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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员培训上课稿

第一章见证取样工作管理

第一节前言

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检测)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的过程,送检是指取样后从现场移交给有资质检测机构承检过程。

取样和送检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公正性。

见证就是对上述两个过程的一种监督方式。

现在很多建筑施工企业的现场取样送检缺少必要的监管机制,导致取样不规范,甚至有的单位弄虚作假,而出现了检测样品合格但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的不良现象,给工程结构留下了质量隐患,使检测手段失去了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

另外对于检测机构进入工程现场的一些现场检测工作,还存在监管的空白,完全凭借检测人员的责任心开展检测工作,其检测过程与结果的真实与否无人知晓。

这同样会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对施工过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规范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取样、试件制作、现场检测等活动的代表性和真实性,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取得代表质量特征的有关数据,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科学评价工程质量,从而使工程质量得到有效地控制,这就必须要规范地开展见证取样工作。

第二节见证取样制度的法律依据

见证取样制度是建立在较完善的法规、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从国家到地方有一系列规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建设部于2000年就下发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就见证取样工作做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3.0.3条以强制性条文形式规定: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4、《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中有4条强制性条文对见证取样工作进行了规定:

3.0.4条:

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3.0.6条:

见证人员必须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且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

5.4.1条:

进场材料的检测试样,必须从施工现场抽取,严禁在现场外制取。

5.4.2条:

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必须从现场相关的施工部位制取。

5、《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6、《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见证取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见证人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具有监理岗位证书或具备检测试验知识并经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同意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拟定见证人,并将见证人单位、姓名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所委托的检测机构。

第三节见证取样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见证人员的自身素质不到位。

现在见证人员绝大多数为监理人员,一是在见证工作中专业水平不高,缺乏必要的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将样品的真实性片面地理解成样品只要在现场的母体中提取或制作即可。

忽视了样品的提取或制作要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或规范的检验批的要求。

二是工作责任心不强,使见证取样工作成为一种形式主义,有的人对现场样品的制作根本不去见证,任由施工人员自由处理,使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得不到保证。

如某工地,建筑用砂检测报告为“中粒砂”,但在现场材料抽查中发现,该工程使用的是细砂,经询问得知,近期粗砂货源紧张,一时买不到,但又急于赶工期,所以从别处弄点样品先送检,但在其送检委托单上却有见证人签字并盖章。

三是廉洁自律不够,有的见证人甚至与施工人员串通一气,弄虚作假。

对于这些情况,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一经查实,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物构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因此说,见证取样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

二、见证人员的配置还与工程建设具有一定的差距。

近几年来,建设工程规模越来越大,有些监理单位由于见证人员的数量不够,将某一见证人员的证书复印多份在其监理的各个工地使用;还有的一个规模较大的小区只有1-2个见证人员,而其中一个持证人员还是现场负责人或者总监。

三、取样人员素质不高,目前取样人员均未经过专业培训,也非检测试验人员,对试样的取样、制作不十分清楚,导致取样不具备代表性,试验制作不规范。

如一些工地经常会出现混凝土、砂浆等试块制作不规范,而出现标养试块不合格;同条件试块未按规定搁置在所代表构件的邻近位置进行同条件养护,发生送检不合格;钢筋连接试件未在施工部位取样而是另外制作送检等等。

四、检测机构对见证人员的检查流于形式。

有些检测机构在接受见证样品委托时不认真检查见证人员证书及封样的有效性,甚至为了满足于客户,默许见证工作中见证人无证上岗,委托他人见证,借用见证人证书,样品监护不力,以及封样措施不可靠等一系列违规行为,导致见证所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得不到保证。

第四节见证取样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见证取样送检程序

1、建设单位应向质监站和检测机构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及见证人员签名,以便质监站和检测机构检查核对。

2、施工单位取样员在现场进行取样及试件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3、见证人员对试样进行监护和取样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机构并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确保试样在途中不被调换。

4、检测机构在接受委托时,核对样品封样的有效性、试样的完整性及兼职人员签字笔迹,符合要求方可取样。

5、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委托单上签名。

6、检测机构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如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要首先通知质监站和见证人员。

二、《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对见证管理的规定:

5.8.1见证检测的检测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及标准的要求确定。

5.8.2见证人员应由具有建筑施工检测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5.8.3见证人员发生变化时,监理单位应通知相关单位,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5.8.4需要见证检测的检测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取样及送检前通知见证人员。

