或服务以及市场的变化,及时、动态调整。

第五条公司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内容和要求,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分工和内控机制,跟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并进行完善。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公司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公司总裁室成员和各部门主要领导担任,主要负责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战略和长期规划;研究和指导工作的发展方向和阶段性重点;确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决策重大工作事项等。

第七条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由经纪业务总部、理财服务中心、销售交易部、财富管理部、资产管理总部、研究所、融资融券部、信息技术部、运营中心、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稽查部、场外业务部、各分公司和营业部安排专人负责,其中经纪业务总部为主要牵头组织部门。

第八条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操作要求,各单位统筹资源,分工协作,各尽其职,具体为:

(一)制度和流程设计:

经纪业务总部负责制定和修订公司适当性管理工作制度和相关工作指引,牵头制定和优化适当性管理工作流程;理财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和修订客户分类管理办法,销售交易部、财富管理部、融资融券部、场外业务部等业务部门负责所涉及业务的具体制度规定,上述部门共同参与流程梳理和优化。

(二)投资者分类和了解:

理财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和修订风险测评问卷,制定投资者风险分类标准,定期对投资者风险属性进行客观评估;经纪业务总部负责跟进投资者参与风险测评的情况;投资者开发服务单位(营业部与相关具备客户开发和销售职能的部门)负责引导投资者参与风险测评,执行风险告知义务。

(三)产品评价和分类:

资产管理总部、销售交易部、财富管理部等各产品的设立或引入部门,需对拟销售产品的信息进行汇总,报产品评价部门评价;产品评价部门负责制定和优化产品评价标准,全面分析拟销售产品,评定拟销产品的风险等级及适用人群,对产品进行持续跟踪和评价调整,并对产品评价体系开展解释、培训等相关工作;相关产品销售组织部门负责制作产品风险说明材料,并对一线的销售人员进行培训。

(四)投资者适配和落实:

经纪业务总部和理财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客户风险等属性和产品风险等级的匹配标准和方法,制定实现适配落地方案;各营业部负责现场购买投资者与产品适配的风险提醒和承诺操作。

(五)系统实现和优化:

经纪业务总部负责综合协调适当性管理系统建设和功能优化工作;理财服务中心负责官网和CRM等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模块的设计和维护;信息技术部负责行情交易等系统的功能开发和维护;运营中心负责柜台等系统的功能设计、参数录入和权限配置。

(六)组织推动和改进:

经纪业务总部主要负责适当性管理工作活动的方案设计和组织,对活动的过程进行动态跟踪、评估、提出改进方案并落实,并定期进行总结,活动或报告相关部门协助配合,提供活动思路或统计数据;各营业部负责活动的运作落实,日常数据的统计上报及工作档案的整理保存。

(七)督导核查和控制: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和稽查部负责对公司适当性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主要牵头落实监管部门检查工作,其他部门配合;各营业部负责本单位适当性管理工作的执行落地情况,对业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投资者分类管理

第九条投资者开发服务单位与投资者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了解客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为更为合理和针对性地向投资者提供合适的业务、产品或服务,除规定的基本信息外,投资者开发服务单位还应了解投资者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净资产、资产数额(包括金融类资产和不动产)、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二)投资知识,包括曾经从事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职业、对相关市场与产品、服务的理解及认知程度;

(三)投资经验,包括曾经投资过的金融产品的性质、品种、金额、交易频率及持续时间;

(四)投资目标,包括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收益预期;

(五)风险偏好;

(六)其他必要信息。

相关信息可以通过办理开户、二次业务、回访、风险测评或借助CRM等系统统计投资者投资情况和账户分析进行了解。

第十一条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强弱程度,分为保守型、相对保守型、稳健型、相对积极型和积极型五种类型。

(一)保守型:

不愿意接受任何投资损失,甚至极小的资产波动,高度关注本金安全,属于风险厌恶型投资者,首要投资目标是资产保值,并在此基础上尽可能使资产一定程度增值,不愿意承受本金损失和波动。

这类投资者需要为达到上述目标回报率可能很低,以换取本金免于受损和较高的流动性。

(二)相对保守型:

只能接受短暂的投资损失,关注本金安全,首要投资目标是资产一定程度增值,为了获取一定的收益能承受少许本金损失和波动。

(三)稳健型:

愿意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主要强调投资风险和资产增值之间的平衡,主要投资目标是资产增值,为了获得一定收益可以承受投资产品价格的波动,甚至可以承受一段时间内投资产品价格的下跌,可以承受一定程度的资产波动风险和本金亏损风险。

