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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梁启超的宪政思想学位论文

Abstract

ConstitutionalThoughtofLiang,thestudyofthehistoryofourcenturyhasdeepconstitutionalsignificance.Afterthemiddleofthenineteenthcentury,graduallyintroducedintoChinaofWesternlegalthought.LiangenthusiasticallypromoteandadvocatetheruleoflawinWesternMarxism.Andthe"Constitution,Congressisbased,anindependentjudiciaryasthefundamental"buildingintotheiridealof"ruleoflawbuilding."Liangpointedoutthattheruleoflaw,wemustfirstdevelopasoundconstitutionalpremisethattheruleoflaw,withtheconstitutiondoesnotmeantheruleoflaw,thekeyisenforcementoftheConstitution.ThispaperwillLiangConstitutionalThoughtbackgroundanddeveloptheresearchofspecificconstitutionalthinkingLiang.LiangconstitutionalformofgovernmentfromthinkingaboutthechoiceofthespiritoftheConstitution,onfreedom,rightsandautonomyandontheparliamentarysystemandelectoralsystemoftheConstitutionalThoughtoftheadvancednatureoftheLiangandLiangexcavatedconstitutionaltheorytomodernconstitutionaldevelopmentinChinaInspiration.

Keywords:

Constitutionalthought;Advanced;Inspiration

 

试论梁启超的宪政思想

随着时代的变化,梁启超的宪政思想也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先后提出了君主立宪制、开明专制、民主共和等主张。

但在梁启超多变的宪政主张中始终有一个不变的核心,即中国要实现宪政,而且要在保持国家、社会的稳定中逐步地、渐进地实现国家的富强、民主,这是梁启超宪政思想的核心内容。

本文对梁启超宪政思想研究的现状进行了总结和回顾,详细探析梁启超宪政思想的渊源以及特点,探讨梁启超宪政思想由激进到温和的原因。

1、梁启超宪政思想的历史发展

梁启超一生中对宪政的追求是曲折的,从萌芽到思想激进时期再到思想缓和时期都体现了梁启超对宪政的思考。

下文将阐述梁启超宪政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并分析梁启超宪政思想在演变过程中的重要原因。

(一)梁启超宪政思想的产生背景

梁启超(1873-1929),字卓如,号任公,又号饮冰室主人,汉族,广东新会人。

他是中国近代史上著名的政治活动家、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宣传家、教育家、史学家和文学家,戊戌变法(百日维新)领袖之一。

除此之外,他还是中国近代著名的法学家。

他的一生,经历了晚清与民国两个时期;他的业绩,包括了政治和学术两个方面。

19世纪后半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大变局时期。

中国这个具有几千年文明史的古老国家失去了昔日所具有的尊严,进入了一个被列强凌辱的时代。

当时许多知识分子已经认识到了这种危机,并在言论中予以表达。

如1860年郭崇焘就指出:

“夷人之变,为旷古所未有。

”李鸿章在一次上折时也说:

“欧洲诸国百十年来,由印度而南洋,由南洋而东北,闯入中国边境腹地,凡前史所未载,亘古之所未通,无不款关求互市——此三千余年一大变局也。

”梁启超便出生和成长在这个千年的变局时期。

19世纪60年代,中国国情起了急剧的变化。

声势浩大的农民起义及第二次鸦片战争,使得封建王朝的生存根基发生了动摇。

这时开始出现了洋务派,虽然洋务运动在主观上是为了挽救封建统治的崩溃,但在客观上一方面建成了中国近代的第一批军用和民用工业,同时使得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知识分子得以成长,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是王韬、郑观应、薛福成等。

他们虽然提出了很多近代法律制度的主张,如在国家制度上了提出设议院,实行君民共主等设想,但总的来说,他们的很多政治与法律主张,只是一些具体学习西方的建议。

在薛福成《筹洋刍议》及郑观应《盛世危言》中,有对宪政理论的阐述但很少,不过也显示了他们在接触近代西方宪政制度上迈出的重要一步。

这是民族资产阶级的初步形成时期。

1894年的甲午中日战争的刺激是梁启超走向探求宪政救国的重大动因。

《马关条约》的签订,开始了帝国主义瓜分中国的狂潮,同时帝国主义的思想文化侵略也比以前规模逐渐扩大了。

清政府在这一阶段的惨败,显示出了清政府的很多致命弱点:

