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信用证的审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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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信用证的审核
西安欧亚学院
教案
课程名称
外贸单证实务
学时总数
64
任课教师
适用专业
国际贸易专科
课次
1
审批人
章节名称
第四讲信用证的审核
审批时间
教学目的:
了解审核信用证的依据;理解银行审核信用证的方法;掌握出口商审核信用证的方法。
教学重点:
信用证的审核
教学难点:
受益人审核信用证的重点
教学过程设计:
课前提问(5分钟)
一、信用证的审核依据(10分钟)
二、通知行审核的重点(25分钟)
三、受益人审核的重点(50分钟)
信用证开来后,应立即根据买卖双方已签定的合同及有关国际惯例,特别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规定对信用证内容逐项认真检查。
一、信用证的审核的依据
1、合同条款
信用证的审核首先应该依据买卖双方所签定的合同,信用证中的条款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和《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虽然不是法律但在国际货款的结算中,已经被世界银行普遍接受,若买卖合同中没有规定的相关条款,而恰巧双方又在此类问题上发生争议,就要以UCP600和ISBP规定为准。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StandardBankingPracticefortheExaminationofDocumentsunderDocumentaryCredits,简称ISBP),ISBP旨在统一并规范全球各地银行在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的不同做法,减少单据的不符点,降低单据的拒付率,以使得信用证的操作更为简便。
【知识链接】:
ISBP是一个供单据审核员在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时使用的审查项目(细节)清单。
ISBP于2002年首次通过,作为国际商会(ICC)制定的应用广泛的关于跟单信用证的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的必不可少的补充,得到了(各界)广泛的接纳。
通过详细规定跟单信用证操作中的细节——比如如何签发海运提单,保险单据的关键特征,如何处理拼写和打印错误等,ISBP填补了概括性的UCP规则与信用证使用者日常操作之间的差距。
02版的ISBP作为UCP500的补充,在那时是广为人知的ICC规则,但UCP在2006年进行了修改,对ISBP进行更新,以便与新版的UCP(现在叫做UCP600)配套,就显得很有必要了。
UCP的修订本将在2007年7月1日生效。
2007年版本的ISBP保留了许多旧版的规定,但也作了一些调整。
修改包括:
(1)删除了旧版ISBP中与UCP600不相匹配的段落。
(2)在语法、标点等方面作了一定的技术性调整。
(3)修订了在新版UCP中不再有效的部分。
3、实际业务的习惯做法
鉴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各个国家的贸易做法不尽相同,因此,审核信用证也应结合实际业务中的习惯做法。
二、通知行审核信用证
审核信用证,是银行和外贸企业的共同责任,但审核内容各有侧重。
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及索汇路线等方面的问题。
出口企业则着重审查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我方能否接受照办等。
通知行是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其权利和义务是验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及时澄清疑点,讲信用证及时通知给受益人,并有权力收取相关费用。
虽然通知行只负责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并进行通知,并无审核信用证的义务。
但是实务中通知行往往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审核信用证。
通知行的审核与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关系,其审核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从政策上审核
(1)开证行所在国与我国的外交关系,对我国的政治态度
(2)开证行的政治背景如何
(3)信用证中是否有歧视性内容
【例1】:
“31D:
DATEANDPLACEOFEXPIRY091118INPUBLICOFCHINA”。
我们能够接受这种条款?
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称为“PEOPLE’SREPUBLICOFCHINA”
【例2】:
“44E:
PORTOFLOADING/AIRPORTOFDEPARTURECHINESEPORT”
“44F:
PORTOFDISCHARGE/AIRPORTOFDESTINATIONHONGKONG”
这两个信用证条款中存在什么问题?
