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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题例

2015司考物权法:

占有保护请求权

  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1.占有回复请求权

  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原物。

构成要件有四:

①占有被侵夺。

侵夺,指未被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

②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无论其为有权或无权占有人、亦无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占有人)。

③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

④须自侵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例一】甲遭乙胁迫将汽车出卖给乙并交付,半年后,乙起诉撤销买卖。

①甲可对乙行使《物权法》第34条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民法通则》第92条的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②甲对乙无《物权法》第245条之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乙未侵夺甲之占有。

  【例二】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丙霸占该房屋。

①丙侵夺了甲之间接占有,甲可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要求丙返还房屋予乙。

②丙侵夺了乙之直接占有,乙可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例三】甲因欠乙到期欠款未还,乙带人闯入甲家,将甲祖传的花瓶取走抵债。

①甲可对乙行使《物权法》第34条之返还原物请求权,但甲须证明自己为所有权人。

②若甲不能证明自己为所有权人,但能证明乙侵夺了对花瓶的占有,甲即可对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③保护占有实为保护物权的快捷键,此为立法目的之一。

  【例四】甲将手机借给乙,丙从乙处抢走手机。

①丙侵夺乙的占有,乙可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②乙虽非物权人,可通过占有保护其债权,此为立法目的之二。

  【例五】甲贪污某花瓶,被乙抢劫,黑老大丙听说后十分生气,认为乙没有王法,派人从乙处抢走该花瓶。

①乙对花瓶的占有虽属无权占有,亦受保护,禁止他人依法律禁止的私力侵夺。

故乙可对丙主张占有回复请求权。

②如此,则可保护社会平和,保护物之归属秩序,防止发生霍布斯担忧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此立法目的之三。

  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构成要件有四:

①占有被妨害。

指以侵夺以外的方式妨碍占有人的占有。

如在他人占有房屋的门前堆放垃圾、在他人占有的车库前停放汽车、产生高分贝噪音等。

②请求人为占有被妨碍者(无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

③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

④提出请求之,妨害仍于持续中。

  【例五】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届满,乙拒不返还房屋,甲一筹莫展。

邻居丙气不过,每天将垃圾和脏水倾倒于甲占有的房屋门前。

①乙虽为无权占有,惟其占有被妨害,有权对丙提出排除妨害请求权。

②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物之归属秩序、促进物尽其用。

③甲、乙间的利益调整另有法律途径。

  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构成要件有四:

①对占有的妨害虽未发生,但具有妨害的现实危险。

②请求人为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

③相对人须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④为请求之时,危险依然存在。

【例六】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届满,乙拒不返还房屋,甲一筹莫展。

乙发现邻居丙所有的一颗大树因狂风折断,不久将倒向自己居住的房屋。

①乙的占有面临被妨害的现实危险,可对丙主张消除危险请求权。

②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均不以过错和遭受损失为构成要件。

 

2015司考物权法:

占有的概念

  1.占有的概念

  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注意四个方面:

①占有虽为权利的外衣,但占有为事实,而非权利。

②占有是一种财产利益。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

③占有的客体为物。

物的部分亦可成立占有。

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

④法律承认观念占有(间接占有、继承占有、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虽无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但认可占有的成立。

  2.占有的要素

  占有的要素有二(缺一不可):

①体素。

即对物的管领与控制。

②心素。

即占有的意思。

  3.心素的认定

  占有的意思不是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而是一种自然意思,故取得某物的占有或维持其占有皆不以具有行为能力有必要,只要对物有为支配的自然能力,即为已足。

故:

3个月大的婴儿对佩带的项链不构成占有;而3岁的儿童对自己拾得的玩具构成占有。

歌星在草坪上熟睡,“粉丝”将“勿忘我”鲜花放入其口袋的,歌星对鲜花不够成占有;必待歌星醒后发现鲜花,并决定继续拥有始成立占有。

  【例一】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投递甲的信件或邮件于信箱中,甲不知此事。

①占有意思不必针对个别特定之物,仅须具有一般占有意思即为已足。

甲悬挂信箱,意在占有投入的自己之函件,是否知悉某特定函件已经投入,对占有意思,没有影响。

②故甲已经取得函件的占有。

  【例二】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误投邻居乙的包裹于甲信箱中,甲并不知情。

乙在甲的信箱发现其包裹并取走。

①甲对投入的乙之包裹不具一般占有意思,更不具特定占有意思,故甲对乙之包裹未成立占有。

②乙擅自取回包裹,不构成对甲之占有的侵夺。

  【例三】中石油购买一辆劳斯莱斯作为董事长甲的坐骑,交给司机乙驾驶。

①甲在工作中用车,系属法人机关对汽车予以管理控制,法人机关不具独立人格,不具独立的占有意思,甲的占有即为法人的占有。

②乙为占有辅助人,对汽车不构成占有。

③工作用车中,占有人为中石油。

换言之,汽车后座上坐着的不是董事长,而是中石油。

  【例四】甲有某古董,价值不菲,经甲之子丁交给乙鉴定,乙在鉴定中死亡,乙之子丙远在美国,对此毫不知情,甲之子丁闻知后,擅自进入乙家中,找到古董据为己有,拒不返还。

①占有继承系属例外,继承人即使缺乏占有意思,亦可成立占有。

②乙死亡后,丙即取得古董的直接占有,丙缺乏占有意思,不影响占有的成立。

③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之区别之一,在于刑法不承认占有继承。

刑法上的占有更注重实际上的对物支配,丙不是刑法上的直接占有人,故在刑法上,丁没有侵夺丙的占有,丁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定侵占罪(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第726页、周光权《刑法各论》第116页)。

  4.体素的认定

  是否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一般应以社会观念及外部可以认识的空间关系、时间关系和法律关系认定。

  

(1)空间关系,即人与物须形成某种场合上的结合关系。

例如:

①将农具暂放于田间回家吃饭,将建筑工具放于工地回家休息,不能认为丧失占有。

③停放汽车于路旁,出国数日,占有并不丧失。

③遗失钱包于车站,离去数小时后发觉其事,因车站人来人往,依社会观念,应认定丧失占有,钱包成为遗失物。

④遗忘笔记本电脑于宾馆房间,电脑由宾馆取得占有(占有的交替)。

  

(2)时间关系,指人和物的结合在时间上具有相当的持续性。

如果人与物的结合,仅有瞬间或者暂时的结合关系,不得认为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例如:

①在饭店使用餐具,在图书馆取阅杂志,均不成立占有。

②从图书馆将书借回家中阅读,将餐具自饭店偷回,分别成立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③管领力仅一时不能行使,占有不因此丧失。

如旅客checkout之际,发现笔记本电脑遗忘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尚未丧失。

家畜走失,可预期归来,家畜非遗失物。

占有的土地被洪水浸没数日,对土地的占有并未丧失。

  (3)法律关系,指某人对于某物是否存在占有关系,可以依据法律关系予以认定。

主要有两种情形:

①依辅助占有关系而成立占有。

②间接占有。

  (2010-2-6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窃?

  A.甲穿过铁丝网从高尔夫球场内“拾得”大量高尔夫球

  B.甲在夜间翻入公园内,从公园水池中“捞得”旅客投掷的大量硬币

  C.甲在宾馆房间“拾得”前一顾客遗忘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D.甲从一辆没有关好门的小轿车内“拿走”他人公文包

  【答案】ABCD

2015司考物权法:

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一)直接占有的取得

  1.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指不基于他人的占有而为新占有的取得。

可基于事实行为原始取得,如拾得遗失物、无主物先占。

亦可基于侵权行为原始取得,如盗窃、抢夺他人钱包。

  2.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

指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直接占有。

包括两种:

①移转取得。

以直接交付和简易交付移转直接占有。

②概括承受。

如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直接占有由继承人承受。

再如,企业合并时,被合同企业的直接占有由合并后的企业承受。

  

(二)直接占有的消灭

  直接占有消灭的情形有二:

①直接占有人丧失事实上管领力。

②占有物灭失。

  1.直接占有人丧失事实上管领力的,直接占有消灭。

其情形有二:

①由于占有人的意思。

如现实交付、抛弃、放弃对不动产的占有。

②非由于占有人的意思。

如被盗、遗失。

  须注意:

管领力仅一时不能行使的,直接占有未消灭。

如:

①家畜走失,可预期其归来;②钱包从阳台掉到马路上,让女儿盯着,自己急忙下楼去捡;③旅客结账时,发现笔记本电脑遗忘在宾馆房间。

  【例一】甲的电脑被乙盗窃,乙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①甲可对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

②甲不得对乙主张《物权法》第34条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乙的占有因现实交付而丧失,乙不再是无权占有人。

  2.占有物灭失。

占有物灭失的,直接占有消灭。

包括毁灭(如茶杯破碎)、消耗(如煤球燃烧)、添附(油漆涂墙)。

  (2004-2-11)陈某在商场金店发现柜台内放有一条重12克、价值1600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

陈某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

陈某的行为:

  A.构成盗窃罪B.构成诈骗罪

  C.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二罪

  【答案】A

  (2009-2-59)欣欣在高某的金店选购了一条项链,高某趁欣欣接电话之际,将为其进行礼品包装的项链调换成款式相同的劣等品(两条项链差价约3000元)。

欣欣回家后很快发现项链被“调包”,即返回该店要求退还,高某以发票与实物不符为由拒不退换。

关于高某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构成盗窃罪B.构成诈骗罪C.构成侵占罪D.不构成犯罪、属民事纠纷

  【答案】BCD

  (2008-2-6)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

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

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

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无罪

  B.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盗窃罪(既遂)

  C.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

  D.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

  【答案】C

  (2008-2-16)某地突发百年未遇的冰雪灾害,乙离开自己的住宅躲避自然灾害。

两天后,大雪压垮了乙的房屋,家中财物散落一地。

灾后最先返回的邻居甲路过乙家时,将乙垮塌房屋中的2万元现金拿走。

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盗窃罪B.构成侵占罪

  C.构成抢夺罪D.仅成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答案】A

  (三)间接占有的取得

  1.间接占有的创设取得。

情形有三:

①直接占有人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

例如:

所有人出租、出借、出质,系将直接占有让与他人,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

②直接占有人为他人创设间接占有。

如甲向乙出卖耕牛,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使甲成为直接占有人,同时为乙创设间接占有。

③非占有人为自己取得直接占有,同时为他人创设间接占有。

如以监护人资格受领物之交付,监护人取得直接占有,被监护人成为间接占有人。

  2.间接占有的移转取得。

情形有二:

①间接占有的让与。

例如:

甲将相机借给乙使用三个月,3天后,甲又将相机赠与丙,甲可将自己的间接占有让与丙,丙因间接占有的让与(指示交付)而取得相机所有权。

②间接占有的继承。

例如:

甲将相机借给乙使用3年,半年后,甲死亡,甲唯一的继承人丙继承甲对相机的间接占有。

  (四)间接占有的消灭

  1.直接占有人丧失占有。

例如:

①甲将相机借给乙,丙盗窃该相机。

乙的直接占有因侵夺而消灭,甲的间接占有亦消灭。

②甲将相机借给乙,乙擅自出售给知情的丙并交付。

乙的直接占有因移转而消灭,甲的间接占有亦消灭。

  【例一】甲将相机借给乙,被丙盗窃。

丁又从丙处抢走相机。

①甲不得对丁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因为自丙盗窃时,甲的间接占有已丧失,丁没有侵夺甲的占有。

②丙得对丁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2.直接占有人表示不承认间接占有。

例如:

甲借小提琴给乙,若乙对甲表示该琴原为其所有,则自乙为此表示时起,甲的间接占有消灭。

  3.返还请求权消灭。

例如:

甲借小提琴给乙,后乙提出购买,甲表示同意(简易交付)。

①自甲、乙就买卖合同意思表示一致,甲丧失返还请求权,甲的间接占有消灭。

②若丙侵夺乙之提琴,甲对丙不得主张占有保护。

 

2015司考物权法:

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

指有本权的占有。

换言之,凡是具有占有的物权、债权、亲权等权利,均为有权占有。

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本权为物权);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运输人、买受人的占有亦属有权占有(本权为债权)。