制度落后、吏治腐败、外交软弱、无能军事。

同时,在洋务运动的促进下,民族资产阶级的势力逐渐壮大,并在思想界逐渐形成了以康有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

梁启超作为康有为的学生也成为重要代表人物,登上历史舞台。

梁启超等人的戊戌变法维新等一系列爱国政治运动就是在中国处在深重的历史危难的历史背景下出现的,梁启超的宪政思想也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开始形成的。

所以梁启超的宪政思想一经形成,便打上了救亡图存的历史烙印,无论后来梁启超的具体主张及宪政思想如何转变,“梁启超一生的思想从未脱离过救亡图存这一时代主题,爱国之心、立宪之志和新民思想是他一生思想发展中不变的三个因素”。

总之,民族生存危机、国内资本主义经济初步发展、民族资产阶级逐步形成,这是梁启超宪政思想形成的经济、政治、阶级的历史背景。

(二)梁启超宪政思想的发展进程

在维新运动时期,梁启超的宪政思想开始萌生,但更多的是受到康有为的影响,他以传统儒学为思想武器,借助于西方的民主政治理论和权利学说,初步萌生了其宪政思想。

这一时期,“民权”和“议院”是其思想的核心。

从思想渊源来看,王韬、郑观应那一代早期知识分子的西方的议会思想,黄宗羲的反君主专制思想,康有为的托古改制的儒家思想,对梁启超立宪思想的萌生有较大的影响。

梁启超早期的立宪思想是与对封建君主专制的批判联系在一起的。

他认为封建君主治理天下是一种“独术”,而不是一种“群术”。

并认为“以群治群,群乃成。

以独术治群,群乃败。

”通过对儒家传统中“群”这一概念的全新诠释,梁启超接受了康有为的“以群为体,以变为用”的治世思想,将康有为的“公羊三世说”演变为“三世六别说”,认为君主专制制度走向民主政治制度是历史的必然,阐明了“君权”与“民权”相檀的原理,初步形成了“君权与民权”为框架的君主立宪的宪政模式。

维新变法运动失败以后,梁启超被迫流亡海外,直到1912年10月回国。

在这一长达15年的流亡生涯中,梁氏宪政思想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并渐渐走向成熟。

在日本梁启超先后创办了《清议报》和《新民从报》,以1903年访美国为界,在这之前是梁启超的言论激进时期,世人称这一时期的他为“言论界的骄子”。

他完整地提出并阐述了君主立宪思想和实行“开明专制”的主张,同时明确地表达了其反对通过革命的手段达到民主共和的主张。

他认为“君主立宪者,政体之最良者也。

地球各国既行之而有效,而按之中国历古之风俗,与今日之时势,又采之而无弊者也。

”就这样,梁启超第一次在中国吹响了进行君主立宪的号角。

梁启超在思想激进时期,始终没有完全脱离君主立宪的宪政框架。

他力倡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并对在君主立宪政体框架下的立法权的归属问题,政府与人民的权限问题进行了可贵的探索,初步形成了在君主立宪的宪政框架下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君主成为虚君的君宪雏形。

但由于对西方自由权利理论的吸纳,他又大力提倡破坏主义,对西方的民主立宪理论情有独钟,从而使得这一时期他的立宪思想中常常保守性与进取性交织在一起,形成互相矛盾的立宪思想。

梁启超立宪思想由激进趋向缓和学界一般认为1903年的访美之行是梁启超立宪思想的一个重大转折点。

访美之前,梁启超大力提倡破坏主义与革命排满,宣传民权自由学说,希望中国能实现民主立宪政体。

访美之后,梁启超立场大变,完全站在君主立宪的立场上发表言论,反对共和,排诋革命,过去所醉心的民主共和政体,此后也完全放弃。

这种思想历程转变的分期,在台湾学者张朋园的论述中也能得到证实。

张朋园认为“就思想而言,三十一岁时(即1903年)为分水岭;之前,由缓进而激烈,之后,由激进而缓和”。

由此可见梁启超言论的转变,是由于追求真理的爱国情怀所至。

在思想激进时期,认为救国只有倡行破坏,于是倡行破坏;在认识到破坏后可能导致的危险后,言论于是发生改变。

民国成立以后,梁启超结束多年的流浪生涯回国。

回国后梁启超曾经在报界欢迎会以及《清代学术概要》一书中解释了其思想转变的理由,主要有一下几点:

一为个性方面的原因。

康有为称其为“流质易变”。

观其于戊戌政变之前,从康有为治大同小康之义,守公羊三世之说。

亡命日本之后,接触西方,放弃公羊三世之说,而言民族主义,并进而弃大同之义,宣讲国家思想。

但是到了1903年,他的思想又倾向伯伦知理的民族主义理论,提倡大民族主义,反对革命排满,以此来对抗革命党的种族主义。

这些思想历程的变迁,皆与其易变的性格有关。

二为对中国现实的分析。

他看到国民民智未开,贸然革命,只会造成更大的动乱。

二、梁启超的宪政思想具体分析

立宪政治,是梁启超毕生的政治追求。

他对中国宪政采取何种模式的思考从没有间断过,并且随着自身知识、中国社会现实、世界格局的不断变化而转变自己的思想,使得他一生的宪政主张充满着“矛盾”与“转变”,反映了当时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在探寻中国宪政之路上的迷茫,反映了中国知识分子在国家危亡的历史时期辛勤思索救国之路的艰辛,反映了中西两种政治文化的冲撞和融合,更是反映了中国走向宪政的艰难和曲折。

本文研究梁启超的宪政思想包括了其有关政体的选择、宪法的精神、关于自由、权利和自治、以及国会制度与选举制度。

(一)关于政体的选择

梁启超认为,“国体之区别,以最高机关所在为标准,前人大率分为君主国体贵族国体民主国体之三种。

”贵族国体殆已绝迹。

君主国以最高之权归诸君主。

民主国体其最高机关为有选举权之国民。

寻常而言,“以其元首之称为皇帝而由世袭者,则命之曰君主国,其元首称为大统领而由选举者,则命之曰民主国。

”“政体之区别,以直接机关之单复为标准。

其仅有一直接机关,而行使国权绝无限制者,谓之专制政体。

其有两直接机关,而行使国权相互制限者,谓之立宪政体。

”梁氏将国家机关分为直接机关与间接机关两种。

所谓直接机关,就是指该机关之人并非受其他机关委任,而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或者法定程序,直接依据宪法规定自然获得其地位,如君主、大统领、国会等。

“立宪与专制之异,不在乎国体为君主民主,而在乎国权行使之有无限制。

”国体与政体的关系,梁启超的观点可谓独树一帜。

“但使政体真能立宪,则国体为君主为共和,原无所不可。

”他主张,“论家只问政体,不问国体。

”其理由在于,“国体之为物,既非政论家之所当问,尤非政论家之所能问。

”不当问是因为,“当国体彷徨歧路之时,政治之一大部分恒呈中止之状态,殆无复政象之可言。

而政论家更安所丽,苟政论家而牵惹国体问题,故导之以入彷徨歧路,则是先自坏其立足之础。

”不能问是因为,国体的变迁“其驱运而旋转之者,恒存乎政治以外之势力。

其时机未至耶,绝非缘政论家之赞成所能促进;其时机已至耶,又绝非缘政论家之反对所能制止。

以政论家而容喙于国体问题,实不自量之甚也。

”“夫国体本无绝对之美,而惟以已成之事实为其成立存在之根原。

”“政体诚能立宪,则无论国体为君主为共和,无一而不可也。

政体而非立宪,则无论国体为君主为共和,无一而可也。

国体与政体,本截然不相蒙。

”梁启超还为其前后不同的国体主张进行辩护,认为,“凡谋国者必惮言革命(凡谋变更国体者则谓之革命-引者注),而鄙人则无论何时皆反对革命。

今反对公等之君主革命论与前此反对公等之共和革命论同斯职志也。

”中国正当元气凋敝之时,自应竭力栽之,而不可浪费人才日力于无用之地。

 

