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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政府与经济发展

研究生发展经济学讲义三:

第三讲政府与经济发展

(大纲)

世界银行行长詹姆斯·D·沃尔芬森在《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的前言中写道“历史反复地表明:

良好的政府不是一个奢侈品,而是非常必要的。

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是不可能的。

本部分着重研究政府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和规范政府行为的方式方法,对于许多国家政府给经济生活带来的正、反面影响的分析对推动我国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具有现实意义。

本部分的参考书包括:

世界银行的《1997年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1999/2000年发展报告——迈进21世纪》和《2002年发展报告——建立市场体制》,以及潭崇台主编的《发展经济学的新发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二编各章内容。

一、50年发展经验总结

50年的发展经验总结

2000年世界银行发表的《世界发展报告》比较详细地总结了战后50多年的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经验,得出一些基本结论。

第一,发展政策的基本目标是“为所有人的生活带来持续的改善”。

所谓生活的持续改善不仅包括人均收入、人均消费的增长,而且包括减轻贫困、保持环境质量、增加政治参与、提高社会公正、加强社会保障、推动代际公平等。

总之,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多维,需要一种全面的发展方式。

第二,发展政策之间具有相互依存关系,任何一项发展政策都不能单独奏效。

另外,政策的推行还需要许多具体措施配合,这些补充性措施不到位,政策就会失灵,发展难以持续。

第三,政府在发展进程中扮演重要角色,但是没有一套简单的规则告诉政府应该做什么,怎样做。

某个国家政府的成功经验,不一定适合于其他国家;即使不同国家政府推行几乎相同的政策,也可能导致极其不同的结果。

另外,政府作用发挥程度、优劣还取决于政府决策能力、行政管理水平、国家的发展阶段、外部环境等因素。

第四,可持续发展受政治治理制度的影响至深,政治治理制度性质主要取决于政府政策形成的透明性,公众的参与性——表现为特定政治过程的性质。

世界银行专家认为,在发展过程中政府、私人企业、非政府组织、市民社会中的其他部分之间建立的伙伴关系和形成的共同遵守的协定,有助于经济发展。

在这个意义上,世行专家认为“过程与政策同等重要。

上述结论,说明:

发展是可能的,但同时它既不是必然发生的,也不是轻而易举的。

就是说,发展进程的复杂性导致人们无法再相信过去的某些做法——如将主要精力放在发展的单一的主要方面——是正确的。

人们必须通过比较研究,找到正反两种经验以便正确地推动发展进程。

经验分析,比较会使研究者得出一系列补充性的政策建议,即使诠解发展进程的各种原因、要素是困难的。

现在,人们不再强调单一因素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而是认为,一般情况下,高储蓄、强劲的投资收益、教育、贸易以及良好的宏观经济政策的相互配合有助于发展成功,而不适当的法律框架、缺乏市场竞争和政府腐败必然阻碍经济增长。

在回顾以往经济发展成功经验与重要教训基础上,世行专家指出,总结过去50余年的各种经验、教训的意义在于,有助于使各国政府、国民树立至少两类重要的观念:

发展的多目标性和制度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经济发展的多目标性

世行专家认为:

“发展必须追求多重目标:

如平等、教育、医疗卫生、环境、文化以及社会福利等。

进而,对这些目标之间的联系,不管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都需要加以充分的了解。

就是说,涉及经济发展的任何项目、任何活动、任何政策都不是单一影响的,它们对其他方面所能产生的各种影响是复杂的,必须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这就要求把发展进程中的所有重大项目、活动、政策的各种潜在成本公开地表露出来,并要求国民进行广泛地参与。

由于经济发展的多目标性,发展目标的取舍或发展目标的协调工作就是重要的。

一项政策可能对某一发展目标产生积极影响,而同时对另一发展目标会产生消极影响。

所以,政府决策者在制定发展战略时必须有能力对目标进行协调并进行艰难抉择。

OECD的发展援助委员会,为在2015发展目标制定了全球方向,主要目标是:

(1)使极度贫困人口减少50%;

