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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实施指导手册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

指导手册

 

市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

 

关于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

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职发(2010)3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9号)精神,结合近期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调整,现将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校企合作的培养方向

(一)按照国务院对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清理的有关要求,自2010年起,将校企合作培养方向调整为:

1.高级工。

主要适用于各类应用类高校的全日制学生。

培养目标是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

2.中级工。

主要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学生。

培养目标是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证书。

(二)校企合作项目配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工种)范围为:

1.列入当年鉴定公告的社会通用职业;

2.经批准的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项目。

(三)原已审核通过的校企合作项目与上述培养方向及职业(工种)范围不一致的,应作相应调整。

部分项目在2010年调整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实施过渡方案。

过渡方案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实施完毕。

二、关于校企合作的项目申报

对于已经申报认定且开展过校企合作项目的院校,再次申报校企合作项目时,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再次申报的项目与原项目培养方案相同的,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校企合作培养协议书》和《培养实施方案》,经备案确认后实施。

(二)再次申报的项目与原项目培养方案不同的,向市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新的项目内容,经审核通过并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关于校企合作的实施要求

(一)校企合作项目应结合培养方向,根据定向企业需求和培养对象实际情况实施:

1.校企合作院校应在前两年(或三年)学习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基础上,按照经审核通过的培养方案,在毕业学年实施校企合作培养,调整课程设置、强化技能实训、安排实训时间,学生到企业实训时间应不少于整个培养课程的三分之一。

2.实施过程中,协议合作的定向实训企业发生变更时,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备案同意后实施。

(二)院校实施校企合作项目,应按照本市补贴培训相关规定,纳入网络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1.实施校企合作项目的院校,应在项目启动当年的6月1日至10月30日,到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职业介绍部门申请组班标号,并办理培训信息卡,逾期不予受理。

2.实施校企合作项目的院校,在开班后两周内,且在项目启动当年的11月15日之前,将“开班信息”、“授课计划”、“学员注册信息”及时录入“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3.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院校应根据培养实施方案,组织安排学员到定向企业进行实训,并按月做好到定向企业开展实训的学员信息录入工作。

逾期未录入有关信息或信息不全的,不予补录。

4.属春季班的院校,在校企合作项目启动当年的1月份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

经向市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四、关于校企合作的鉴定申报

(一)实施校企合作项目的院校,在完成组班标号申请、培训信息卡申领及开班注册信息录入后,为学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申报。

(二)校企合作全日制学员参加技能鉴定可补考一次,在项目结束当年的6月30日之前完成补考鉴定。

(三)鉴定考核结束后,校企合作院校凭《领证通知单》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为学员统一领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及时做好证书的发放工作。

五、关于校企合作的企业评价

(一)实施校企合作项目的院校,在校企合作协议履行结束后,且在项目结束当年的7月20日之前,将企业作出的实训评价结果录入“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并于6月30日至7月20日,将加盖实习企业及院校公章的《校企合作企业评价意见汇总表》提交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材料后的两周内,对校企合作院校录入的企业评价进行审核。

(三)对于在多家企业实训的,由所在院校汇总全部企业评价后作出综合评价,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企业评价录入后,学员的实训信息不得再作修改。

(四)校企合作院校应按培养协议书约定内容开展实训,学员在企业实训天数累计不足3个月(按60个工作日计算)的,视作企业实训不合格。

六、关于校企合作的经费申请

(一)校企合作院校,按参与校企合作项目中经鉴定考核合格、且企业实训合格的学员总数,享受相应的培训费补贴。

(二)校企合作院校在全部培训课程及鉴定考核结束,且企业评价审核通过后,及时办理经费核销申请手续。

1.在校企合作项目结束当年的12月31日以前申请经费核销,逾期未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经费补贴。

2.2010年6月前开展的校企合作项目,于2010年12月31日前申请补贴经费,逾期未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经费补贴。

(三)参加校企合作项目的学员到定向企业实训的,校企合作院校可会同定向企业申请场地设备、物耗能耗等实训运作费补贴:

