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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丹东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丹东银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丹东银行各类项目贷款,包括:

项目融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搭桥贷款等的管理。

2.1以银团贷款方式办理的固定资产贷款,还应执行《银团贷款管理规定》和具体银团贷款协议约定。

2.2对符合总行低风险担保规定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办理条件可不受第8.1.1条8.1.1.3款、8.1.1.4款的限制,并可适当简化贷款调查、审查及贷后管理内容,主要分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审批手续的合规性。

2.3对不符合本规定,但确需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的,须报经总行审批同意或特别授权后方可办理。

3术语与定义

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基于新建、扩建、开发、购买或更新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而产生的资金需求,以其未来综合效益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4职责与权限

调查人员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以及调查报告负责;审查人员对风险揭示的客观性、全面性、风险防控措施的可行性和审查意见负责;有权审批人员对业务办理方案独立签署审批意见,对信贷业务的审批意见负责。

5政策

办理固定资产贷款应遵循择优选择借款人和项目,审慎评价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的原则。

6流程图

7风险控制要点

详见风险库。

8内容与要求

8.1基本规定

8.1.1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8.1.1.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8.1.1.2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8.1.1.3信用状况良好,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8.1.1.4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8.1.1.5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8.1.1.6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8.1.1.7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8.1.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8.1.2.1符合我行信贷政策;

8.1.2.2涉及国家产业、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的,符合其要求;

8.1.2.3需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完成相关手续;

8.1.2.4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有资本金比例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8.1.2.5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8.1.3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应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需求、资本金比例要求,结合借款人现有融资水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盈利能力、发展前景、我行同业占比等因素合理确定。

8.1.4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经营稳定性、行业、项目类别、地区、项目规模,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10年。

8.1.5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定期限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我行利率定价政策,综合考虑各项成本、风险和经济资本回报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8.1.6还款方式

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应综合考虑项目预期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建设期内宽限期以及本息科学的还款方式,实行分期还款,原则上项目技术建成后,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

分期还款的间隔期和额度应与借款人预期现金流相匹配,不得集中在贷款到期前偿还。

8.1.7其他规定

固定资产贷款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按期限分别纳入“短期项目贷款”和“中长期项目贷款”科目核算。

8.2申请与受理

8.2.1固定资产贷款的申请。

借款人根据自身需求,向贷款行提出固定资产贷款的申请。

8.2.2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8.2.2.1借款申请;

8.2.2.2借款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对需年检的证书或文件,还应有最新年检证明;

8.2.2.3借款人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月度财务报表。

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依据实际经营期限提供财务报表(贷款项目同时由借款人股东出资或承担还款责任的,股东应按上述要求提供财务资料);

8.2.2.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2.2.5国家有权部门对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8.2.2.6国家有权部门对项目在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批文或核准文件;

8.2.2.7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证明资料;

8.2.2.8涉及担保的,还应提供贷款担保相关材料;

8.2.2.9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尚未向国家有权部门履行完毕相关手续的,可暂不提供上述第8.2.2.5、8.2.2.6项规定的文件,但应提供相关办理进展情况并在放款核准前提供相应文件。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如不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有权部门审批核准或资本金要求,不提供上述第8.2.2.4至8.2.2.7项资料。

8.2.3固定资产贷款的受理。

固定资产贷款是否受理,主要考虑贷款行收益是否覆盖风险来决定,要以风险控制作为第一道关口。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客户,贷款行应向其说明原因。

8.3调查与评估

8.3.1客户经理应主要就以下内容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8.3.1.1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8.3.1.2借款人及其股东等相关关系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素质、治理结构、经营范围、资产结构、经营管理水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核算及资金情况、融资情况、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等;

8.3.1.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对投资建设项目应重点调查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条件和可行性、建设进展情况和项目核准(或审批、备案)、土地审批、环境评价等行政审批情况,以及项目资本金、项目债务资金的来源渠道和方式、项目未来现金流等情况。

对购买固定资产的,应关注借款人拟购设备、工具、器具等资产的范围、资金来源、交易安排、相关安装工程概况、实际需求与资产用途是否匹配等情况;

