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及履行中常见的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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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及履行中常见的问题.docx

合同签订及履行中常见的问题

一、合同形式要求

(一)使用格式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律及行业要求】

   格式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文本。

由于格式合同的制定一方在制定合同文本时,往往都充分考虑自己一方的合同利益以及要规避的合同风险,因此格式合同中普遍存在保护制定方的合同条款,对另一方的法律风险较大。

【不规范行为】

   格式合同条款中具有加重对方责任,减轻己方责任的条款,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利后果】

   对方提供格式合同的情况下,合同条款加重我方责任,导致己方权利不能实现,企业面临承担各种违约责任的风险。

   我方提供格式合同的情况下,由于条款内容规定不明确,导致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有可能做出不利于我方的解释。

【应对方案】

(1)使用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时,必须交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对于有损害己方利益的条款,应当及时提出,与对方协商变更。

(2)公司应当对自己常用的合同制定自己的格式合同文本,在制定格式合同文本时既要确保内容的详尽、明确,又要注意不要产生歧义,同时还不能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采用己方提供的合同文本。

(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法律及行业要求】

   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

但口头形式订立合同难以保留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很难取证,发生诉讼后难以掌控,增加了败诉风险。

【不规范行为】

   采用口头约定方式订立合同。

【不利后果】

   由于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在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中很难提供有效的证据,使本公司处于被动地位,面临败诉风险。

【应对方案】

(1)应当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避免其他形式的合同。

(2)口头合同签订后应尽快与对方协商,及时补签书面合同,或以文件形式对主要条款进行重述,要求对方确认。

(3)如果签订口头合同后对方不同意补签书面合同的,注意保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证据,以防发生争议时使用。

(4)在使用合同附件时,最好将合同附件的清单明确写入合同正文。

这样在签署合同时,附件属于合同正文的一部分而存在,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对合同相对方主体地位的审核

(一)与自然人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

【法律及行业要求】

   企业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时,要注意自然人的年龄及精神状况,确保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

【不规范行为】

   签订合同前没有认真审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不利后果】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如果宣告合同无效,则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还可能遭受损失,增加缔约成本。

【应对方案】

(1)合同签订人员一定要注意审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各部门在审查合同时要再次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保证合同的效力。

(2)合同承办部门人员一旦发现作为合同相对方的自然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立即上报法律事务部门,便于及时采取对策;承办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疏忽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建议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或者更换人员。

(3)合同负责人员一旦发现相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有瑕疵,可以采取两种措施。

第一,可以催告该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使无效的合同变成有效;第二,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主张撤销该合同,尽量及时挽回损失;及时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二)与企业内部职能机构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

【法律及行业要求】

   在确定合同相对方以后,要认真识别相对方是否为企业的内部职能机构。

如果是内部职能机构和下属机构,所签合同无效,除非公司、企业追认或者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不规范行为】

   合同签订人员没有认真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合同相对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不利后果】

   对于合同相对方是企业内部机构但尚未开始履行的合同,一旦合同相对方企业以内部机构无权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而公司又举不出合理的证据证明对方的恶意时,合同就有可能被确认为无效。

【应对方案】

(1)签订合同时,要求合同对方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经年检的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合同谈判人员、签订人员的授权委托书等,以确定合同所载明的合同相对方是合法成立的公司,而非公司内部机构。

(2)对于已签订但尚未开始履行的合同,如果发现是以内设机构名义签订的,应与合同相对方的公司、企业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效力进行确认,或者在原合同上加盖合同相对方公司、企业公章以确认合同效力。

(3)如果发现正在履行过程中的合同时是以公司、企业内部机构的名义签订的,应当要求对方公司出具确认函,对合同效力进行确认,或者妥善保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对方公司或企业名义出具的有关合同履行的函件,为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做准备。