1.企业实训运作费按照校企合作培养协议书的约定范围,以学员实际实训时间计算、核销。

2.学员于实训期间在单个企业实训不满1个月(按20个工作日计算)的,实训运作费不予补贴。

七、关于校企合作的督导评估

(一)完善校企合作项目督导制度,确保校企合作项目的规范运作。

1.向市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可委托校企合作专业理事会或其他社会评估机构,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过程开展督导检查。

2.对督导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校企合作院校,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责令其整改;问题严重的,取消其校企合作项目承办资格。

(二)建立校企合作项目评估制度,提升校企合作办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向市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可定期委托校企合作专业理事会或其他社会评估机构,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

2.评估主要考察校企合作项目的培养方案实施情况、鉴定合格率、企业实训效果以及实际就业率等。

3.评估结果将作为校企合作项目再次申报审批或备案的审查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工作流程

第一阶段:

申报准备阶段

1、提交申报材料

本市院校拟申报开展校企合作项目的,以及已开展过校企合作项目的院校拟新增项目的,可向市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提交《校企合作技师院(校)申报表》(见附件2)、与合作企业共同制定的《培养实施方案》(见附件3)及《校企合作培养协议》;

已开展过校企合作项目的院校拟对原有项目调整培养实施方案的,仅须提供《培养实施方案》及《校企合作培养协议》。

申报工作每年集中受理2次,第一次申报受理5月15日前截止,第二次申报受理8月15日前截止。

2、汇总申报材料

市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后组织专业理事会开展专家评审。

3、专家评审

第一次申报的,5月31日前由专业理事会组织专家完成对申报材料的评审;第二次申报的,8月31日前由专业理事会组织专家完成对申报材料的评审。

4、审核认定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与建议,市协调指导委员办公室审核并出具认定意见(包括审定的《校企合作技师院(校)申报表》、《培养实施方案评审意见表》[见附件4]),并反馈申报院校。

5、纳入网络管理

经申报认定的校企合作院校纳入“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网络化管理,凭审核通过的《校企合作技师学院(校)申报表》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办理入网手续。

原已纳入网络化管理的院校不必再办理入网手续。

第二阶段:

实施阶段

1、培训备案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前,校企合作院校应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提交《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备案申报表》(见附件5),并附《校企合作培养协议书》和《培养实施方案》,经备案后方可实施。

对于已经申报认定且开展过校企合作项目的院校,再次申报的项目与原项目培训方案相同的,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提交以上材料,经备案确认后实施。

对于已经申报认定且开展过校企合作项目的院校,申报新项目或再次申报的项目与原项目培训方案不同的,应向市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申报,经审核通过后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备案,然后实施。

2、出具备案意见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对校企合作院校的培训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出具备案意见。

3、申请组班标号,办理培训信息卡

实施校企合作项目的院(校),凭审核通过的《培养实施方案评审表》和备案通过的《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备案表》,在项目启动当年的6月1日至10月30日,到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职业介绍部门申请组班标号,办理培训信息卡,逾期不予受理。

4、开班、注册

实施校企合作项目的院校,在开班后两周内,且在项目启动当年的11月15日之前,将“开班信息”、“授课计划”、“学员注册信息”及时录入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逾期不予开班、注册。

5、实施培训

培训机构根据授课计划安排,组织学员开展培训。

6、安排实训

校企合作院校应根据培养实施方案,在学员培训结束后组织安排好学员到定向企业进行实训。

7、参加实训

学员根据校企合作院校的安排到定向企业参加实训,定向企业如实做好实训记录,填写《校企合作实训记录表》(含明细、汇总表)(见附件6),并及时将实训情况反馈给校企合作院校。

校企合作院校必须按月做好到定向企业开展实训的学员实训信息录入工作,逾期未录入实训信息或信息不全的,不予补录。

8、鉴定申报

鉴定申报须在鉴定考核前一个月由校企合作院校通过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申报。

9、鉴定申报审核

校企合作院校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对其申报的鉴定信息进行审核,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抽查备案。

10、实施考核鉴定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安排考核鉴定,校企合作院校将准考证发放给学员,组织学员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

11、领证

鉴定考核结束后,校企合作院校凭《领证通知单》(职业培训业务系统中打印后加盖公章)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为学员统一领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及时做好证书的发放工作。

12、购买综合保险

全日制校企合作学员在实训期间按月享受综合保险。

系统自动产生上月实训学员名单,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直接核拨综合保险费。

13、开展督导检查

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可委托校企合作专业理事会或其他社会评估机构,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过程开展督导检查。

