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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和《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了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组织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的要求,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和《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抓紧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各市州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于2011年4月前报省审批后实施。

附件:

1、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

2、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和《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推进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卫生资源配置的宏观管理,特制订《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从湖北实际出发,借鉴国内先进经验,科学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加强卫生行业管理,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促进全省卫生事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

强化政府在卫生资源配置与准入方面的规划和监管职责,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公平公正。

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民营资本举办医疗卫生事业,促进有序竞争,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坚持实施属地化与全行业管理。

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三)坚持统筹规划与区别发展。

从全局出发,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的要求,统筹规划全省医疗卫生资源配置。

同时,对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实施不同的配置政策,新增卫生资源重点投向农村和社区卫生等薄弱环节。

(四)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

卫生资源配置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加快发展步伐,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在中部地区领先。

同时,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机构逐步整合,严格控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鼓励共建共享,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条卫生资源的界定

根据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构成要素,卫生资源包括机构、床位、人力、设备、经费和科研技术等。

(一)卫生机构:

包括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疗养院、护理院(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村卫生室、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所、站)、临床检验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局(所)和其他卫生机构。

(二)医院病床:

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置的正规床、简易床、监护床、超过半年加床、正在消毒和修理床位、因扩建或大修而停用床位。

不包括产科新生儿床、接产室待产床、库存床、观察床、临时加床和病人家属陪侍床。

门诊部(所)、专科防治院(所)不得设病床,可设少量观察床。

(三)卫生人力:

包括卫生技术人员(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检验及影像技师等)、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四)医疗设备:

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日常业务工作所必须的常规医用设备和大型医用设备。

(五)卫生经费:

指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事业经费和卫生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各种业务收入。

(六)科研技术:

指医疗卫生机构的科学研究、医疗技术、重点学科等。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标准》是指导各地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监督和评价各地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

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六条适用期限

本《标准》适用期限为:

2011-2015年。

第二章卫生机构设置标准

第七条总体要求

(一)应考虑区域范围、人口密度、健康水平、疾病谱分布等因素,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趋势,按照各自的功能,设置各类卫生机构,形成规模适宜、分工明确、定位准确、各司其职、功能互补的卫生服务体系。

(二)根据实际需要,充分体现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效率效益原则。

在结构和布局上突出预防保健、社区卫生、农村卫生、中西医并重的战略重点,保持适度规模,避免重复设置。

(三)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民营医疗机构,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积极发挥民营医疗机构在资金、设备、管理等方面的优势,营造区域内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协调合作、良性竞争的格局。

(四)加强卫生机构内涵建设,重点提高和改进现有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医院设置

医院主要由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包括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组成。

其发展重点是提高服务能力、辐射能力和疑难病的诊治能力,适度控制规模。

(一)综合医院。

到2015年,全省规划设置政府举办的三级综合医院60-70家。

一般县(市、区)设1所政府举办的二级综合医院,人口超过80万的县(市、区)可设2所。

原则上不再在各市(州)中心城区增设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

三级综合医院主要承担辖区内疑难病症的诊断治疗和医学科研、教学工作;二级综合医院承担基本医疗、急救、保健及基层卫生技术培训等工作。

(二)中医医院:

省和市(州)设政府举办的三级中医医院1所(武汉市可设2所);以农业人口为主的市辖区和县(市)设政府举办的二级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院1所。

(三)专科医院:

各地可根据当地疾病谱等,设置一定数量的专科医院,具体数量由各市(州)确定。

到2015年,全省规划设置三级专科医院50-60家。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民营医疗机构,特别支持举办500张床位以上大型综合性民营医院和100张床位以上的专科医院。

民营医疗机构设置数量由各市(州)确定。

加快发展中间性医疗服务。

大力发展医院内康复医学科、社区康复、家庭病床、护理院、护理站、老年病和慢性病医院。

第九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补充,坚持以政府主导为主、以调整现有卫生资源为主。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设区的市原则上按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覆盖3-10万居住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人口规模大于10万的街道办事处,可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小于3万人口的街道办事处,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县级市原则上按每个街道办事处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小于3万人口的街道办事处不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原则上只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大于10万的可增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

