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源电站火工材料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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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电站火工材料安全管理规定.docx

电源电站火工材料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西南水电项目部

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2008年第号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西南水电项目部电源电站火工材料安全管理规定》已经于2008年月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主任:

二OO八年月日

规章制度控制表

制度名称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西南水电项目部电源电站火工材料安全管理规定

制度编号

CPIXNYW

版本

签发日期

下次评估时间

起草人

部门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

签发人

是否修订

2008

2008.

2009.

刘泳新

甘志勇

徐树彪

毛国权

解释部门

西南水电项目部电源电站建设处

实施

及完

善执

行人

电源电站建设处,工程处

电源电站火工材料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电源电站建设工程火工材料的安全管理,实现工程安全管理目标。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电源电站建设的各个工程项目。

3总则

3.1本规定所指火工材料系爆破施工的各类火工材料。

3.2对火工材料的申购、运输、贮存保管和使用,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执行。

3.3火工材料的使用应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有关规定。

3.4未经专门培训或未经考试合格的无操作证人员,严禁从事有关爆破工作。

3.5炸药库管理单位和火工材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火工材料领发制度,清退制度,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培训制以及重要爆破技术措施的审批制度。

3.6炸药库管理单位和火工材料使用单位应严格“五双”制度。

即:

“双人保管”、“双把锁”、“双本帐”、“双人发货”、“双人领用”。

3.7火工材料必须贮存在炸药仓库内,不得任意存放。

3.8炸药库管理单位和火工材料使用单位,发现本单位爆破器具材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炸事故,应立即上报监理、电源建设处和所在地爆炸物品归口管理部门,并协助调查和处理。

4领用和退库

4.1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领料人员等必须经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此类人员应有单位专门授权,相对固定。

4.2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领取火工材料,并出具书面的委托书,报炸药库管理单位备案。

4.3现场工程技术人员按项目部总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的爆破设计,填写《火工材料领用单》。

4.4《火工材料领用单》必须经领料员、施工队长签字,安全部门和炸药库管理负责人审批。

4.5领料员持经过审批的《火工材料领用单》与押运员一起到炸药库办理相关手续领用。

4.6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技术规程,现场专人指挥,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并认真做好爆破警戒区内人员、设备的清理和安全警戒工作。

4.7爆破作业必须由爆破员实施,严禁非爆破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4.8作业现场必须设安全员看管火工材料,防止丢失和被盗。

4.9未使用完的火工材料,材料员、施工技术员清点登记,由安全部门签字确认,当班及时退库保管,库管员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存放,并设标识。

严禁随处存放,私自留用或转借他人(除本工程内调剂外)。

4.10炸药库管理单位对当日领出、退库的火工材料如实登记,由当班负责人核实签字。

5装卸

5.1从事火工材料的装卸运输人员,都必须经过有关火工材料性能的基础教育和熟悉其安全技术知识。

5.2搬运、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炎热的季节可在清晨或傍晚,原则禁止在夜间装卸。

如必须在夜间装卸火工材料时,装卸场所应有充足的照明,允许使用的照明灯是防爆电灯或防爆安全灯。

5.3在装卸火工材料时,运输车辆离库房的停车距离不小于10m。

5.4搬运时应谨慎小心,轻搬轻放,禁止冲击、撞碰、拉拖、翻滚和投掷。

装有火工材料的容器,堆放时不准在上面踩踏。

5.5人力装卸和搬运火工材料,每人一次以约重20-30Kg为限,搬运者相距不得少于3m。

5.6运输炸药雷管时,装车高度要低于车箱10cm,车箱底部应铺软垫,雷管箱不许倒放或立放,层间也必须垫软垫,同一车上也不得装运两类不同性质的火工材料,雷管与炸药不允许在同一车箱或同一地点装卸。

5.7装有火工材料的汽车严禁在中途加油或修理。

5.8装卸过程中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

在雷电时间,禁止装卸和运输火工材料。

5.9装车后必须在车辆上加盖帆布,并用绳子绑牢,检查无误方可开车。

6运输

6.1装卸和运输火工材料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器。

6.2有押运员护送。

6.3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或桥上(下)停留。

6.4器材应有帆布覆盖,并设有明显警戒标志。

6.5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

6.6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等运输火工材料。

6.7在汽车驾驶室外面两边靠近车箱的地方,应配挂两只泡沫灭火器和其它必要的灭火工具。

6.8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必须注意急刹车或意外事故的发生。

6.9汽车行驶在视线良好的情况下,时速不得超过20km,在弯多坡陡、路面狭窄的山区行驶,应保持时速在5km以内。

行车间距,平坦道路应大于50m,上下坡应大于300m。

6.10运输车辆的侧板和尾板均不得有空隙,严防所运爆破材料的微粒落在磨擦面上。

7贮存

7.1火工材料的堆放要平稳、牢固、整齐,堆放高度要合乎规定,留出一定的通道,以利搬运和通风检查。

7.2库房储存量应小于计算允许量。

7.3火工材料应按下列规定堆垛:

宽度应小于6m,垛与垛之间宽度为0.7-0.8m,堆垛与墙壁应有0.2m的空隙,炸药堆垛高度为1.6m,不同品种的产品必须分别堆放,炸药与雷管不得同存于一库内。

7.4爆破材料不宜直接堆放在地面上,应垫上20cm高的方本和垫板,库内严禁明火。

7.5施工现场严禁贮存火工材料。

7.6火工材料仓库应派专人负责管理,并应有保卫人员保卫。

7.7装爆破材料的开箱不得在库房内进行,严禁在存有火工材料库房内进行房屋修缮。

7.8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爆破材料的验收、发放及统计制度。

7.9炸药库区域内必须按规定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标识醒目,定期检查维护消防设施。

8销毁

8.1对已变质或过期失效的火工材料,应及时清理出库,经监理和业主批准后,在所在地爆炸物品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

8.2爆破材料销毁方法:

8.2.1硝铵炸药可以采用水溶、爆炸等方法;

8.2.2胶质炸药只准用爆破法;

8.2.3雷管只准用爆破法;

8.2.4导火索只准用燃烧法;

8.2.5导爆索采用爆破法。

8.3销毁工作应做好以下事项:

8.3.1销毁工作应有专人负责组织指挥,管理单位领导、安全监理工程师和安全技术人员,以及保卫人员参加,并指令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销毁。

8.3.2销毁火工材料应选择在天气较好的白天进行,禁止在暴风雷雨、大雪天和风向不定的天气或夜晚进行。

8.3.3销毁前,必须在销毁地区设置安全警戒人员,禁止一切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

8.3.4销毁前对所用的器材、起爆器材、场址及安全设备等,应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以确保安全。

8.3.5一切报废的火工材料应防止在阳光下曝晒。

8.3.6销毁过清理场地时,必须在场地冷却后进行,并确保销毁完全彻底。

销毁工作必须遵守有关爆破安全的规定。

9爆破作业

9.1在制定爆破设计的同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监理审批,否则,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9.2在同一地点,露天浅孔爆破不得与深孔、洞室大爆破同时进行。

9.3爆破材料在使用前必须检验,凡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材料一律禁止使用。

9.4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界线,按统一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的地点设安全哨,执勤人员应有红色袖章、红旗和口笛。

9.5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至指定安全地点或采取防护措施。

撤离之前不得将火工材料运到工作面。

9.6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露大、雷电和五级以上风(含五级)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9.7当洞内施工人员未撤离工作面时,严禁爆破材料入洞。

9.8往井下吊运爆破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9.8.1检查起吊设备及容器是否安全可靠。

9.8.2有无漏电现象,如有必须及时处理。

9.8.3禁止雷管、炸药同时吊运。

9.8.4吊运绳速不得大于1m/S。

9.8.5装雷管的箱子必须绝缘。

9.8.6禁止将火工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或其它巷道内。

9.9对报话机经检查无漏电、感应电时,方可在炮区作为通讯联系工具。

9.10爆破时间、起爆信号、警戒等执行建设处有关规定。

9.11装药时,严禁将火工材料放在危险地点或机械设备和电源火源附近。

9.12装药和堵塞应使用木、竹制作的炮棍。

严禁使用金属棒装填。

9.13当使用信号管时,其导火索长度不得超过爆破导火索长的二分之一。

9.14爆破后炮工应检查所有装药孔是否全部起爆,如发现瞎炮,应及时按照瞎炮处理的规定妥善处理,未处理前,必须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

并设置明显标志。

9.15洞室开挖等暗挖爆破,自火工材料进洞开始,即通知有关单位施工人员撤离,并在安全地点设警戒人员。

禁止非爆破人员入内。

9.16地下相向开挖的两端在相距30m以内时,放炮前必须通知另一端暂停工作,退到安全地点,当相向开挖的两端相距15m时,一端应停止掘进,单头贯通。

斜井开挖,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应对距贯通尚有5m长地段自上端向下打通。

9.17起爆前,必须将剩余火工材料撤出现场运回药库,不得藏放于工地。

9.18地下井挖洞内空气含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时,禁止爆破作业。

10瞎炮处理

10.1发现或怀疑有瞎炮时,应立即报告,并在其附近设立标志,派人看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0.2处理瞎炮必须派有经验的炮工进行。

10.3处理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它工作。

10.4禁止掏出或拉出起炮药包。

10.5瞎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炮堆,并将残余的火工材料收集起来。

未判明有无残药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10.6本规定凡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1相关附件

11.1电源电站工程火工材料领料单(附件1)

11.2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附件2)

附件1:

电源电站工程火工材料领料单

项目名称

爆破部位

领用依据

爆破时间

年月日时分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领用数量

领料人

库管员

领料时间:

年月日时分

承包商:

(章)

炸药库负责人:

承包商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安全监督员:

年月日

年月日

承包商:

合同编号:

NO:

附件2:

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制度名称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西南水电项目部电源电站火工材料安全管理规定

制度编号

执  行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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