解决:
意思是从中国内地港口装运至香港。
我们坚决要求开证人将CHINESEPORT修改为一个具体港口名称,绝对不能将中国与中国香港特区并列开来。
2、对开证行的经营作风和资信情况进行审核
(1)信用证金额是否与开证行的资信状况相称,若是保兑信用证,对保兑行的资信情况也要审查。
一般而言,银行开立信用证的最高金额是其总资产的15:
10000,超出此金额信用证付款就没有保证。
而对于世界排名前500的大银行,一般没有金额的控制。
(2)经营作风是否稳健。
3、索汇路线和索汇方式的审查
信用证的索汇路线必须正常、合理,若索汇路线迂回、环节过多,应与开证行联系进行修改。
4、审核信用证的印签、密押是否相符
(1)信开信用证
审核授权人签字,如果发现签字不清,或在其签册及增补的印签上找不到该人签字时,就要在其来证上注明“印签不符,待证实后办理出运”的字样。
同时,发函或发电查询开证行,待得到证实后再通知受益人,如果得不到证实,则说明是假证。
(2)电开信用证
通知行需要核对密押是否正确,如果发现密押不符,那么通知行应在该证上明确注明“密押不符,请勿出运”,“详情后告”或类似字样,提醒受益人注意,待收到国外银行的复电证实后,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受益人,不能口头通知。
如果得不到正式,则说明该证是假证,受益人不能使用。
SWIFT开立的信用证则无需核对密押。
三、受益人审核信用证
出口方在收到通知行通知的信用证以后,首先要审核信用证,认真细致地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进行审核是关系到出口商是否能够安全及时收取货款的关键。
出口商审核信用证时的主要依据是国内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交易双方成交的合同,《UCP600》以及实际业务中出现的具体情况。
审核信用证通常遵守的原则是:
信用证条款规定比合同条款严格时,应当作为信用证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而当信用证的规定比合同条款宽松时,往往可不要求修改。
(一)从总体审核信用证
1、有效性——关键
(1)有效期(31D)
没有有效期的信用证对受益人如同一张废纸。
(2)保留性条款
有保留性条款存在,则该证无效。
例如:
THISCREDITWILLBECOMEOPERATIVEAFTERRECEIPTOFSATISFACTORYCREDITREPORTONTHEBENEFICIARYTHROUGHTHEIRBANK”(通过银行开立的有关受益人令人满意的自信报告后该证才有效)
这是非常典型的暂不生效条款,只有受益人拿到令开证人满意的资信报告,开征人才到银行对该证进行修改,得到修改后受益人才可使用该证,至于何谓“满意”的资信报告,非常模糊。
(3)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对于信开证和电开证要有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在什么情况下履行付款责任的字句;否则,该证无效。
例如:
“WEHEREBYENGAGEWITHDRAWERS,ENDORSERSAND/ORBONAFIDEHOLDERSTHATDRAFTSDRAWNANDNEGOTIATEDONPRESENTATIONANDTHATDRAFTSACCEPTEDWITHINTHETERMSOFTHISCREDITWILLBEDULYHONOREDATMATURITY”
我们兹对出票人、背书人及、或善意持票人保证:
凡按本证条款开具及议付的汇票一经提交即予承兑;凡依本条款承兑的汇票到期即予照付。
(4)40E栏目
Ucp600新增了40E栏目,用来表明所开立的信用证适用的规则,便于受益人清楚的了解约束信用证的规则,从而减少发生误解的可能性。
2、真实性
信开证中是否有“印签相符”
电开证中是否加盖“押符”章。
如果没有这类印章,就要对信用证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进一步核实。
3、完整性
信用证本身内容要完整:
(1)信用证所有的页次(含附件)
(2)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所附面函;
(3)信用证修改书
信用证27栏表明1/2,则我们一定要找到2/2,否则,信用证不完整。
4、风险性
审核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如果发现有类似的条款一定要删除;否则,安全收汇就失去保证。
知识链接:
“软条款”
软条款又称陷阱条款,它是指信用证中加入一些特殊条款,使受益人无法控制其执行情况。
它赋予开证行或申请人单方面的主动权,使得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可随时因开证行或申请人的单方面行为而解除,从而变相地成为可撤销信用证或银行付款责任不明确的信用证。
以其所附条件的生效方式表现出的虚假性和隐蔽性而言,这类软条款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危害比单纯的伪照信用证更胜一筹。
