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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营业税

 ■营业税在调节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功不可没,但重复计征是它天生的缺失。

回顾全世界营业税的历史,不难看出,正是营业税的弊病,致使增值税出台,并大显身手。

其中道理一点即破,因为增值税只对工序间增值部分增税,较好地解决了重复计征问题。

 起源于牙税的营业税

 在税收大家庭中,营业税仅次于增值税,是第二大税种。

早期的营业税,叫做牙税,说是牙税,其实与牙齿并不相干。

原来,古时贸易集散地称为“互市”,而互字与牙字非常相近,慢慢的,以讹传讹,互市就被人们叫做牙行,对经营活动征税,自然也就名为牙税。

到了民国初年,牙税改称特种营业执照税,其征收范围,涉及皮货、洋服、珠宝古玩、饭庄酒馆业等13个行业,每年分两次征收。

1950年,国家采用工商业税,它是工商业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总和。

1958年简化税制,工商业营业税部分并入工商统一税。

直到1984年,营业税分离出来,成为现在的独立税种。

 营业税,顾名思义,是对营业者营业行为的税收。

营业者自然就是纳税人。

界定纳税人,有三个条件:

首先,纳税人从事的活动,是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而且,这些行为必须发生在国内,倘若在境外提供劳务,营业税就鞭长莫及了。

其次,营业者的行为必须有偿。

换句话说,免费帮忙的买卖,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就不记在其中。

最后一条,所涉及的劳务必须是应税劳务。

按照税法规定,应税劳务涉及七大行业,即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

否则,即使有劳务,但不在上述七类行业,譬如说,生物制药类,则不属于应税劳务。

单位和个人,只有三个条件兼备的,才是纳税义务人。

 营业税的计征范围有多大

 营业税的计征范围,在1994年曾做过较大调整,当时,增值税粉墨登场,占据了许多原属于营业税的地盘,营业税范围只得忍痛割爱,收缩阵地。

其实,营业税也好,增值税也罢,都是对流转环节征税,只不过,二者在征税范围上各有侧重。

营业税主要涉及三类:

各种劳务、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增值税则主要涉及两类:

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按理说,两税是大路朝天,各走一边,但实际上,它们并非井水不犯河水。

以建筑材料为例,假设A企业是建筑安装公司,B企业是A下属企业,生产水泥预制构件,B企业的构件用于A的施工工地,那么,在移交使用时,征收增值税;倘若,B企业在A公司的建筑现场制造构件,直接用于工程,征收的税种就不是增值税,而是营业税。

类似这种易混淆的情况,为便于实际操作,国家已逐一作出了详尽规定。

在税率的使用上,营业税总体采用“二加一”原则,即两档比例税率和一档幅度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不动产销售、无形资产转让税率为5%;娱乐业则实行5%20%的幅度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税率。

比如,北京市娱乐业的营业税,按10%的税率征收。

营业税怎样计征

 营业税的计征,有一个比较简单的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对营业额的甄别,往往会碰到一些特殊情况。

税务部门要做到不漏征,不超征,必须合理确定纳税企业的营业额。

税法规定,国内运输企业运送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转手,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那么,必须将全程运费作一定扣除,即减去付给境外承运企业的运费,把余额作为国内运输企业的营业额。

同理,旅游团和建筑企业转包的,计算营业额时,也要相应扣除转包价款。

对金融企业来说,如果发生转贷业务,则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剩下的余额为营业额。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为何低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有必要多说几句。

据统计,目前来自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每年约500多亿元,占营业税总收入的近三成。

近年来,国家对其税率屡次调整,1997年前,执行5%的税率,1997年1月1日开始,税率提高到8%。

提高税率的本意,是因为经济过热,防止过度投资。

没想到亚洲金融危机爆发,高税率不仅增加了金融业的负担,而且对鼓励投资、拉动内需明显不利。

有鉴于此,2001年,国务院重新作出规定,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率,分3年逐年降低,每年下调1个百分点,即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7%,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降低为6%,2003年1月1日起按照5%执行。

据测算,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降低1个百分点,相当于为金融保险企业减负60多亿元。

此举,对于降低银行经营成本,提高金融保险企业竞争能力,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无疑是个持续利好消息。

 营业税的利与弊营业税,和其他税种一样,有利也有弊。

它的征收,涉及到第三产业很多部门,在调节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方面,的确功不可没。