按0.5-1万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个数原则上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的4-6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的服务人口不重叠。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主要功能:

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社区内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二)乡镇卫生院

每个建制乡镇必须设置1所政府办的乡镇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的主要功能:

承担基本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健康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行政监督执法等综合性卫生工作,并对村卫生室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

(三)村卫生室

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设1个卫生室。

居民居住分散,步行1小时才能到达村卫生室的自然村,或3000人口以上的行政村,可增设1个卫生室。

人口较少或交通便利的村,可联合设置村卫生室。

乡镇卫生院所在的行政村不再设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的主要功能:

承担农村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工作。

为村组群众提供预防保健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和传染病的报告及转诊工作。

第十条公共卫生机构设置

(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省、市州、县各设置1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辖区可设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可不设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功能由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成疾病预防控制的基层网络。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功能:

负责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疫情报告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检测分析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等工作。

(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省、市州、县(市、区)各设置1所卫生监督局。

县(市、区)以下组建卫生监督派出机构。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主要功能:

依法监督管理餐饮消费安全、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妇幼保健机构

省、市(州)、县各设置妇幼保健机构1所。

除武汉市外,其他市(州)所在地原则上不设区级妇幼保健机构(8个参照县级管理的农村区已设置妇幼保健机构的,予以保留),其功能由市(州)妇幼保健机构承担。

妇幼保健机构的主要功能:

提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以及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开展妇幼保健技术培训、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健康教育、信息管理、科学研究、适宜技术推广、教学等工作。

(四)医疗紧急救援机构

全省以湖北省医疗紧急救援中心(简称急救中心)为龙头,以市(州)、县(市)级急救中心为主干,以各级医疗机构急诊科为支撑,建成比较完善的三级急救网络。

省级急救中心设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各市(州)设1所市(州)级急救中心,根据区域地理位置,在急救中心下可设若干基层急救站;各个县(市)设1所县级急救中心,县级急救中心可独立设置或在县(市)级医院附设。

医疗紧急救援中心的主要功能:

负责市区内日常院前急救或指挥调度辖区内的院前急救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指挥调度辖区内医疗急救资源,开展紧急救援;对市区内急救站、医院急诊科以及辖区各县市进行业务技术培训。

(五)采供血机构

全省设血站16所。

武汉市设1所血液中心,每个市(州)设1所中心血站,天门、潜江、仙桃参照中心血站设置标准各设1所血站。

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可根据区域内供血需要和地理位置,在供血区域内部分县(市)设分支机构。

根据原料血浆需求、疾病流行情况、供血浆能力等,在郧县、监利、武穴、罗田、恩施、云梦、松滋等县(市)设置单采血浆站。

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的主要功能:

开展无偿献血的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

单采血浆站的主要功能:

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

(六)精神卫生机构

省、市(州)、县(市)和以农业人口为主的区,各设置1所精神卫生中心,每个市(州)可确定1所综合医院设置精神专科。

在各市(州)、县(市、区)精神专科床位总量控制范围内,鼓励民营资本举办精神病专科医院,但每个精神病医院病床规模不得少于50张。

精神卫生机构的主要功能:

承担本辖区精神疾病急性住院治疗和科研教学,精神疾病监测、预防、治疗、培训、康复,开展精神卫生咨询,加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对精神卫生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技术指导。

(七)临床检验中心

根据临床检验工作需要,设置1所省级临床检验中心,各市(州)可独立或挂靠综合医院设置1所临床检验中心,县级原则上不设临床检验中心。

(八)其他专业防治机构

各市(州)应设置1所传染病专科医院,县(市、区)应在综合医院或中医院内设置传染病区。

武汉、十堰、孝感、黄冈、荆州、恩施各设置1所麻风病防治中心。

各市(州)可依据本地防病工作实际需要,设立从事疾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结核病、血吸虫病、职业病、肿瘤、口腔疾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专科防治机构。