(四)相对积极型:

为获取高回报的投资收益能够承受投资产品价格的显著波动,主要投资目标是实现资产增值,为实现投资目标往往愿意承担相当程度的风险,可以承受资产的波动和本金亏损的风险。

(五)积极型:

为获得高回报的投资收益能够承受投资产品价格的剧烈波动,也可以承担这种波动带来的结果,投资目标主要是取得超额收益,为实现投资目标愿意冒比较大的投资风险,此类投资者能够承担相当大的投资风险和本金亏损风险。

根据投资者倾向投资期限,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类型。

根据投资者倾向投资品种,分为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期货、融资融券;复杂金融产品;其他产品。

第十二条公司统一制作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附件1),根据评估选项与风险承受能力的相关性,确定选项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分值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对应关系。

投资者在与公司开发营销单位建立业务关系,参与金融业务或投资前,相关单位需要求投资者完成风险测评,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倾向投资期限和投资品种,并确认相关结果在CRM系统中记载留存。

第十三条公司网站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评估系统嵌入提醒信息,告知投资者不提供信息或提供信息不完整的,将无法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或其他信息,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投资者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将及时更新投资者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

现场参与评估投资者提醒事宜,由公司开发营销单位参照网站信息进行提醒,告知过程留痕。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投资者证券投资情况、业务管理等需要,每两年要求投资者进行一次后续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主要通过交易系统提醒、二次业务办理和回访的形式落实。

第十五条公司跟踪投资者历史交易数据,运用数据挖掘方式进行投资者交易行为分析,动态获取投资者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偏好状况,定期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客观评估,作为投资者风险后续评估的补充。

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可申请为专业投资者:

(一)金融机构或其他经认可的专业投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政府投资机构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二)由金融机构或其他经认可的专业投资机构担任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养老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等。

(三)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其他机构:

1、最近一年的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2、金融类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市场投资交易的经历;

4、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公司评估为最高等级积极型。

(四)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类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市场投资交易的经历,且过去12个月中证券交易不少于40次;或者具有2年及以上在专业投资机构从事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设计、投资或保险精算、金融风险管理工作经历;

3、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公司评估为最高等级积极型。

第十七条专业投资者的认定需要通过营业部柜台系统开通,在CRM系统记录完成划分。

(一)符合专业投资者认定标准第

(一)、

(二)项条件的投资者,营业部需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身份证明材料,营业部可将其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在相应系统为投资者办理开通流程,并请投资者签署《专业投资者确认及告知书》。

(二)符合专业投资者认定标准第(三)、(四)项条件的投资者,需执行以下程序:

1、投资者提出书面申请(附件2),并提供财产状况、交易情况、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2、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已了解公司对专业投资者和非专业投资者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方面的差别;

3、营业部办理复核通过后书面告知投资者,请投资者签署《专业投资者确认及告知书》(附件2)。

(三)对于符合认定标准第(三)、(四)项条件,经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的,营业部需定期(1年)对其成为专业投资者的条件进行确认。

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专业投资者的认定。

第四章金融业务、产品或服务分类与评估

第十八条市场共性的金融业务,由业务运作部门按照监管部门适当性指引,制定和修订具体的业务制度或准则,对投资者的适用范围进行约定。

第十九条公司自主创新或特色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由业务设计发起或运作部门制定和修订具体的业务制度或准则,根据业务的性质、运作方式和盈利模式判断其投资风险,确定参与相关业务的合格投资者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投资经验、投资知识等。

第二十条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评估由金融产品或服务评价部门,根据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评估因素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相关性,确定各项评估因素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分值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对应关系。

金融产品涉及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按照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整体风险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公司建立固化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风险评估流程,制定金融产品或服务风险评价表(附件3),由设计或销售部门发起流程,评价部门或专家委员会负责评审,技术运营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在系统设定风险等级参数,完成风险评价工作。

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划分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

产品或服务品种、期限与投资者分类管理划分标准一致。

第二十二条金融产品或服务风险评价表包括一般评估因素和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的重点评估因素。

(一)一般评估因素包括:

1、发行人的基本信息;

2、是否依法发行或提供;

3、期限、锁定期、提前终止的可能性、终止条件等;

4、投资安排,如可投资的范围和对象、投资比例等;

5、基础资产的状况; 

6、担保品或其他信用保障及其价值情况;

7、风险收益特征,如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预期收益率、收益波动性等;

8、投资者购买、持有或出售产品或服务的成本、费用和可能的损失;

