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备闲置与报废处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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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企业运营与内部控制
3.4.6.1.4公司设备闲置与报废处置管理办法
(2017年3月修订)
第一章适用范围及目的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设备的报废管理程序,防止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二条公司分管副总经理
公司分管设备副总经理全面领导设备报废管理工作,负责设备资产处置的审批。
第三条装备工程部
归口负责公司设备报废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办理设备报废的相关手续,组织对申请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和对已报废设备进行处置,组织闲置设备对外租赁。
第四条各使用单位
负责填报《设备报废申请单》(见附件1),参与对申请报废设备的技术鉴定,对申请报废设备进行保管,对报废设备的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资本与财务部
负责核销报废设备的固定资产,并参与报废设备的资产评估及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审计与风险管理部
参与报废设备的资产评估及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战略与市场部
参与报废设备的资产评估及处置等工作。
第八条监察部
负责对报废设备的资产评估及处置等工作程序进行监察。
第九条相关部门
按照各部门职责履行各项相关业务。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十条设备报废申请
(一)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对照设备报废标准(见附件4)之规定,凡符合报废条件的,可申请报废。
(二)对申请报废的设备,使用单位应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初步鉴定,确认是否符合报废条件。
(三)需报废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一式4份),说明报废理由,填报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装备工程部。
对于填报不合要求的申请单,装备工程部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设备报废鉴定
(一)申请报废设备的鉴定,由装备工程部组织进行。
(-)申报报废设备的鉴定,公司成立专门鉴定小组,装备工程部分管设备的经理任组长,组员由装备工程部有关人员及公司内其它单位专业人员组成。
鉴定成员的组成及来源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
设备的鉴定应由两名或以上鉴定人员联合鉴定为有效。
(三)设备鉴定原则上一个季度集中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组织临时鉴定。
(四)设备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人员(必要时工艺人员、操作者和维修人员)参与对设备的鉴定,并配合设备鉴定工作。
(五)鉴定完毕,鉴定人员应如实在《设备报废申请单》上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并签字确认,对设备的鉴定意见负责。
(六)对于不完整或残缺的设备,鉴定人员应当同时对设备的完整性进行鉴定,并提出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设备报废审批
(-)装备工程部固资管理员将已签署鉴定意见的《设备报废申请单》报装备工程部设备经理审核后送公司分管设备副总经理审批,单台(套)设备原值》100万元的设备报废须报集团公司进行审批。
(二)报废申请批准后,装备工程部固资管理员应将《设备报废申请单》交资本与财务部。
由资本与财务部核销设备资产。
(三)设备资产核销后,装备工程部负责返回1份《设备报废申请单》给使用单位,另一份自存。
(四)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报废,使用单位须首先书面报告装备工程部。
装备工程部负责携带《锅炉使用证》、《压力容器使用证》等相关证件,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锅炉、压力容器的注销手续。
办理完注销手续后,按以上通用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锅炉、压力容器报废后应及时拆除,其档案资料不予保留。
(五)资本与财务部、装备工程部及使用单位将已批准的《设备报
废申请单》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六)装备工程部每年将报废设备清单报战略与市场部一次,以供资源配置及规划时备查。
第十三条报废设备保管
(-)已报废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二)报废设备在未处理以前,由原使用单位负责妥善保管,对设备完整性负责。
(三)计算机、摄像机、照相机等报废前须设备完整。
报废后,使用单位负责在接到已批准的《设备报废申请单》后3日内将设备移交给装备工程部。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
(一)对需进行处置的设备,由装备工程部牵头,组织审计、财务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对报废设备的残值进行评估。
(二)报废设备残值评估依据:
1.参照国家或行业设备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
2.根据设备的折旧年限。
3.根据设备的实际状态。
4.根据设备的累计使用时间及新旧程度。
5.根据当前市场行情。
6.根据当时主要原材料及关键部件价格。
7.设备重量。
8.其它影响评估的因素。
(三)公司无能力评估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设备处置
(一)报废设备的处置,由装备工程部提出处置申请报告,经公司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其中单台(套)设备资产账面价值》100元的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后进行转让,原值》100万元但账面价值低于100万元的,须按公司“三重一大”要求进行决策。
(二)报废设备的处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竞卖。
(三)凡需购买公司报废设备的单位,持有效证件,到装备工程部办理报名手续。
1.购买报废特种设备的单位,须具备安装、修理或制造特种设备的资质。
2.具备报名资格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司财务部交纳规定数量的押金。
否则,报名无效。
3.购买单位报名成立后,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书。
(四)装备工程部组织审计、财务等部门在开标前确定标的底价。
然后进行开标、评标,撰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须有审计、财务、装备工程部等部门代表联合签认。
(五)中标单位应与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和设备拆除现场施工协议。
中标单位违反合同和协议规定的,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违约金优先在押金中扣除。
(六)所有出门凭证齐全后,设备方可出公司。
(七)对于无人购买或出价偏低的金属部分视作废钢铁,报请采购部处置。
(八)机动车辆、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处置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所有通过交管部门上牌的车辆,办理完公司内设备报废手续后,由装备工程部牵头,财务部、使用部门协办该车注销手续,随后按照相关规定送金属回收公司统一处理。
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报废车辆一律封存在原使用单位,不得再使用,车辆的有效证件交装备工程部保管。
(九)各设备使用单位均不得自行对外借出、出卖已报废设备。
第十六条非正常报废
(一)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对于因下列情况造成设备使用年限未达到最低折旧年限而申请提前报废的,追究使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因选型失误或品牌选择失误或所选设备配置落后,导致设备满足不了预期工艺质量要求;技术性能差,运行不稳定;关键配件难以购至!