【案例分析1】:
某中行曾收到香港BD金融公司开出的以海南某信息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金额为USD992,000.00元,出口货物是20万台照像机。
信用证要求发货前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货物检验证书,其签字必须由开证行证实,且规定1/2的正本提单在装运后交予申请人代表。
在装运时,申请人代表来到出货地,提供了检验证书,并以数张大额支票为抵押,从受益人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单。
后来,受益人将有关支票委托当地银行议付,但结果被告知:
“托收支票为空头支票,而申请人代表出具的检验证书签名不符,纯属伪造”。
更不幸的是,货物已被全部提走,下落不明。
受益人蒙受重大损失,有苦难言。
请:
(1)指出案例中信用证软条款并分析
(2)如果你是受益人,受到该证后,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2】:
某中行收到金额为USD1,092,000.00元的信用证,受益人为海南某外贸公司。
来证含有这样一个“软条款”:
“只有在收到我行加押电报修改书并经通知行通知的买方装运指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日期时,才可装运,而且该修改书必须包括在每套单据中议付”(SHIPMENTCANONLYBEEFFECTEDUPONRECEIPTOFBUYER’SSHIPMENTINSTRUCTIONS,NOMINATIONNAMEOFCARRYINGVESSEL,DATEOFSHIPMENTINTHEFORMOFOURAUTHENTICATEDCABLEAMENDMENTTHROUGHADVISINGBANKANDCOPYOFSUCHAMENDMENTMUSTBEINCLUDEDINEACHSETOFDOCUMENTSFORNEGOTIATION),同时,规定:
“1/3的正本提单在装船后特快邮寄给申请人”。
该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请其关注这些条款,并作好防范。
稍后,该中行又收到原证项下电开修改书一份,修改书指定船名、船期,并将原证允许分批装运改为禁止分批装运,但其密押却是沿用原证密码。
该中行马上警觉起来,并迅速查询开证行,在确认该电文为伪造修改书后立即通知受益人停止发货。
而此时,受益人的出口货物(70吨白胡椒)正整装待发,其风险不言而喻。
(1)限制信用证生效的条款
【例如】:
“本证生效须由开证行以修改书形式另行通知。
”
(2)限制出口商装运的条款
例如,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以修改书形式另行通知。
(3)限制出口商提交单据的条款
例如,受益人所提交单据中应包括开证申请人或其代表签署的检验证书一份。
(4)限制出口商交单的条款
(5)开证行有条件付款责任的条款
【例如】:
“开证行在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品检验合格后才付款”;“在货物清关或由主管当局批准进口后才支付货款”等是出口商失去了银行付款的保证。
(6)1/3正本提单径寄往开证申请人
(7)自相矛盾的条款
例如,既规定允许提交联运单据,有规定禁止转船;适用CFR成交,要求提交保险单作为议付单据等。
(8)含空运单的条款
空运单往往是记名抬头,提货人凭身份证明就可以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
(二)依据合同条款审核
1、审核信用证本身说明。
40A、20、31C、32B、31D、
*电文页次——27
*适用规则——40E(同时在47A中注明具体的规则名称)
*
(1)信用证的类型(FormofCredit)——40A
我方出口,一定要求开立LRREVOCABLEL/C;其次力争CONFIRMEDL/C
①合同规定为IRREVOCABLEL/C,L/C上须无“REVOCABLE”字样,否则应申请改证;为确保我方利益,最好与对方约定在L/C上注明“LRREVOCABLE”字样(虽然UCP500默认);
②保兑L/C:
若合同已规定为LRREVOCABLEConfirmedL/C,应检查L/C上是否注明“Confirmed”,并须有保兑行行名、保兑行明确的保兑条款或声明。
即
A.“Confirmed”
B.“ConfirmedBANK:
……”
C.“Weconfirmedthecreditandtherebyunder-takethatalldraft…”
以上三项如有缺少,应申请改证。
③若合同规定为TRANSFERABLEL/C,须具有
a.“Transferable”
b.如为“Freely/Open”特别授权的转让行的名称
④若合同规定为IrrevocablerevolvingL/C,L/C上须证明:
a.“Irrevocable”和“revolving”(因为循环L/C即可是可撤销的,也可是不可撤销的)
b.L/C循环的恢复条件
c.相应的功能条款。
若上述内容不完整,受益人有权要求改证。
*
(2)信用证号码(L/CNumber)——20