(2)确保普及初等教育并在教育中消除性别歧视;(3)婴儿、儿童死亡率下降2/3,孕妇死亡率下降3/4,以及全面提供生殖保健服务;(4)实施全球范围的国别可持续发展战略,扭转环境资源减少的趋势。

世界银行正在推出全面发展框架(ComprehensiveDevelopmentFrame,CDF),目的在于使发展中国家得到一种全面发展方式。

第一,该框架要求政府再制定发展战略时要与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援助机构、以及民间社会组织进行充分协商,取得共识并协调工作。

政府制定发展战略、确定发展目标的实施次序。

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援助机构、以及民间社会组织之间建立伙伴关系,共同实现政府的发展战略。

第二,该框架强调国家的支持,集体合作的重要意义。

强调在解决结构性和社会方面的问题时应该与解决有关宏观经济问题、金融问题一样谨慎并予以高度注意。

在上述基础上,发展努力应该侧重发挥以下4个因素的作用,即结构性因素、人力开发因素、物质因素以及部门性因素。

第三,结构性因素是指全面发展强调结构性改革,包括:

(1)建立诚实的、能胜任的政府并对反腐败进行承诺;

(2)建立高效的立法、司法体系用来支持形成健全的财产权法和个人权利法;(3)对金融体系进行有效监管,并且提高该体系的透明度;(4)建立一个健全社会安全网。

第四,人力开发因素是指,注意人力资本投资,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建立以计划生育和儿童保健为重点的社会性的医疗卫生体系。

第五,物质因素是指,在发展中注重建设高效率的公共基础设施——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电讯等。

此外还须注意保护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

第六,部门因素是指,政府应该致力于建立一体化的农村发展战略,增加对城市的管理能力,维护有利于私营经济发展的环境。

关于发展的基础环境,该框架依然强调审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重要性,它们共同对稳定的宏观经济做出贡献,而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是CDF得以顺利实施的基本前提。

制度对发展的重要性

世行专家把“制度”一词定义为,“……用于管理个人、组织以及发展进程参与者的交互行为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

……一个经济体的制度性基础设施包含两个基本的领域。

第一个领域包括社会资本和准则——指不成文的行为规范,可以用低成本来进行合作和解决纠纷。

第二个领域包括正式的法律规定,用以确保合同的履行、所有权的被尊重、破产的解决,以及竞争机制的维持等。

”按照专家的看法,市场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其效率取决于支持性制度的力量。

就经济发展经验看,制度建设优劣、制度运行质量在极大的程度上决定着发展的速度和质量。

第一,高效率的政府要以运行良好的公务员制度和行之有效的司法制度为基础。

经验说明,在政府稳定,制度健全的国家,投资和增长都比缺乏这种性质的国家要高得多。

第二,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管理不仅必要,而且重要,但是如果没有制度建设,有效管理无从谈起。

第三,好的制度有助于解决公众在经济生活中遇到的种种重大问题,为此可以使公众的经济选择免于受到过多的,不必要的限制,进而有助于激励生产的提供,有助于刺激经济的发展。

第四,制度改善物质服务的提供,如减少电讯行业的垄断性,改善基础设施的服务质量,以及减少生产者对环境的破坏等。

第五,制度改善国民经济各部门的运行效率。

第六,可持续增长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制度建设处于中心地位并发挥重要作用。

当然,制度会因为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不断产生的冲突而不断发生变化,所以人们不能指望一开始就设计出最优制度——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制度,而只能顺应经济环境变换选择相对最好的制度变革方式,以此保持国民福利最大化。

总之,新制度经济学的许多论述有助于指导政府重新思考发展政策、思路并选择正确的路径。

二、重新思考政府

国家、政府概念

国家的广义概念,是指拥有法律强制手段的一套机构,该强制力可以在既定领土和国民,即社会之内行使。

国家在其领土之内享有制定法律、法规的垄断权,这种垄断权通过有组织的政府来实现。

政府,在不同场合有不同含义:

(1)指国家管理过程,指国家权力的行使;

