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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证明书

五保户证明书

篇一:

五保户证明

  证明

  兹证明,性别,系我镇村村民,身份证号码属我镇五保户,年领取五保金共元。

  特此证明

  XX

  201镇民政办年月日

篇二:

五保死亡证明

  五保户结算死亡丧葬费所需手续

  1、填写附件1(证明)

  2、乡镇、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3、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4、负责处理五保户丧葬事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信用社个人结算户存折复印件

  附件1:

  证明

  我村20XX年在册五保户(五保供养证编号为:

),于20XX年月日死亡,丧葬事宜是由,身份证号为:

(与五保户的关系是)负责办理的,现证明该五保户的丧葬费归其所有,后附的信用社结算存款的存折复印件。

  特此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章)村委会(章)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篇三:

丧葬证明书

  丧葬费领取证明范本

  高县社会保险局:

  兹证明我社区居民,性别,现年岁,家住:

  身份证号:

,原单位退休人员,于年月日去世,并已核实。

现今家属

  协商一致,同意由,性别,身份证号:

,与死者两人属关系,前来你局办理相关手续,

  请接洽为谢!

  特此证明

  社区

  年月日

  注:

①火葬须带火葬场出据的《火化专用收据》;②土葬须带当地派出所出据的《死亡证明》;③领取人须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篇二:

办理丧葬费手续翠峦区办理丧葬费手续注销户口

  1、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继承人关系证明(街道或派出所)

  3、医院死亡证明

  4、火化证明

  5、火化票据

  6、派出所死亡证明注:

以上手续交回区社保局大厅篇三:

现在殡葬顺序

  1.死亡证明:

当亲人去世后,死者家属或单位必须取得死亡证明:

正常死亡的,由医疗

  卫生机构出具医学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区、县以上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2.注销户口:

死者家属持死亡证明书到驻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3.联系火化:

打电话或派人前往殡仪馆或殡葬服务站联系火化,登记死者姓名、住

  址、年龄、性别、死亡原因、死亡时间、遗体所在地、死者户口所在地;

  登记家属姓名、住址、电话、与死者关系等;

  预定服务项目,服务时间。

  4.接运遗体:

按预定时间,家属持死亡证明在指定地点等候灵车接运遗体。

  5.遗体火化:

  遗体运送到殡仪馆;

  遗体整容;

  遗体告别;

  遗体火化,选购骨灰盒、领取火化证明;

  领取骨灰。

  6.骨灰安放:

  按选定方式安放骨灰,并领取骨灰存放证。

此后,家属持此证明来公墓祭扫。

  二、骨灰安葬方式

  1.骨灰堂:

室内骨灰架寄存,是目前骨灰安放的主要方式。

  2.骨灰墙:

在墙壁上砌格子,将骨灰盒放入,用石板封闭。

  3.骨灰亭:

亭式建筑,亭内、外墙可以存放骨灰,类似骨灰墙寄存。

  4.骨灰廊:

彩画地上长廊,墙内存放骨灰,石板封闭。

  5.骨灰深葬:

将骨灰存入地下室封闭,地上为亭。

  6.骨灰林:

将骨灰埋入选择好的树下,做简单标记。

  7.骨灰墓:

地下修建墓穴,地上立碑。

  8.骨灰撒海:

随时办理登记手续。

  三、丧葬祭扫注意事项

  1.丧葬事宜要由国家批准的殡葬单位办理:

丧葬必须由国家批准的殡仪馆、公墓及殡葬

  服务站来办理。

要直接与这些殡葬单位的服务人员联系,不要找非殡葬服务单位和人员来代

  办丧葬事宜。

  2.骨灰要安放在合法公墓:

不要将骨灰存放在非法公墓。

非法经营性公墓有两类:

一类

  是指一些乡、村和单位,在未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和未得到市规划、土地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兴建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性公墓,对这

  类公墓民政部门将

  逐步予以取缔。

另一类是乡村办的公益性公墓,它们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只能安置本

  乡村死亡人员的骨灰。

  3.在异地去世人员的丧葬办理:

根据有关规定,在异地去世人员,原则上遗体应当在当

  地殡仪馆火化,禁止运往外地。

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必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

  必须在当地殡仪馆进行防腐、消毒等处理;

  必须由当地卫检部门出据的《移运证》;

  必须由当地殡仪馆承办遗体运送业务。

运送到安葬地殡仪馆。

  4.祭扫活动须知:

我国素有在祭扫中烧香、烧纸的习俗,致使每年清明节火灾事故时有

  发生。

为保障骨灰堂公墓、林地的消防安全,维护扫墓活动的良好秩序。

严禁在骨灰堂、公

  墓、林地烧纸和其它动用明火的行为。

对违反者,依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移风易俗

  1.保护环境:

丧葬应当和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起来,尽量采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殡葬

  方式。

我国殡葬管理部门提倡火葬方式,并在各个行政区划内都设立了专门的骨灰存放地或

  公墓。

我国除少数人口稀疏的山区仍实行土葬外,绝大多数地区都实行火葬。

火葬可以减少

  占地和环境污染。

不得在荒山野外随意设立墓地,那样一方面造成环境破坏,另一方面这种

  非法墓地得不到政府部门的保护,容易遭到破坏,使故去的人得不到安息。

  2.厚养薄葬: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当老人在世时,子女应该尽心奉养,照顾好老人的饮