每个信用证只能有一个证号。
如果证号在信用证中出现过两次或者两次以上且不同,则应该通过通知行与开证行进行澄清。
(3)开证日期(DateofIssue)——31C
这主要是核查开证申请人是否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地开出信用证。
如果买方没有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开证,应该追究买方的责任;否则,卖方有可能反被买方认为没有按期履行交货义务。
*(4)信用证金额(L/CAmount)——32B
①币种:
信用证中使用的货币是否与原合同使用的货币一致;
②是否超过合同总价:
注意单价、数量与总金额是否匹配;
对带有溢短装条款的来证,应注意允许数量增减的同时,总金额有无增减幅度的规定,两者的增减幅度是否一致;
③单价中是否含有佣金或折扣,信用证的总金额是否已经扣除佣金或折扣,付佣的方法和付佣的对象是否有错;
④金额的大小写是否一致。
*(5)有效期和到期地点(ExpiryDateandPlace)——31D
①有效期
《UCP600》规定,信用证必须有一个交单截止日期即有效期;否则,该证不是一个有效的信用证。
有效期通常应该比最迟装运期晚10-15天为宜,这段时间主要是用来制单结汇。
如果信用证有效期距离最迟装运期太近,如3-5天,则应该要求开证人改证;否则,很容易出现迟期交单情况。
②到期地点
原则上不接受信用证在国外到期,应该在受益人所在国到期。
其原因是无法控制单据到达开证行的时间,单据在寄送过程中也有可能丢失。
如果接受在国外到期,那么必须提前一个邮程寄单。
2、审核信用证当事人
*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为必选项
*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50
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原则上应该与合同中买方的名称和地址一致。
*
(2)受益人(Beneficiary)——59
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应该与合同中的卖方名称和地址一致,否则会给制单结汇带来困难,为安全收汇留下隐患。
无论是公司的名称还是办公地点的更换,都应该反映到信用证和单据中来。
(3)开证银行(Issuing/OpeningBank)——52A
(4)通知银行(Advising/NotifyingBank)——57A
(5)偿付行(reimbursementbank)——53A
(6)单据提交期限(DocumentsPresentationPeriod——48
3、审核汇票条款——41D、42(A、C)、46A
(1)付款期限(Tenor)——42C
即期信用证需凭及其汇票和/或单据付款,远期信用证需凭远期汇票和/或单据付款。
如果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方式是即期付款信用证,而开来的信用证是凭见票后30天期的汇票付款等于把即期付款变成了远期付款,那么受益人要承担30天迟期收汇的利息损失及汇率变动风险。
(2)付款人/受票人(Drawee)——42A、46A
付款人必须是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另一家付款行,《UCP600》不允许以开证人为汇票的付款人。
4、审核货物条款——45A
品名、货号和规格(CommodityName,ArticleNumberandSpecification)、数量和包装(QuantityandPacking)以及单价(UnitPrice)等。
(1)品名是否正确
信用证中货物描述部分出现的商品名称应该与合同中的品名条款相一致,如果有拼写错误,那么最好要求开证人修改。
【注意】:
不要在制单时采用将错就错的方法,因为有些检验检疫部门在出具检验报告时不允许用错误的品名;否则就会出现单证不符的情况。
(2)规格
如果信用证中的规格与合同中的规定的货物规格不符,无论实际的品质规格是高还是低,都应该要求开证人进行修改;
如果不修改,按照信用证制单,即便是银行无从核对,但因单货不符也会给进口通关带来麻烦。
(3)单价
①单价是否完整
完整的单价应包括所计价货币、单位价格金额、计量单位和贸易术语,四者缺一不可。
②为了避免引起争议,例如,合同中在贸易术语后加有适用的惯例及惯例的版本年份,信用证中也应该对此列明。
(4)数量
①计量单位
信用证中采用的计量单位是否与原合同一致;
②溢短装条款
如果有溢短装条款,幅度是否与原合同一致;
如果没有溢短装条款,数量也允许多装或少装5%。
前提条件是:
其一,未规定数量不得增减;
其二,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其三,货物不是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而是按长度、体积、容量或重量等计数。
③约数
数量前有“about”、“approximate”、“circa”表示可允许多装或少装10%。
(5)包装
①包装所采用的材料是否与合同一致;
②包装方式是否与原合同一致;