这里着重介绍一下梁启超的立宪政治思想。

所谓立宪,就是指“以宪法规定国家之组织,及各机关之权限,与夫人民之权利义务,而全国上下共守之以为治者也。

”有人民所选举的国会与政府对立,是各立宪国的共同点。

所谓立宪政治,即

(1)多数政治。

共和立宪国之政体在于多数的人民及其代表。

(2)限权政治。

立宪政治区别于非立宪政治之处在于君权有限制或政府对国会负责“立宪政治,一言蔽之,则权力有限而已。

”(3)国民政治。

“立宪政治非他,即国民政治之谓也。

欲国民政治之现于实,且常保持之而勿失坠,善运用之而日向荣,则其原动力不可不还求诸国民之自身。

”“欲宪政之成立,必须令国民中坚之一阶级,知政治之利害切己而思参预之,然后其精神有以维持于不敝。

”梁启超认为,中国以农民为国民中坚,故开发农民的政治思想,实为今日中国第一急务。

 立宪政治,为国民参政之历史。

政治公开原则与之相辅,实为改良政治之不二法门。

(4)舆论政治。

“立宪政治者,质言之则舆论政治而已。

”地方自治机关、国会等所讨论的问题均为舆论的返照。

一切官吏均不得与舆论相抗。

立宪政体特别需要健全的舆论。

梁启超认为,健全的舆论要具备“五本”(常识、真诚、直道、公心、节制)和“八德”(忠告、向导、浸润、强聒、见大、主一、旁通、下逮)。

(二)关于宪法的精神

梁启超认为,宪法有三大精神。

他对此的理解可谓深悟宪法的精髓。

1.国权与民权调和

梁启超认为,一个完全至善的国家,“必以明政府与人民之权限为第一义。

”“使人民之权无限,其弊也,陷于无政府党,率国民而复归于野蛮。

”“使政府之权无限,其弊也,陷于专制主义,困国民永不得进于文明。

”国权与民权的消长,反映于政治现象上即为干涉主义与放任主义的辩争。

虽然说,国权与民权不可有所偏畸,但各国制宪者自当审视其国情,“或因本能之所长而发挥之,或因积习之所倚而矫正之,要不外以损益之宜,寓调和之意。

”中国应如何损益调和呢?

特重民权主义者认为,我国数千年困于专制,“非采广漠之民权主义,无以新天下之气。

”特重国权主义者认为,我国虽号称专制,但实际上以放任为政。

现今应以广漠的权限委诸国家机关,整齐严肃国务,锻炼国民,以求竞胜于外。

梁启超则认为,极端的民权说和极端的国权说皆不可取。

当日中国“民权之论,洋洋盈耳,诚不忧其夭阏,所患者,甚嚣尘上,钝国权之作用,不获整齐于内竞胜于外耳。

故在今日,稍畸重国权主义以济民权主义之穷,此宪法所宜采之精神一也。

”当然,梁启超的这种认识与其对放任与干涉的认识是相关的。

2.立法权与行政权调和

梁启超认为,孟德斯鸠倡导三权分立,国会的立法权与政府的行政权各安其分,互不侵越。

然而,征诸各国经验,孟氏之说难以成立。

国会行使的不仅是立法权,而立法权又未能专属于国会。

国家分设国会与政府,本欲使之互相限制而各全其用。

如果“行政部中人全由立法部之多数党出,国会与政府纯为一气。

国会所谓监督者,尽成虚语。

苟政党之道德不完,则陷于一党专制之弊。

”如果“政府对于国会,缘畏惮而生佞媚,缘娼嫉而思操纵,全用笼络离间之术,使议员各自暌涣以入吾彀,而国会亦终成为政府利用之具。

”“各国所以调和此两权之法,大率各因国情积经验以成良习。

”“国家之所以设国会,实欲假途于此以求得一理想的政府而已。

所谓理想的政府,其条件有二,一曰善良,二曰强固。

何谓善良,常兢兢焉思所以龚行国家之天职,斯善良矣。

何谓强固,其力实足以龚行国家之天职而无所挠败,斯强固矣。

”梁氏认为,“国家之行为何?

行政是已。

国家之意志何?

