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及专家评审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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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及专家评审暂行办法

青岛市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及专家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规划建筑方案设计水平,规范规划建筑设计市场秩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简称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择优选定的原则。

第三条在青岛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需进行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青岛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规划有形设计市场,对其各项工作实施监督。

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活动均须进入规划有形设计市场进行。

青岛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负责规划有形设计市场的具体服务工作,对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活动实施管理。

第五条凡在青岛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均应进行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

(一)规划用地面积五公顷以上(含五公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二)单体(含综合体)建筑总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含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方案设计;

(三)高层公共建筑方案设计;

(四)城市海岸带、城市重要地段、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两侧、城市风貌保护区、保护线、保护点、风景名胜区、旅游路线两侧及划定的规划重点控制区等城市重要区段的重要建设项目方案设计。

除上述范围项目外,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进行方案论证或多方案比较的项目(含住宅外立面设计)可直接进行专家评审。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方案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的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章方案征选

第八条方案征选可以采取下列二种方式:

(一)公开征选由方案征选单位(简称征选人)通过媒体发布方案征选公告,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项目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不特定的设计机构(简称参选人)参加;

(二)邀请征选由征选人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项目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的参选人发出方案征选邀请书。

第九条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及城市重要区段的重要建设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应当公开征选。

其他项目可采取邀请征选。

鼓励各征选人对项目采取公开征选。

第十条方案征选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

(三)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征选人具有编制征选文件和组织方案征选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方案征选事宜;不具备该能力的,可委托规划技术咨询服务单位代为办理方案征选事宜。

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揽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征选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制定征选文件和征选公告或征选邀请书,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征选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征选技术文件要求;

(二)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参选文件的评审方法和标准;

(四)中选方案设计费和未中选方案的参选补偿费标准、支付方法及设计成果使用权等;

(五)其他要求和条件。

征选人应在征选文件中明确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

对境内外参选人在参加方案征选时,应按照同等国民待遇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收费标准。

征选公告或征选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征选人或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及简介;

(二)项目概况及征选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名称、地址、建设规模、规划设计条件、主要功能要求、资金来源、投资计划、建设周期和设计范围、设计阶段及设计深度要求等;

(三)对参选人报名资格的要求(资质和业绩等)和报名时间,实行资格预审的条件和选定方法;

(四)征选文件获取、答疑及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参选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五)参选保证金和参选补偿、奖励办法,参选保证金数额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六)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征选人和征选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征选公告或征选邀请书及征选文件,向青岛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备案登记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征选人负责提供与征选项目有关的设计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征选文件一经备案并发出,征选人不得随意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

对于参选人在阅读征选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征选人应以书面形式或召开参选预备会的方式解答,同时书面通知所有参选人,该解答内容为征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采用公开征选的,征选人可以根据项目要求对预备参选人资质、业绩、主要设计人员执业资格等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征选人应在征选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报名的预备参选人达到三个以上;

(二)资格预审条件在征选公告发布时予以载明;

(三)未超出国家规定设定审查条件,未以地域、部门等对预备参选人实行限制;

(四)未与预备参选人就方案征选的设计周期、设计费用等内容进行谈判,并以此作为资格预审条件。

第十五条征选人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资格预审。

如果通过资格预审的参选人数量不足三个,征选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三个及以上参选人通过资格预审为止。

资格预审结果应形成书面文件向青岛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征选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出售征选文件。

采用资格预审的,征选人不得在资格预审前向预备参选人出售征选文件、收取参选保证金。

采用国际征选的,征选人不应人为设置条件排斥境内参选人。

第十七条采用公开征选的,征选人应当将征选公告在国家级专业报刊或本市主要报刊上发布,同时抄送青岛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网站发布。

征选公告的发布和征选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出时间,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征选人应当根据方案设计的复杂与难易程度,合理确定编制参选文件所需要的时间。

自征选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参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征选人不得终止方案征选。

第三章方案参选

第十九条参选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参选人,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建筑专业事务所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方案征选活动。

(二)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参选人,应当是其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

其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应由征选人确认。

(三)各种形式的参选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上述要求;并应签订共同参选协议,指定牵头人或代表,连同参选文件一并提交征选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进行同一方案参选。

征选人不得强制参选人组成联合体共同参选,不得限制参选人组成联合体参选。

第二十条参选人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征选文件的要求编制参选文件。

参选文件和汇报语言(包括汇报录音)应以中文(普通话)表达为准。

参选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方案设计文本、模型及电子文件(或音像资料);

(二)规划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成果;

(三)参选保证函:

(四)参选人的设计资质、营业执照及主要设计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明;

(五)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参选人应对其提供的参选文件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凡征选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参选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

如参选人擅自提交备选方案的,征选人应当拒绝该参选人提交的备选方案。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选文件无效:

(一)参选文件逾期送达的;

(二)参选文件未密封的;

(三)参选函无参选人公章的有效签署、法定代表人及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的有效签章;或者参选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没有经有效签章的;

(四)以联合体形式参选,未提交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参选文件开封、专家评审

第二十三条参选文件开封应在征选文件确定的提交参选文件的截止时间在青岛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进行。

参选文件开封由青岛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主持,征选人代表、参选人代表及监督管理部门参加,检查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并记录整个开封过程,并向参选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除不可抗力外,征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参选文件开封,或者拒绝参选文件开封。

第二十四条青岛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负责参选文件的预审工作,对参选文件中是否存在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是否突破规划控制指标等问题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经复核,参选文件符合征选文件相关要求且有效参选文件达三个以上的,征选人方可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六条专家评审活动由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由一名征选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

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从规划有形设计市场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项目的专家评审可以邀请境内外资深专家参加。

进行单方案论证或多方案比较的项目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参选人或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专家不得担任评审委员。

第二十七条专家评审活动按先议后评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投票法、排序法等。

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征选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上阶段规划批复文件,对参选文件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评审委员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审原则。

第二十八条评审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征选人组织踏勘现场,做会前准备;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明确评审内容,介绍评委;

(三)征选人简要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使用功能要求;

(四)推选主任评委;

(五)主任评委主持评审会议,确定审阅方案时间等有关事项;

(六)评委审阅方案;

(七)评委评议各方案并投票,结果汇总;

(八)主任评委宣布评分结果;

(九)评委会推荐中选侯选方案

(十)评委针对中选方案发表个人意见并书面备案;

(十一)主任评委汇总意见,作出专家评审综合意见,并宣读通过,评委会成员签字;

(十二)评委会向征选人提交评审报告,评委会工作结束。

第二十九条专家评审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确保评审专家有足够时间审阅参选文件,专家评审时间安排应与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提交有效的参选文件数量相适应。

(二)专家评审应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资深专家担任,并负责作出专家评审综合意见。

征选人代表不担任主任委员。

(三)进行单方案论证或多方案比较的项目,征选人不担任评审委员。

(四)在专家评审过程中,除征选文件另有约定外,参选人不能到场。

(五)参选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专家评审活动,否则评审委员会有权拒绝该参选人的参选。

(六)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建设项目,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接受社会监督。

但列席人员不发表评审意见,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评审委员会独立开展专家评审活动。

第三十条评审委员会应对参选文件的以下内容进行重点评审:

(一)规划方案设计评审要点

1、规划布局及空间形态;

2、城市景观及建筑风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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