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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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

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 号)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

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

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

以及国有农(林)场由于自然原因导致的饮水不安全人口。

因开

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

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

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

区)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中央、省、市政府给

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

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建设和管理责任,确保如期

实现规划目标。

 

1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

要求,综合考虑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发展,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

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

供水工程等方式,兴建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尽可能形成集

约化规模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

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

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审

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等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

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

源保护。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砷病、水源性高碘甲状腺

肿、苦咸水等需要解决饮水不安全问题的范围,并对已建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持续开展水质监测,及时进行卫生学评价,评估防病

效果,加强卫生监督。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

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地方把农村饮用水水

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

实施的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施工、建

设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工程

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

技术规范的要求。

 

2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资计划管理

第七条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

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行审批制,简化前期工作程

序,依据经批准的县级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直接编制项目年度实

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达到

初步设计深度。

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规定实行

核准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应由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相应

资质的单位编制。

省辖市、省直管县水利部门对实施方案提出审

查意见后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按照《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豫国土资发[2012]64 号)要求,落实工程建设用地,办理用地审

批手续。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

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或者填报,

省辖市环保部门或委托县级环保部门进行审批。

第八条要以县(市、区)为单元严格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

范和标准,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加强水利、

卫生、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间协商配合,着力提高设计质

量。

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源工程选择与防护、水源水量水质

论证、供水工程建设、水质净化、消毒以及水质检测设施建设等

内容。

其中,日供水 1000 立方米或供水人口 1 万人以上的工程

(以下简称“千吨万人”工程),应当建立水质检验室,配置相应的

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落实运行经费。

第九条结合实施方案的审查,对工程技术方案、工艺流程

 

3

 

等开展卫生学评价,评估工程卫生防病效果。

第十条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发

展改革、水利部门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向省发展改革委和水利

厅报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在中央投资规模计划下

达后,依据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区)报送的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和确定的建设原则,综合平衡后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到具体项

目,并将计划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核。

分解

下达的投资计划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地点、年度

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工作要求等事项,任务分解涉及财政、卫

生、环境等部门工作的,应及时沟通协商。

第十二条中央和省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投资

为定额补助性质,由县(市、区)按规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计划投资建设总任务和补助总规模内,各具体工程补助标准由

县(市、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

众共同负担。

地方投资中省级财政配套50%,省辖市按不低于

20%的比例配套(其中解决农村学校师生饮水安全问题的地方投

资按省与省辖市各 50%比例配套),其余由受益群众自筹和投劳

折资承担。

省直管县和省财政直管县的市级配套资金由省财政

承担,省级配套资金安排年限为 2014-2018 年。

受益群众筹资投

劳主要用于入户工程部分,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群众筹资投

劳办法,细化标准程序、账务设置、使用管理、监督考核等办法。

 

4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

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

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

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杜绝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建设资金使用不合规现象发生。

按《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办建[2008]

17 号),规范项目审查论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竣

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

第十五条对中央和省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的受益区,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省辖市以下地

方政府自行解决。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要通

过层层落实责任制和签订责任书,把地方各级政府农村饮水安

全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技术责任等落实到人,并加

强问责,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

益。

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以

县为单位规范组建项目法人,健全项目法人机构,明确项目法人

职责。

对“千吨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要按有关规定组建项

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和建后运行管理;其他规模较小

工程,可在制定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村

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或以县、乡镇为单位集中组

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全县或乡镇规模以下农村饮水安全

 

5

 

工程建设管理。

鼓励推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

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

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十八条加强项目民主管理,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

作机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的社区宣传,就

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

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

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

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

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计划和项目执行过程中

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或报备。

对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设

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

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

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水源选择、总体布置、取水构筑物、取水泵

选型、净水工艺及装置、输配管道材质管径、主要建筑物、供配

电、自动控制、机械设备选型、施工组织等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

投资、效益等产生重大影响变更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局部工程设

计方案、建筑物结构型式、设备型式、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等对工

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影响较小变更的为一般设计变更,水

厂的次要建筑物基础处理方式变化、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施工

方案变化、地下水开采含水层、取水泵扬程、局部输配水管道路

线、局部输水管道附属设施调整、水厂道路、绿化、施工组织设

 

6

 

计等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

划重大调整的,须报该工程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

理单位控制、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相结合的

质量管理体制;实行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格对工程建设

的材料、设备进行质量抽检,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必须进行整改,

对相关企业进行通报并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对有关人员进行责

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

级投资计划在省水利厅网站进行公示;省辖市、直管县和县(市、

区)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示投资计划、资金

筹措等信息。

乡、村级采取工程工地有公示牌、受益村有公示栏、

用水户有明白卡的办法进行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批复文件名

称、文号,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

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要及时组织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

进行验收,并组织竣工验收自查。

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发展改革、

水利部门商卫生、环保、财政等部门组成验收委员会按国家有关

规定、规范、规程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后,省辖市和省直管

县要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和水利等部门报送验收总结。

省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商卫生、环保、财政等部门组织对各

省辖市、省直管县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抽查,采取现场检查、参

加验收等方式对验收工作及时性、验收条件、验收人员、验收程

序、验收资料、验收结论等合规性进行监督。

 

7

 

省级验收总结报送水利部。

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和投

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未按要求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五章建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 1

个月内建设单位与运行管理单位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要明晰

工程产权,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运行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

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

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

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可由工程受益

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实行

村民自建、自管。

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

业、私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按规

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

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

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对采用工程经营权招标、承包、租

赁的,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应继续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

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

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并充分考

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

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

推行阶梯水价、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与超定额加价制度。

对二、三产业的供水水价,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

 

8

 

确定。

落实水价决策听证制度,跨村的集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水价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水利、财政等部门合理核定。

单村

兴建工程由村民委员会和农民用水户协会自主核定。

要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加快建立县级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县域内工程日常维

护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五条以县(市、区)为单元成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

工程专管机构,统筹县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

建立

健全供水技术服务体系,加强工程监管,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

完善水质净化处理和消毒设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设施规

范使用。

加强水质检测,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审批、

验收必须进行水质检验并开展卫生学评价,杜绝水质不合格工

程交付使用;加强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加

快建立完善水厂自检、县域巡检、卫生监督监测等相结合的水质

管理体系,强化水质日常自检和巡检工作,保障工程供水水量和

水质达标。

要全面落实工程用电、用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切实

加强工程运行管理,降低工程运行成本。

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供水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办理相

关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各级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按职责做好农

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和监管工作,针对集中式和分散式饮

用水水源地的不同特点,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

设置保护标志,明确保护措施,加强污染防治,稳步改善水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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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状况。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

要实现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两同时”,做到“建一处工程,保护

一处水源”;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水源保护

工作;确保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十七条各级水利、卫生、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

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各自掌握的农村饮水安

全工程建设和项目建成后的供水运行管理情况。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

面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检查

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项目进度、工程

质量、投资管理使用、合同执行、竣工验收和工程效益发挥情况

等。

省级有关部门对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指导

和监督检查,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评估、随机抽查、重点稽察等

工作,建立健全通报通告、年度考核和奖惩制度,引导各地合理

申报和安排项目,强化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效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商水利厅、卫生厅、环

保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

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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