但通过长期实践,也暴露出很多弊病。

倘或生产一件物品,需要三道工序,那么,不管是零件交付下一工序,还是成品销售,都得交纳营业税。

很显然,成品就被征了两道税,也就是说,存在重复计征。

回顾全世界营业税的历史,不难看出,正是营业税的弊病,致使增值税出台,并大显身手。

其中道理一点即破,因为增值税只对工序间增值部分增税,较好地解决了重复计征问题,合乎情理,自然更易为企业接受。

 与所得税相比,营业税也有许多不足。

只要经营行为存在,不管盈利与否,都得缴纳营业税。

而所得税,只对盈利企业征税,从这个角度讲,营业税显然不及所得税公平。

只不过,如果国家监管水平有限,营业税较之所得税,征收会更加容易。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含营业税在内的流转税比重很高,目前流转税比重占所有税种80%,所得税占15%,剩下20多个税种占5%。

如何适应世界趋势,降低流转税比重,成为理论界讨论的一大热点。

其中,一个重要的论题是增值税如何转型。

从发达国家经验看,增值税的转型,必然涉及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化,增值税征收范围,会随之逐步扩大,比如缴纳营业税的金融保险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交通运输和邮政电信等行业,将可能由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古人云,牵一发而动全身。

对营业税的调整,恐怕也不能操之过急,鲁莽行事,而应该权衡利弊,谨慎操作。

 

关于增值横、营业税合并问题的思考

龚辉文  2010-05-26

摘 要:

我国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的弊端,社会已有共识。

本文认为,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程度的日益提高,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货物和劳务的界限日益模糊,货物和劳务贸易的国际竞争也更加激烈。

在这种背景下,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的弊端更加突出,无论从国内市场的税制公平角度,还是从国际市场的税收竞争角度,研究改革营业税,将之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已是当务之急。

本文主要对不同的营业税征收项目在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的征税方式和税率设计进行了初步思考,并对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合并后如何与征管水平相适应,如何协调对国、地税系统管理职能和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的影响两个相关问题提出看法。

关键词:

增值税,营业税,合并改革

  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确立了对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对其他劳务和无形资产、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格局。

这在当时是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和税收征管水平相适应的,并对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经济的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新的经济形态不断出现,货物和劳务的界限日趋模糊.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日益突出。

因此,面对新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研究改革营业税,将之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已是当务之急。

另外,随着信息技术在税收领域的发展和应用,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为合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货物和劳务全面征收增值税创造了条件。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弊端

  

  关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弊端,社会上已多有共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两税并存,而且营业税主要按营业额全额征税,货物生产需要消耗劳务和其他货物,劳务提供也需要消耗货物和其他劳务,因此,货物销售和劳务提供实际都存在重复征税。

在市场化程度日益加深,社会分工不断深化的今天,重复征税无疑不利于社会分工,也不利于市场公平。

特别是在目前增值税归国家税务局管理,营业税主要归地方税务局管理的情况下,两税并存还造成了许多征管方面的矛盾。

  第二,对服务业原则上按营业额全额征收,使服务业税负过重,而且重复征税的弊端容易阻碍新兴服务业如现代物流业等的发展。

目前在中国,一方面是服务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偏低,另一方面是服务业税负过重。

显然,这两者之间存在关联,服务业税负过重制约了其发展。

而现行的营业税制度无疑是造成服务业税负过重的重要原因。

但中国目前需要大力发展服务业,不仅是创造就业、稳定社会的需要,更是促进产业升级、优化经济结构的需要。

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要求从财税、信贷、土地和价格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笔者认为,改变对服务业的征税方式,将其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统一征税,是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第三,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重复征税,不利于对货物和劳务的出口实行零税率,制约了中国产品和劳务参与国际公平竞争,削弱了中国产品和劳务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增值税在短短半个世纪内能够普及全球,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增值税零税率机制可以实现彻底退税。

对内,有利于促进本国产品和劳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外,有利于形成国际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

因为“出口退税、进口征税”的机制可以确保来自不同国家的货物和劳务面对相同的税负,即都按输入国的税制征税。

换言之,增值税是一个与经济全球化相适应的税种。

而在各国征收增值税的实践中,多数国家均把服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据笔者对220个国家和地区资料的检索,开征增值税或类似性质的税种o的国家和地区有153个,实行传统型销售税的有34个,不征税的有33个。

其中,在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中对货物和劳务全面征收增值税的约90个,不对劳务征收增值税的只有巴西和印度。

可见,无论从内在需要还是从国际实践看,都有必要把劳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二、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合并后相关征税对象的增值税税率设计

  

  现行营业税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九个税目。

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适用3%税率;金融保险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娱乐业中的台球、保龄球适用5税率;娱乐业的其他项目适用2G%税率。

那么,如果这些项目全面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是统一按现行的标准税率(17%)征税,还是另设一档税率?

