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规范》条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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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民用建筑设计统一规范》条文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3]169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规划控制;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

设计原则、建筑与环境、建筑连接体、厕所和卫生间、楼梯、电梯、自动扶梯、楼地面;增加了术语、建筑模数、防灾避难、热湿环境、燃气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政编码100048),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西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云南省设计院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现代都市建筑设计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目次

1总则

1.0.1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规则。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不便者使用;

8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1.0.4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民用建筑civil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居住建筑residential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0.3公共建筑public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无障碍设施accessibilityfacilities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2.0.5停车空间parkingspace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2.0.6建筑基地constructionsite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7道路红线boundarylineofroads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8基地边界线boundarylineofland;propertyline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0.9建筑控制线buildingline

有关法规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2.0.10建筑密度buildingdensity;buildingcoverageratio

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基底面积总和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2.0.11容积率plotratio,floorarearatio

在一定用地及计容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12绿地率greeningrate

一定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的比率(%)。

2.0.13日照标准insolationstandards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2.0.14层高storey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0.15室内净高interiornetstoreyheight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2.0.16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17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18设备层mechanical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2.0.19避难层refugestorey

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中,用于人员在火灾时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

2.0.20架空层open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1台阶step

在室外或室内的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

2.0.22临空高度theverticalheight oftheopenspace

相邻开敞空间有高差时,上下楼地面的垂直距离。

2.0.23坡道ramp

连接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2.0.24栏杆railing

具有一定的安全高度,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

2.0.25楼梯stair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0.26变形缝deformationjoint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2.0.27建筑幕墙buildingcurtainwall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等材料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2.0.28吊顶suspendedceiling

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顶棚。

2.0.29管道井pipeshaft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2.0.30烟道smokeuptake;smokeflue

排放各种烟气的管道。

2.0.31通风道airreliefshaft

排除室内不良气体以及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

2.0.32装修decoration;finishing

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

2.0.33采光daylighting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技术。

2.0.34采光系数daylightfactor

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2.0.35采光系数标准值standardvalueofdaylightfactor

室内和室外天然光临界照度时的采光系数值。

2.0.36通风ventilation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2.0.37噪声noise

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健康的外界干扰声。

2.0.38建筑连接体

横跨道路红线或建筑基地边界线建造,连接不同用地之间的地下或地上建筑物。

2.0.39防滑系数Coefficientofslip--resistance

物体克服最大静摩擦力,刚好产生滑动时的切向力与垂直力的比值。

2.0.40防滑值staticcoefficientofslipresistance

采用水平拉力法或摆锤法测出防滑性能的数值。

3基本规定

3.1民用建筑分类

3.1.1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3.1.2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按层数和高度分类:

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高度不大于27m)为中高层住宅,高度大于27m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为高层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3.1.3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3.2设计使用年限

3.2.1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类别

设计使用年限(年)

示例

1

5

临时性建筑

2

25

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

3

50

普通建筑和构筑物

4

100

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

3.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3.1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3.1的规定,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见附录A。

表3.3.1不同区划对建筑基本要求(修改)

建筑气候区划名称

热工区划名称

建筑气候区划主要指标

建筑基本要求

ⅠA

ⅠB

ⅠC

ⅠD

严寒地区

1月平均气温≤-10℃

7月平均气温≤25℃

7月平均相对湿度≥50%

1.建筑物必须充分满足冬季保温、防寒、防冻等要求

2.ⅠA、ⅠB区应防止冻土、积雪对建筑物的危害

3.ⅠB、ⅠC、ⅠD区的西部,建筑物应防冰雹、防风沙

ⅡA

ⅡB

寒冷地区

1月平均气温-10~0℃

7月平均气温18~28℃

1.建筑物应满足冬季保温、防寒、防冻等要求,夏季部分地区应兼顾防热

2.IIA区建筑物应防热、防潮、防暴风雨,沿海地带应防盐雾侵蚀

ⅢA

ⅢB

ⅢC

夏热冬冷地区

1月平均气温0~10℃

7月平均气温25℃~30℃

1、建筑物应满足夏季防热,遮阳、通风降温要求,并应兼顾冬季防寒。

2、建筑物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透明围护结构避免西晒,并应满足防雨、防潮、防洪、防雷电等要求。

3、ⅢA区应防台风、暴雨袭击及盐雾侵蚀。

4、ⅢB、ⅢC区北部冬季积雪地区建筑物的屋面应有防积雪危害的措施。

ⅣA

ⅣB

夏热冬暖地区

1月平均气温>10℃

7月平均气温25~29℃

1.建筑物必须满足夏季遮阳、通风、防热要求

2.建筑物应防暴雨、防潮、防洪、防雷电

3.ⅣA区应防台风、暴雨袭击及盐雾侵蚀

ⅤA

ⅤB

温和地区

7月平均气温18~25℃

1月平均气温0~13℃

1.建筑物应满足防雨和通风要求,主要房间应有良好朝向

2.VA建筑应注意防寒,VB区应特别注意防雷电

ⅥA

ⅥB

严寒地区

7月平均气温<18℃

1月平均气温0~-22℃

1.建筑物应充分满足保温、防寒、防冻的要求

2.ⅥA、ⅥB区应防冻土对建筑物地基及地下管道的影响,并应特别注意防风沙

3.ⅥC区的东部,建筑物应防雷电

ⅥC

寒冷地区

ⅦA

ⅦB

ⅦC

严寒地区

7月平均气温≥18℃

1月平均气温-5~-20℃

7月平均相对湿度<50%

1.建筑物必须充分满足保温、防寒、防冻的要求

2.除ⅦD区外,应防冻土对建筑物地基及地下管道的危害

3.ⅦB区建筑物应特别注意积雪的危害

4.ⅦC区建筑物应特别注意防风沙,夏季兼顾防热

5.ⅦD区建筑物应注意夏季防热,吐鲁番盆地应特别注意隔热、降温

ⅦD

寒冷地区

3.4建筑与环境

3.4.1建筑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地质环境条件安全,且能获得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卫生条件的地段;