立法是已。

”“政府譬则发动机。

国会譬则制动机。

有发而无制,固不可也。

缘制而不能发,尤不可也。

调和之妙,存乎其人矣。

3.中央权与地方权调和

中央与地方关系一直是中国宪法、中国宪法学的一大难点。

梁启超认为,中国宪政的最大问题,就是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程度。

“无论何国之政治,断未有能为绝对的集权者,亦断未有能绝对的分权者。

然程度之或毗于此,或畸于彼,则缘国情而各有所宜。

”梁氏认为,“畸于分权者,宜以勿妨害国家之统一为界;畸于集权者,宜以勿牺牲局部之利益为界。

为不越此界者,则其政皆可云善良。

而在幅员狭、交通便之国,则以稍畸于集权为宜;在幅员大、交通艰之国,则以稍畸于分权为适。

此其大较也。

”中央权与地方权如何调和,梁氏认为,中国因为历史上的关系和地理上的关系而不得不暂畸于分权。

从自然界的现象来说,中国“地理辽远,鞭长莫及,虽欲集权于中而有所不能,斯固然矣。

”而从政治现象来说,“我国而欲行畸于集权之政,匪惟有所不能,抑亦有所不可。

”“我以四千余万方里之地,能宰制于一中央政府之下,诚足以自豪,然政治之驰而不张、疏而不备,国民特长之不能发挥,幸福之不能增进,弊亦未始不坐是。

”立法权、行政权均不可尽集中于中央。

等到交通之便大开,方能由分权以趋归于集权。

梁氏指出,“中央议会与地方议会权限之大小,当视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权限之大小为比例是也。

” 即所谓“监督机关权限之大小应与执行机关权力之大小成比例。

”“其在行集权制之国,则监督权亦集于中央而已足;其在行分权制之国,则监督权亦不可不分于地方。

” 其时,梁氏主张的纲要是:

“各省置总督或巡抚为行政机关,于国法所委任置范围内有处理一省政务之全权,惟对于省议会而负责任。

各省置议会为立法及监督机关,于不背触国法之范围内得决议其一省适用之法律,且对于督抚而有上奏弹劾权。

(三)关于自由、权利和自治

自由是什么?

梁启超认为,“自由者,天下之公理,人生之要具,无往而不适用者也。

”但自由“有真自由,有伪自由;有全自由,有偏自由;有文明之自由,有野蛮之自由。

”梁氏所认为的真自由是指“人人自由,而以不侵人之自由为界。

”“自由云者,团体之自由,非个人之自由也。

”换言之,人生于团体之中,必有所限制。

“野蛮时代个人之自由胜,而团体之自由亡;文明时代团体之自由强,而个人之自由减。

”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比例。

“团体自由者,个人自由之积也。

人不能离团体而自生存,团体不保其自由,则将有他团焉自外而侵之压之夺之,则个人之自由更何有也?

”梁氏所非的自由是“以逸游淫荡抉去礼防为自由”,那是伪自由。

其所爱的自由是“法律内享有自由”,如财产自由、言论集会自由、通信行旅自由、住居自由、生命自由、良心自由等。

伪自由固然可恨,但国中老辈也不可妄肆诋毁,这样会为枭雄之辈利用摧锄民气。

国中少年应知自由平等的功用,大都应当求诸政治,政治以外之事,不能动辄拿自由作为自己的护身符。

“综观欧美自由发达史,其所争者不出四端:

一曰政治上之自由,二曰宗教上之自由,三曰民族上之自由,四曰生计上之自由(即日本所谓经济上自由)。

”“求真自由者乎,其必自除心中之奴隶始”,而勿为古人、世俗、境遇、情遇的奴隶。

“真爱自由者,未有不真能服从者也。

”不可服从强权但不可不服从公理,不可服从私人的命令但不可不服从公定的法律,不可服从少数人的专制但不可不服从多数人的决议。

权利从何而来?

梁启超认为,“天生人而赋之以权利,且赋之以扩充此权利之智识,保护此权利之能力。

故听民之自由焉、自治焉,则群治必蒸蒸日上。

”“言政府与人民之权限者,谓政府与人民立于平等之地位,相约而定其界也,非谓政府畀民以权也。

”“政府若能畀民权,亦能夺民权。

”梁氏又言,“权利何自生?