如果另设一档税率,税率水平多高合适7现行适用不同营业税税率的项目,是否适用同一档税率,还是应有所区别7笔者认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目的是建立一个避免重复征税、符合社会市场分工和国际公平竞争要求的税制机制,因此,改革在原则上应保持总体税负不变,既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也考虑企业负担水平。

在此基础上,根据征税项目--无形资产、不动产和各项服务业的不同特点,合理设计适用税率。

  

  

(一)转让无形资产的增值税税率设计

  

  笔者认为,无形资产的物耗投入比例较低,而以技术专利为主体的无形资产的开发和转让却对提升经济发展的技术含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无形资产原则上实行轻税政策是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要求的,就是说,对无形资产宜按低税率而非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其具体税率设计,可以根据无形资产的平均增值率和现行3%税率折算,并适度从轻征税。

而且,可以与现行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销售软件税负超3%返还政策统筹兼顾,即原则上两者可以统一适用低税率从轻征税。

  

  

(二)提供劳务(月良务业)的增值税税率设计

  

  服务业种类繁多,差异大,有的服务行业利润率高,负税能力强,有的服务行业则物耗投入比率和利润率都不高,但对创造就业和满足社会服务需求的作用很大,有的服务业(特别是一些新兴服务业)对带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服务业的税率设计,有必要作适当的区别对待:

  1.对于现行适用20%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项目,可以考虑两种选择:

一种选择是增设一档增值税高税率,比如27%(原则上应与20%税率的营业税税负基本持平,具体的税率设置需要在调查基础上进行测算)。

另一种选择是,按17%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在消费税中增加娱乐业税目征收消费税,两者的综合税负与现行20%营业税税负持平,或者略有提高。

笔者倾向于后一种选择,因为按这种方案设计的税制更加规范,也与增值税普遍、中性征收和消费税特殊调节的税制理念相一致。

  2.对金融保险业,鉴于其业务上的特殊性和金融企业较强的负税能力,也为了避免对财政收入的冲击,可以考虑对金融保险业按5%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财政能够承受,可以考虑将税率降至3%,以支持金融保险业的发展。

  3.其他服务项目:

对于邮政、文化体育等具有社会意义的服务,应与转让无形资产一样适用低税率;对于其他一般性服务,可以按17%标准税率征收,如果企业因此税负提高较大,则可以考虑统一适用现行13%这一档低税率。

对于现行免征营业税的项目和需要特别鼓励的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因此也不能扣除)。

同时建议给予纳税人放弃免税待遇(而换取进项税额扣除)的选择权。

  4.对劳务输出以及与出口有关的服务,应实行零税率。

  

  (三)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税率设计

  

  对不动产销售征税,应该对现行不动产销售征收的营业税、不动产转让征收的契税和印花税综合考虑。

鉴于不动产典型的地域特征,适合作为地方税的征收对象,建议合并现行征收的上述税种,对不动产转让(包括销售)单独征收不动产转让税,不征增值税(其进项自然也不能抵扣)。

  这样,全面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后,除对不动产转让不征增值税(而代之以征收不动产转让税).对金融保险服务按5%(或3%)征收率简易征收增值税和对出口及与出口相关的劳务提供实行零税率以外,增值税税率拟设三档:

除原来的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以外,增设一档超低税率(譬如说5%~8%内的适当税率),适用于一些公益性、社会性的服务项目和需要鼓励发展的项目,对于现行适用13%税率的一些生活必需品的销售也可以考虑改按这一档税率征税,以减缓增值税的累退性。

  

  三、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合并改革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后对征管的要求

  

  服务业纳税人不仅数量多,情况繁杂,而且经营规模普遍较小,财务核算管理也相对不规范,因此,对服务业征收增值税要注意与征管水平相适应。

作为政策选择,可以考虑根据实际征管条件和能力,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如先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进行改征增值税。

但这样做的缺点是“治标不治本”,上述提及的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的问题始终存在。

笔者倾向于另一种政策选择,即原则上将服务业全面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但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界定标准应与征管水平相协调:

在改革之初,可以适当从严控制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模,随着征管水平的提高,再逐步扩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

当然,原则上认定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仍应以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作为根本标准,而把营业额作为辅助标准,而且一定要强调,对不符合营业额标准的纳税人,只要财务核算健全,完全可以自主选择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营业税合并改革对现行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及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分配的影响

  

  目前营业税主要归地方税务局管理,也是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之一,因此,将营业税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充分考虑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和地税系统的职能变化,需要采取相应的配套调整措施。

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一种是“过渡型”思路,即对现行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在管理上归地方税务局管理的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地方税务局管理,收入的划分,比照燃油税费改革的做法,将原归属地方政府的营业税收入部分,改征增值税以后相应的部分仍归地方政府,或者以此为基数,相应调整增值税收入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比例。

这种思路的优点是对收入归属和地方税务机构的职能影响不大,利于平稳过渡,缺点是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关系、国税与地税系统的职能分工将变得更为不规范。

另一种是“彻底改革型”思路,即营业税改革与进一步的分税制改革同步进行,根据新的税制体系和改革要求,在原有分税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新设计,明确中央、地方的收入归属,规范国税、地税系统的职责分工。

这一思路的优点是税制改革与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同步进行,相互配套,有利于从根本上理顺中央、地方的分配关系。

但是改革的动作大,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也多。

笔者倾向于后一种改革思路。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利弊

如今营业税改成增值税了,很多企业都受到了重大影响。

到底受到了哪些重大影响呢?