县级原则上不设置专科防治机构,现有专科防治机构归口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统一管理或与其它机构合并。

第三章病床配置标准

 

第十一条  总体要求

病床设置要满足基本医疗需求,适应不同病种、不同病情需要,有利于病人合理流向,有利于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有利于节省病人医药费开支和方便病人,有利于医学技术的发展和为科研与教学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十二条  配置总量

根据各地近几年病床变动情况,结合未来人口变动和居民潜在医疗需求,到2015年,各市(州)的病床配置标准如下(见表一):

表一  各市州病床配置标准(2015年)

市  州

2015年末床位总数

2015年末千人口病床

全省

--

4.0~4.5

武汉市

59900—64200

7.0~7.5

黄石市

11000--12400

4.2~4.7

十堰市

15000--17000

4.2~4.7

宜昌市

17400--19500

4.2~4.7

襄樊市

24000--27000

4.0~4.5

鄂州市

4400--5000

4.0~4.5

荆门市

12300--13800

4.0~4.5

恩施州

16200--18200

4.0~4.5

神农架林区

320--360

4.0~4.5

荆州市

23200--26500

3.5~4.0

咸宁市

10300--11800

3.5~4.0

黄冈市

22000--26000

3.0~3.5

随州市

7800--9000

3.0~3.5

孝感市

16000--18000

3.0~3.5

仙桃市

4800--5600

3.0~3.5

潜江市

3600--4100

3.0~3.5

天门市

5000--5800

3.0~3.5

省对各市(州)的病床实行总量控制。

在总量控制范围内,各市(州)对病床在县(市)之间、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之间、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之间的配置比例,应根据区域内疾病谱的变化和按照加强农村、加强基本医疗服务的原则合理安排。

第十三条各类医疗机构病床的具体配置标准

(一)城市内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床位配置应根据其地理位置、服务人口、床位利用率、平均住院天数、床护比、医护比等因素进行综合核定,原则上核定病床后的床位利用率不低于90%,平均住院天数不超过全省同类医院平均数,床均建筑面积和卫生技术人员配置要达到相关要求。

(二)县级综合医院床位配置原则上按服务人口进行核定:

100-150张/10万人以下;200-300张/10-30万人;300-500张/30-50万人;400-600张/50-80万人;500-800张/80-100万人;800-1000张/100万人口以上。

县级中医院根据现有床位及利用率等综合因素设置床位,但最低不少于100张。

(三)乡镇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

每千服务人口宜设0.6-1.2张(服务人口一般卫生院按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中心卫生院在此基础上,加上辐射乡镇人口的1/3)。

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宜控制在100床以内。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按每千服务人口(指户籍人口)0.3~0.6张床位,设置以护理康复和慢性病治疗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一般不超过50张。

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不设病床。

第十四条  每床占用面积

综合医院每床占用建筑面积:

100-300张床位的,80㎡/床;400-500张床位的,83㎡/床;600-700张床位的,86㎡/床;800-900张床的,88㎡/床;1000张床位以上的,90㎡/床。

大型设备用房、制剂室和科研、教学、公共卫生用房等按《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另计。

中医院每床占用建筑面积:

200张床以下,69-75㎡/床;200-400张床的,75-84㎡/床;500张床以上的,84-87㎡/床。

大型设备用房、中医制剂室、中医传统疗法中心和科研、教学、公共卫生用房等按《中医院建设标准》另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科医院等,每床占用面积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章卫生人力配置标准

第十五条总体要求

保证卫生人力总量与结构科学合理,满足医疗卫生机构正常工作开展,适应居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医学技术的发展。

第十六条  配置总量

根据各地近几年医师变动情况,结合未来人口变化和居民潜在医疗需求,到2015年,各市(州)的医师(含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配置标准如下(见表二):

表二   各市州医师配置标准(2015年)

