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指南简版418.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530641 上传时间:2023-01-31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1.1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法考试指南简版418.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司法考试指南简版418.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司法考试指南简版418.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司法考试指南简版418.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司法考试指南简版418.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司法考试指南简版418.docx

《司法考试指南简版418.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考试指南简版418.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司法考试指南简版418.docx

司法考试指南简版418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司法考试应当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六条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保密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考试方式

  第七条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

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九条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条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的方式。

  第十一条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公布。

  第三章考试组织

  第十二条司法部设立专门机构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纪律、命题、监考、评卷等考务工作的规则,由司法部依据本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规定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考务工作。

  第十四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国家司法考试保密管理。

具体办法由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报名条件

  第十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品行良好。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三)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补充就是允许大三、大四的学生参加考试,但是必须是普通高校,即统招的学生。

简言之,允许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在大学三年级的时候报名,大四第一学期参加考试。

报名程序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人员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

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持护照报名的,除提交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时间: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的时间安排基本如下:

4月中下旬发布司法考试大纲;6月初发布报名信息;6月中旬开始进行网上预报名;7月初进行现场确认;9月的第三个周末考试;11月中下旬开始查询成绩;12月初开始通过的考生可以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次年3月—4月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次年6月通过上一年度司法考试的应届毕业生申领法律职业资格会公告,次年7月通过上一年度司法考试的应届毕业生申领法律职业资格。

  第五章资格授予

  第十七条每年度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后公布。

  第十八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不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及颁发证书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收回、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章违纪处理

  第二十条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进行考试。

  第二十三条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考生,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采取适当的优惠措施,具体办法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

  第二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考试内容

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内容包括:

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具体考试内容包括:

试卷一:

综合知识。

包括: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

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包括: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

民商事法律制度。

包括: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

实例(案例)分析。

包括: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关于通过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宜,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

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的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申请办法

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于2014年7月5日9时至15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从网上提交。

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申请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自行选择内地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于7月21日至27日,前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地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份);

(二)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三)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要求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的,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六)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原件审验后退回。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申领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不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74号令《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三条“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

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第五条“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六条“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第七条“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

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

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第九条“具有《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前述情形,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已经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效。

第十五条“领取、补发、更换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交纳工本费。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颁发证书或确认证书无效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分类区别

A类:

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

A类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B类:

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

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主要是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有关适用本科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将任职、执业学历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

因此,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的人员,按照法律这一特别规定的精神,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或执业,以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这也是立法允许在这些地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初衷。

至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人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后,又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其任职和执业选择,应由所在的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律师管理部门规定并掌握。

C类:

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为320-359分的应试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

此类人员包括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和大学本科以上两种情况。

之所以对这些地区的应试人员实行合格分数线放宽,其目的也只是为了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因此,取得此类证书的人员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和执业。

申领程序

1、审验身份证、学历证,并提交省司法厅复核;

2、填写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3、提交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4、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书面证明材料;

5、填写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员信息采集表;

6、发放司法部核准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7、按司法部、省司法厅书面通知要求,收取证书工本费;

8、按省司法厅通知时限,停止接受授予资格申请书;上报申请资格人员材料。

申领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3、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书面证明材料

(可带上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可由家属代办。

一,复印;首先带上户口本,一张纸复印户主那一页,然后另一张复印自己所在的那一页和身份证(注意:

自己所在的那一页和身份证必须复印在一张纸上。

),最好是到了再复印,因为那里天天有很多人去办理,周围有很多复印店,他们对复印的规格很熟悉。

如果户口在人才市场,需要带上毕业证或者学位证,先到人才市场借出户口,注意要和工作人员说明是办理“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用的,他们会给你户主那一页的复印件,还有你自己的户口卡原件,注意先在同一张纸上复印户口卡和身份证哦。

另外强调,办证明时,原件和复印件都要的。

二,填表、办理;先向工作人员索要表格,抓紧时间填写,最好自己带支签字笔去,因为那里人比较多,备用的笔只有一支,所以自己不带,会轮不到你用的。

填完表,赶快就在那屋排队办理,办理过程很简单,只需要核对一下你的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2分钟绝对搞定。

可带上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可由家属代办。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各卷分值分析

卷一试卷各法分值分布

考试内容

单项选择

多项选择

不定项选择

合计分数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

8

 

 

8

法理学

7

10

6

23

法制史

4

6

0

10

宪法学

7

10

6

23

经济法

5

20

10

35

国际公法

3

4

2

9

国际私法

5

8

2

15

国际经济法

5

6

4

15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6

6

 

12

卷一总分值

150

卷二试卷各法分值分布

考试内容

单项选择

多项选择

不定项选择

合计分数

刑法

21

26

12

59

刑事诉讼法

21

24

10

55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8

20

8

36

卷三总分值

150

卷三试卷各法分值分布

考试内容

单项选择

多项选择

不定项选择

合计分数

民法

24

34

12

70

商法

10

18

6

34

民诉仲裁法

16

18

12

46

卷三总分值

150

卷四试卷各法分值分布

考试内容

分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0

刑法

22

刑诉

22

民法

22

商法

18

行政法

21

民诉

25

卷三总分值

150

true搜狐教育新东方在线report93762013年司法考试刚刚结束,新东方在线网络课堂司法辅导团队第一时间对本次考试真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各卷中各项法律所占分值情况进行了汇总,供广大2014参加司法考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工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