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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会成立的基本条件

慈善基金会成立的基本条件

根据性质不同,慈善基金会分为两种形式:

公募和非公募,个人的慈善基金会形式属于后者,即基金会没有向社会筹集捐款的权利。

按照国务院2004年6月1日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个人慈善基金会成立的条件如下:

1、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慈善基金会的申请,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当地民政厅)下列文件:

1、申请书;2、章程草案;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慈善基金会的实施与功效:

如果企业、个人设立了慈善基金会,可以自行向社会捐款、捐物等。

但由于个人慈善基金会属于非公募性质,即没有权利向社会进行筹款等;进行大规模慈善投资,比如建立希

望学校、希望公园、帮助残疾人中心等,就需要经过民政厅的申报手续,然后经过土地管理局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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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立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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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哪些条件和程序?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办材料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

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办理程序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

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

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办理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

其他回答:

1)先找一个挂靠单位,全国性的基金会的挂靠单位要副部级以上,省(市)的基金会的挂靠单位要副厅级以上,

2)全国性的基金会要央行批准!

省(市)的基金会地方人民银行批准!

补充:

根据性质不同,慈善基金会分为两种形式:

公募和非公募,企业的慈善基金会形式属于后者,即基金会没有向社会筹集捐款的权利。

按照国务院2004年6月1日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企业慈善基金会成立的条件如下:

·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慈善基金会的申请,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即浙江民政厅)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2、章程草案;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

慈善基金会的实施与好处

如果企业设立了慈善基金会,可以自行向社会捐款、捐物等。

但由于企业慈善基金会的性质,所以没有权利向社会进行筹款筹物;企业进行大规模慈善投资,比如建立希望学校、希望公园、帮助残疾人中心等,需经过浙江省民政厅的申报手续,然后经过土地管理局的审批。

既然慈善基金会是一个完全公益性的部门,那么是什么“好处”让企业如此热衷于慈善事业呢?

根据西方经济学,公民和企业可以选择两种不同的途径履行纳税人的职责:

他们可以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作为税交纳给政府;或者作为社会捐款捐献给慈善事业。

两者没有先后,更没有差别。

这样一来,个人和企业与其将税务缴纳给政府,由他们决定这笔费用的公共支出,还不如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回馈,直接用于公益或福利事业。

由此得出“慈善好处”之一:

企业个人不通过政府途径=免税。

当然,慈善基金一直被西方企业津津乐道的好处不光只是“免税”,还有被西方企业家称为品牌的“软性广告”。

在国外,每一个企业家都有一个观念:

企业品牌不仅是企业财产,更是社会公共财产,从更大的范围上说,品牌甚至会成为一个城市、省份、国家、或者一个时代的象征。

所以很多国外企业家十分乐意投入慈善基金,塑造“公益品牌”,使企业的“特色品牌”体现公益价值,提升亲和力,吸引消费者。

再者对于企业内部,慈善基金会通过员工之间义务募捐,创造活动经费,帮助困难职工,增加全体员工的合作性,互动性,有利于创造“和谐、愉快”的企业道德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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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

(1)登记机关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2)成立登记

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一、基金会成立登记

申请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热心于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

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具体条件包括: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材料:

(1)设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基金会的背景、类型、名称解释、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设立理由、原始基金数额及基金来源渠道等,并由发起人签名并发起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验资证明;

(6)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名单;

(7)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

(8)《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9)《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0)《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许可程序:

申请成立基金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具体程序包括:

(1)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3)基金会领取证书后,应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基金会设立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告知方式:

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基金会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

基金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基金会办理名称变更,应当提交材料:

(1)申请书(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公益活动范围的变化,加盖基金会印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批文;

(3)基金会关于变更的会议纪要;

(4)《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基金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提交材料: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2)《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

04);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基金会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应当提交材料: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基金会办理类型变更,应当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基金会办理住所变更,应当提交材料: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2)新住所证明。

基金会办理原始基金数额变更,应当提交材料:

提交《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经审查同意后履行验资程序。

基金会办理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变更,应当提交材料:

业务范围变更必须在经核准的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报告;

(2)基金会章程中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加盖基金会印章;

(3)《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许可程序:

1、基金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准予登记的,换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3、基金会变更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告知方式:

换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基金会注销登记

申请条件:

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申请材料:

基金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

(3)《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

(5)基金会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许可程序:

1、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2、经审查同意后,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的注销资料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办理注销公告。

3、基金会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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