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审核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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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审核办事指南

律师执业审核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律师执业审核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

律师执业审核

事项代码:

分项名称:

首次申请律师专职执业审核、首次申请律师兼职执业审核、重新申请律师专职执业审核、重新申请律师兼职执业审核、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登记、律师专职执业变更为兼职执业登记、律师兼职执业变更为专职执业登记、律师执业证申请注销。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年月日修订)第六条第三款: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司法局负责实施本市律师执业审核,包括事项审核、决定和文书送达。

各区县司法局负责实施本区县律师执业审核(初审),包括事项受理和审查。

(二)审批内容:

律师的执业、变更、注销。

(三)法律效力:

准予执业的,获得律师执业证书,可以从事《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服务;准予注销的,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终止从事《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服务。

(四)审批对象:

以获得、变更或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开展或终止从事法律服务为目的,注册在本市,办理列入《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事项具体分项的律师个人。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首次申请律师专职执业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在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律师资格凭证;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品行良好。

.首次申请律师兼职执业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在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律师资格凭证;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品行良好;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重新申请律师专职执业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在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律师资格凭证;

()品行良好;

()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后,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

.重新申请律师兼职执业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在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律师资格凭证;

()品行良好;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后,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

.申请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登记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

.申请律师专职执业变更为兼职执业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调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拟执业的机构同意接收其兼职执业。

.申请律师兼职执业变更为专职执业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与原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解除聘用或人事关系,符合律师专职执业条件;

()拟执业的机构同意接收其专职执业。

.律师执业证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二)不予批准的条件(情形):

.申请律师执业(专职、兼职)的不予批准的条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系公务员的。

.申请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登记的不予批准的条件: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本审批采用受理审查部门直接受理的方式办理。

(具体办理方式可在市司法局网站上查询)

.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打印或复印申请材料应当使用纸,其所载明的内容应清晰可辨。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律师执业审核(包括:

首次申请律师专职执业审核、首次申请律师兼职执业审核、重新申请律师专职执业审核、重新申请律师兼职执业审核)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首次

专职

首次

兼职

重新

专职

重新

兼职

申请书

原件

纸质

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纸质材料。

《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原件

纸质

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纸质材料。

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上海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真实有效

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真实有效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证明: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原律师执业证注销的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近期寸彩色证件照

原件

纸质

真实有效

承诺书

原件

纸质

承诺:

.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未有下列情形之一: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系公务员。

系专职律师的,还应当承诺:

.申请人已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聘用或人事关系;.申请人已与拟执业机构达成依法缴纳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的协议;.人事档案存放于__人才交流机构。

 

.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登记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申请书

原件

纸质

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纸质材料。

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执业证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真实有效

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真实有效

原执业机构所在地社区的市级或本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执业经历和不具有相关情形的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证明不具有下列情形:

.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申请人系该所合伙人或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系应当终止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审批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在该所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

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真实有效

近期寸彩色证件照

原件

纸质

真实有效

承诺书

原件

纸质

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注:

申请人申请变更前持有的律师执业证系非上海市司法局审核颁发的,领取新证时应当提交原颁证机关出具的原执业证已经收回的证明。

.律师执业类别变更(包括:

律师专职执业变更为兼职执业登记、律师兼职执业变更为专职执业登记)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转兼

转专

申请书

原件

纸质

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纸质材料。

身份证明及执业证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真实有效,身份证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证明:

调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执业的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真实有效。

专职执业变更为兼职执业的,为同意接收申请人兼职执业;兼职执业变更为专职执业的,为同意接收申请人专职执业。

近期寸彩色证件照

原件

纸质

真实有效

承诺书

原件

纸质

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专职执业变更为兼职执业的,还应当承诺:

.申请人非拟执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负责人;.申请人原为合伙人或者负责人的,已办理合伙人退出或者负责人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

兼职执业变更为专职执业的,还应当承诺:

.申请人已与原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终止聘用或人事关系;.申请人已与拟执业机构达成依法缴纳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的协议;.人事档案存放于__人才交流机构。

.律师执业申请注销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申请书

原件

纸质

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纸质材料。

身份证明

复印件

纸质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执业证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真实有效

关于终止执业的说明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真实有效

承诺书

原件

纸质

承诺:

.已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申请文书名称: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附录)

.《上海市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申请首次执业)(附录)

.《上海市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申请重新执业)(附录)

.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登记表(附录)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区司法局申请受理审查个工作日;

(二)办理期限:

区司法局审查个工作日,市司法局审核个工作日;

(三)发证期限:

市司法局应当自决定之日起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准予执业的,应当同时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九、审批证件

(一)审批证件:

《律师执业证》(附录)。

(二)有效期限:

长期有效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受理审查部门直接受理、邮寄受理

.受理审查部门:

静安区司法局律公科

地址:

武定路号室

邮编:

(二)受理审查部门直接受理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下午:

~:

(法定节假日除外,通过邮寄受理方式提交申请的不受上述受理接收时间的限制)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区司法局受理审查部门(武定路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

管理处(吴兴路号室)

(二)电话咨询:

区司法局受理审查部门(),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三)网上咨询: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或信函投诉:

.上海市司法局监察室

通讯地址:

吴兴路号室

邮政编码:

.上海市司法局法制处

通讯地址:

吴兴路号室

邮政编码:

、静安区司法局法制科

通讯地址:

武定路号

邮政编码:

(二)电话投诉:

、上海市司法局:

、静安区司法局法制科:

(三)网上投诉:

十五、办理方式(一般程序)

(一)业务描述:

.审查环节:

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具体办理环节如下:

()区司法局行政审批工作流程:

)接受申请人申请材料,制发《收件凭证》。

)申请受理审查。

决定受理的,制发《受理通知书》;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制发《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审批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行政审批职权范围的,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条件审查。

审查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拟写审查意见;部门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进行复核,拟写复核意见;区司法局分管局领导对复核意见作出核准意见。

)审查意见报送。

审查承办人制作《行政审批审查意见书》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并制作《行政审批审查意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工作流程:

)审核意见。

审批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行政审批审查意见书》进行审核,拟写审核意见。

)核准决定。

部门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行政审批审查意见书》、审核意见进行复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文书送达。

审批承办人制作《行政审批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准予执业、变更行政审批申请的,同时制作好相关证书;准予注销的,收回执业证书。

.审查方式: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办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或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二)适用情形:

适用于申请首次申请律师专职执业审核、首次申请律师兼职执业审核、重新申请律师专职执业审核、重新申请律师兼职执业审核、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登记、律师专职执业变更为兼职执业登记、律师兼职执业变更为专职执业登记、律师执业证申请注销的办理。

十六、决定公开

有关审批结果将在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司法局网站上公开。

申请人可以在网上公开或者短信另行通知的领证期限内,携带有效证明领取决定文书。

上海市司法局网站:

※审批提示

若申请人符合本指南第五项的审批条件并且已经提交了本指南第七项列明的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申请受理及办理部门在受理、审查、核准及决定行政审批的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的,申请人可以依据本指南第十四项列明的方式向市司法局的监察机构或法制机构投诉:

(一)违法增设审批条件的;

(二)违法增加申请材料的;

(三)违法开展评估、评审的;

(四)违法设置前置程序(如通过书面、电子数据、电话通知、口头告知等途径,要求申请人在行政审批申请前获取资质、审查勘验、参加培训、调取档案、考核面试等),拒绝接受申请人申请的;

(五)接收申请材料后,不发给《收件凭证》的;

(六)决定受理后,不发给《受理通知书》的;

(七)超期(承诺时限)审批或逾期(承诺时限),不发给书面审批决定和执业(职业)证件的;

(八)具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指南的情形的。

 

附录

办事流程示意图

律师执业审核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录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许可类)示范文本

申请人

姓名

电话

住址

邮编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身份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邮编

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

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

共页)

申请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

律师执业

审核

专职执业□兼职执业□

变更执业机构□专职变更为兼职□

兼职变更为专职□注销登记□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目录

序号

名称

来源

□原件□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其他□

申请人联系方式

申请人郑重声明:

申请人申请该行政审批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附录

上海市

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申请首次执业)

 

姓名:

执业证类别:

□专职□兼职

律师事务所:

区县:

 

上海市司法局制

姓名

性别

照片

出生年月

名族

政治面貌

学历学位

专业

毕业院校

身份证号码

户籍

家庭住址

电话

人事档案存放地

(专职填写)

所在单位

(兼职填写)

资格证号码

授予方式

□考试□考核

授予资格年月

考试

省市

成绩

律师实习起止年月

实习机构

专业资格

业务专长

具何外国永久

(长期)居留权

具何外国律师资格

在何国留学取得何学位

家庭成员

姓名

与本人关系

工作单位

学习经历

起止年月

单位

学历学位

工作经历

起止年月

单位

职务

何时何地何因受到何机关何种处分(处罚)

何时何地何因受到何机关何种奖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录

上海市

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申请重新执业)

 

姓名:

执业证类别:

□专职□兼职

律师事务所:

区县:

 

上海市司法局制

 

姓名

性别

照片

出生年月

名族

政治面貌

学历学位

专业

毕业院校

身份证号码

户籍

家庭住址

电话

人事档案存放地

(专职填写)

所在单位

(兼职填写)

资格证号码

授予方式

□考试□考核

授予资格年月

考试

省市

成绩

首次

执业

年月

原执业机构

执业

类别

省市

律师职称

专业资格

业务专长

具何外国永久

(长期)居留权

具何外国律师资格

在何国留学取得何学位

家庭成员

姓名

与本人关系

工作单位

学习经历

起止年月

单位

学历学位

工作经历

(非律师执业)

起止年月

单位

职务

执业经历

起止年月

执业机构

执业证类别

何时何地何因受到何机关何种处分(处罚)

何时何地何因受到何机关何种奖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录

本市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登记表

申请人姓名:

执业证号:

原执业机构:

拟变更的执业机构:

本单位已与申请人解除:

□聘用关系

□合伙关系(准予章程和合伙协议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附后)

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特此证明。

(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签名)

年月日

本单位同意接收申请人为我所的(专兼)职律师。

(聘用合同或合伙协议附后)

特此证明。

(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签名)

年月日

(以下由原所属区县司法局公律科处填写)

上海市司法局:

该申请人未有下列情形之一:

、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执业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申请人系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系应当终止的执业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审批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在该所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的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

特此证明。

(公章)

年月日

附录

律师执业证

附录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法律、规章等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年月日修订)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号)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号)

4.《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沪司发法制[]号)

5.《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内部工作流程的通知》(沪司发法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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