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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用管理体系

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国别比较及借鉴

5.1美国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5.2欧洲国家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5.3欧美信用管理模式的比较

5.4日本的个人征信体系

5.5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5.6国外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5.1美国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5.1.1美国信用管理体系的特点

5.1.2美国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

5.1.3美国的信用监管体系

5.1.4美国的社会征信系统

5.1.5美国的信用管理服务机构

5.1.6不良信用惩罚机制

5.1.7信用管理教育与科研

5.1美国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5.1.1.美国信用管理体系

5.1.2美国信用管理体系的特点

从上世纪60年代起,美国通过颁布实施《信息自由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下的联邦政府》、《公平信用报告法》等数项法律建立了信息公开制度.

法律界定好三个关系:

信息公开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公开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信息公开与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

法律规定了九方面的信息免除公开:

(1)国防和外交领域的信息

(2)纯属行政机关部人事规则和惯例的文件。

(3)其它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免除公开的文件

(4)贸易秘密、从个人以及特权机构或机构获得的商业或金融信息

(5)行政机关部或行政机关之间的备忘录或往来函件

(6)公开后可能明显地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人事的、医疗的以及类似的档案。

(7)执行法律的记录和信息,在妨碍执法程序、剥夺公正审判或公平裁决的权利,不正当地侵犯个人的隐私权、泄漏秘密的信息来源和秘密的信息等六种情况下可以免于公开。

(8)金融机构的敏感信息。

(9)关于油井地质和地球物理信息。

2.对信用产品和评级结果的自觉而广泛的运用

美国政府通过:

一是在法律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二是监管机构与信用等级有关的规定;三是储蓄协会所作的规定等措施的实施,使绝大多数经济主体都能将聘请评级机构评级和运用评级结果作为一种自觉行为,从而为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创造了广阔的市场需求。

5.1.3、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

《隐私法》规定,禁止行政机关在取得个人书面同意前,公开被记录人的记录。

但法律还规定了在12种例外的情况下,不必征求消费者个人意见可以公开个人记录:

(1)机关部使用;

(2)符合《信息自由法》规定的公开容;(3)个人记录使用的目的与制作信用产品的目的没有冲突的常规情况;(4)人口普查;(5)统计研究;(6)国家档案;(7)执法需要;(8)紧急情况;

(9)向国会及委员会提供;(10)总审计长即其授权代表在履行职务时的需要;(11)执行法院的命令;(12)向消费者信用服务机构公开。

2.保护消费者获得公平信用报告的权利。

3.保护消费者不受到骚扰的权利。

 

四、征信服务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美国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一种完全以民营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主体的信用模式。

表象在:

(1)机构组织方面,都是有私人和法人投资组成。

没有公共征信机构。

(2)信息来源方面,民营征信机构的信息来源广泛。

(3)信用信息容全面。

(正面和负面信息)。

(4)服务围方面,消费者信用信息的获取和使用要受信用法律的约束。

(5)业务围方面美国征信机构在从事消费者征信和企业征信业务上有明确的界限。

五、市场主体较强的信用意识促进了信用管理体系的发展

健全的信用惩戒机制,使企业和消费者个人都有很强的信用意识。

企业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有专门的管理部门;消费者十分注重自身的信用状况。

5.1.2美国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

一、美国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

   目前美国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总共16部:

 1.《公平信用报告法》

2.《公平信用机会法》

3.《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

  4.《公平信用结帐法》

  5.《诚实租借法》、

  6.《信用卡发行法》

  7.《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

  8.《电子资金转帐法》

  9.《储蓄机构接触管制和货币控制法》

  10.《甘恩-圣哲曼储蓄机构法》

  11.《银行平等竞争法》

12.《房屋抵押公开法》

13.《房屋贷款人保护法》

14.《金融机构改革-恢复-执行法》

15.《社区再投资法》

16.《信用修复机构法》

这16部信用管理法律,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构成了目前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

二、美国信用管理的法律体系容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类是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

  二类是维护权益规定;

  三类是对失信及违反信用信用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设定惩罚措施。

《公平信用报告法》:

是规信用报告行业的基本法,于1991年4约开始实施并于1999年重新修订。

该法所规的主体是“消费者报告机构”和“消费者信用报告的使用者”。

该法的宗旨:

保护所有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确保信用报告的准确性。

5.1.3美国的信用监管体系

一、两类监管机构

一类是银行系统的机构,包括财政部货币监管局、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储蓄保险公司。

一类是非银行系统的机构,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国家信用联盟办公室和储蓄监督局。