替孩子保管财产的父母对财产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本权为亲权)。

  

(2)无权占有。

指欠缺本权的占有。

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

  区分的意义:

①《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以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为构成要件,对有权占有人无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根据《物权法》第230条,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动产的,非为合法占有,不成立留置权。

③《物权法》第242、243、244条是关于无权占有的规定,对于有权占有不能适用。

  【例一】甲将手机借给乙,乙擅自质押给不知情的丙。

甲知道后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手机出售给丁。

①基于物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即对天下所有人均构成有权占有。

②丙善意取得手机质权,对手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③丙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不仅甲不能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丁亦不能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二】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丙,且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根据区分原则,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对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在将房屋出售给丙之前,甲不得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乙基于合同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乙相对于丙则属无权占有,丙有权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三】甲将汽车出租给乙,乙将车交给丙修理,乙欠缴修理费并破产。

①丙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

②基于留置权,丙有权对留置的汽车就修理费优先受偿。

③如果留置的汽车价值不足以清偿修理费,丙无权请求甲承担修理费,因为《物权法》第243条是关于无权占有的规定。

④《物权法》第243条规定,善意占有人因维护占有物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权利人予以补偿。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不能进行善意与恶意区分。

  

(1)善意占有。

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缺乏占有的本权而占有,即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不知情且无怀疑。

例如:

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不知情”的乙,乙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买卖合同无效,不知无效事由的买受人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2)恶意占有。

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有。

例如:

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知情”的乙,乙对手表的占有即为恶意占有。

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亦为恶意占有(但拾得人发出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后,构成无因管理,拾得人的占有则为有权占有)。

  在司法考试中,二者区分的意义最为重大:

①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维修等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则否。

②无权占有的标的物因“使用”遭受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③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均应返还补偿金、赔偿金或者保险金。

没有补偿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尚有损失没有得到弥补的,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无论自主、他主占有)“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对占有物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一】甲的马丢失,被乙拾得,乙将该马出质给不知情的丙。

因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丙将该马变卖并就卖得价款清偿债务。

①因马为遗失物,丙不能善意取得质权,丙为善意的他主占有人。

②丙就马取偿无法律上的原因,构成不当得利,甲有权对丙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③若主张不当得利不能弥补甲的全部损失,甲不得对丙主张损害赔偿。

因为丙作为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并未超越假想的占有权。

  【例二】甲的马丢失,被乙拾得,乙将该马出质给不知情的丙。

丙用长期使用该马拉货,马因劳累过度死亡。

①丙虽然不是质权人,但丙善意地相信自己对马享有质权,为善意的他主占有人。

②丙超越假想的占有权的行为是马死亡的原因,丙应对甲承担赔偿责任。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直接占有。

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

例如:

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为直接占有。

  

(2)间接占有。

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对该物间接管领和控制。

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有三:

①具有出租、借用、保管、质押等占有媒介关系(需要注意的是:

占有媒介关系无效、不成立,不影响媒介关系的成立);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③直接占有人为他主占有。

例如:

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例一】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并据为己有。

①乙为直接占有。

②由于甲、乙间无占有媒介关系,故甲不构成间接占有。

  【例二】甲将手机出售给乙,并交付,但乙一直未支付手机价款。

①乙为直接占有。

②由于甲对手机无返还请求权,故甲无间接占有(甲的占有已丧失)。

  【例三】甲将手机借给乙,不久,乙对甲表示自己对手机享有所有权,拒不返还。

①乙为直接占有。

②乙对甲表示自主占有的意思,不属于他主占有,故甲的间接占有消灭。

  分类的用处:

①交付既可以通过移转直接占有完成(现实交付与简易交付),也可以通过移转或者创设间接占有完成(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

②直接占有可以独立存在;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

③间接占有可以形成占有阶梯,形成多层次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则否。

④《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相对人,既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⑤《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人,又保护间接占有人。

  【例四】甲将自己的三间房屋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屋出租给丙,丙又将其中的一间出租给甲。

①对于这三间房屋,丙属于直接占有,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甲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

②对于甲租赁的一间房屋,甲属于直接占有,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乙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甲属于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