(三)与企业分支机构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

【法律及行业要求】

   分支机构应当依法领取非法人的营业执照,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经营资格,此类分支机构以自身名义签订合同效力不确定(总公司追认时有效,未追认则无效),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这些机构往往被本公司、企业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作出部分民商事法律行为,但是其范围受到总公司、企业授权范围的限制,分支机构只能在总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不规范行为】

   企业分支机构不具有营业资质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开展营业;合同签订人员没有认真审查分支机构的订约能力。

【不利后果】

   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经营资格,与此类分支机构签订合同视同于与总公司签订。

但是一旦产生纠纷,公司提不出有力证据证明公司不知道其超越授权签订合同或者对方恶意,那么公司就有可能承担因合同无效带来的损失。

【应对方案】

(1)尽量不要与分支机构签订合同;

(2)如果在特定的情况下需要与其他公司或企业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规定分支机构权限的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或企业对分支机构授权的授权书。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到工商部门核实该分支机构是否合法登记。

(3)对于那些已经签订但尚未开始履行的合同,如果发现是以分支机构名义签订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其总公司对其授权的文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等证明该分支机构具有签订合同权限的文件。

如果没有相关授权文件,应当与对方协商,要求与合同相对方的总公司或企业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效力进行确认,或者在原合同上加盖合同相对方总公司或企业公章,以确认合同效力。

(4)发现正在履行过程中的合同是以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的名义签订的,应当要求对方总公司或企业出具确认函,对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或者妥善保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对方总公司或企业名义出具的有关合同履行的函件,为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做准备。

(四)与没有经过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

【法律及行业要求】

   与没有经过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的人签订合同的,当对方公司、企业不追认该合同时,该合同无效,公司不能要求被代理的公司或企业承担责任,只能要求代理人承担责任。

【不规范行为】

   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工作人员没有核实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授权文件。

【不利后果】

   代理人没有经过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签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企业不能要求被代理的公司或企业承担责任,只能要求代理人承担责任。

如果合同标的很大、数额很高时,代理人往往没有能力承担责任,将给企业带来严重损失。

【应对方案】

(1)从合同前期谈判、签约到合同履行都严格审查经办人的授权,注重与对方有权部门负责人的沟通。

特别是涉及合同签字、标的物的签收、货款支付、合同更改,必须要求经办人出示相应的授权委托书。

同时,可以向被代理的公司以电话或信函的形式确认该代理人员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是否真实、被代理人员是否具备代理权限、被代理人员的行为是否超过授权范围等。

(2)对于重大签约仪式应当拍纪念照,并且将重要的会议纪要、谈话及时用书面文件送达和确认;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与对方管理层沟通并取得书面的确认,如果对方没有明确的承认,而自己已履行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要在及时通知对方的同时,积极收集对方各类函件、行为证据,证明对方以实际行为确认授权。

三、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审查

【法律及行业要求】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管理水平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且在其资质等级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不规范行为】

   订立合同前,没有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及履行能力进行认真调查。

【不利后果】

   如果合同相对方没有相应的资质和完全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可能延误公司生产,造成公司对其他合同的违约,给公司带来损失。

这些损失即便通过诉讼来追究违约责任,也可能得不到完全的补偿。

【应对方案】

   在签订合同前,应调查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

核查对方营业执照是否通过了最近一年年检,可以断定合同对方是否是依法设立及有效存续;根据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信息,可以断定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否在对方的经营范围之内以及合同金额是否超出其实收注册资本的范围。

(2)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不仅是判断合同对方能否为企业开具发票的凭据,也是验定其开具的发票是否有效的依据。

(3)资质证书。

诸如机械制造业的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建筑行业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等。

(4)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对方所提供的资质性资料真实有效。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到合同对方的办公地进行实际考察。

四、合同的签订

(一)合同的签字、盖章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法律及行业要求】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是合同成立的依据。

合同上所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名称需与合同主体的名称一致;合同签字人要有签字权限,并且需要签名字迹清楚、书写正确。

【不规范行为】

   由于合同审查不严格,导致合同上所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名称与合同主体的名称不一致;所签合同中签字不清楚或不正确、或者签字人根本没有签字权限。