对督导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校企合作院校,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则令其整改;问题严重的,取消其校企合作项目承办资格。

14、企业评价

学员实训结束后,接纳学员实训的企业须对学员的实训情况进行评价,并汇总填写《校企合作企业评价意见汇总表》(见附件7),加盖公章后报送校企合作院校。

15、汇总并录入企业评价

实施校企合作项目的院校,在校企合作协议履行结束后,且在项目结束当年的7月20日之前(系统自动判断,过时不能录入),将企业作出的实训评价结果录入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对于在多家企业实训的,由所在院校汇总全部企业评价作出综合评价后再录入。

学员在企业实训天数累计不足3个月(按60个工作日计算)的,视作企业实训不合格。

企业评价录入后,学员的实训信息不得再作修改。

16、企业评价审核

校企合作院校于项目结束当年的6月30日至7月20日,将加盖实习企业及院校公章的《校企合作企业评价意见汇总表》提交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在收到材料后的两周内,对校企合作院校录入的企业评价进行审核。

第三阶段:

经费申请核拨阶段

1、经费申请

校企合作院校在全部培训课程及鉴定考核结束,且企业评价审核通过后,在校企合作项目结束当年的12月31日以前申请经费核销,并将相关经费申请材料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职业介绍部门,逾期未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经费补贴。

培训费补贴:

校企合作院校,按参与校企合作项目中经鉴定考核合格、且企业实训合格的学员总数,享受相应的培训费补贴。

实训运作费补贴:

参加校企合作项目的学员到定向企业实训的,校企合作院校可会同定向企业申请场地设备、物耗能耗等实训运作费补贴。

学员于实训期间在单个企业实训不满1个月(按20个工作日计算)的,实训运作费不予补贴。

2、经费审核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负责对校企合作院校申报的培训费补贴和实训运作费补贴进行审核。

3、培训费核拨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将培训费补贴核拨到校企合作院校。

4、企业实训运作费核拨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将实训运作费补贴核拨到定向企业。

附件:

1、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工作流程图

2、校企合作技师学院(校)申报表

3、培养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4、培养实施方案评审意见表

5、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备案申报表

6、校企合作实训记录表

7、校企合作企业评价意见汇总表

附件1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工作流程图

附件2

 编号:

 

校企合作技师学院(校)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单位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海市校企合作协调指导委员会印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申报单位存档、两份留校企合作协调指导委员会备案;

2、封面“申报单位”,请填写单位全称(全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封面“编号”,由校企合作协调指导委员会统一编制;

4、凡本科、高职院校及中职院校申报的,统一由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出具意见;

5、“技师学院(校)名称”、“合作办学项目”和“有效期”,由市校企合作协调指导委员会负责填写;其中,“技师学院(校)名称”,是指经校企合作协调指导委员会批准并符合规定的学校名称;

6、本表可由钢笔填写或由电脑录入,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本表电子文档可从网站上下载。

 

基本情况

申报单位

所属区县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组织代码

设立时间

主管部门

单位类别

□公办□民办

办学层次

□普通本科教育□高职高专教育□中等职业教育

学校办学整体情况

近三年

培训规模

年全日制学生名;非全日制培训人次;

年全日制学生名;非全日制培训人次;

年全日制学生名;非全日制培训人次;

申报校企合作专业基本情况

申请合作专业概况

专业名称

培养目标

培养对象

培养方式

培训项目

项目名称

配套证书(等级)

开展校企合作设想

合作企业

合作人数

合作起迄日期

年月—年月

年月—年月

年月—年月

年月—年月

开展校企合作专业的教学计划

专业师资情况

理论教师

初级职务

中级职务

高级职务

其他职务

学校

总数

企业

带教教师

总数

中级

高级

技师

高级技师

学校

企业

实训场地情况

实训场地

总面积

工位数

学校

企业

学校设施设备

设备名称

型号

数量

专业理事会意见

 

年月日

市协调指导委员会意见

意见

同意“”院(校)开展校企合作试运行。

下列为认定试运行合作办学项目:

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盖章

200年月日

认定挂牌院(校)名称

有效期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备注

附件3:

培养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培养实施方案格式

*********(院校名称)

******专业(**方向)校企合作项目培养实施方案

一、培养目标

(一)专业方向

(二)目标岗位及工作内容

(三)应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

(四)应具备的职业技能

(五)配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名称

二、培养对象、方式、时间

(一)培养对象

(二)培养方式

(三)培养时间

(培养对象:

***专业**级毕业学年学生**人数;

培养方式:

3年制的为“2+1”,4年制的“3+1”;

培养时间:

毕业学年具体时间段)

三、课程设置

(一)专业理论课程

1、***(课程名):

(课时)

****(主要内容)

(二)技能实训课程

1、***(课程名):

(课时)

****(主要内容)

(三)企业岗位实训

1、***(企业名称+实训岗位名称):

(注明实训天数,60天以上)

****(主要内容)

(应按不同企业不同实训岗位分别列明)

校企合作项目培养计划表

类别

序号

课程名称/实训岗位

学时

时间安排

地点

教学方式

人数

起始

终止

周学时

专业理论课程

小计

-

-

-

-

-

-

技能实训课程

小计

-

-

-

-

-

-

企业岗位实训

小计

-

-

-

-

-

四、计划安排

(时间安排中,写明起始年月日-终止年月日,周学时指该课程每周课时数;企业岗位实训,应按不同企业不同实训岗位列明,并列明对应实训天数、人数,企业轮岗实训的应进行说明。

五、技能实训课程安排说明

(包括时间安排、实训场地条件、实训指导老师配置及其他必要说明等。

六、企业岗位实训安排说明

(包括合作企业及实训岗位、时间安排、实训场地条件、实训带教人员及其他必要说明等。

七、师资配备

师资类别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师资情况

负责内容

理论授课老师

实训指导老师

企业岗位实训带教老师

(备注:

师资情况应说明是本学校专职老师、外单位兼职老师、合作企业人员及其他必要说明)

八、职业资格鉴定安排

鉴定申报职业等级:

***,拟鉴定时间:

***,申报鉴定人数:

***。

(关于鉴定的其他必要情况说明。

九、附件

1、本专业原教学计划(全年制校企合作项目须提供该专业原教学计划并说明调整的主要内容。

2、合作企业简介

●培养实施方案编制说明

1、经审核认定的校企合作院校专业,根据专业方向制定申报合作项目的培养实施方案,一个专业(方向)一个培养实施方案。

2、申报单位编制培养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上内容要求,如有需要可进行补充说明。

附件4

校企合作项目培养实施方案评审意见表

申报院校

专业(方向)

配套证书

专家评估意见

该方案经专家组评估结论为。

年月日

审核意见

 

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代章)

日期:

年月日

附件5: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备案申报表

校企合作院校(章)

所属区县

合作专业

培养人数

配套证书(等级)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定向实训企业

序号

校企合作企业全称

企业组织

机构代码

协议起迄日期

培养人数

1

2

3

4

5

6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备案意见:

 

(公章)

审核日期:

年月日

注:

本表由校企合作院校填写,一式二份,附《校企合作培养协议书》和《培养实施方案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备案。

附件6:

校企合作实训记录明细表

校企合作院校(盖章)

校企合作项目

班级标号

实训企业

实训日期

实训预约人数

实训实到人数

实训缺席人数

实训学生名单

附后

实训内容

是否按照《培养实施方案》开展实训:

□是□否

实训情况

□正常□异常

异常情况记录

 

以上异常情况是否已报送相关部门:

□是,已报送:

□否

记录人:

年月日

其他情况

实训带教教师签名:

时间:

年月日

企业带教教师签名:

时间:

年月日

校企合作实训记录汇总表

校企合作院校(盖章):

定向实训企业(盖章):

校企合作项目:

班级标号:

序号

学员姓名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累计实训天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填表说明:

1、校企合作院校应根据实训情况,按月填写学员实训天数。

2、此表按定向企业分别填写。

校企合作企业评价意见汇总表

申报批号:

标号:

申报单位名称:

申报单位邮编:

申报单位联系人:

申报单位电话:

申报职业编码:

申报职业名称:

申报职业等级: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协议企业名称

协议企业评价意见

实习结束日期

备注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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