9、可能存在的其他风险因素。

(二)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的重点评估因素包括:

1、产品的结构、定价方式和杠杆情况;

2、产品信用风险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如发行人、对手方或有关参照方的信用状况以及发行人、产品提供方的经验和声誉等;

3、客户是否会被要求追加后续投资或承担后续债务;

4、客户可能产生的本金损失和最大损失;

5、可能存在的其他重大风险因素。

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是指产品的条款和特征不易被客户理解、具有复杂的结构、不易估值、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等金融产品。

第二十三条公司代销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以便对代销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公司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备代销相关产品的资格,应当向受托方提供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方便受托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

第五章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开通金融业务可通过现场、经监管部门允许通过非现场或网络完成。

营业部作为投资者金融业务开通服务的主要责任方。

第二十五条营业部及其他业务部门为投资者开通金融业务,需按照业务相关制度规定,对投资者资格和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安排必要的测试,确认投资者合格资质。

第二十六条营业部需向合格投资者讲解业务存在的风险和可能的后果,安排投资者签署必要的风险揭示材料或声明文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和风险控制要求做好风险揭示过程的留痕。

风险揭示材料由公司合规部门和业务设计发起或具体运作部门统一制定,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充分揭示金融业务相关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或信用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特征,并充分揭示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

第二十七条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包括销售公司自主发行的金融产品和代销公司以外其他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不包含仅执行投资者买卖交易指令的产品),应当向投资者披露产品或服务的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有助于投资者理解相关投资并进行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

出具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材料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针对第二十七条所述金融产品披露信息,应当包含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的金融产品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主要风险特征;对具有杠杆效应的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应当向投资者提示可能产生的最大损失;对流动性差或者不存在公开交易市场的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应当如实披露。

第二十九条针对第二十七条所述金融产品,公司合规部门和金融产品引入或销售部门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上款所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

销售业务人员应当向投资者讲解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针对第二十七条所述金融产品,公司金融产品引入或销售方及营业部在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标明相关材料为推广材料,提示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明确产品或服务适合的对象。

第三十一条针对第二十七条所述金融产品,公司金融产品引入或销售方根据实际需要,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或产品合同。

第三十二条公司建立投资者与金融产品适配机制,对投资者与金融产品的适合程度进行比对和匹配,匹配维度包括风险等级匹配、投资品种匹配和投资期限匹配。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和金融产品适配原则为:

(一)风险等级匹配原则:

按照风险等级覆盖原则,高风险等级的投资者可以投资低风险等级产品,具体为:

投资者风险等级

适配金融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

保守型

低风险

相对保守型

低风险、中低风险

稳健型

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

相对积极型

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

积极型

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

(二)投资期限匹配原则:

按照投资期限覆盖原则,长期投资倾向的投资者可以投资短期性质的产品。

投资者投资期限

适配金融产品或服务投资期限

短期

短期

中期

短期、中期

长期

短期、中期、长期

(三)投资品种匹配原则:

按照投资品种一致性原则,投资者倾向的投资品种种类需和产品隶属的投资品种一致。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通过金融产品销售方或系统告知投资者,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第三十五条公司认为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是否适当的,金融产品销售方不得主动向投资者推介。

投资者要求购买或接受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公司通过交易系统或投资行为受理方进行风险提示。

投资者经风险提示后仍坚持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需进行投资行为确认,由投资者承诺对投资决定自行承担责任。

相关提示和确认记录留痕。

第三十六条专业投资者具备必要的投资知识和经验,能够自行判断投资品种和期限是否符合其投资需求,能够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在财务上能够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符合本制度第十六条

(一)

(二)类别的专业投资者,不适用投资者和金融产品适配三大原则,(三)、(四)类别的专业投资者适用期限和品种匹配原则。

第六章其他保障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将适当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结构、风险特征、适销对象等纳入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八条公司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各部门不得采取可能鼓励其工作人员向投资者销售不适当金融产品或提供不适当金融服务的考核、激励机制或措施。

第三十九条公司持续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及要求,根据职责分工,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妥善保存与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上述信息和资料包括:

(一)投资者信息和资料;

(二)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信息和资料;

(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级资料;

(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等级划分资料;

(五)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适当性评估结果资料;

(六)向投资者提供的投资建议及依据;

(七)投资者签署的文件;

(八)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十条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

第四十一条公司根据投诉管理制度,妥善处理因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引起的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3年7月-12月为过渡期,用于投资者信息的完善和系统功能的完善。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经纪业务总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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