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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金钱债务工作范文

合同法金钱债务

  篇一:

合同法作业

  经济144屠佳俊20XX10710151

  问题一:

A将其所有的大楼甲租借给B,并且已完成交付。

其后,A在AB之间的租约尚未到期时又将该大楼及楼房所占土地乙的使用权一并卖出给了C。

不料,该房屋甲及土地乙的使用权的买卖行为完成之前,B租住中的大楼甲因火灾被烧毁。

综合上述情况,请运用本学期所学知识说明ABC三者之间的关系。

答:

1、A、B之间为租赁关系

  A将其所有的大楼甲租借给B,并完成交付。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故A、B间租赁合同成立并生效,A、B之间为租赁关系。

  另B租住中的房屋因火灾而烧毁。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若此案例中租赁的房屋甲非因B的原因而灭失,则由出租人A承担租赁物灭失的风险,房屋灭失后的租金风险由出租人A承担,但房屋甲灭失之前的租金B仍负支付义务。

  2、A、C之间为买卖关系

  A在AB之间租约尚未到期时将该大楼及楼房所占土地乙的使用权一并出卖给了C,在买卖行为完成前该房屋被烧毁。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除了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其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原则,未经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故A、C之间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A、C之间为买卖关系,但此时物权未变动。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A的房屋甲被烧毁,此时陷入事实上不能履行,故C不能再要求履行,但可以追究A的违约责任。

另外,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彼此独立,故C依旧有权要求A根据有效的合同移转土地使用权。

  3、B、C之间没有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AB租赁合同有效,且A已经完成交付,AB租约亦尚未到期,若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因买卖发生变动,则符合买卖不破租赁的构成要件,但此案例中,房屋甲的使用权并没有未完成交付,所以C无需承受该租赁合同。

故B、C间不成立租赁合同,两者无关系。

  问题二:

为了担保A对B所有的债权,AB之间经协商确定在B所有的房屋甲的产权登记簿上设定抵押担保,产权证也暂时抵押在A处。

不料,其后,因A所经营的公司的财务状况不断恶化,A的债权人C要求A以代物清偿的方式将房屋甲过户并交付给自己。

别无他法的A明知自己对于B的债权尚未到期但仍将房屋甲的产权过户给C,并且完成了所有的产权转让手续。

因此时B仍然居住在房屋甲中,故假设C要求B将房屋甲清空并交付给自己时,B可以从哪些角度提出疑义或反驳?

在B提出疑义或反驳后,C又可以提出哪些再质疑或再反驳?

请分情况分析、说明之。

  答:

B可以提出自己是房屋甲的所有权人,A只是抵押权人,无权对房屋甲进行处分。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效力在于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优先受偿。

对于抵押权人而言,其可以处分自己的抵押权,包括抛弃抵押权、让与或者放弃抵押权的顺位利益等,但并无权处分抵押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可知,抵押权实行的条件包括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尚未清偿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不能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一般应要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人不得自行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此案例中A对B的债权并未到期,A不能自行变卖抵押物房屋甲。

C可以提出已经完成了所有的产权转让手续,自己是善意取得该房屋。

B可以提出C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

(1)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2)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4)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5)办理了过户登记。

AB之间的抵押权在产权登记簿上作了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C受让时为恶意。

但是根据《买卖合同解释》

  第3条的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该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

故C可以根据自己和A之间的买卖合同请求A承担违约责任。

  C可以提出房屋甲的产权转让是A将对B的抵押权的转让,以抵偿A的债务。

B可以提出AC之间的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请求认定合同无效。

  问题三:

A以要求B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为由,将B起诉至南汇区人民法院。

经查明,该连带保证合同乃系与A同住的A父C为了担保自己对A负有的债务而未经B同意擅自以B的名义与A签署的。

请说明此时B应通过什么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

根据《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此案例中B并未授权于C,C擅自以B的名义签署连带保证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连带保证合同无效力,债务应由C单独承担。

在A起诉后,B可以表示拒绝追认以维护自己权益。

而在A起诉之前,B并不知道C的无权代理行为,所以A也不可主张B明知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而视为同意。

如果AC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B的利益的情况,B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请求认定合同无效。

  篇二:

合同法第十三讲

  合同法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

  第一节违约责任概述

  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违约责任,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时,依法应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特征

  1.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其一,债务是因,责任是果;其二,违约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表现。

债务转化为一种强制履行的责任。

  2.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是违约责任区别于其他民事责任的重要特点。

如果当事人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而是其他法律规定的作为和不作为义务,则应负其他法律责任。

如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侵权责任,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物权法责任(返还财产)。

如果在订约阶段,违反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忠实、保密义务,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则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只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

4.违约责任具有相对任意性。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其计算方法。

5.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1)一方违约后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当事人承担多种责任形式的情况下,多种责任形式的并用应当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大致相当,受害人不能因此获利。

  6.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损害赔偿、违约金、强制履行等责任方式,基本都可以财产、货币计算。

这也是与违约责任的补偿性相一致的。

  二、违约责任VS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合同上的责任)的范围更宽泛,除违约责任外,还包括下列合同上的责任:

(一)变更、解除合同所产生的责任

(二)保证责任

  (三)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减损义务所应负的责任。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模式

  

(一)大陆法系采过错责任(faultliability),但不排除严格责任的适用

(二)英美法系采严格责任(strictliability),但不排除过错责任的适用(三)严格责任VS过错责任1.构成要件不同。

  2.举证责任的内容不同。

3.免责事由不同。

4.损害赔偿范围不同。

  三、我国合同法的二元归责体系

  