8.3.1.4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拟实施的经营、融资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未来预期现金流情况;

8.3.1.5对涉及担保的,还应按照担保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担保人、抵(质)押物(权)等进行调查。

8.3.2固定资产贷款的评估,按照总行中长期项目贷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由贷前调查环节采取“调评合一”、“认同评估”、或专门组织“单独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做出风险评价。

8.4审查与审批

8.4.1信贷审查人员除须对照办理条件进行审查外,还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8.4.1.1分析评价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依法合规性、必要性、经济合理性、财务及技术可行性等情况,分析项目产品市场供求、竞争力及发展趋势,审慎判断项目投资风险;

8.4.1.2审查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

分析投资所需资金构成的合理性与落实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可靠性,判断借款人资金缺口。

涉及债务资金的,应关注其来源渠道、方式、构成及实际到位情况;

8.4.1.3分析借款人整体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

结合考虑因固定资产投资而增加的设计能力和工程效益,考察借款人在拟定融资条件下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财务生存能力,分析可用于偿还债务的借款人整体(包括拟投资项目)未来净现金流,审慎评价还款来源的保障程度。

对不直接产生经营收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主要考察借款人财务生存能力;

8.4.1.4对涉及担保的,应按照贷款担保管理相关要求对抵(质)押物(权)进行审查;

8.4.1.5综合判定贷款金额、期限、还款计划等融资方案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

8.4.2审查审批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尽可能根据业务实际风险状况,要求借款人或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投保相应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应尽可能由我行代理。

对所投保商业保险,贷款行应作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按贷款比例设定赔偿请求权等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偿或给付赔偿金的权益。

8.4.3审查审批固定资产贷款,应明确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起付金额标准,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设定贷款宽限期、关键财务指标控制线等管理要求。

8.4.4审查审批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项目收入状况、项目周期的季节性差异因素等情形判断是否需要设立还款准备金账户。

对需设立还款准备金账户的,应对账户余额下限或借款人可用于偿债的资金流入比例等提出管理要求。

必要时应与借款人签订《账户监管协议》(见附件6)。

8.4.5审查审批固定资产贷款,应将以下要求作为放款前提条件:

8.4.5.1项目已按国家规定履行各项必备程序,并取得相应许可文件;

8.4.5.2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

8.4.5.3项目实际建设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贷款项目不涉及国家有权部门批准或资本金要求的,不执行上述8.4.5.1款、8.4.5.3款要求。

8.4.6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限按照授权文件规定执行。

8.5合同签订

经批准后,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附件2)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贷款审批设定的前提条件和管理要求,需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的,要全部在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反映,避免出现合同对重要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等情形。

8.6发放与支付

8.6.1贷款支付之前需进行放款核准和提款审核,具体执行《贷款发放与支付操作规程》。

根据项目建设或资产购买交易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8.6.2单笔金额超过固定资产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8.6.3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应要求借款人按月或按季报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8.6.4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8.6.4.1信用状况下降;

8.6.4.2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8.6.4.3项目进度或交易安排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8.6.4.4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8.6.4.5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

8.7贷后管理

8.7.1贷款发放后,要定期对借款人及贷款项目进行检查分析,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8.7.1.1借款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借款人的高管人员、股东变动情况,分期还款计划执行情况;

8.7.1.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阶段的环保合规情况;

8.7.1.3固定资产投资涉及建造的,应检查建造期间的建设、技术、市场、环保条件变化情况,项目建设质量状况,了解是否出现较大事故等;

8.7.1.4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或运营后的宏观经济、行业变化情况和市场波动情况,对贷款项目和借款人是否产生不利影响;借款人整体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综合收益和偿债能力、变化趋势及原因;

8.7.1.5借款人及项目是否发生或可能发生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情形;

8.7.1.6贷款担保及其重估价值、担保能力变动情况;

