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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宣传手册

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宣传手册

(公用部分)

 

长江航务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

目录

前言

长江是我国第一、世界第三大河,干流流经七省二市,是我国贯穿东、中、西部的水路交通大通道,对促进地区间物资流通和流域经济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长江干线船舶平均吨位小、船型杂乱、部分船舶技术落后、安全性能差等问题,长期制约着长江航运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为提高船舶技术水平,提高干线航道和三峡船闸的通过能力,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减少船舶污染,迫切要求尽快实施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

2003年8月,原交通部发布了《关于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通告》,拉开了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的序幕。

2006年11月,原交通部与沿江七省二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了《“十一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总体推进方案》,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将加快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

2009年7月,交通运输会同财政部和八省二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了《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决定自今年10月1日起到2013年年底,通过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使川江及三峡库区船型标准化率达到75%以上,三峡船闸的通过能力提高10%以上,长江干线货运船舶的平均吨位达到1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安全技术性能明显提高。

为实现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的目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地方人民政府筹集专项资金,制定经济鼓励政策,用于现有船舶的更新改造和淘汰。

政府将对过闸小吨位船舶提前退出航运市场、长江干线老旧船舶提前退出市场、三峡库区现有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改造或拆解给予补贴。

推进长江内河船型标准化有利于提高长江航道和三峡大坝船闸(含葛洲坝船闸)的通过能力,充分发挥水运基础设施的作用,有利于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有利于减少船舶污染,保护环境;可以提高港口机械对船舶装卸的适应程度,从而提高船舶装卸效率,缩短船舶在港停时,提高内河航运的综合竞争力,对于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的作用、实现交通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2001年10月11日交通部令   2001年第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提高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优化内河运输船舶结构,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及其他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运输的船舶,但在与外界通航水域不相通的封闭性通航水域内从事运输的船舶除外。

   

   第三条 交通部对全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检验、交通安全及防止污染水域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水泥质船舶、总长5米以上的木质船舶从事内河运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总长20米以上的挂桨机船舶从事内河运输,不得新建、改建挂桨机船舶在长江干线、珠江干线、黑龙江干线、京杭运河及太湖水域从事内河运输。

  第五条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其总长、总宽和吃水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内河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标准。

  第六条 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增加运力申请,并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取的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内河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建造检验,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第八条 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取得法定的船舶登记证书。

  第九条 使用新建、改建的船舶从事内河运输经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船舶营运证,并注明船舶营运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内河运输经营申请,经审核合格的,发给船舶营运证,注明船舶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内河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标准及经营范围。

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给船船舶营运证。

  第十条 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当在规定的航行区域和经营范围从事内河运输。

  第十一条 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和挂桨机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内河运输

  第十二条 对已经投入营运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和挂桨机船舶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具体时间、航区另行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交通部明文规定已经淘汰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和挂桨机船舶从事内河运输。

  第十三条 对不适航或者其他妨碍、可能妨碍交通安全,污染、可能污染水域的内河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规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交有关证书、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内河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有关内河船舶检验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按有关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二OO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

本规定生效前交通部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发布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的公告

 2009年第24号

为加快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和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制定了《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章)

上海市人民政府(章)

江苏省人民政府(章)

安徽省人民政府(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章)

湖北省人民政府(章)

湖南省人民政府(章)

重庆市人民政府(章)

四川省人民政府(章)

云南省人民政府(章)

河南省人民政府(章)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

  长江是我国第一、世界第三大河,干流流经七省二市,是我国唯一贯穿东、中、西部的水路交通大通道,对促进地区间物资流通和流域经济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长江航运已成为流域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沿江省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多年来,国家投入巨资建设长江航运基础设施,建设港口,治理航道,取得了明显成效。

然而,作为内河运输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船舶,存在平均吨位小、船型杂乱、部分船舶技术落后、安全性能差等问题,影响了长江航运的竞争力。