(一)主要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但仍有部分采过错责任原则。

(二)严格责任

  1.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大大削减了非违约方的举证责任。

2.在严格责任下,不履行与违约责任直接联系,有违约行为即有违约责任,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3.严格责任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违约责任比一般侵权责任更严格,体现了合同的拘束力。

  (三)过错责任1.严格责任的弊端

  

(1)在很多情况下不利于准确认定责任。

  如承租人对租赁物毁损灭失的责任,如果不考虑过错,要求过于严苛。

所以仅在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不利于惩罚有过错的行为,实现合同正义。

  (3)完全抛弃过错责任未必是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尽管《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公约均采纳严格责任,但未必适合我国的合同关系。

原因在于

(1)国际贸易纠纷对过错举证困难;

(2)国际公约主要适用于商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商人均具有足够的谈判能力和注意能力,其所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不是对过错的惩罚,即使补偿损失最符合受害人利益。

  2.《合同法》分则中下列有名合同的违约责任采过错责任原则:

(1)赠与合同:

第189条

(2)租赁合同:

第222条(3)承揽合同:

第265条

  (4)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责任:

第303条第1款(5)保管合同:

第374条(6)仓储合同:

第394条(7)委托合同:

第406条四、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法定损害赔偿金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1.违约行为2.损害后果

  3.前二者的因果关系

  

(二)采过错责任的法定损害赔偿金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1.违约方的过错2.违约行为3.损害后果

  4.前二者的因果关系

  (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定金的违约责任形式,其构成要件只有违约行为。

  五、免责条件

(一)不可抗力第117、118条

  

(二)债权人的过错第119条

  第三节违约行为的形态

  明示毁约

  预期违约

  默示毁约

  不履行

  违约行为

  履行不能

  拒绝履行

  迟延给付

  迟延履行

  迟延受领

  瑕疵给付

  瑕疵履行

  不完全履行

  加害给付

  部分履行

  其他违约行为形态

  实际违约

  第四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一、责任竞合概述1.法律规范竞合

  法律规范竞合,是指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致使这些法律规范都可适用。

  2.民事责任聚合

  民事责任聚合,是指受害人就同一事实可请求行为人承担多种民事责任形式。

3.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虽然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成立多种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1.归责原则不尽相同。

2.构成要件不尽相同3.举证内容不尽相同。

4.赔偿范围不尽相同。

5.诉讼时效不尽相同。

6.责任方式不尽相同。

7.免责事由不尽相同。

8.诉讼管辖不同。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第122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解释

(一)》第30条债券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

  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第五节违约责任的形态第107条

  一、(强制)实际履行

(一)实际履行及其特征

  《合同法》总体上可以这样说是不鼓励实际履行,而鼓励违约赔偿。

1.实际履行是一种补救方法,强调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有利于实现非违约方的订约目的

  2.非违约方可以选择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非违约方未主张,法院不得主动援引

  3.实际履行可以与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定金责任并存,不能与合同解除并存

  第114条第3款: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合同法》区分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

1.金钱债务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支付货币的债务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第109条

  2.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第110条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3)履行费用过高

  (4)非违约方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一)采取补救措施专门适用于一方瑕疵给付的违约行为第111条

(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特殊规定的,适用特别法。

如《消法》第45条第1款,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予更换或退货。

  (三)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可并存

  第112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违约损害赔偿第113条

  

(一)约定损害赔偿金

  性质、功能与约定违约金类似。

(二)法定损害赔偿金1.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

  的费用的一倍。

  

(2)《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条

  第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9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3)《食品安全法》第96条

  《食品安全法》第96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2.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1)全部赔偿原则:

积极损失(实际损失)+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

  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

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一般来说,可得利益主要是指利润的损失。

  但是,可得利益必须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否则是不能要求赔偿的。

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会被当事人所获得。

  

(2)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3)减轻损害规则第119条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20XX)第29-31条

  第29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19条、本解释第30条、第31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30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1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支付违约金第114条

  《合同法解释

(二)》第29条: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一)概念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1.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我国合同法只规定了约定违约金。

  篇三:

《经济法实务》第05章在线测试(合同法)

  《经济法实务》第05章在线测试

  《经济法

  实务》第05

  章在线测试剩余时

  间:

46:

19

  答题须知:

1、本卷满分20分。

  2、答完题后,请一定要单击下面的“交卷”按钮交卷,否则无法记录本试卷的成绩。

  3、在交卷之前,不要刷新本页,否则你的答题结果将会被清空。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下列那一情形不可以中止履行D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C、丧失商业信誉;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

  同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D、其他情形2、下列关于合同撤销原因的表述,那一个错误?

DB、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D、以合法形式掩盖真实目的的合同

  3、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A

  A、一年内

  C、六个月内B、二年内D、五年内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已经为

  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邀约

  D、除上述情形以外的邀约

  B、收养协议

  D、买卖协议4、依合同法的规定,下列那些要约可以撤销?

D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C、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5、下列哪一协议适用合同法的规定DA、婚姻协议C、监护协议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下列关于撤销权的表述,那些是正确的ABCD

  A、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B、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C、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BCDE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D、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ABCD

  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B、债权人下落不明;

  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ABC

  A、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C、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D、其他情形

  5、下列关于不可抗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BCD

  A、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B、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C、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D、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

  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正确错误

  2、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正确错误

  错误

  错误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正确4、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正确

  5、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正确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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