(2)指上述过程的存在,如有秩序的法规状态;(3)指国家权力机构中处于核心地位的那些人;(4)指社会管理方式、方法和制度;(5)有时,国家、政府这两个概念可以交叉使用。

通用的概念一般按照政府组成方式及其基本职能予以规定,如政府被定义为,是由被授权制定公共政策与处理国家事务的个人和机构组成的政治组织,其重要作用在于妥善安排、协调国家的内政、外交关系,这些关系往往涉及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

国家、政府分类标准有二:

一是按照机构安排分类,如议会制国家、总统制国家;二是按照政府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分类,如中央集权制国家、联邦制国家。

政府干预经济的理论沿革

政府要发挥它的基本职能,就必须介入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对此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都无疑义。

然而,在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度、广度、方式、方法等问题上,经济学家之间却存在着长期的争议。

不过,从古到今,特别是英国工业革命以来,人们对政府经济职能的认识,对政府如何履行其职能的认识,对政府能否有效履行其职能的认识,以及适度限制政府权力的认识,则表现为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自古希腊-罗马时期始,至少欧洲国家政府相继在交通通讯、货币发行以及食物供给三个方面实行了不同程度的商业政策,这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最初表现。

当时的政府之经济干预活动,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本国基本经济秩序的稳定,以便利本国的军事行动与外交努力。

进入中世纪后,教会的政治影响不断扩大。

教会甚至比政府更清楚处理好经济问题是保持世界秩序稳定的基础,于是,教会与政府都从各自利益出发要对世俗经济活动进行控制。

基督教神学理论的广泛传播,基督教伦理道德原则逐步在中世纪的意识形态领域占据了统治地位,并成为对人们经济行为的全面的支配力量。

所以,中世纪不仅是人类政治上最黑暗的时期,而且也是经济进步最缓慢的时期。

15世纪到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极大地削弱了教会对世俗社会的统治,使得各欧洲国家经济得到了恢复与发展。

但是,(中世纪遗留下来的)“经济服从于政治”的国家干预哲学却成为重新获得政治权利的各国世俗政府推行各自经济政策的理论依据,据此开始推行重商主义经济政策。

当时各国政府推行的经济政策大多带有国家利益至上的色彩,为此不惜牺牲国民个人的经济福利。

少数得益于重商主义国家干预政策而率先发展起来的国家,如英国,其国内工商业组织的经济活动能力不断提高,日益成为足以与国家政治力量相抗衡的经济力量。

后来,在主要代表现代工商业经营者利益的古典经济学理论影响下,这支力量最终迫使政府不得不改变原先的经济干预政策。

在古典经济学里,亚当·斯密主张政府应该推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并通过“看不见的手”的经济理论论证了限制政府权力,减少政府干预的社会经济意义。

新古典经济学在国家干预问题上进一步坚持了古典经济学的主张,认为经济社会之所以要求政府发挥职能作用,是因为经济生活中客观上存在着市场失灵问题。

即使在自由竞争条件下,市场运行机制本身也会产生一种无效率的结果,表现为公共物品短缺,社会收入分配有失公平,以及自发地产生商业垄断力量。

由于这种市场无效率状况不符合公众利益,政府就要对市场经济进行必要的干预。

凯恩斯革命以来,人们开始强调宏观经济中有效需求管理的重要性,为此要求政府在稳定商业周期方面发挥其职能、作用。

凯恩斯认为,“因为要使消费倾向与投资引诱二者互相适应,故政府机能不能不扩大,”这在凯恩斯时代,不乏侵犯现代私人企业制度之嫌,“然而我为之辩护,认为这是唯一切实办法,可以避免现行经济形态之全部毁灭;又是必要条件,可以让私人策动力有适当运用。

”至于政府采取何种手段干预经济,如实现充分就业目标,凯恩斯指出:

政府不妨增加资本数量使资本不再缺乏,同时建立直接税体系,调控社会经济个体的行为使之符合社会目标,“至于在何种范围内,国家(公共意志之代表人)应当设法增加并补充投资引诱;在何种范围以内,应当鼓励一般人之消费倾向,……,那只能由经验来决定。