I,设备无法维修等
2.因操作不当、失误或其它管理原因致使关键部件损坏,主要精度严重下降或主要功能严重丧失的。
3.因维护保养差致使设备技术状态每况愈下,影响正常使用而报废的。
4.擅自拆卸设备零部件,致使设备的完整性受到破坏而无法恢复原有性能而报废的。
5.设备已不存在的。
6.属于人为故意因素造成设备报废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设备报废的。
如无人为因素,在相关灾害证明条件下,不予追究责任,按正常报废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七条闲置设备处置
(一)因以下情况造成的设备闲置或提前报废,须由使用单位提出,装备工程部会同使用单位、战略、财务、审计及相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评审,鉴定评审结果报公司设备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装备工程部组织进行处置:
1.因公司业务委外或战略产业发展需要,造成设备闲置并经确认不会再使用的;
2.因公司设备、工艺技术进步,引进开发新技术应用,造成原有设备技术性淘汰且无升级改造价值或升级改造不如新购新设备经济的,确认不再需要使用的;
(二)处置方式
1.闲置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
内部调拨使用、技术改造升级、公开竞卖、优先转让(子公司、公司或子公司业务配套供应单位)、对外租赁。
2.经鉴定确实属于可处置的闲置固定资产,鉴定结果经公司分管副总审批同意的,应按以下原则处置:
1)优先采用公司内部调拨使用;
2)内部调拨无需求的,应优先进行技术升级改造;
3)无升级改造价值或升级改造不经济的,优先转让给子公司、公司或子公司的业务配套供应单位(转让方式优先采用招标、报价竞争等竞争形式);
4)优先转让对象无需求的,可由装备工程部组织对外租赁给有需求的单位,如租赁也无需求的,由装备工程部统一组织公开竞卖;
5)闲置设备处置价格(含税)原则上不得低于资产净值加净残值,
公开竞卖按照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对外租赁、优先转让的价格由装备工程部会同战略、审计、财务部门共同确定;
3.闲置特种设备的处置按照第十五条第(八)项规定办理。
(三)使用单位应紧扣公司战略产业发展加强新设备投资需求、设备改造升级需求的控制,同时加强现有设备维护、保养,提升设备利用率,因以下原因造成的设备闲置,将追究使用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1.因新设备选型不当、技术要求提出不细致全面、设备预验收控制不严,导致设备投用后闲置的;
2.因对产能预估不足,与公司战略产业发展不符等原因,造成设备投用后无产品进行加工的;
3.因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造成设备故障甚至损坏无法投入使用而闲置的;
第十八条子公司设备闲置及报废处置
(一)各子公司设备闲置及报废处置应遵守本办法管理要求,同时还须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单台(套)原值50万以下的设备资产报废由各子公司自行审批后报公司总部装备工程部备案。
2.单台(套)原值50万(含)一100万元(不含)的设备资产报废须经公司总部装备工程部批准后方可报废。
3.单台(套)原值1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资产报废须报公司总部审核,由公司总部报中车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报废。
4.子公司单台(套)原值1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资产转让应按子公司“三重一大”管理要求进行决策后报公司总部批准(附件4、子公司设备资产转让申请审批表),单台(套)账面价值)100万元的,应提交总部报集团公司进行批复后执行。
5.闲置设备资产转让或或已报废设备资产处置优先采用公开竞卖。
第十九条考核
(一)属于第十六条第
(一)款第1项所列情况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考核1分。
(二)属于第十六条第
(一)款第2、3、4项所列情况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考核1分。
(三)属于第十六条第
(一)款第5、6项所列情况的,对责任单位处以设备评估价值100%的违规考核。
(四)对擅自外借设备考核责任单位2分/台,对擅自外借不能收回的设备,对责任单位处以设备评估价值200%的违规考核。
(五)对擅自变卖设备且其收益未上交公司的,除没收所得收益外,对责任单位处以设备评估价值200%的违规考核。
当事人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装备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设备报废申请单
附件2、闲置设备处置申请单
附件3、闲置设备清单
9
附件4、子公司设备资产转让申请审批表
附件5、设备报废标准
10
附件1:
设备报废申请单
设备编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制造厂商
设备原值
出厂日期
设备残值
停用日期
报废理由:
(使用单位填写)
填报人:
设备主管:
使用单位鉴定意见:
工艺员:
设备员:
单位负责人:
(签章)
公司鉴定意见:
鉴定人签认:
装备工程部设备经理意见:
公司副总经理审批意见:
填报日期:
年月日
申请单编号:
注:
本申请单一式四份,由使用单位填写、盖章。
11
附件2:
闲置设备处置申请单
填报日期:
年月日 申请单编号:
设备编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