5.8.5见证人员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填写见证记录。

5.8.6检测机构接收试样时应核实见证人员及见证记录,见证人员与备案见证人员不符或见证记录无备案见证人员签字时不得接收试样。

5.8.7见证人员应核查见证检测的检测项目、数量和比例是否满足有关规定。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对见证管理规定:

5.2.1建筑材料的检测取样应由施工单位、见证单位和供应单位根据采购合同或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共同对样品的取样、制样过程、样品的留置、养护情况等进行确认,并应做好试件标识。

5.2.2建筑材料本身带有标识的,抽取的试件应选择有标识的部分。

5.2.3检测试件应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

标识应包括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要求和组号等信息。

5.2.7实行见证取样的检测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定见证人员每个工程项目不得少于2人,并应按规定通知检测机构。

5.2.8见证人员应对取样的过程进行旁站见证,作好见证记录。

见证记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取样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取样用的方法及工具模具情况;

3取样、试件制作操作的情况;

4取样各方对样品的确认情况及送检情况;

5施工单位养护室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6检测试件标识情况。

5.4.7见证人员对现场实体检测进行见证时,应对检测的关键环节进行旁站见证,现场公示实体检测见证记录内容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检测机构名称、检测内容、部位及数量;

2检测日期、检测开始、结束时间及检测期间天气情况;

3检测人员姓名及证书编号;

4主要检测设备的种类、数量及编号;

5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记录;

6现场工程检测的影像资料;

7见证人员、检测人员签名。

5.4.8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活动应遵守现场的安全制度,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章现场检测的见证工作

第一节现场检测的主要内容与见证工作要点:

现场检测是指在工程施工现场(一般在工程实体上)直接操作完成检测任务的一种检测活动,一般有无损、微破损、局部破损等检测方式。

相对于现场检测的现场取样送检就称之为试验室检测,它包含三个步骤:

取样(见证)-送检(监护)-检测,检测工作是在检测机构的实验室内完成的,而不是在工程现场。

根据《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的规定,现场检测项目也应列入见证范围,常见的现场检测项目有:

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2、主体结构工程检测3、钢结构工程检测4、建筑节能检测5、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对现场检测进行见证,实际上是一种监督,某种意义上说是监理旁站的一种形式,那么我们见证人员应做好哪些工作,怎样做才能使我们的见证工作扎实有效,从而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性、真实性、准确性。

1、审查检测单位的资质;

2、审查检测人员的执业资格,着重检查检测人员的身份及检测岗位证书。

3、审查检测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进场的检测仪器、设备是否合格,重点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在有效规定期内,是否与检测方案中规定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一致。

5、对检测过程进行见证监督,主要有以下几项工作:

(1)检测方法是否与规定一致;

(2)检测部位是否与检测方案及委托要求一致;

(3)检测部位是否符合检测要求;

(4)检测设备的架设、安装是否符合检测要求;

(5)检测项目、检测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6)检测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6、对检测异常情况进行记录

(1)对检测部位异常情况进行记录

(2)对检测设备异常情况进行记录

(3)其他异常情况的记录,如停电。

记录内容着重在于异常情况的处置及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7、对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给有关部门

以上工作概况起来就是审查、检查、见证、记录、报告。

第二节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查的基本概念

地基基础工程现在主要有天然地基、人工地基(含复合地基)及桩基础。

不同的地基所采用的检测方法也不尽相同。

地基作为建筑物的主要受力结构,从其受力机理来讲,概括起来有以下二个方面:

(一)强度及稳定性问题

当地基的抗剪强度不是以支承上部结构的自重及外荷载时,地基就会产生局部或整体剪力破坏,就会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甚至引起开裂或破坏。

承载力较低的地基容易产生地基承载力不足问题而导致工程事故。

(二)变形问题

当地基在上部结构自重及外界荷载的作用下产生过大的变形时,会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当超过建筑物所能允许的不均匀沉降时,结构可能开裂。

基于以上二点,对地基强度及变形检测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对地基土及复合地基,必经做静载试验。

对桩基,基础设计安全等为甲、乙级的,均要求以静载试验方法来检验桩的承载力,是桩基检测的标准方法,动力检测只能是静载试验的一种补充,在桩的动力检测方法来取得突破性进展之前,桩静载试验仍然是桩承载力检验可靠的评定方法。