市  州

2015年末医师总数      

2015年末千人口医师

全省合计 

--

1.95-2.15

武汉市

27800--30600

3.25—3.58

黄石市

5300--5800

2.00—2.20

十堰市

7200--7900

2.00—2.20

宜昌市

8300--9100

2.00—2.20

襄樊市

10800--11900

1.80—2.00

鄂州市

2000--2200

1.80—2.00

荆门市

5600--6100

1.80—2.00

恩施州

7300--8000

1.80—2.00

神农架

150--170

1.80—2.00

荆州市

10600--11900

1.60—1.80

咸宁市

4700--5300

1.60—1.80

黄冈市

12000--13500

1.60—1.80

孝感市

8600—9700

1.60—1.80

随州市

4200--4700

1.60—1.80

仙桃市

2600--2900

1.60—1.80

潜江市

2100--2300

1.60—1.80

天门市

2600--2900

1.60—1.80

 

省对各市(州)的医师配置实行总量指导。

在总量范围内,各市(州)对医师在县(市)之间、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之间、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之间的配置比例,应根据区域内疾病谱的变化和按照加强农村、加强基本医疗服务的原则合理安排。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具体配置标准

以满足业务工作需要为原则,根据国家与省的相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配置。

第五章医用设备配置标准

第十八条总体要求

医用设备配置要体现分级原则,满足不同层次医疗卫生机构需要;要体现功能原则,满足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需要;要体现适宜原则,满足当地居民卫生服务需要与需求,同时又考虑到经济承受能力;要体现资源共享原则,提高使用效益,避免卫生资源的浪费;要体现重要性原则,大型设备实行分级管理、严格审批,一般设备按国家相关标准自主配置。

第十九条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分为甲、乙两类,其配置标准严格遵照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一)甲类设备由卫生部管理并颁发配置许可证,包括:

1、X线—正电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包括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即PET);2、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γ刀);3、医用电子回旋加速治疗系统(MM50);4、质子治疗系统;5、X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CyberKnife);6、断层放射治疗系统(TomoTherapy);7、306道脑磁图;8、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daVniciS);9、其它未列入管理品目、区域内首次配置的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

(二)乙类设备由卫生部实行总量控制,包括:

1、 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2、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3、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4、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5、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

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下达的总量分配各市(州)控制指标(见表六)。

附表六   2015年各市州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乙类)

市  州

CT

MRI

DSA

LA

SPECT

全省合计

479

182

145

130

48

部省直

36

24

34

32

12

武汉市

67

35

28

16

5

黄石市

24

7

4

4

2

十堰市

34

12

8

9

3

宜昌市

40

15

12

9

3

襄樊市

40

15

11

10

3

鄂州市

9

3

3

3

1

荆门市

24

7

5

6

2

孝感市

33

9

5

6

3

荆州市

39

15

9

7

3

黄冈市

36

10

6

9

2

咸宁市

27

7

4

4

2

随州市

15

4

3

3

2

恩施州

29

9

6

5

2

仙桃市

7

3

2

2

1

潜江市

7

3

3

3

1

天门市

9

3

2

2

1

神农架林区

3

1

0

0

0

第二十条 常规医用设备配置标准

参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血站基本标准》、《医疗紧急救援中心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和《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等。

第六章  临床重点专科设置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临床重点专科分省、市(州)两级配置。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一般设于三级医院,市(州)级临床重点专科设于区域内二、三级医院。

到2015年,全省在综合医院建立省级临床重点专科80个,争创10个左右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国家级中医重点专科达到50个、省级中医重点专科达到80个。

各市(州)根据当地实际,在二、三级医院中建设一定数量的市级临床重点专科。

全省形成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为龙头,市(州)级临床重点专科为主体,院级临床重点专科为基础的临床重点专科体系,进一步发挥特色医疗,不断提升全省临床医疗技术水平。

    第七章卫生经费配置标准

第二十二条 卫生经费安排要坚持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卫生服务,有利于促进实现健康的公平性,有利于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十三条 卫生事业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和生活质量的重大民生问题。

要建立和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使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有效减轻。

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使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

第二十四条 各地卫生事业费补助政策和标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鄂财社发[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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