特别是三峡工程蓄水后,川江的航行条件和通航环境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为提高三峡船闸的通过能力,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减少船舶对库区环境造成污染,迫切要求尽快实施船型标准化。

  从2003年6月三峡船闸试通航以来,交通运输部积极推动三峡库区的船型标准化工作。

一方面,禁止新建非标准船进入三峡库区航运市场,并逐步禁止了200总吨以下的船舶通过三峡船闸。

另一方面,组织有关科研单位陆续研究开发并公布了8个系列共42种标准船型的技术方案,公布了《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2006年,原交通部和沿江七省二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了《“十一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总体推进方案》,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交通部和沿江有关省市将加快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

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提出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纲要》的总体部署和“立足现状、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工作思路,以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为目标,以促进航运结构调整和船舶技术进步为主线,以提高三峡船闸通过能力和船舶安全、环保性能为重点,综合采取技术、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稳步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促进长江航运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利用五年左右时间,通过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使川江及三峡库区船型标准化率达到75%以上,三峡船闸的通过能力提高10%以上,长江干线货运船舶的平均吨位达到1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安全技术性能明显提高。

  三、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

  实施范围:

长江干线运输船舶和长江主要支流干支直达运输船舶。

  实施时间:

2009年10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二)针对长江不同区域的特点,采用不同的政策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

  1.对于川江及三峡库区,以提高三峡船闸的通过能力和库区船舶安全、环保性能为主要目标和切入点,严格禁止新建非标准船进入三峡库区,采用主尺度加技术方案的形式推广标准船型。

对现有的非标准船,特别是安全、环保方面达不到新规范要求的船舶加快更新改造。

禁止小吨位船舶通过三峡船闸,鼓励其提前退出航运市场。

  

(1)从2013年1月1日起,禁止600总吨以下商船通过三峡船闸。

但2003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的符合《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标准船型强制性指标的船舶和重大件船、运输鲜活货的船舶除外。

  

(2)从2013年1月1日起,禁止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客船(含载货汽车滚装船)以及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进入三峡库区航运市场。

  2.对于长江中下游非限制航段,采用引导的方式推广标准船型,依托骨干航运企业开发主流船型的技术方案,通过示范作用,引导市场船型逐步向标准化方向发展;研究提高中下游船舶的技术要求,通过技术手段促进船舶环保、安全性能的提升。

  3.在采取上述措施限制新建非标准船、推广标准船型的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长江干线船舶运力结构调整,鼓励现有老旧船舶提前退出航运市场。

  四、经济鼓励政策

  为实现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的目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地方人民政府筹集专项资金,制定经济鼓励政策,用于现有船舶的更新改造和淘汰。

政府引导资金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鼓励过闸小吨位船舶提前退出航运市场的补贴。

  为实现2013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600总吨以下运输船舶通过三峡船闸的目标,鼓励现有小吨位船舶提前退出航运市场,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船东可申请政府补助。

  1.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

  2.船舶总吨位在600总吨(含)以下;

  3.船龄在30年(含)以下;

  4.从2005年1月1日至本方案发布之日,至少有一次通过三峡船闸的过闸记录(以三峡通航管理局的数据为准);

  5.船舶相关证书(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检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齐全、有效;

  6.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修造船厂将船舶拆解。

  

(二)鼓励长江干线老旧船舶提前退出市场的补贴。

  为加快长江干线船舶运力更新,鼓励现有老旧船舶提前退出航运市场,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船东可申请政府补助。

  1.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

  2.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以上25年(含)以下;

  3.船舶经营范围为长江干线或长江主要支流干支直达(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4.船舶相关证书(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检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齐全、有效;

  5.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修造船厂将船舶拆解。

  (三)三峡库区现有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改造或拆解的补贴。

  为加快三峡库区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新规范要求的客船(含载货汽车滚装船)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改造以及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的改造和拆解,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船东可申请政府补助。