曰生于强。

”“人人务自强以自保吾权,此实固其群善其群之不二法门也。

古希腊有供养正义之神者。

其造像也,左手握衡,右手提剑。

衡于所以权权利之轻重,剑所以护权利之实行。

有剑无衡,是豺狼也。

有衡无剑,则权利者亦空言而卒归于无效。

”“权利之诞生,与人类之诞生略同。

分娩拆副之苦痛,势所不免。

惟其得之也艰,故其护之也力。

”中国古代,杨朱曾言:

“人人不损一毫,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

”梁氏认为,人人不损一毫,或许也是权利的保障,但是杨朱并未理解权利的真相。

梁氏认为,“彼知权利当保守而勿失,而不知权利以进取而始生。

”梁启超倡导积极争取权利,为权利而斗争。

他认为,宪法与民权不可分离。

“民权者,所以拥护宪法而不使败坏者也。

”“苟无民权,则虽有至良极美之宪法,亦不过一纸空文,毫无补济。

”“宪法与民权,二者不可相离。

此实不易之理,而万国所经验而得之也。

”在具体的权利方面,梁启超十分注重选举权、参政权以及言论出版等自由权。

只有国民积极行使选举权、参政权,才能得到一个完善的意思机关,国家的目的才能实现。

而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是一切自由的保障。

“诚以此两自由苟失坠,则行政之权限万不能立,国民之权利万不能完也。

”根据言论出版自由等以监督政府,是报馆的天职。

“一国之业报馆者,苟认定此天职而实践之,则良政治必于是出焉。

梁启超十分注重自治。

自治是民权的保障。

“抑民权之有无,不徒在议院参政也,而尤在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之力强者,则其民权必盛,否则必衰。

”梁氏认为,“自治之德不备,而徒漫言自由,是将欲急之,反以缓之;将欲利之,反以害之也。

”自治是立宪国的基础。

若是没有地方自治的能力,也没有建设国家的能力。

立宪国政治的特色,“在中央则为国会,在地方则为自治。

”地方自治实为国民参政最好的练习场,是宪政基础的第一级。

地方的公共事业,性质虽与国务大致相同,但规模远小于国务。

故而轻而易举。

而且与各人十分密切,事事目睹亲历。

其中的祸害关系,当场立见。

“故人民之办自治者,一面以轻而易举故,不必奇才异能,已可胜任愉快;一面以利害密切故,易刺激其公共心而唤起其兴味。

”“吾民将来能享民权自由平等之福与否,能行立宪议会分治之制与否,一视其自治力之大小强弱定不定为差。

”自治与官治相对,必须不假官力,而纯由人民自动。

国家颁行自治制度,不过是代为拟定一个妥善的办事章程,教以欲办之事。

其他应全由人民自行斟酌,务求调和于公益与私益之间。

这些均非可由政府代而谋之。

另外,自治与法律不可分。

人人遵守法律,而该法律是发自人人心中良知、适于人道,则“保我自由而亦不侵人自由。

故不待劝勉,不待逼迫,而能自置于规矩绳墨之间。

若是者谓之自治。

”虽然自治的范围有大小的不同,“其精神一也。

一者何?

一于法律而已。

”“凡自尊者必自治。

人何以尊于禽兽?

人有法律,而禽兽无之也。

”“英国人口不过中国十五分之一,而尊于五洲,何也?

皆由其自治之力强,法律之观念重耳。

(四)关于国会制度与选举制度

在梁启超的眼中,专制政体与立宪政体的区别就在于国会的有无。

首先,国会的性质。

就法律而言,国会为制限机关,与主动机关相对。

“凡立宪之国家,必有两直接独立之机关相对峙。

而此两机关者,其中必有一焉,能以自力发动国权,对于人民而使生拘束力。

若此者谓之主动机关。

又必有一焉,不能以自己之意思,直接以生拘束国民之力。

顾能以其力制限主动机关之发动国权,非得其同意,则不能有效,若此者谓之制限机关。

”就政治上而言,国会代表着全国人民各方面的势力。

其次,国会的组织。

这主要就是二院制与一院制。

梁氏认为,代议制度的精神,“其一则在以国民全体之意思,为国家之意思也;其二则在使之能以适当之方法,发表其意思也。

为达第一目的,则不可不使社会各方面,皆有代表人。

为达第二目的,尤不可不设适当之机关,以调和代表人之意思。

”二院制与一院制相比,二院制能调和一般利益与特殊利益(如德美的上院代表联邦主义,下院代表国民主义);可以避免国会的专横;可以防止国会轻躁的行动;可以调和国会与其他机关之间的抵触;可以使优秀的少数人在政治上得以发挥其才能。

但是二院制也有其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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