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认证机构申请材料精简明细表.docx
《设立认证机构申请材料精简明细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设立认证机构申请材料精简明细表.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设立认证机构申请材料精简明细表
认证机构扩大业务范围申请材料精简明细表
(征求意见稿)
一、设立认证机构申请材料精简明细表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提交材料依据
取消/保留意见和理由
1
认证机构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材料
保留
2
申请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保留
3
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保留,表述调整为申请人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4
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建议取消
5
在申请领域对认证人员的培训、选择、聘用、考核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建议取消
6
拟签发认证证书的样本
《认证认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建议取消
7
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建议取消
8
专职认证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保留
9
每名专职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非中国内地居民就业证
同上
10
每名专职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
同上
11
每名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或退休证明或内退人员退休前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确认的证明
同上
12
认证机构与人事代理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人事代理公司代为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清单、社会保险证明(注:
认证机构委托人事代理公司缴纳社保的需提供)
同上
13
每名专职人员签名的专职声明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建议取消
14
每名专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注:
申请机构为其缴纳社保时间低于两年以上者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建议取消
15
在申请领域对认证人员评价的结果证实性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保留
16
鼓励申请者通过提交所申请领域(或国推认证制度)的审核(或检查、审查)示例作为符合相关制度和人员要求的证明(适用时)
《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2016年24号公告)5.4第二款鼓励申请者通过提交所申请领域(或国推认证制度)的审核(或检查、审查)示例作为符合相关制度和人员要求的证明。
建议取消
17
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产品认证机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保留
18
申请从事食品农产品认证,具备所申请领域的科研、检测、推广或行业管理背景。
(农食领域认证机构适用)
19
外方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建议取消
20
外方投资者从事相应领域认证业务三年以上的证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不适用此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建议取消
21
外方投资者获得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认可机构颁发的相应领域的认可证书(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不适用此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建议取消
22
外方投资者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唯一认证机构的承诺
无依据
建议取消
23
一份外方投资者真实签发的认证证书彩色影印件样本(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不适用此款)
《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2016年24号公告)7.1.2外方投资者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发的三年以上的相应领域的认证证书证明资料。
建议取消
24
国家认监委或者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部门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列明的国推认证制度的准入要求(适用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保留
二、认证机构扩大业务范围申请材料精简明细表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提交材料依据
取消/保留意见和理由
1
认证机构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材料
保留
2
申请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保留
3
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保留,表述调整为申请人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4
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建议取消
5
在申请领域对认证人员的培训、选择、聘用、考核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建议取消
6
拟签发认证证书的样本
《认证认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建议取消
7
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建议取消
8
专职认证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保留
9
每名专职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非中国内地居民就业证
同上
10
每名专职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
同上
11
每名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或退休证明或内退人员退休前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确认的证明
同上
12
认证机构与人事代理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人事代理公司代为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清单、社会保险证明(注:
认证机构委托人事代理公司缴纳社保的需提供)
同上
13
每名专职人员签名的专职声明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建议取消
14
每名专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注:
申请机构为其缴纳社保时间低于两年以上者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建议取消
15
在申请领域对认证人员评价的结果证实性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保留
16
鼓励申请者通过提交所申请领域(或国推认证制度)的审核(或检查、审查)示例作为符合相关制度和人员要求的证明(适用时)
《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2016年24号公告)5.4第二款鼓励申请者通过提交所申请领域(或国推认证制度)的审核(或检查、审查)示例作为符合相关制度和人员要求的证明。
建议取消
17
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产品认证机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保留
18
申请从事食品农产品认证,具备所申请领域的科研、检测、推广或行业管理背景。
(农食领域认证机构适用)
19
外方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建议取消
20
外方投资者从事相应领域认证业务三年以上的证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不适用此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建议取消
21
外方投资者获得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认可机构颁发的相应领域的认可证书(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不适用此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建议取消
22
外方投资者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唯一认证机构的承诺
无依据
建议取消
23
一份外方投资者真实签发的认证证书彩色影印件样本(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不适用此款)
《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2016年24号公告)7.1.2外方投资者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发的三年以上的相应领域的认证证书证明资料。
建议取消
24
国家认监委或者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部门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列明的国推认证制度的准入要求(适用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保留
三、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申请材料精简明细表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提交材料依据
取消/保留意见和理由
1
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年。
认证机构需要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保留
2
申请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保留
3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保留,表述修改为:
办公场所和设施与拟开展业务的规模相适宜的说明
4
每个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
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
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保留,表述修改为:
出资人基本情况和经营范围介绍
5
申请人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保留
6
已开展认证业务的领域,每个领域或项目发出有效认证证书的数量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实行认证业务信息报送和年度工作报告公示制度。
建议取消
7
获认可机构颁发的所有认可资格、业务范围及有效期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国家认监委鼓励认证机构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证明其实施认证的能力符合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要求通过认可。
建议取消
8
违反认证认可法规规章和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情况,如无则提供无违法违规的自我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建议取消
9
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建议取消
10
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信息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五)有10名以上专职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保留
11
专职认证人员信息表中每个人员是认证机构正式职员的证明,包括:
每名专职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非中国内地居民就业证、每名专职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每位专职认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或退休证明或内退人员退休前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确认的证明和认证机构与人事代理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人事代理公司代为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清单、社会保险证明(注:
认证机构委托人事代理公司缴纳社保的需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五)有10名以上专职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