  食起居,使老人身心健康、幸福快乐。

当老人去世后,丧事要从简,不要铺张浪费,丧事的

  丰与俭并不代表子女的孝顺与否。

  3.破除迷信:

  在进行丧葬祭扫活动过程中,要坚决禁止任何封建迷信行为。

不得借丧葬祭扫搞任何封

  建迷信活动。

  五、遗体接运

  各地殡仪馆有24小时值班电话,可以预定遗体接运时间、预定遗体存放方式、灵车随叫

  随到。

  六、遗体告别

  1、整容:

各地有专业整容师,再现亲人容颜,抚慰家属心情。

  2、告别仪式:

殡仪馆布置灵堂、奏哀乐、照相、摄像、代写挽联、租买花圈、鲜花及

  花篮等服务。

  七、遗体火化

  当日火化当日取灰、安放,多种骨灰盒可供挑选。

  八、安放方式

  有骨灰堂、骨灰墙、骨灰亭、骨灰廊、骨灰深葬、骨灰林、骨灰墓、骨灰撒海

  九、丧葬用品

  各地殡仪馆均提供骨灰盒、挽联、花圈、鲜花、鲜花篮等服务。

  十、祭扫活动

  各地殡仪馆可以提供鲜花、绢花、盆栽花。

专门设置焚烧冥纸、物品的地点篇四:

京民

  殡发〔20XX〕14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民殡发〔20XX〕143号

  各区(县)民政局、民委(民宗办)、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京民殡发【20XX】107号),

  现将《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九

  年三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经办人应先到亡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

  出所注销户口。

户口注销后,再到亡者原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

  称“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

  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亡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三)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实行

  土葬的少数民族居民、非

  火化区居民提交死亡证明或土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特指回、

  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东乡、保安、撒拉十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

土葬证明是指街道(乡

  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葬证明或北京市回民殡葬管理处出具的土葬证明。

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据亡者埋葬地开具的证明出具土葬证明。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本市户籍包括:

非农业户籍、农业户籍。

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人员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

  第四条除在监狱服刑或在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死亡外,其他违法犯

  罪人员或涉嫌犯罪人员死亡的均可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三无人员(无生活,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及虽然

  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居民)、农村五保户等,依据

  相关政策已由区(县)财政或福利机构负担其丧葬事宜,不再重复享受丧葬补贴。

  第六条按照规定,能够在工伤保险基金内领取丧葬补助金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

  第七条本市在外地死亡人员,符合无丧葬补助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社保所受理申请时,应将经办人填写的《补贴申请表》内容与经办人提交的身

  份证件、亡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

  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土葬证明)的原件进行核对,此外社保所还需检查亡者生前是否正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对无误后将以上原求补正。

  第九条社保所受理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将亡者情况在亡者户籍所在地居(家)委会、

  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亡者姓名、死亡时间、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联系人为社保所经办人员。

  第十条亡者情况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社保所将《补贴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亡者

  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死亡证明或火

  化证明(土葬证明)复印件(以下统称“申请材料”)及公示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直接报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亡者情况经公示有异议的,由社保所将申请材料及公示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

  移交街道(乡镇)民政科,街道(乡镇)民政科对公示有异议的情况进行核实。

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亡者生前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

  老金或已享受丧葬补助金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民政科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区(县)民

  政部门交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保中心数据库内进行比对

  核实后,以出具证明的形式将申请材料、核实结果返区(县)民政部门。

(二)对亡者生

  前户籍情况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民政科将申请材料转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实。

公安派

  出所核实后,将申请材料、核实结果返街道(乡申请材料、核实结果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核准。

(三)对其他情况有异议的,由

  街道(乡镇)民政科将申请材料、公示结果、检举线索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由区(县)

  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区(县)民政部门对亡者丧

葬补贴待遇资格进行核准。

对符合《办法》补贴

  条件的,将《补贴申请表》及申请材料返社保所,由社保所按规定发放丧葬补贴金;对不符

  合《办法》补贴条件的,出具不予发放书面证明,由社保所交经办人。

  第十三条社保所统一受理和发放时间,每周一为补贴申请日和补贴发放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四条受理、公示、核实和核准工作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在市、区(县)民政部门与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尚未建立网络传递信息系统之前,暂时采取手工核实。

第十六条经办人在申请受理之日起第20个工作日到社保所领取补贴。

办理领取手续时,

  应提供书面受理证明、火化证明或土葬证明原件。

丧葬补贴金统一为5000元,由社保所发放。

  发放时,社保所应在火化证明、土葬证明上加盖领篇五:

退休职工死亡补贴证明

  职工死亡明细单我公司职工同志,于年月日死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发放个月工资,每月工资标准元,共计

  元,另发放丧葬费金额为元。

总计金额为:

元整。

大写:

万仟百拾元角分整。

  年月日主管领导签章:

审核:

经办人:

领取人签字:

家属死亡明细单我公司同志其(

  于年月

  整。

仟百拾元角分整。

),日死亡,根据文件精神,发给丧葬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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