这里简单介绍些重要的影响。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营业税,什么是增值税。

营业税就是对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就他们所获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就是对相关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现如今增值税早已成为我国最大的税种。

当我们知道了什么是增值税、什么是营业税之后,我们就应该明白了一些道理。

比如营业税征收的范围比较广,只要有营业额就一定要交。

对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促进各行业协调发展有很大的帮助。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营业税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

比如说重复征税以及累计税负,特别是对于服务行业的发展的阻碍尤其严重,而且营业税的征收也变得越来越困难。

很多企业为了能够提高市场的占有率,采用混合销售i、兼营销售等特殊的经营方式来逃税避税。

这就导致纳税人的销售额和营业额无法区分。

而增值税却比营业税有着非常大的优势,正因为其强大的优势被称为20世纪人类财税领域的一项重要成就。

增值税的优点是:

拥有良好的税收收入弹性、保持着税收的中性、有着严格的征收管理、促进了外贸经济的发展。

一旦营业税改成增值税之后,首先整体上各大行业的税负都减轻了,特别是服务行业得到了很好的发展。

同时不能的行业、不同的企业减轻的程度也不尽相投。

当然也有部分服务行业的税负增加了。

主要都是一些依靠技术、知识创造价值,它们因为增值额大、销项税额多、没有大量的原材料采购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如果是税负增加的企业还可以申请政府的财政扶持,这样至少税负不会增加了。

整体来说服务行业都是受益的。

1.为什么要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征增值税?

这一重大税制改革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哪些积极作用?

答: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

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

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

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

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税改难点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造成的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

在目前的分税制体制下,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营业税又是地方政府收入,即便税收收入不变,地方政府收入也会减少75%。

基于现实,中央决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暂时搁置了在收入分配上的争议,而优先考虑了增值税制度变革目标,但这并不是长远之计,当试点推向全国,或是要进行增值税立法时,这一分享比例就不得不尘埃落定了,这是增值税扩围将要面临的最大问题。

而此时地方将缺乏能提供稳定收入的主体税种,虽然从理论上,房产税能担当地方主体税种的角色,但我国房产税尚处于试点阶段,短期内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而呼声很高的资源税也不足以在全国范围内担任地方税种的龙头。

或者按照现行试点的方案,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那么理论上也存在地方财力小幅缺口弥补问题,是开征新的地方税源,还是加大中央的财政转移力度,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所要差别规范的各类优惠政策现行营业税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九个税目。

那么,如果这些项目全面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是统一按现行的标准税率17%征税,还是另设一档税率?

如果另设一档税率,税率水平多高合适?

从理论上说,增值税是中性税,它不会因生产、经营的内容不同而税负不同,要求的税率档次相对要少。

而营业税是行业差别税率,体现着政府对特定行业的扶持和引导。

若要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至营业税领域,则必然面临这两种理念的冲突。

对此,如何注入产业优惠因子,在扩大征税范围的同时按不同税率征收,以体现对不同行业的优惠策略。

若进一步分析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特点,则发现企业所得税的产业导向政策主要集中于优惠领域,而优惠的重点在创新和环保,比如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购买研发设备,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给予优惠;税率优惠重点则在于小型微利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优惠政策具有普适性,但缺乏针对特定行业的优惠、引导政策。

三、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所涉及到的政府间财政体制重构及解决县乡财政的问题县域经济的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状况。

现行的分税制是中央先行决定与省以下分税,然后是省决定与市以下分税。

到后来,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基层政府失去了最重要的财源。

目前其实就是要通过省管县的财政体系的调整,来保障县一级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上的财力投入。

财力是当务之急,用财政体制,保障县一级在公共服务上的投入,约束县一级财力的滥用。

因此,当我们在研究如何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同时,更应该关注涉及营业税转征增值税的整个财政体制的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我国优化经济结构。

在我国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

即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而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需征收营业税。

在目前形势下,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对经济运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

  二、可以进一步充分发挥增值税的重要作用。

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中性”作用即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并不对经济主体施加“区别对待”的影响,因而客观上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

现行的税制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这种中性效应便大打折扣。

三、可以促进我国服务行业的发展,调整产业发展结构。

目前的税制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因为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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