【不利后果】

   合同上所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是合同相对方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该合同对于相对方来说是没有约束力的,相对方有权不遵守。

   合同中签字不清楚或不正确、或者签字人没有签字权限的情况下,一旦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合同主体难以认定,双方各持己见,法院的认定可能不符合公司的意愿。

【应对方案】

(1)相对方盖章后,合同负责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确保合同所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名称与名称一致,合同签字清晰可辨、签字人权限充分。

如果合同文本为多页纸,则应加盖骑缝章,以防相对方抽调并擅自更改合同正文内容。

(2)安排专人管理公司印章,对于需要盖章的合同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随意盖章现象的出现;工作人员如需使用印章需要通过内部审批程序,禁止外带加盖公章的空白文件。

(3)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的人应当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如果是法定代表人,应注意其姓名应当与公司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大小名等非正式叫法;如果是委托代理人,则应注意其委托权限和授权期限,确保此代理人有签订合同的权利。

签字方面还应注意一定要本人亲笔签名,名章由于其可复制性,是不能代替亲笔签名的。

(4)若有需要将合同所盖章或签字进行更正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与相对方沟通,弄清真实情况,重新制作合同文本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更正,同时注意保存协商过程中的相关证据。

(5)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或签字确认。

(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法律及行业要求】

     合同签订后至履行之前如果存在特定情形,当事人可以适时行使撤销权,从而解除合同,以保障自身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在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在此期间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此时,可撤销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

因合同受害的一方也必须按照合同继续履行,否则即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不规范行为】

   由于没有及时主张合同撤销权而导致该项权利丧失,增加了履约成本。

【不利后果】

    法律规定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不及时行使,该权利消灭,可撤销合同则转化为有效合同,此时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将遭受损失。

【应对方案】

    在发生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撤销权行使情形时,合同负责人员应当及时上报,并测算撤销合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不撤销合同给公司造成的影响,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

如果决定行使撤销权,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或者在对方催告后及时行使撤销权。

注意收集证明合同可撤销的证据,为可能进行的仲裁、诉讼做准备。

五、合同条款的约定

(一)关于争议管辖的约定

【法律及行业要求】

   合同双方就管辖没有明确约定时,法律默认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但是在订立合同时,法律允许合同双方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选择合同管辖法院。

【不规范行为】

   选择仲裁的,不能在合同中正确约定仲裁条款,表现为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不明确、既选择了仲裁又选择了诉讼等。

   在选择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时,对于管辖法院的选择存在诸如约定不合法、约定不明确等问题。

【不利后果】

   仲裁条款无效,发生纠纷的仍由法院审判,这时对公司而言在合同中选择仲裁解决纠纷将起不到公司意图达到的目的。

在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节约诉讼成本和地域优势的角度来看,最终受理的法院可能不是对公司最有利的。

【应对方案】

(1)在选择仲裁解决纠纷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仲裁事项、选择确定的仲裁机构,不可只选择在何地仲裁。

(2)仲裁与诉讼只能选择其一,不能约定或裁或审,否则该争议管辖条款无效。

(3)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应当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择一,并且只能约定选择某某地法院,而不能约定是某某地基层还是中级法院。

(4)在本公司占优势地位的合同中,尽量选择本公司诉讼方便的法院管辖。

最好约定己方所在地法院,避免直接约定合同相对方所在地法院。

(二)对于合同标的的约定

【法律及行业要求】

   标的条款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属于不可补正条款。

合同签订人员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对标的进行明确约定,才能固定合同的内容。

【不规范行为】

   没有写明商品商标;没有约定标的品种、规格等情况。

【不利后果】

   如果合同没有标的条款,将直接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如果合同标的条款约定不明确,相对方很可能利用约定上的疏漏,此次充好,交付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商品;还有可能因为约定的不明确导致相对方出现理解上的偏差,提供了本不是我们需要的货物,致使合同目的落空。