三、重新界定政府作用

界定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困难

经济生活中之所以难以明确划分政府活动与私人活动的界限,主要原因在于:

一国经济生活里在政府活动与私人活动紧密交织情况下,二者活动范围的划分具有复杂性、动态性并难以把握。

复杂性源于社会经济活动的效率是政府活动与私人活动相互影响决定的,具体性质反映为二者相互作用的效率,而非二者可分离作用的效率;动态性源于政府活动范围原则上由公众选择决定,而这种选择既受公众偏好变化的影响,也受公众支付能力变化的影响。

因此,明确二者经济活动的界限并协调好二者的经济关系,就是非常困难的。

不难理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既不能回避这个问题,也不能指望一蹴而就地解决这个问题。

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规律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循序渐进地协调政府活动与私人活动的关系。

而于此过程中,关键在于合理规定政府职能(权力)及其履行特定职能的方式、路径。

政府对社会经济实行选择性干预的必要性

20世纪80年代,人们对政府干预经济的认识,对政府职能、作用的认识开始出现了新的变化:

(1)强调政府应该对基本社会经济目标——充分就业、物价稳定、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等——负主要责任的观点是偏颇的,唯一地依靠政府政策行为来实现这些目标也是不可靠的,因为这些目标的具体实现反映为政府行为与私人行为相互作用的复杂结果。

(2)过分强调政府经济责任,不仅忽视了在政府、市场与私人经济部门之间确定长期平衡关系的重要意义,而且也对政府财政开支与财政赤字的长期增长所给经济社会带来的问题之严重性估计不足。

(3)政府制定的经济政策可能有助于防止社会经济偏离有效运行的轨道,但它不能保证永远发挥这种作用。

换言之,“好”的经济政策充其量在最好的情况下也仅仅可以作为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上述对政府干预经济以及政府职能、作用认识的改变,不仅要求政府注意其职能转变问题,而且对政府职能转变赋予了新的含义。

人们最终意识到,经济过程中发挥政府作用不在于给它更多的经济权力,而应该更加注意合理地对政府行为加以限制。

20世纪90年代,人们最终确认,社会经济活动与发展的核心问题是市场与政府的相互作用。

正如世界银行在其《1990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所正确指出的那样:

“竞争性市场是人类迄今为止发现的有效进行生产和产品分配的最佳方式,但是,市场不能在真空里运转,它们需要只有政府才能提供的法律与规章制度体系。

所以,二者都有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经验表明,二者协调一致地运行时,经济社会就会取得惊人的成就;而二者相互对立时,就会给经济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经济发展的一般过程已经说明,政府干预不是越多越好,过多的干预取代的市场的作用,使经济发展反而变得缓慢。

正确的态度是:

要求政府在某些方面减少干预,而在其他方面则要多些干预,即让市场在它们可以运行的方面运行,并立即有效地介入市场力所难及的方面。

历史经验表明:

这是一条尽快提高生产力,增加收入和持续发展经济的最可靠的途径。

明智的看法是,将政府干预看作为一种特别稀缺的资源,必须谨慎地,节约地,适时地使用这种资源。

至少目前在经济学家中形成共识的是,政府能够在控制垄断、解决穷人住房问题、处理贫困问题等方面发挥其潜在积极作用。

另外,有关经济学理论分析还表明,在通行市场原则的经济社会里,政府在如下几个方面实施有选择性的干预具有重要理由:

(1)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具有完全不同的消费特征,即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实际上并不影响他人同时消费此产品,因此导致市场不能保证对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问题,而在经济社会不能缺少公共产品情况下,政府就必然要承担集中地提供公共产品的任务。

(2)市场经济的竞争过程不可避免地导致社会成员之间出现收入(财富)分配极化问题,这与广为接受的公平概念相违背,政府干预有可能在不损害经济效率的同时改善收入分配不合理状况。

(3)市场不完全、信息不完备和其他原因导致市场在引导资源有效配置上出现阶段性失灵,产生诸如资源非充分利用、劳动失业、经济结构失调等问题,政府有选择地进行干预通常有助于在较短时期内使市场经济恢复正常运行状态。

.