  1.经营范围涵盖三峡库区(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的客船(含载货汽车滚装船)、600总吨以上的单壳油船和单壳化学品船;

  2.船舶相关证书(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检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齐全、有效;

  3.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在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修造船厂将船舶改造或拆解。

  (四)标准船型科研及推广经费。

  继续采用政府发起和市场发起两种方式开展标准船型研发。

开展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的相关政策、技术研究和国际、国内交流,并对推进船型标准化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

  上述政府引导资金,除标准船型科研及推广经费外,由中央和地方按照各50%的比例承担。

中央补贴资金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落实,地方承担的补贴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申请政府补贴的具体标准、程序和资金的管理办法等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省(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方案的实施主体,交通运输部及其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按照统一政策、全线联动的工作方针,交通运输部牵头成立领导协调机构,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本方案的实施,确保本方案各项措施和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切实履行职责。

  各有关航运管理、海事管理、船闸管理和船舶检验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制订和完善相关规定,保证本方案的实施,对禁止通过三峡船闸或进入三峡库区的船舶,不予签证放行,不予安排通过船闸,同时为标准船型和优选船型的选用提供便利。

  (三)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座谈会、宣讲会、挂图等形式,切实做好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的宣传工作,使其得到广大船东的配合与支持。

  (四)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方案明确的经济鼓励政策外,制定其他的经济政策加快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

 

主题词:

交通运输 内河 船型标准化方案 公告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09年7月23日印发

关于印发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纲要的通知

 交水发[2006]56号      2006年03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远、中海、长航、中外运集团:

   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是航运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对推动内河船舶技术进步,保障水路运输安全,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利用率,提高内河航运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指导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建立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的长效机制,实现2003年全国交通厅局长会议提出的全国内河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目标,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附件:

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纲要

主题词:

印发内河纲要通知

抄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港航(航务、运输)管理局(处),中国船级社,部内有关司局,部海事局,交科院,部水运院,部规划院。

交通部办公厅          2006年2月16日印发

关于发布《研究开发内河标准船型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文件交水发[2004]7号  2004年01月16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

  为了规范内河标准船型研究开发,建立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的长效机制,我部制定了《研究开发内河标准船型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

《研究开发内河标准船型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

发布内河船舶意见通知

抄 送:

部规划司、财务司、科教司,部海事局。

附件:

《研究开发内河标准船型指导意见》

研究开发内河标准船型指导意见

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对于提高航道船闸等通航设施利用率,保护内河水环境,促进内河航运结构调整,提高内河航运竞争力,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标准船型研究开发,建立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的长效机制,对内河标准船型研究开发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内河标准船型的研发技术成果,分为标准船型送审图纸设计和标准船型技术方案设计两种类型。

在列入交通部确定的内河水运主通道航道,以研究开发标准船型技术方案为主,特殊情况和条件下,适当组织研究开发标准船型送审图纸设计。

   有关标准船型送审图纸设计和标准船型技术方案设计的技术要求,由中国船级社制订,报交通部备案后公布。

   第二条 标准船型的研究开发,要以“安全、环保、经济、美观”为原则;要符合内河技术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在开发引进先进适用技术的同时,充分考虑标准船型的性能与经济性的关系。

   第三条 内河水运主通道标准船型,由交通部组织研究开发并向社会公布;其他通航水域内的标准船型,由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发并公布。

   第四条 内河水运主通道标准船型研究开发的启动程序与研发标准船型的建议,由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等提出。

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等应当在进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听取航运业者和船东的意见,于每年3月底前向交通部提出研究开发标准船型的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开发标准船型的船舶种类、载重吨(载箱量、客位、车位)、航行水域、航运市场需求调研情况、使用前景分析、现有同类型船舶的使用情况等。

   交通部组织对标准船型研发建议进行评估,于每年7月底前确定是否列入标准船型开发计划。

被采纳的标准船型研发建议,由交通部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市场方式于10月底前确定标准船型的研发单位。

