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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统一面积计算(含测算,下同)办法,根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

兼顾人防地下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人防工程面积为主体与口部面积之和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面积之和。

其中,主体面积中的辅助房间面积与口部面积之和,为掩蔽区内各单位的共用面积。

第六条人防工程使用面积、有效面积、建筑面积及其口部面积、主体面积,非防护区面积、防护区面积,掩蔽区共用面积、掩蔽面积,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使用面积=主体有效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有效面积;

(二)有效面积=使用面积+门外通道有效面积;

(三)建筑面积=有效面积+结构面积;

(四)口部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

(五)主体面积=辅助房间面积+掩蔽区面积;

(六)非防护区面积=门外通道面积;

(七)防护区面积=主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

(八)掩蔽区共用面积=辅助房间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

(九)掩蔽面积=主体有效面积-辅助房间有效面积。

第七条人防工程中共用的墙、通道、门前通道、井道面积以及掩蔽区共用面积可按约定分摊,也可按以下比例进行分摊:

(一)共用墙结构面积分摊比例为0.5;

(二)共用通道坡(梯)段面积分摊比例=最外一道人防门门洞宽度/共用通道最小净宽度;

(三)共用门前通道面积分摊比例=最小门前通道净面积/共用门前通道净面积;

(四)共用井道面积分摊比例=井壁人防孔口净面积/井道水

段面积与其分摊比例之积计算;

(三)借用通道不计面积。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井道面积计算,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自用井道按其水平投影计入相应设防层面积;

(二)共用井道按井道面积与其分摊比例之积计入相应设防层面积;

(三)借用井道不计面积。

第十二条上、下层防护单元之间的连接通道和净宽度大于0.8米的检修通道,应计入辅助房间面积。

第十三条不相邻人防工程之间连通道的面积计算,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自用连通道按其水平投影计入辅助房间面积;

(二)共用连通道按约定范围的水平投影计入辅助房间面积;

(三)借用连通道不计面积。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出入口地面建筑物(含伪装或管理用房)面积应按《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计算。

其中,防倒塌棚架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防倒塌挑檐按其上盖水平投影的1/2计算面积。

第十五条位于地面、有围护结构或柱和上盖,且高度在2.20m及以上、由人防工程自用或共用的井道,应按其水平投影的全部或分摊部分计算面积。

其中,设于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之内的,应计入该地面建筑物面积中;独立于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之外的,应计入人防工程面积中。

第十六条下沉式广场与掩土建筑中,宽度在1.2m及其以上与人防工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水平投影的1/2计入人防工程面积;与人防工程相连有上盖有柱的走廊或房间,应按其围护结构水平投影计入人防工程面积。

第十七条层高不足2.20m的人防工程及其内设回廊、夹层、局部多层和坡顶(坡道),以及以下建(构)筑物不应计入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物面积:

(一)封堵口封堵结构外侧建筑物(兼战时出入口者除外);

(二)预留口封堵结构外侧连通道;

(三)底板下的水池、水封井和独立式通风竖井、烟道、油罐、储水(油)池以及防爆化粪池、电缆井等构筑物;

(四)没有顶盖的下沉式广场、地下车库引道及出入口敞开部分;

(五)相邻人防交通主、支干道;

(六)人防工程内不相通的防护单元间的伸缩缝;

(七)仅供平时使用的电梯间、车道。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本规则未明确事宜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一术语

附录二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表式

 

附录一术语

一、人防工程:

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包括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人防工程由主体与口部组成,可分为防护区与非防护区。

二、主体:

指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即最里一道人防门(密闭门或防护密闭门,下同)以内部分,包括辅助房间和掩蔽区。

三、辅助房间:

指战时生活设施、设备设施等辅助房间,包括厕所、盥洗室、各类机房或专业设备房间、水库、水箱、泵房、防化通信值班室、配电间、储藏室、强弱电井、管道井等。

四、掩蔽区:

指战时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存、车辆停放的区域。

五、口部:

指主体与地表面或其他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包括门间通道和房间、门外通道。

六、门间通道和房间:

指最外一道人防门(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下同)以内、最里一道人防门以外的通道和设备设施房间,包括活门室、扩散室等。

七、门外通道:

指最外一道人防门以外与地表面或上一层地下建筑连接的通道(含坡道、楼梯、井道,下同),包括自用、共用、借用通道。

八、自用通道:

指按战时需要设置、仅供本工程使用、且有全封闭防护结构直接通向地面出入口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通道。

九、共用通道:

指按战时需要设置、与相邻人防工程或其它地下建筑合用、且直接通向地面出入口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通道。

十、借用通道:

指因战时需要而利用相邻人防工程或其它地下建筑间接通向地面出入口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通道。

十一、自用井道:

指按战时需要设置、仅供本工程使用、且有全封闭防护结构通向地面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竖(斜)井(含通风井、管线井等,下同)。

十二、共用井道:

指按战时需要设置、与相邻人防工程或其它地下建筑合用、且直接通向地面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竖(斜)井。

十三、借用井道:

指因战时需要而利用相邻人防工程或其它地下建筑间接通向地面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竖(斜)井。

十四、自用墙:

指仅为本工程及其口部、防护单元、房间自身需要而设置的墙体,以及与相邻低抗力等级人防工程或其他地下建筑间的隔墙。

十五、共用墙:

指相同抗力等级人防工程之间,本工程各口部、防护单元以及抗爆单元、房间之间的隔墙。

十六、借墙:

指因战时需要,相邻人防工程外墙中被用作本工程外墙或其防护单元隔墙的墙体。

十七、自用连通道:

指与具有可靠出入口、抗力等级不低于本工程的不相邻人防工程之间按战时需要设置、仅供本工程使用、且有全封闭防护结构的连通道。

十八、共用连通道:

指与具有可靠出入口、抗力等级不低于本工程的不相邻人防工程之间按战时需要设置、共同使用、且有全封闭防护结构的连通道。

十九、借用连通道:

指因战时需要利用不相邻人防工程连通道进而实现连通的通道。

二十、防护区:

指最外一道人防门及活门以内的区域,即战时冲击波不能自由到达的区域(活门室、扩散室除外)。

二十一、非防护区:

指最外一道人防门及活门以外、战时冲击波能自由传播的区域(同门外通道),同门外通道。

二十二、人防工程面积:

指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与使用中常见的面积种类,包括基坑(毛洞)面积、建筑面积、有效面积、使用面积、掩蔽面积和结构面积。

二十三、毛洞面积:

指掘进的坑(地)道毛洞地坪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二十四、基坑面积:

指开挖的基坑地坪水平投影面积(不含超挖量)之和。

二十五、建筑面积:

指各层设防区域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二十六、有效面积:

指各层设防区域内能提供人员、物资、车辆及设备使用的水平投影净面积之和。

二十七、掩蔽面积:

指最里一道人防门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备、车辆停放的净面积,即主体内掩蔽区有效面积。

二十八、使用面积:

指最外一道人防门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备、车辆停放及生活设施、设备设施使用的净面积,即防护区有效面积。

二十九、结构面积:

指各层设防区域内墙、柱等结构所占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其中,外墙面积是指其上口结构所占水平投影面积。

三十、最小门前通道净面积:

指按现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或《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确定的最小门扇开启长度与门前通道最小宽度之积。

 

附录二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表式

部位面积

毛洞

基坑

有效

结构

建筑

备注

主体

辅助房间

1.含分摊面积;

2.掩蔽面积即掩蔽区有效面积;

3.非防护区面积即门外通道面积。

掩蔽区

小计(m2)

口部

门间通道和房间

门外通道

小计(m2)

合计(m2)

出入口地面建筑物(m2)

计算公式

面积=主体面积+口部面积=防护区面积+非防护区面积

共用面积=辅助房间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

使用面积=(辅助房间有效面积+掩蔽面积)+门间通道和房间有效面积

有效面积=使用面积+口部门外通道有效面积

建筑面积=有效面积+结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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