(4)经济过程中某些情况下对个人或企业而言的经济效率,对整个社会而言则是“效率损失”(如生产导致的环境污染,生态质量下降),一些特定的政府干预就是针对这种经济过程产生的“外部效应”实施的,其目的在于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

上述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直接体现为政府职能的具体化,即政府活动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的影响作用。

由于这种干预往往要通过特定的财政活动来实现,所以政府财政活动的性质、质量就在极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经济干预的实际效果。

未来政府改革框架

历史经验表明,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公平、国家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作用,但是政府在实现这些方面的诸多具体目标时,会遇到各种挑战。

这是因为,政府的具体目标选择难以保证符合大多数国民的愿望,特别是利益集团存在的情况下,政府的注意力往往偏离大多数国民的方向;另外,评估政府行为、政策有效性的标准难以制定并难以进行有效监督。

于是,仅仅因为上述这两个原因,就会给政府官员极大的任意性行使权利的空间。

那么,重新界定政府活动及其范围,提高政府活动的有效性,即按照新经济形势调整政府职能就是必要的。

提高政府有效性战略框架

鉴于此,世界银行提出的政府职能调整的战略框架包括两项任务(内容):

一是通过机构性法规、准则制定,在使国家能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方面,使政府的作用与现有能力相适应。

二是通过规则,以及政府内外竞争性压力,增加政府的有效活动能力。

按照世行专家的提法就是:

提高政府有效性的捷径有二:

一是使政府的作用与其能力相符;鉴于政府能力不是天生注定的,二是要通过重振公共机构的活力来提高政府能力。

为了使政府作用与其能力相符,政府首先要做好基础性工作,包括5项任务:

建立法律基础,保持非扭曲性政策以稳定宏观经济,投资于基本的社会服务与基础设施,保护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保护生态环境。

政府集中精力从事此5项任务,本质上表示政府不再推行政府主导型经济政策,转而贯彻市场导向型经济政策,并力图通过有限干预以保证全体国民分享市场导向型经济增长的收益。

提高政府有效性的激励机制

为了提高政府能力,必要的激励机制必须予以完善,该激励机制由三个部分构成:

法规、制度产生的制约力,竞争性压力,国民的表达与合作。

一般情况下,有效的法规和限制措施有助于把权利分散,增加否决票,这是制约专制政府行为,减少政府活动随意性,控制政府滥用权利的较好办法。

把政府放在更加竞争性环境包括两项最重要的工作,一是通过以个人才干为基础形成稳定的官员晋升制度,这有助于政府提高效率,因为通过竞争机制可以及时淘汰不合格的政府官员。

二是通过市场机制提供公共物品与劳务,可以有效控制原先由政府垄断提供公共物品、劳务的成本,改善它们的质量并使之更符合公众的要求、偏好。

要改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就要使得国民有发言权,允许国民广泛参与政治活动,同时政府要下放权利。

总之,政治民主化进程有助于使政府与国民建立密切关系。

政府改革的可选措施

世行专家认为,按照新思维改革政府,要采取一些具体措施:

(1)对涉及国计民生的关键的政策要进行广泛的公共讨论,以便使政策制度者及时了解受政策影响的各社会阶层的意向。

(2)在可能的条件下,鼓励使用者和其他受益人直接参与地方性公共物品、劳务的设计、生产、提供活动。

(3)通过法规、制度稳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责、权、利关系,限制两类政府的专制行为。

(4)建立政府间、部门间的竞争机制,在人才使用和公共物品提供方面充分发挥横向竞争的激励作用。

(5)积极参与全球化的集体行动,这对政府能力提高大有裨益:

一是全球化对能力不佳的政府构成威胁,迫使政府实行改革;二是全球化给行政能力高的政府带来有效国际合作的种种利益,诱使政府自觉改善自身活动效率。

(6)致力于消除政府改革的各种障碍,这些障碍会源于既得利益而顽强地反对改革。

所以,涉及任人唯亲、腐败、不负责任的政府行为的改革就会显得十分困难,改革进度也会很慢。

制度经济学阐述的政府、行政机构与经济增长关系

按照制度经济学原理,发展进程取决于多种因素,政府虽属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

一国的文化、历史、习俗决定了该国的流行的“非正式规则与规范”,“非正式规则与规范”对国家的体制框架产生绝对重要的影响。

政府代表立法机构、司法机构、执法机构的总和,通过正式规则对国家的体制框架产生同样重要的影响。

国家现行的体制框架性质决定经济社会的激励机制的性质,其中最重要的是产权性质,即包括产权在内的制度选择对各种社会阶层民众形成各种不同的选择集。

为什么政府政策质量与政府机构能力可以影响经济发展,世行专家提出“政府信用”概念,即私营企业、家庭、个人对政府的信任程度决定他们的投资行为、消费行为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质量。

一个可信任的政府至少要作到:

(1)法律和政策的变化要在相当程度上具有可预测性,

(2)政府机构本身要有相当程度的稳定性,(3)私人财产要得到有效保护,(4)国家司法机构要有可靠性,(5)政府最少腐败行为(最大限度地限制政府的腐败行为)。

在按照上述标准衡量政府的信任度时,通常可以采取社会调查方式,通过了解民众在上述5方面对政府的满意程度,间接判断国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

就有关调查结果看,在上述5方面,高收入的OECD国家政府信任度较高,其他类型国家均在一些方面不能令人满意。

四、政府在确保社会经济发展基本条件的作用

经济发展的重要促进因素是个人的能动性和企业的积极性,此二者需在特定的基础条件具备情况下,才能实际表现出活力。

为此,世行专家认为,政府致力于创造、改造有助于经济发展的基础环境,注意力应该集中在5个关键方面:

(1)以产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基础,

(2)宽松、稳定的政策环境,(3)包括人力资本在内的基础设施投资,(4)保护经济社会的弱势群体,(5)保护生态环境。

法律缺乏综合症

只有在产权得到明确界定并予以有效保护——免于被盗、暴力侵害和其他掠夺行动危害,免于政府随意行为危害——情况下,市场经济才能顺利发展。

产权得到明确界定并予以有效保护需要政府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体系,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政府恰恰在产权界定、产权保护方面缺少必要的法律建设,导致国内实际上不存在对产权保护的支持性措施。

这就是所谓的“法律缺乏综合症”。

在“法律缺乏综合症”情况下,经济生活中会产生大量的腐败问题、犯罪问题,以及随意性较大的政府部门给企业带来的各种不确定问题。

这些问题使得社会资源配置遭到扭曲、生产效率急剧下降,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浪费在毫无经济价值的活动上。

克服“法律缺乏综合症”的办法,就是政府在市场经济初期致力与建立最基本的法律框架——主要是保护人身和产权的法律,防止政府官员武断行为的法律,以及建立公正的、可预见的司法体系。

而后,在一般法律基础设施完成后,立法重点即转向其他更广泛方面,如规范土地使用、证券市场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竞争的法律。

宽松、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

产权及其法律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条件,而政策环境直接决定企业的生产、投资决策。

如果企业对政策缺乏信心,对政策稳定性估计不足,则会等待观望,而不是从事有风险的投资、创新活动。

在宏观经济政策设计方面,政府必须注意核心政策的设计,包括宏观经济稳定化政策,避免价格扭曲政策,以及贸易与投资自由化政策。

在保持贸易、金融自由化方面,政府应该注意关税政策、国内其他税收政策、汇率政策的制定与协调。

经验表明,越是开放的国家,金融风险相对越大,通过相关政策加强对国内金融机构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投资于民和基础设施

投资于民主要是指发展基础教育,建立广泛的卫生医疗体系。

基础设施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之提供义务。

政府应该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科学地分配到有关方面。

克服急需公共物品短缺的办法是进行政府的机构改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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