8.7.1.7对分期投保商业保险的,还应关注保险到期情况并督促投保人及时续保。

借款人对项目相关保险保单的实质性改动及提前终止,应征得我行同意。

8.7.2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预算金额,借款人申请追加贷款的,应按照原审批金额与追加金额之和确定审批权限,并重新履行审查审批程序。

如审批同意追加贷款,涉及资本金要求的,应按照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追加相应资本金;涉及担保的,应追加相应担保。

在贷款审批时效内(即贷款获得批准之日至借款合同所约定的首笔借款的提款截止日),如项目追加投资额度不超过原定投资额度的20%,对项目效益不产生实质影响,且项目不需经政府有权部门重新审批,同时借款合同金额与追加金额之和小于原审批金额,可不再履行审批程序。

8.7.3贷款期内,要对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自身无法直接产生现金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跟踪项目投入使用或运营后借款人整体效益的变化情况。

对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要关注固定资产项目或借款人的账户余额下限或借款人可用于偿债的资金流入比例是否达到约定条件。

8.7.4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或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及时进行风险评判,并视情况及时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追加担保等各种措施有效化解风险。

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8.7.5严格执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根据中长期固定资产对应项目的建设、生产情况,对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风险分类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实时监控。

8.7.5.1对于处在建设期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如果逾期未开工,或是超过原定建设期未建成完工的,要充分考虑逾期时间长短对贷款风险产生的影响,对贷款风险分类情况立即进行适当调整。

8.7.5.2对于完成达产期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项目,需要贷款项目的产能规模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如果项目在达产期后仍未达到预期产能规模或是未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也应在原有风险分类的基础上立即进行动态调整。

8.7.5.3对于已进入还款期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要严格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进行贷款五级分类,科学评估贷款资产质量。

8.7.5.4要从严审慎把握重组和展期,充分评估重组和展期对贷款质量造成的影响。

对于重组类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原为正常类的下调至不良类,原为不良类的更应从严分类,准确把握。

9检查与监督

9.1公司银行部负责对本管理规定的可操作性、适宜性进行日常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对文件进行更改,确保文件适用,具体执行《文件控制程序》。

9.2审计部对该文件的执行情况,相关登记簿登记的完整性等进行集中检查、督促整改。

9.3合规管理部负责每年一次对该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督促整改。

10支持性文件

10.1外部合规文件

10.1.1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0.1.2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10.2内部合规文件

10.2.1贷款发放与支付操作规程

11支持性记录

11.1固定资产借款合同DDB-QC-GS-306-01

11.2关于固定资产贷款授信后管理的主要要求DDB-QC-GS-306-02

11.3贷款支付环节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DDB-QC-GS-306-03

11.4贷款资金使用承诺书DDB-QC-GS-306-04

11.5受托付款申请DDB-QC-GS-306-05

11.6自主付款申请DDB-QC-GS-306-06

11.7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DDB-QC-GS-306-07

11.8贷款自主支付通知书DDB-QC-GS-306-08

11.9自主支付定期汇总报告DDB-QC-GS-306-09

12附录

 

11.1DDB-QC-GS-306-0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丹东银固字()第()号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BANKOFDANDONGCO.,LTD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借款用途、建设期、达产期

第三章借款的币种、金额、期限

第四章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第五章借款发放(借款人提款)

第六章还款

第七章担保

第八章借款人声明和承诺(义务)

第九章贷款人的救济措施

第十章费用的承担

第十一章附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借款合同

签约方基本情况

借款人(全称):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贷款人(全称):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住所(地址):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尊敬的客户: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双方更好地履行本合同,请在签署本合同前详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

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贷款人咨询。

如您同意签署本合同,表明您已经详尽阅读并正确理解和同意本合同的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借款人因从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向贷款人申请固定资金贷款。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以供遵守。

第二章借款用途、建设期、达产期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只能用于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不得将借款用于股票及其他证券投资,不得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法批准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禁止银行贷款流入的项目用途。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期自年月

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达产期自年月

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概算为元人民币。

第三章借款的币种、金额、期限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币种为。

第七条借款金额为(大写)元。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总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借款期限是指自约定借款之日至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借款本息偿还日的总期间,其中包括还贷期。

