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体系标准化工作手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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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体系标准化工作手册模板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资助管理体系标准化

工作手册

 

学生工作处

2011年7月

前言1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7

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10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11

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13

国家助学贷款申贷流程15

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学费补偿代偿流程22

勤工助学申请流程及管理办法24

特困生临时补助实施办法28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减免实施办法29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30

前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我校认真贯彻党和政府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形成了国家、社会和学校相结合、多层面的学生资助体系。

本着更好地为学生服务、以学生为本的指导思想,为使广大学生都能及时了解掌握各项国家、社会和院校资助工作的政策,了解个人申报的条件、流程和各个时间节点。

同时,为让参与学生资助工作的各院系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全面、系统了解和掌握学生资助工作的相关政策、流程和各项工作的时间节点,避免大量的咨询工作,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我们认真梳理了各项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相关材料,结合学校资助管理工作的实际,力求达到标准化、程序化,并编印出这本手册,以期使学校的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学生工作处

2011年7月26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

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200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国务院决定,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金等,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是,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

这是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是: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行“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

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倾斜。

  3.政策导向明确。

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

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

中央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

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5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

  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

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

其中,西部地区,不分生源,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为东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根据财力及生源状况等因素分省确定。

人口较少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负担。

鼓励各地加大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给予适当补助。

省(区、市)以下分担比例由各地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

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院校类别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中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运用教育券发放国家助学金的办法。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订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

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四)从2007年起,对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新招收的师范生,实行免费教育。

  (五)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普通高中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的资助政策另行制定。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国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财政部、教育部等要密切配合,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地方开展工作。

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

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确保资金落实。

中央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

省级人民政府要制订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分担办法,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确保行政区域内政府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

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

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规范收费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

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

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

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要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支出管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机构设置

1、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各院系部成立由班子成员任组长、学生科长、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各院系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必须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标准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参照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可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2-3档。

四、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2、学校全面部署每学年的认定工作。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须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学年结束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4、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表中所填情况,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

5、院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的意见后予以更正。

6、院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如有师生提出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

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院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可做出调整。

7、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情况调查表》。

五、档案管理

1、各院系部将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整理归档,并建立本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检查一次建档情况并予以通报。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汇总的电子档案打印报学校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档案,

六、复查及处理

各院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加强诚信教育

各院系部应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以便于学校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国家奖学金是国家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政府负担。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二、奖励对象

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评审办法及流程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9月30日前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评审办法。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各院系成立由领导班子成员、学生科长和政治辅导员组成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人数的20%,且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10月中旬,在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院系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完成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的汇总、认定工作,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院系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通过后,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各院系组织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人选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并将《国家奖学金申请汇总表》逐级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统一报教育部。

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四、发放方式

学校每年12月份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一、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二、奖励资助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评审办法及流程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9月30日前,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评审办法。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各院系成立由领导班子成员、学生科长和政治辅导员组成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人数的20%,且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10月中旬,在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院系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完成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的汇总、认定工作,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院系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通过后,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各院(系)组织学生填写《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学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并将《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报送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教育厅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

四、发放方式

学校每年12月份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设立,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二、资助的范围和标准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中等职业学校(五年制高职前三年按中等职业学校标准享受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学校每年9月20日前,将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的名单上传系统。

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三、高职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及流程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9月30日前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评审办法。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院系成立由领导班子成员、学生科长和政治辅导员组成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人数的20%,且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10月中旬,在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院系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完成享受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的汇总、认定工作,将享受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院系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通过后,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各院系组织享受国家助学金建议人选填写《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校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并将《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汇总表》报送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发放方式

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按春、秋两季对半将国家助学金拨付到学校,学校通过指定银行分别将国家助学金打入享受学生的银行账户。

国家助学贷款申贷流程

一、什么是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的银行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贷,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学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可向学校咨询具体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

学生到校报到后,可通过学校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二、什么是生源地助学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三、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贷和续贷

1、贷款对象

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2、贷款合同签订频度

为了规范贷款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开发银行规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一年一签。

初次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到场;续贷签订合同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持《授权委托书》即可办理。

3、贷款额度及用途

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在校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确定。

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用于支付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4、贷款期限及宽限期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短不低于6年,最长不超过14年。

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毕业后两年为宽限期,毕业当年为宽限期第一年,宽限期到毕业第二年12月20日为止。

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不展期。

5、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6、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原则上为借款学生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户籍必须与借款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一致;共同借款人非父母时,年龄必须在25-60周岁之间,办理时共同借款人如超过60岁请更换共同借款人。

7、还款规则

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自己负担支付利息。

每年的12月20日为正常还息日。

宽限期内只需自付利息,不需偿还本金。

宽限期结束后的12月20日除自付利息外开始等额还本,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9月20日要求全部还清。

四、生源地助学贷款初次申请流程

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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