二、政府监管机构的六项功能

1.根据法律对不讲信用的责任人进行适量惩处。

2.教育全民在对失信责任人的惩罚期,不要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授信。

3.在法定期限,政府工商注册部门不允许有严重违约记录的企业法人和主要责任人注册新企业。

4.允许信用服务公司在法定的期限,长期保存并传播失信人的原始不良信用记录;

5.对有违规行为的信用服务公司进行监督和处罚;

6.规定执行法案的具体规则。

5.1.4美国的社会征信系统

美国社会征信系统分为:

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

一、在企业征信领域有影响力的公司:

1.邓白氏(Dun&Bradstreet),在征信领域是历史最悠久和最有影响的公司。

在150个国家有300多个分支机构;

使用95种语言生产信用产品;

拥有的“世界数据库”是世界上最大的数据库,涵盖了6500万家企业的信用档案。

邓白氏编码(DUNSNumber),是国际标准化组织接受的一种企业编码。

2.穆迪(Moody)、标准普耳公司(StandardandPoor’s)、菲奇公司(Fitch)和大夫公司(Duff&Phelps)

是资信评级行业最具影响力的公司。

它们基本上主宰了美国的资信评级市场,也是世界上最大的信用评级公司。

前两家由美国投资者控股,后一家由法国投资者控股。

据国际清算银行(BIS)报告,在世界上所有参加信用评级的银行和公司中,穆迪涵盖了80%的银行和78%的公司;标准普尔涵盖了37%银行和66%的公司;菲奇公司涵盖了27%的银行和8%的公司。

二、消费者个人征信系统

1.消费者个人征信领域三大信用局

美国个人征信业已经经历了100多年的历史,但作为一个现代化的行业则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到目前形成了最具影响力的三家全国性的信用局---伊科法克斯公司(Equifax)、环联公司(TransUinon)、益伯利公司(Experian)

前两家是由美国人投资控股,后一家是由英国人控股。

这三大信用局在美国三分天下,其规模大小和竞争实力均不相上下。

三大信用局通过收购或信用合作方式不断向全球扩,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完全国家化的个人征信组织。

2.个人征信系统的信息供给

(1)信用局充当授信者或贷款机构的信息供给者。

同时,在某种情况下,也是受信者或消费者的信息供给者(法律允许消费者无偿或低价获取自己信用报告的副本)

(2)信用局向授信者供给信息的主要形式是--信用报告。

信用报告的容一般包括:

①鉴定信息。

如、住址等,主要用于确保档案的准确性。

②当前和以往的贷款清单。

③公共信息。

3.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管理

(1)Equifax的数据库:

拥有超过1.5亿本国人和1500万加拿大人的消费者个人信用档案,其客户群数在10万个以上,年产值超过15亿美元。

Equifax提供的服务主要是信用信息和保险信息服务。

服务产品39类,并有若干子系统予以支持。

这些子系统有:

自动传递、尖端档案及其附项、雇佣咨询、公用事业支持与主动辨识、信用卡与邮购电子市场、信用预警、逾期预警、催帐支持等。

(2)Experian:

是美国最大的信用局,全美有2/3的信用咨询在Experian运作。

Experian的数据管理更为突出,它掌握着从、住址、车牌到消费情况等大量纷繁复杂的原始用户数据。

其数据库覆盖了1.1亿个家庭的2.15亿个消费者,1500万家企业、公司,1亿个E-mail地址等。

Experian率先提出了信息整合技术(CDI)技术,使之将不同来源的用户数据信息、筛选、整合,从而提供出准确、及时的用户信用信息。

目前Experian依靠其强大的数据管理技术,能够实现从超过1万个数据源同时接收数据,每天更新处理逾8千万条数据,同时支持对1万个用户的服务,能在2秒钟完成一个综合信用报告和评分。

(3)Transunion:

不断适应形势变化,改革数据管理模式,加强数据库的合并,实行拨入、电子传输、邮政寄送相结合的灵活多样的数据采集方式,并实行了数据收集程序的标准化,从而降低了收集成本,提高了数据处理能力。

4.个人征信系统的约束机制

美国个人征信机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组织,其运行和操作完全是市场化的,不受政府的干预和中央银行的管束。