2建筑设计应结合当地的自然与地理环境特征,加强资源的集约利用,减少对自然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3建筑基地应做环境品质提升的设计,完善室外环境设施。

4对建筑全寿命期内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进行妥善处理,并应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有效控制,不应引起公害。

3.4.2建筑与人文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设计的相关要求;

2建筑的体量、尺度、色彩以及空间组合关系应与周围空间环境相协调;

3建筑基地内的场地铺装、绿地绿化、建筑小品、街道设施、夜景照明、标识系统和公共艺术等应与建筑及相邻环境统筹设计、相互协调;

4室外公共活动空间宜与相邻基地的公共活动空间相连通。

3.5建筑模数

3.5.1建筑设计应符合模数协调原则。

3.5.2建筑平面的柱网、开间、进深、建筑层高、门窗洞口等主要定位线尺寸,宜是基本模数的倍数。

3.6防灾避难

3.6.1建筑防灾避难场所或设施应符合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

3.6.2建筑设计应有防灾、减灾及避难的相应措施。

4规划控制

4.1建筑基地

4.1.1建筑基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的有关控制要求。

4.1.2建筑基地宜与城市或镇区道路相邻接;当建筑基地与城市或镇区道路红线未邻接时,应设置连接道路并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其连接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2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只有一条连接道路时,其宽度不应小于7m;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连接道路时,单条连接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

4.1.3建筑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基地地面高程应依据详细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进行设计;

2建筑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相协调,不妨碍相邻基地的雨水排放;

3建筑基地地面高程的设计应兼顾场地雨水的归集与排放。

4.1.4建筑基地内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及其建筑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基地内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道路;

2建筑基地内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各自前后皆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时,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3建筑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建筑基地或其他建筑基地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4紧贴建筑基地用地边界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建筑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4.1.5建筑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城区人口规模超过50万的城镇,其主干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至开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70m;

2距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近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距公园、学校及有儿童、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m;

4.1.6大型、特大型文化、体育、娱乐康体、商业、商务设施以及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邻接的总长度不应小于建筑基地周长的1/6;

2建筑基地应至少有两个通向不同方向城市道路的出口(包括连接道路);

3建筑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直接连接城市快速道路,也不应设置在主干路交叉口;

4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设置人员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5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人员集散场地的使用,且不宜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4.2建筑突出物

4.2.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建筑基地边界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1地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门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3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2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

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深度不宜大于3m。

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

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0m。

3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

4.2.3地面建筑物的主体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

4.2.4属于公益上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4.2.5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在有顶盖的公共空间上空,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

4.3建筑连接体

4.3.1经当地规划及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连接体可跨越道路红线或建筑边界线建设。

4.3.2建筑连接体可在地下、裙楼部位及建筑高空建造,其建设应统筹规划,不应影响其他人流、车流及城市景观,保障城市公众利益与安全。

地下建筑连接体还应满足市政管线及其他基础设施等建设要求。

4.3.3纯交通性功能的建筑连接体,其净宽不宜大于9m,地上的净宽不宜小于3m,地下的净宽不宜小于4m。

如有必要,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其出入口可突出道路红线建造。

4.3.4建筑连接体在满足其使用功能的同时,还应满足消防疏散及结构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4.4建筑高度

4.4.1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影响公共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1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建筑高度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有关规定;

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红线的宽度及街道空间尺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的高度;

3建筑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当建筑处在本规范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

4.4.2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4.4.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以绝对海拔高度控制。

2非第4.4.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

平屋顶应按建筑物能作为人员疏散及消防扑救场地的室外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物计算至其屋面檐口;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下列突出物不计人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5场地设计

5.1建筑布局

5.1.1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基地内的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流,防止干扰,并有利于消防、停车、人员集散、以及无障碍设施的设置。

5.1.2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间距应符合建筑防火规范及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2建筑间距应满足建筑用房天然采光(本规范第7章7.1节采光)的要求,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和场地应满足国家及当地相关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建筑布局应根据地域气候特征,防止和抵御寒冷、暑热、疾风、暴雨、积雪和沙尘等灾害侵袭,并应根据天然风环境和自然气流组织好自然通风,防止不良小气候产生。

5.1.4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以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降低环境噪声。

5.1.5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5.1.6建筑布局应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对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进行保护,避免损毁破坏。

5.2道路与停车场

5.2.1建筑基地内道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1基地内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

2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3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有效视距;

4基地内设有地下停车库时,车辆出入口应设置显著标志;标志设置高度不应影响人、车通行;

5大型、特大型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医院建筑和居住人数大于4000人的居住小区等车流量较大的场所应设人行道路。

5.2.2建筑基地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路宽不应小于4m,居住区双车道路宽不应小于6m,其他建筑基地的双车道不应小于7m;

2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0m,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防滑。

坡度应小于1:

20,坡道宽应大于1.2m;

3利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单车道道路宽度不应小于5.5m。

4道路转弯半径不宜小于3m,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

5尽端式道路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5.2.3道路与建筑物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道路边缘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2.3的规定,消防车道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表5.2.3基地内道路边缘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m)

与建、构筑物关系路面宽度

<6m

6~9m

>9m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2.0

3.0

5.0

多层

2.0

3.0

3.0

有出入口

2.5

5.0

-

道路平行于建筑物山墙

高层

1.5

2.0

4.0

多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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