【应对方案】

(1)标的物所需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事先把标的的具体状况描述详实,让合同签订人员做到心中有数;合同签订人员签订合同时应将标的物明确、具体,多考虑该物的特殊性。

(2)发现有标的约定不明的合同,应当及时与相对方协商,尽量通过补正合同条款的方式解决,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如协商不成的,企业应注意收集行业惯例等有利证据,争取在诉讼、仲裁中掌握主动。

(三)合同数量的约定

【法律及行业要求】

   当数量直接表示为特定数字时,该条款几乎不会产生法律风险。

但是当数量不是简单用数字表示时,则可能因该条款约定不当产生严重影响。

【不规范行为】

   一些无法直接用数字表示数量的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对于合同所涉及数量的计算方法。

   以供方最终确定实际数量的长期供销合同中,实际每次交货的数量以供方实际交付为准,此类合同中没有约定供货需求发生变化时的解决方案。

【不利后果】

   对于数量计算方法约定不明确,容易出现歧义,最终得出不同的数量结果。

   供方最终确定实际数量的合同中,若没有考虑将来情况对数量要求的影响,则一旦供方供货量骤增或者骤减,将导致我们无法全部购买或者无法满足需要而违约。

【应对方案】

(1)在签订合同时尽可能将数量条款约定明确、清楚,一旦发现数量不是以简单的数字表示时,应当分析该计算方法是否可能产生歧义,尽量避免风险发生。

(2)合同签订后,发现对标的数量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及时与对方联系,采取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数量进行明确。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对合同数量条款进行明确的,应当注意保存合同谈判过程中形成的文件,特别是其中涉及对数量条款的文件。

(四)合同质量条款的约定

【法律及行业要求】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不规范行为】

   对于质量验收事项约定不明:

验收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验收不合格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接收货物以及因此造成损害时如何承担;一些约定双方联合验收的情况,没有约定如果双方有歧义如何处理等。

   双方就合同标的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存在分歧时,需要第三方介入进行最终的质量认定,对此在合同中没有明确体现。

【不利后果】

   合同相对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企业应向供货方提出补交、修理、更换、退货等要求。

合同对于产品质量、交货期限、方式等约定不明的,不仅会增加企业的履约成本,甚至会因为拒绝受领货物而构成违约,还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

【应对方案】

(1)注意约定相对方交付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2)收到货物后要及时进行检验,发现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时,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标的物检验方法,包括验收标准,由谁负责检验和复验,检验期间,以及在检验中发生争议由谁进行最终检验等。

(4)事先对维修和售后服务的费用进行明确约定。

(五)合同履行地、履行期限的约定

【法律及行业要求】

   履行期限关系到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的时间顺序,是确定违约责任的依据。

履行地是确定验收地点、履行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的主要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同时还涉及管辖权的问题。

【不规范行为】

   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合理。

   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合理。

【不利后果】

   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不合理,往往会增加合同的履约成本,另外还会导致管辖上的风险,使我方在诉讼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不约定履行期限,可能导致当事人拖延履行情况的发生。

没有约定明确的履行期限,一般来说,相对方可以随时履行,企业也可以随时请求对方履行,但是应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在这段准备时间内,就无法确定对方超过履行期限的违约责任,很可能因此而耽误企业的生产、经营。

【应对方案】

(1)合同签订人员应当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期限。

对于一次性履行的,最好订立具体的日期或某某日以前,不宜采用“某月某日后”或“几天或几个月后”的表述;对于分期履行的,应当载明履行的次数,以及每次履行的具体日期或者具体的时间段,避免采用“某一时间段内分几次履行”的模糊表述。

尤其应当避免未定期限的合同的出现。

(2)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对方以未约定履行期限为由拒绝履行的,企业应当以“催货函或催款函”等书面形式给予对方以通知,限其在一段时间内履行。

并注意保存通知的证据,以备诉讼仲裁之用。

(3)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履行地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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