  【例五】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出借给丙。

①甲有权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为无权的直接占有人。

②甲也有权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乙为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例六】甲将手机出借给乙,被丙抢走。

①甲有权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为甲的间接占有被侵夺。

甲有权请求丙将手机返还给乙(乙不要的,甲有权请求返还给自己)。

②乙有权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为乙的直接占有被侵夺。

  4.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1)自主占有。

指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

自主占有不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

所有人的占有通常为自主占有,小偷的占有、侵占遗失物的拾得人的占有、不知买卖合同无效的买受人的占有均为自主占有。

  需要注意的是:

自主占有与所有权人的占有不能等同,原因有二:

①所有人以外的人,只要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均为自主占有。

②所有人的占有亦可为他主占有。

  【例一】甲将自己的三间房屋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屋出租给丙,丙又将其中的一间出租给甲。

此例中:

对甲租赁的这一间房屋,甲属于直接占有、他主占有。

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

乙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

甲属于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自主占有。

  

(2)他主占有。

指不以据为已有的意思而占有。

不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对物进行的占有,为他主占有。

①凡是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如承租人、保管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占有均为他主占有。

②若他主占有人“变了心”,以外界可得而知的方式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则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例二】甲的手机丢失,由乙拾得。

①若乙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

②若乙不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则通常为自主占有。

  【例三】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

①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

②若乙对甲表示手机为自己所有或者以外界可知的方式表明了自主占有的意思,则乙的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在司法考试中区分的用处:

根据《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对于权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①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对占有物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已如前述)。

  5.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1)自己占有。

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

辅助占有之外的占有均为自己占有。

  

(2)辅助占有。

辅助占有,指基于雇佣、学徒等类似关系,受雇主的“指示”而事实上控制某物。

辅助占有不是占有,以雇主为占有人。

例如,甲雇佣乙操作某台机器,乙为占有辅助人,甲为占有人。

  【例一】甲购买汽车,交雇员乙驾驶。

①乙属于占有辅助人,甲才是占有人。

②若乙将汽车开回老家隐匿,对甲谎称汽车被盗,则乙不再受甲之指示管领控制汽车,乙荣升为汽车的占有人,甲的占有丧失(非基于甲之意思而丧失占有,标的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

  区分的意义:

①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其老板、雇主才是占有人。

②占有辅助人基于雇主的指示先占无主动产的,由雇主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

如雇人打鱼、采蘑菇,由雇用人先占取得鱼、蘑菇的所有权(由此可以领悟Marx关于剩余价值的理论基础了。

)。

③占有辅助人不得对雇主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

④占有辅助人管理控制的物被侵夺、妨害的,占有辅助人不享有《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无公力救济的权利),但占有辅助人享有自力救济的权利,对于动产可以己力就地或者追踪取回,对于不动产可以即时取回。

  【例二】钟朵朵8岁时,姑妈赠送Ipad一部,父亲钟某锁入箱子,不准动用。

①钟朵朵为间接占有人、钟某为直接占有人。

②钟朵朵10岁时,父亲钟某将Ipad交给钟朵朵自己保管使用,钟某仍为直接占有人,钟朵朵仍为间接占有人,不过,钟朵朵同时为直接占有之占有辅助人(钟朵朵还是不能成为直接占有人!

由此可见法律为了调整利益,如何在概念上挖空心思。

)。

  【例三】甲因怀疑老公给保姆发短信,就将交给保姆乙使用的iphone手机夺回。

①乙为手机的占有辅助人,甲和老公才是手机的占有人。

②乙无权基于《物权法》第245条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夺了就夺了,保姆能把主人怎么样?

  【例四】某分公司有电脑三台,总公司要求收回两台,分公司经理不同意,总公司派人强行取回两台,还把分公司经理打得人仰马翻。

①分公司不得对总公司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②分公司如此憋屈,因为他是占有辅助人。

③若为子公司,那就是响当当的占有人了。

  6.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1)单独占有。

指一人对物为占有。

  

(2)共同占有。

指数人对同一物为占有。

共同占有分两种:

①重复共同占有。

指各共同占有人在不妨害他共同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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