其征信行为的规、信息质量的保证、客户需求的满足和信用报告的争议的解决等主要依据有关征信法律的力量。

(如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

FCRA赋予消费者个人的特别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

(1)如果文件中的信息对消费者不利则必需告知消费者本人。

任何人从信用局获取信息对消费者产生不利行动,如拒绝贷款、保险或就业等必须告诉消费者本人,并告知消费者提供消费者报告的信用局名称、地址和。

(2)消费者可以查询文件中的信息。

(3)消费者可以就不真实的信息质疑信用局,可以直接对信用局提出抗议。

一旦争议被受理,信用局和数据原始供给人就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展开调查,除非其质疑是不严肃的。

(4)不真实的信息必须改正或删除。

整个验证、修正或删除工作必须在30天完成。

此外,消费者我避免信用修补欺诈,还可以选择一家信用修补机构(Creditrepairagency),该机构将按照《信用修补机构法(CROA)来为其提供服务。

5.1.5美国的信用管理服务机构

信用管理服务机构:

是既不提供信用也不提供信息,而是在信用活动中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其职能:

包括代理商帐追收、信用保险、保理担保等。

商帐追收:

是信用管理行业向授信人提供的主要服务项目,追收的手段主要是催收、依法交涉、法律诉讼等。

国际著名的商帐追收公司有ABC和美国收帐协会。

信用保险(也称履约保险):

是信用保险机构向授信方提供的信用管理服务。

借款人缴纳一定的保费后,保险公司就可以补偿银行在从事消费者信贷业务中的损失。

信用保险既可以保证银行资产安全,又对刺激消费具有积极的作用。

在美国,信用保险被认为是最大的保险业务。

保理:

即保付代理,是保付代理商与供货商之间针对应收帐款的一项综合安排,根据这一安排,供应商售出货物后,将应收账款的债权以无追索方

方式断售保理商,即可获得保理商提供的货款催收、贸易融资、坏帐担保、帐务管理等多项服务。

信用担保:

是为信贷活动中的受信方提供服务的,主要对象是中小企业。

美国信用担保机构主要是中小企业局,其资本金来源于政府,国会预算拨入。

5.1.6不良信用惩罚机制

不良信用惩罚机制:

让遵纪守法的企业和消费者得到保护,让不讲信用的收到惩罚,付出高昂的成本。

健全有效的不良信用惩罚机制:

直接标志着一个国家或地区信用管理体系和信用制度的完整性,同时也间接地标志着其信用交易的成熟程度。

美国的不良信用惩罚机制由民间运作并自愿执行。

5.1.7信用管理教育与科研

5.2欧洲国家的信用体系

欧洲大部分国家属于征信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比较健全,特别是在征信系统方面,已经形成了十分完善的运行体系。

但欧洲国家的社会管理体系与美国相比,具有明显的差异和特点。

5.2.1欧洲国家的信用体系的特点

一、信用信息服务机构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

法国的中央银行信用局以每月为间隔向银行采集他们向公司客户发放超过50万法郎的贷款信息。

比利时的信用信息办公室,是比利时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

二、银行需要依法向信用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

在比利时、法国和德国等国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建立的信用风险办公室和信用信息局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是一种强制行为。

三、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

信用局是中央银行的一部分。

四、信用信息透明度高

五、更重视法律建设的实用性

5.2.2欧洲国家的信用法律建设

在欧洲,对个人数据,包括信用数据的管理和保护有不同的水平。

低水平的保护制度,不问调查目的,任何人都可获得所有借款人以的数据;

中水平的保护制度,只有被认可的查询目的,不如提供贷款,才可以获得数据,不管消费者是否同意;

高水平的保护制度,规定必须有借款人的明确认可,才可以使用借款人的档案材料。

5.2.3欧洲国家的征信系统

一、欧洲信用体系的总体特征

1.企业征信与个人征信制度发展结合程度较为紧密。

欧洲征信模式主要是政府驱动型为主,私营征信局虽然有发展,但主要都是依靠原有的公共征信机构为依托,而官方征信机构往往都是以中央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为主,故欧洲的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在一开始就是将企业与个人征信结合起来的,在此基础上的欧私营征信局也参照了该模式。

2.欧洲各国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各自的征信机构设置与运转方式存在差别。

总体而言,欧洲征信系统主要都是由私营征信系统和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组成。

3.随着并购浪潮的开始,欧洲部分征信局已开始重新洗牌。

20世纪90年代,美国最大的三大信用局在欧洲进行广泛的收购兼并,将欧洲一些全国性征信局划归帐下,因此,欧洲的征信系统在当前也越来越具有美国征信体系的特点。

二、欧洲各国信用局概览

1.奥地利。

最大的信用局是KSV,对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都进行处理。

2.比利时。

提供信用局业务服务的是UPC--BVK协会,只有一个处理负面信息的数据库。

3.丹麦。

RKI承担了主要的信用局业务,提供与消费者和企业有关的信息,有一个处理负面信息的数据库。

4.芬兰。

是由一家私营机构(SuomenAsiakastieto或称Finaka)经营管理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惟一国家。