③包装不宜使用过于笼统的表示方法,如“seaworthypacking”或“customarypacking”。
(6)唛头
订立合同时唛头通常有以下三中表示方式:
①规定具体唛头
这种情况下,应审核信用证中唛头是否与原合同规定一致。
如果有不同之处,特别是已经按照合同中指定的唛头备好货且该批货数量很大,则应让客户修改。
如果数量不是很大,则可以配合客户重新刷唛,但应告知客户这完全是配合对方,并希望今后注意。
②唛头由卖方选择(attheseller’soption)
这种情况下,一般信用证中不会出现唛头,卖方自己设计即可。
③唛头由买方选择(atthebuyer’soption)
以信用证中规定的唛头为准进行备货。
(7)信用证中援引的合同号码或签订的合同日期是否与实际的合同相符。
如果有不符,也应该提出改正要求。
5、审核运输条款——43和44
(1)装货港(PortofLoading/Shipment)——44E
装运港应该与合同中规定的相一致,但如果信用证笼统地规定为“Chinaports”,“Chineseports”,应该是可以接受的,因为这样会为受益人执行合同带来便利,但“fromChinaporttoHongkong”除外,也不能是内陆城市;
(2)卸货港或目的地(PortofDischargeorDestination)——44F
目的港一定要具体,不能笼统规定“EMP”(EUROPEMAINPORT),选择在一个航线上最多不能超过三个,值得注意的是世界上有很多重名港,为了防止发生错卸货物,应该在港口后面加上国别。
(3)装运期限(LatestDateofShipment)——44C
不能具体规定某年某月某日,应该是一个时间段,如跨月装运,装运期要留有余地,有时规定的是最迟×年×月×日装运,但也有时会规定不能早于×年×月×日装运,一定要引起注意。
(4)装运方式
装运方式应该与合同规定一致。
如果与合同规定不符则应该要求修改;否则,会额外增加运输成本。
例如,合同规定海运,但信用证却规定空运。
(5)分批装运——43P
可否分批装运(PartialShipmentsAllowed/NotAllowed)
注意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partialdrawingsorshipments)与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installmentdrawingsorshipments)的区别,必须严格按照来证要求出运,其中有任何一批没有按照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失效。
如果做不到,则应该改证。
(6)转船运输——43T
可否转船运输(TransshipmentAllowed/NotAllowed)
如果信用证禁止转运,则应该与船公司或货代公司联系,看是否有直达船到达信用证制定港口;
如果没有直达船,则应该让开证人改证。
如果船公司或货代公司可以签发全程提单,或用集装箱装运、拖车或子船装用,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也没有必要修改信用证。
补充:
相关规定
①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路线,相同目的地,即使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装货港、发运地等不同,仍不视为分批装运;UCP500默认为允许分批装运和装船;
【案例分析】:
某份即期付款信用证(适用UCP500),规定提交全套海运提单,禁止分批装运,启运港为中国港口,卸货港为美国港口,最迟装运日期为2005年4月10日。
受益人甲公司按照信用证规定于4月1日将一部分货物在上海港装上“胜利”号轮,又于4月5日将剩余货物从黄埔港装上同一轮船,目的港均为美国纽约港。
因此,甲公司取得了上海港和黄埔港签发的两套提单。
甲公司在交单期内将单据交开证银行要求付款,但是遭到拒付,理由是分批出运。
请问,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若上述案例中受益人不是4月5日而是4月11日将剩余货物从黄埔港装上同一轮船,结论又如何?
②分期装运的须在指定装运日期内,否则全部失效;
③不准分批的且无溢短装条款的,不得少装;
④对不准转运的L/C,银行不接受转运提单,故如出口方不能确保取得直达提单,应改证为“允许转运”。
UCP600第二十条提单
b.就本条而言,转运系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船卸下并再装上另一船的行为。
c.
i.提单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thegoodswillormaybetransshipped),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提单涵盖。
ii.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仍可接受,只要其表明货物由集装箱、拖车或子船(container,t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