   第五条 鼓励航运业者和船户与政府共同出资进行标准船型研究开发。

对于特定航区或具有特定使用对象的新船型,按照“企业发动,政府支持,联合开发、成果共享”的原则进行。

航运业者可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新标准船型的研究开发建议,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对新标准船型建议进行必要的评估,确有必要的,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程序列入交通主管部门的标准船型研发计划。

   第六条 标准船型研究开发的资金支持。

由交通部按照本指导意见组织的标准船型研发项目,原则上由交通部安排研发资金;属于本指导意见第五条范围内的标准船型研究开发,由交通部、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和航运业者共同出资研究开发,交通部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由交通部组织的标准船型研发项目,部委托中国船级社进行技术评审并监督标准船型研发项目的执行。

研发项目完成后,中国船级社应向交通部报送研发项目成果并提出公布标准船型的建议。

   第八条 标准船型的技术成果归标准船型的组织开发者和研发单位共有,由交通部和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第九条 非主要通航水域标准船型研发的启动程序以及研究开发,由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条 本指导意见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关于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公告

2003年8月26日交通部公告第14号

为了促进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技术进步和航运结构调整,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保护三峡库区水资源环境,提高三峡永久船闸利用率和通过能力,现就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若干政策规定公告如下:

一、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挂桨机船、水泥质船和木质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行。

二、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新开工建造或者改建非标准客船、油船、化工品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运市场。

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发的客船、油船和化工品船标准船型将于2004年6月底前公布。

三、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新开工建造或改建非标准载货汽车滚装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运市场。

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发的载货汽车滚装船标准船型将于2003年12月底前公布。

四、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开发商自行建造非标准游览观光船在库区营运。

建造游览观光船在三峡库区营运,应事先报经企业所在地省(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航运管理机构,由有关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航运管理机构与开发商共同组织游览观光船标准船型开发,并经有关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航运管理机构批准认可后方可建造船舶。

五、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新开工建造或者改建非标准集装箱船、非标准干散货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运市场。

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发的集装箱标准船型和干散货船标准船型将分别于2003年12月底前和2004年6月底前公布。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禁止100总吨以下商船(载运鲜活货物的除外,下同)通过三峡船闸。

自2005年1月1日起,禁止200总吨以下商船通过三峡船闸。

七、自2007年7月1日起,禁止非标准载货汽车滚装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运市场。

八、交通主管部门规划开发的首批标准船型包括:

川江和三峡库区运输客船;油船;化工品船;40/50/60车位载货汽车滚装船;100/150/200标准箱位集装箱船;500/1000/2000/3000总吨干散货船。

建立川江和三峡库区标准船型研究开发的启动机制。

航运企业或投资者在交通主管部门规划开发的标准船型之外或者需要在交通主管部门公布标准船型之前建造船舶投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营运的,可向企业所在地的省(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航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拟建造船舶的市场分析或经济论证报告,由交通主管部门和投资者联合组织标准船型开发,航运企业或投资者按照联合开发的标准船型图纸建造船舶。

九、各有关交通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海事部门要各司其责,严格把关,对本公告明令禁止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运市场的船舶不予检验、不予发证、不准营运,不予安排通过三峡船闸。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发布《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第30号2004年12月31日

根据推进川江及三峡库区船型标准化工程的需要,我部组织研究开发了《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川江及三峡库区标准船型,是指按照我部公布的《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建造或者符合主尺度要求的船舶。

  我部公布的《船舶技术方案》中有强制性指标或项目的,川江及三峡库区标准船型还应当满足这些强制性指标或项目。

  二、《船舶技术方案》是满足《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对船舶主要经济技术条件进行规范的技术性文件。

《船舶技术方案》由我部组织研究开发;对于我部没有公布《船舶技术方案》的船型,或者市场急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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