仅提供关于负面信息的基本信息报告。

5.法国。

只有法兰西银行经营管理着一个仅处理消费者和企业负面信息的数据库。

6.德国。

最大的信用局--BtmdesSchufa成立与1929年,归属于贷款人协会,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都处理。

但正面信息数据不如美国的详细。

7.希腊。

希腊信息共享机构发展落后与其它欧洲国家。

目前只有一个涵盖种类不多的借款人行为金融数据库,则重于记录面临流动性问题的企业家、拖欠、法院对企业的执行令、处于停业清算的公司等。

这个系统由一个私营企业在为其成员服务的瑞士银行协会支持下运营。

8.爱尔兰。

1963年开始运营的爱尔兰信用局(ICB)占有100%的消费者信用市场和80%的工商企业市场。

处理正面和负面信息。

由一个银行集团所有,是一个盈利性组织。

9.意大利。

CRFI是意大利目前最大的信用局,1990年由Emilia-Romagna和东北部的中小规模银行创立,后来全国性的大银行开始加入CRFI。

如今,CRFI占据了意大利消费者信用和个人贷款业务的90%,工商业贷款的 10%。

在20世纪初,Experian在意大利开办了另一家消费者信用市场。

10.荷兰。

BKR是荷兰惟一的信用局,覆盖国100%的消费者信用市场。

11.葡萄牙。

由葡萄牙金融机构协会与西班牙金融机构协会和Equifax成立的一家西班牙合资企业--ASNEF-Equifax合作提供消费者信用报告,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都收集。

12.西班牙。

目前西班牙主要的信用局是建立于1994年的合资企业ASNEF-Equifax

它只处理负面信息。

美国的Experian和TransUnion最近组建另外两家机构。

13.瑞典。

有两个私营信用局(SoliditetAB和UC),它们都处理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发布消费者和工商企业的信用报告。

瑞典的信用局,具有非常好的数据来源。

14.瑞士。

ZEK是瑞典提供信用局业务服务的机构,成立于1945年,是一个非盈利性机构,处理消费者正面和负面信息。

15.英国。

英国的信用局行业十分发达,10年前有4家,目前只剩下2家,都是美国跨国公司的一部分。

Experian和Equifax都处理正面和负面信息。

Equifax是GRATTAN(信用咨询部)和UAPTInfolink两家公司并购而成。

三、欧洲公共信用登记系统国别比较概览

1.奥地利。

 公共信用登记系统建立于1986年,由中央银行运营,已覆盖了属于约1600加贷款人的55000个借款人。

特点是每家信用机构不被局限在仅接收自己的借款人或贷款申请人的数据围,它们可以使用整个数据库。

2.比利时。

有两公共信用登记系统:

企业公共信用登记系统和个人公共信用登记系统。

前者包括正面和负面信息,后者仅包括负面信息。

3.法国。

有两个不同的公共信用登记系统。

一个是对企业(正面和负面信息都包括),另一个是对个人的(只包括负面信息)。

4.德国。

德国公共信用登记系统建立于1934年,由德意志银行经营管理。

德国所有的信用机构和国外分支机构、保险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都必须向德意志银行报告数据。

5.意大利。

意大利公共信用登记系统(CentrddeiRischi)建立于1962年,运行始于1964年。

是欧洲同类系统中最完整和最精确的。

6.葡萄牙。

葡萄牙公共信用登记系统建立于1999年,有中央银行运营。

7.西班牙。

西班牙公共信用登记系统建立于1963年,由西班牙银行经营。

上述欧洲各国公共信用登记系统具有如下特点:

1.从机构组成和主要职能看,主要由各国的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开设。

2.从信息数据的获得来看,公共信用登记系统强制性要求所监管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参加该系统。

3.从信息数据的围看,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信用数据既包括企业贷款信息,也包括消费者借款信息。

4.从信用数据的使用来看,许多国家该系统的数据石油有较严格的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数据的提供者和使用实行对等原则。

5.3欧美信用管理模式的比较

5.3.1美国信用管理模式的优缺点

美国信用管理模式:

是一种纯市场模式。

优点:

是征信机构能够根据市场的需要来建设数据库和提供服务,竞争机制促进了这种服务围的扩大还质量的不断提高。

缺点:

第一,起步阶段信用管理从业机构总体投资规模小,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信用行业发展缓慢。

第二,如果政府在本国征信机构发展不成熟时,不能对其进行有效保护,本国征信机构很难与国外大型征信机构竞争。

5.3.2欧洲信用管理模式的优缺点

欧洲信用管理模式:

是由政府和中央银行携手深度介入,以中央银行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

优点:

是在公共数据比较分散

的条件下,可以由政府协调社会各方面,强制性地让局部主体将各种数据贡献出来,以便在较短的时间建立起覆盖全国围的征信数据库。

缺点:

第一,由于政府不是市场经济中的商业主体,其建立数据库的目的不在于生产征信产品去参与市场竞争,而是处于其它非盈利目的,因此,征信数据库的商业化和信用产品市场的竞争机制难以形成,其在向客户提供所需的各种

报告产品时难以真正满足市场的各种需求。

第二,根据信用管理理论,征信机构必须具有“中立”和“高效”的特性,即信用企业必须迅速、客观报告事实,而政府很难具有中立和高效的特征。

5.4日本的个人征信体系

日本个人征信体系:

呈现“三足鼎立”的局面,即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株式会社日本信息中心(JIC)和株式会社信用信息中心(CIC),除此之外,还有跨越各行业系统的横向个人征信机构CCB、株式会社TERANET等。

1.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

是日本个人征信体系中个人征信规模最大的组织,成立与1993年,当时第一个个人信用信息中心有东京银行银行协会建立,后来其它24各银行协会也逐渐加入,最终于1988年成立了整个日本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信息数据库也实现了统一运作与管理。

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是日本惟一的非盈利性个人征信机构。

采取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对象的会员性组织。

信息主要来源于会员银行。

2.株式会社日本信息中心(JIC),是由日本信用信息中心联合会管理,而该联合会是由作为其股东的全国33所信息中心组成,每个信息中心都是独立的公司,都是由各地区的消费金融公司作为其会员股东。

1972年设立的株式公司是最早的机构,之后各地信息中心快速发展,1976年10月10所机构第一次成立了该联合会,1984年进一步形成全国规模的网络。

2.株式会社日本信息中心(JIC),是由日本信用信息中心联合会管理,而该联合会是由作为其股东的全国33所信息中心组成,每个信息中心都是独立的公司,都是由各地区的消费金融公司作为其会员股东。

1972年设立的株式公司是最早的机构,之后各地信息中心快速发展,1976年10月10所机构第一次成立了该联合会,1984年进一步形成全国规模的网络。

3.株式会社信用信息中心(CIC)

株式会社信用信息中心(CIC),其前身包括以汽车系统和流通系统的信用卡公司为中心的“信用信息交换所”和以家电系统的信用公司为中心建立的“日本信用信息中心”等,因此目前其会员主要是由各信用销售公司和信用卡公司等组成。

株式会社信用信息中心(CIC)的业务量在日本个人征信体系即产业中是最大的。

4.CCB

CCB成立于1979年8月,股东包括信用销售公司、信用卡公司、担保公司、消费者金融公司等。

1989年完成全国联网,2000年改成现在的公司名称。

于1994年开始委托受理日本信用卡协会(JCCA)的管理。

5.株式会社TERANET

株式会社TERANET,建立于1999年10月,股东为上述加盟于全国信用信息联合会的33个信息中心,该公司

业务是株式会社日本信息中心(JIC)征信业务的有效补充。

其目标主要是参与多重债务问题及会员企业的双向信用卡等业务,而且该两个机构之间的信息联系较为紧密,具体包括合同日期、合同容以及合同件数等各种信息。

特别指出:

上述日本的三大个人信用局,即个人信用信息中心、株式会社日本信息中心和株式会社信用信息中心,于1987年3月又

合资建立了信用信息网络系统(CRIN)。

目的是可以在不同机构之间共享变动信息、公共信和个人申告信息等的负面信息,防止发生多重借债等恶性个人信用缺失问题。

 

5.5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发展中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特点:

一、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促进了信用行业的发展

印度、泰国等国家信用中介机构的出现则是资本市场发展的迫切要求。

尼泊尔,重建信用信息局已成为尼泊尔金融部门改革的重要容。

墨西哥1994-1995年金融危机后,为增强金融系统运行的有效性,墨西哥政府向议会提交了《公平信用保障法》的草案,此外,议会还通过了新的《公司破产法》。

目前,评级机构、信用局等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墨西哥金融系统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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