另外还要对桩身进行完整性检验。

二、检测方法和数量要求

(一)桩基工程

1、基本原则:

桩基施工完成后,应当按要求分别对桩端持力层,桩身质量和桩基承载力进行检验。

具体的检测方法和数量应当根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桩基类型和现场条件确定。

2、基本方法:

(1)桩身质量:

反射波法、声波透射法,钻孔抽芯法、高应变法。

(2)竖向承载力一般采用静载方法,采用高应变法(动力测试法)时,应有动静对此来验证。

当大直径嵌岩桩的设计承载力较高,受到试验能力和条件的限制时,可由设计单位根据桩端持层岩性报告,结合桩身质量检验报告检验桩的竖向承载力。

3、检测数量

(1)静载试验:

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工程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少于2根。

(2)桩身完整性

低应变动测(反射波法),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10根。

对于单桩单柱的工程一般按100%抽检。

采用钻孔抽芯法或声波透射法应抽检总桩数的5%且不少于5根(总桩数50根以内抽检3根)

(二)天然地基和人工地基

1、基本原则:

以天然土层为地基持力层的浅基础,基础施工前应当进行基槽验收,各类经加固处理的人工地基,基础施工前应当进行地基加固处理效果检验。

必要时还需进行桩身质量检验。

2、基本方法:

地基检验应当根据土质情况及现场条件,选择袖珍贯入仪,圆锥动力能探,静力能探,标准贯入,平板载荷等原位试验方法,结合室内试验测定土层的分类指标和物理性能指标,综合评价地基的承载力,并由检测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3、抽检方法和数量

人工地基处理效果检验,以浅层平板载荷试验为主,结合室内土工试验和圆锥动力触探,静力触探,标准贯入等原位试验方法,对处理后的人工地基进行综合评价。

浅层平板载荷试验点要求:

占地1000㎡以内的工程,不少于3个试验点,占地1000㎡以上的工程,在3个试验点的基础上,对超过1000㎡的部分,按每增加1000㎡增加1个试验点。

注:

人工地基处理一般有:

1、换土垫层法2、振密、挤密法3、排水固结法4、置换法5、加筋法6、胶结法7、冷热处理法

如置换法有:

碎石桩、石灰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等方法,加筋法有:

土工合成材料,土层锚杆、土钉、树根桩等方法。

胶结法有:

注浆法,高压喷射灌浆法,水泥土搅拌法等。

对于复合地基,采用平板载%,桩荷试验法,抽检数量为总桩数的0.5~1身质量检验一般采用钻孔抽芯法,有些桩可以采用低应变法。

三、见证工作要点

(一)基本程序

1、常规审查:

单位资质、人员资格,检测方案。

2、检测仪器设备检查,要求检测单位提交设备仪器,检定合格证明,并与现场设备核对。

3、对检测过工程进行检查。

(二)桩基静载试验检查

1、桩位的确定是否与检测会议纪要一致应通过桩位图来复检。

2、基准桩安装是否牢固,应有稳固的支撑,不得用砖块等替代。

3、基准梁架设是否牢固,一端应为铰支,一端为固支,基准梁一般长度不小于2米,基准梁的刚度应保证不易变形。

4、配重是否符合要求。

(1)一般配重达到设计承载力的2.4倍;

(2)堆放是否有安全隐患。

5、位移表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1)数量,桩径小于500㎜的安装2只,大于500的4只;

(2)位移表是否能正确地传递桩的沉降

6、钢梁是否能正确将反力传递到千斤顶上。

7、桩顶的处理是否符合要求,安装的千斤顶是否对中,平稳。

8、对异常情况及时记录

(三)复合地基静载试验检查

要求与桩基静载试验基本相同,其中一个重点是承压板面积是否符合要求,需通过计算确定。

(四)桩身完整性检测(低应变)检查

1、桩顶的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2、检测人员是否具备资格;

3、检测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4、对于声波透射法要注意声测管的埋设是否符合要求;

5、钻孔取芯的是否有相关资质。

第三节主体结构工程检测

一、混凝土结构工程

1、强度检测

(1)常用方法:

回弹法、超声法、钻芯法、后装拔出法等。

有的可联合使用,如回弹-超声、回弹钻芯。

(2)回弹法的检查

a、回弹仪标定

b、检测抽样,选定测区

c、被测结构的表面质量情况是否干燥、平整。

d、需钻芯对回弹值修正时,试件数量不少于3个。

(3)钻芯法的检查

a、钻芯位置选择受力较小,有代表性,便于安装钻芯机,避开结构主筋、预埋件、管线的位置。

b、取样数量为15个

2、钢筋保护层厚度、间距检测

检查要点:

(1)抽样数量:

选择同一构件总数的10%

(2)抽样位置,每个构件任意选取一个检测断面,测定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间距应在同一构件上量取三个断面内的钢筋间距

(3)仪器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3、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检查要点

(1)检测单位资质

(2)检测数量

第三节钢结构焊缝检测

一、钢结构焊缝检测的基本概念

随着当代建筑技术不断进步,建筑体系的种类不断的朝轻质、高强的方向发展,钢管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在当代建筑中使用率越来越高。

尤其是在厂房建设及设备安装中更是大量使用钢结构。

而焊接作为钢结构的施工质量,采用无损探伤的手段对焊缝进行质量检验是确保钢结构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钢结构无损探伤包括超声检查(UT)、射线检测(RT)、磁粉检测(MT)、渗透检测(PT)和涡流检测(ET)等五种检测方法。

超声检查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探伤方法之一。

超声波的波长很短,穿透力强,传播过程中遇到不同介质的分界而会产生反射、折射、绕射和波形转换。

超声波像光波一样具有良好的方向性,可以定向发射,能在被检材料中发现缺陷,其能探测到的最小缺陷尺寸约为波长的一半。

超声波探伤又可分为反射法和穿透法,穿透法的灵敏度不如反射法,因而在实际中探伤一般采用反射法来进行钢材缺陷探伤和焊缝探伤,即根据缺陷反射回波声压的高低来评价缺陷的大小。

从焊缝本身来说决定焊缝质量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分别是焊缝内部缺陷、焊缝外观表面缺陷,以及焊缝尺寸。

因此焊缝等级就存在着两重含义,其一是针对焊缝内部缺陷检验,其二是针对焊缝外观表面缺陷检验。

如设计中提出“该焊缝质量等级为二级”,此时正确的理解是“焊缝内部缺陷按二级检验,外观缺陷按二级检验。

二、焊缝检测记数规则

1、焊缝内部缺陷无损探伤记数规则

(1)一级焊缝探伤比例为100%,即全数探伤;

(2)二级焊缝探伤比例为20%,对于2个制作焊缝,应按每条焊缝长度计算比例,且探伤长度≧200mm;当焊缝长度≦200mm时,应对整条焊缝进行探伤;

(3)对于现场安装焊缝,应按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比例,探伤长度应≧200mm,并应不少于1条焊缝。

(4)三级焊缝不要求进行内部缺陷的无损探伤。

(5)焊缝处数的记数方法:

工程旨在焊缝长度≦1000mm时,每条焊缝为1处;长度不大于1000mm时,将其划分为每300mm为1处;现场安装焊缝每条焊缝为1处。

三、焊缝中常见缺陷类型

焊缝中常见缺陷主要有气孔、夹渣、未焊透、未熔合和裂纹等五种。

1、气孔:

是在焊接过程中焊接熔池高温时吸收了过量的气体或冶金反应产生的气体,在冷却凝固之前来不及逸出而残留的焊缝金属内所形成的空穴,多呈球形或椭球形。

2、夹渣:

是指焊后残留在焊缝金属内的熔渣或非金属夹杂物,夹渣表面不规则。

3、未焊透:

是指焊接接头部分金属未完全熔透的现象,一般位于焊缝中心线上,有一定的长度。

4、未熔合:

是指填充金属与母材之间没有熔合在一起或填充金属之间没有熔合在一起。

5、裂纹:

是指在焊接过程中或焊后,在焊缝或母材的热影响区局部破裂的缝隙。

4、现场见证要点

1、审查检测机构资质;

2、审查检测数量是否符合计数规则;

3、检查检测仪器是否在检定的有效期内;

4、对焊缝外观进行检查,对一级、二级焊缝不允许存在如表面气孔、夹渣、弧坑裂纹等缺陷,一级焊缝不应有咬边、未焊满和根部收缩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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