自年月日当日起至年月日为还贷期间,借款人应当在还贷期间分期偿还借款本息。

实际提款日晚于约定提款时间的,借款人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偿还借款,但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第九条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由双方在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其一执行(未选的用笔划掉):

(一)采用固定利率计息,双方同意确定利率为%。

无论中国人民银行提高或者降低利率,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固定不变。

(二)按照实际使用借款的期限,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的借款利率,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该利率,则随时调整。

(三)按照实际使用借款的期限,在中国人民银行年期基准利率(现为%)基础上上或下(未选的用笔划掉)浮%(现实际执行年利率为%)。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该利率,则按调整后的年期基准利率和上述浮动比率随时调整、分段计算。

实际使用借款期限,是指从贷款人发放借款之日至借款人归还借款本息之日的期间,包括分期归还借款本息的期间。

第十条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

第十一条结息方式为(选择其一,未选的划掉):

(一)借款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日历日)

(二)借款人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日历日)。

借款人在每个结息日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分期还款的,以约定的分期偿还本金部分的期限)和相应的利率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借款人偿还(含部分)借款本金之日,双方根据实际使用期限对利率进行确定,并进行利息最后结算。

借款人偿还(含部分)本金之日,应当利随本清。

第十二条借款人未按约定日期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上浮幅度由双方在30%-50%之间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的借款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上浮幅度由双方在50%-100%之间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对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罚息利率按较高者计算。

第十五条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五章借款发放(借款人提款)

第十六条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采用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发放借款。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一经划出,贷款人即已发放借款,借款人即已提款。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即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将借款支付给符合本合同及交易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的交易对手:

(一)单笔金额超过借款项目总投资5%;

(二)单笔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单笔金额达到借款总额%以上;

(四)贷款人要求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

此种情形,贷款人无须说明理由。

本合同借款投资项目总投资为(大写)元,币种。

第十八条采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提前个贷款人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委托支付申请和《委托支付通知书》,并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的交易合同等法律文件和资料及借款人交易对手的账户信息。

《受托支付通知书》是贷款人支付款项的唯一凭证。

因《受托支付通知书》内容填写不清、不全、错误等否导致延迟付款、拒绝付款、退票、追索、赔偿等后果的,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贷款人审查确认后,将借款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支付给符合本合同及借款项目有关的借款人的交易对手。

贷款人在必要时有权要求借款人组织由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进行项目进度检查,并出具共同签证单。

对于不符合合同约定、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相应的借款。

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借款人申请受托支付后,又申请暂缓支付或者撤回支付委托的,应在贷款人支付前书面向贷款人提出。

贷款人审核确认后,停止受托支付。

借款人为此应当支付贷款人额外工作费用,每笔500元。

贷款人停止受托支付后,借款人又申请恢复受托支付的按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条借款人对贷款人的支付委托不能附条件。

借款人在委托通知单中附条件的,所附条件对贷款人不产生义务。

贷款人未考虑委托支付通知单中所附条件而直接予以支付的,贷款人即已完成对借款人支付借款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办理受托支付、暂缓支付、撤回支付、恢复支付等事宜,不负通知收款人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除受托支付情形外,贷款人可以采用借款人自主方式发放借款,即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用款依据、用款计划将借款发放至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下列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及与借款项目有关的交易对手:

借款人开户行:

丹东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除非经贷款人同意,上述账户不开通网上银行支付业务。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应按照提交的借款资金支付计划进行支付。

借款人用款计划变更,借款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用款计划变更证明材料,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因借款人变更用款计划,导致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自主支付条件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四条双方约定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提款(贷款人划款)方式为(以下三选一,未选的用笔划掉):

(一)一次性提款(划付)。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一次性提款申请,经审查、审核,贷款人同意于年月日将贷款金额全部划付于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账户内。

(二)分次提款(划付)。

具体提款(划付)金额和日期计划如下:

第一次提款(划付)金额为大写元,贷款人划付日期为年月日。

第二次提款(划付)金额为大写元,贷款人划付日期为年月日。

第三次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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