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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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
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 号)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
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
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
以及国有农(林)场由于自然原因导致的饮水不安全人口。
因开
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
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
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
区)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中央、省、市政府给
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
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建设和管理责任,确保如期
实现规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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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
要求,综合考虑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发展,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
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
供水工程等方式,兴建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尽可能形成集
约化规模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
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
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审
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等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
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
源保护。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砷病、水源性高碘甲状腺
肿、苦咸水等需要解决饮水不安全问题的范围,并对已建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持续开展水质监测,及时进行卫生学评价,评估防病
效果,加强卫生监督。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
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地方把农村饮用水水
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
实施的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施工、建
设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工程
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
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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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资计划管理
第七条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
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行审批制,简化前期工作程
序,依据经批准的县级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直接编制项目年度实
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达到
初步设计深度。
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规定实行
核准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应由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相应
资质的单位编制。
省辖市、省直管县水利部门对实施方案提出审
查意见后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按照《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豫国土资发[2012]64 号)要求,落实工程建设用地,办理用地审
批手续。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
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或者填报,
省辖市环保部门或委托县级环保部门进行审批。
第八条要以县(市、区)为单元严格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
范和标准,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加强水利、
卫生、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间协商配合,着力提高设计质
量。
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源工程选择与防护、水源水量水质
论证、供水工程建设、水质净化、消毒以及水质检测设施建设等
内容。
其中,日供水 1000 立方米或供水人口 1 万人以上的工程
(以下简称“千吨万人”工程),应当建立水质检验室,配置相应的
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落实运行经费。
第九条结合实施方案的审查,对工程技术方案、工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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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开展卫生学评价,评估工程卫生防病效果。
第十条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发
展改革、水利部门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向省发展改革委和水利
厅报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在中央投资规模计划下
达后,依据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区)报送的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和确定的建设原则,综合平衡后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到具体项
目,并将计划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核。
分解
下达的投资计划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地点、年度
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工作要求等事项,任务分解涉及财政、卫
生、环境等部门工作的,应及时沟通协商。
第十二条中央和省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投资
为定额补助性质,由县(市、区)按规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在
计划投资建设总任务和补助总规模内,各具体工程补助标准由
县(市、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
众共同负担。
地方投资中省级财政配套50%,省辖市按不低于
20%的比例配套(其中解决农村学校师生饮水安全问题的地方投
资按省与省辖市各 50%比例配套),其余由受益群众自筹和投劳
折资承担。
省直管县和省财政直管县的市级配套资金由省财政
承担,省级配套资金安排年限为 2014-2018 年。
受益群众筹资投
劳主要用于入户工程部分,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群众筹资投
劳办法,细化标准程序、账务设置、使用管理、监督考核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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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
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
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
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杜绝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建设资金使用不合规现象发生。
按《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办建[2008]
17 号),规范项目审查论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竣
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
第十五条对中央和省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的受益区,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省辖市以下地
方政府自行解决。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要通
过层层落实责任制和签订责任书,把地方各级政府农村饮水安
全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技术责任等落实到人,并加
强问责,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
益。
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以
县为单位规范组建项目法人,健全项目法人机构,明确项目法人
职责。
对“千吨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要按有关规定组建项
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和建后运行管理;其他规模较小
工程,可在制定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村
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或以县、乡镇为单位集中组
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全县或乡镇规模以下农村饮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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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管理。
鼓励推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
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
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十八条加强项目民主管理,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
作机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的社区宣传,就
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
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
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
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
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计划和项目执行过程中
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或报备。
对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设
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
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
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水源选择、总体布置、取水构筑物、取水泵
选型、净水工艺及装置、输配管道材质管径、主要建筑物、供配
电、自动控制、机械设备选型、施工组织等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
投资、效益等产生重大影响变更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局部工程设
计方案、建筑物结构型式、设备型式、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等对工
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影响较小变更的为一般设计变更,水
厂的次要建筑物基础处理方式变化、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施工
方案变化、地下水开采含水层、取水泵扬程、局部输配水管道路
线、局部输水管道附属设施调整、水厂道路、绿化、施工组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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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等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
划重大调整的,须报该工程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
理单位控制、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相结合的
质量管理体制;实行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格对工程建设
的材料、设备进行质量抽检,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必须进行整改,
对相关企业进行通报并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对有关人员进行责
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
省
级投资计划在省水利厅网站进行公示;省辖市、直管县和县(市、
区)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示投资计划、资金
筹措等信息。
乡、村级采取工程工地有公示牌、受益村有公示栏、
用水户有明白卡的办法进行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批复文件名
称、文号,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
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要及时组织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
进行验收,并组织竣工验收自查。
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发展改革、
水利部门商卫生、环保、财政等部门组成验收委员会按国家有关
规定、规范、规程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后,省辖市和省直管
县要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和水利等部门报送验收总结。
省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商卫生、环保、财政等部门组织对各
省辖市、省直管县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抽查,采取现场检查、参
加验收等方式对验收工作及时性、验收条件、验收人员、验收程
序、验收资料、验收结论等合规性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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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验收总结报送水利部。
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和投
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未按要求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五章建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 1
个月内建设单位与运行管理单位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要明晰
工程产权,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运行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
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
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
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可由工程受益
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实行
村民自建、自管。
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
业、私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按规
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
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
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对采用工程经营权招标、承包、租
赁的,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应继续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
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
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并充分考
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
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
推行阶梯水价、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与超定额加价制度。
对二、三产业的供水水价,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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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落实水价决策听证制度,跨村的集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水价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水利、财政等部门合理核定。
单村
兴建工程由村民委员会和农民用水户协会自主核定。
要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加快建立县级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县域内工程日常维
护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五条以县(市、区)为单元成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
工程专管机构,统筹县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
建立
健全供水技术服务体系,加强工程监管,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
完善水质净化处理和消毒设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设施规
范使用。
加强水质检测,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审批、
验收必须进行水质检验并开展卫生学评价,杜绝水质不合格工
程交付使用;加强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加
快建立完善水厂自检、县域巡检、卫生监督监测等相结合的水质
管理体系,强化水质日常自检和巡检工作,保障工程供水水量和
水质达标。
要全面落实工程用电、用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切实
加强工程运行管理,降低工程运行成本。
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供水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办理相
关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各级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按职责做好农
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和监管工作,针对集中式和分散式饮
用水水源地的不同特点,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
设置保护标志,明确保护措施,加强污染防治,稳步改善水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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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状况。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
要实现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两同时”,做到“建一处工程,保护
一处水源”;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水源保护
工作;确保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十七条各级水利、卫生、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
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各自掌握的农村饮水安
全工程建设和项目建成后的供水运行管理情况。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
面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检查
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项目进度、工程
质量、投资管理使用、合同执行、竣工验收和工程效益发挥情况
等。
省级有关部门对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指导
和监督检查,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评估、随机抽查、重点稽察等
工作,建立健全通报通告、年度考核和奖惩制度,引导各地合理
申报和安排项目,强化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效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商水利厅、卫生厅、环
保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
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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