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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2015年月日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性别: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地址:

常用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户籍所在地及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本合同中,甲方和乙方合称作“双方”,单独一方称作“一方”):

第一章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算。

试用期包括在本合同期限内。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试用期为___个月,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算。

试用期包括在本合同期限内。

(3)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算,至乙方完成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即:

)时止。

乙方完成该工作任务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判断标准。

第二条双方约定,乙方迟于第一条约定的合同起始日期入职的,双方劳动关系自乙方实际入职之日起建立,本合同期限、试用期及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也自乙方实际入职之日起计算。

如果乙方在试用期中因事假、病假累计超过3个工作日的,试用期根据休假天数进行相应顺延。

第二章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部门岗位工作(工作内容见岗位职责说明书)。

乙方工作地点在。

根据岗位职责任要求,乙方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以其全部的时间和精力来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得同时受聘于其他公司或个人。

除非有甲方指派或征得甲方同意,否则乙方不得在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兼职行为。

第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可根据业务发展及经营管理需要以及乙方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表现,依法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职责及工作地点。

乙方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或对本岗位工作不能胜任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乙方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甲方实行绩效考核制度。

乙方的工作标准按照甲方绩效考核制度及其岗位职责确定。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及时完成甲方指定的工作任务并保证达到甲方要求的工作标准,向甲方指定的管理人员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临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者向乙方分配临时性工作任务,但时间不超过6个月。

乙方完成甲方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后,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安排其出差。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基于乙方工作岗位的性质,乙方实行下述第项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

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不包括午餐时间),每周休息一天;(适用于公司管理员工)

(2)不定时工作制:

甲方因经营特点、乙方工作岗位性质对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乙方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可根据业务需要和工作岗位的要求灵活安排工作及休息时间,乙方应保证及时、适当地履行其工作职责,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任务;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甲方因经营特点、乙方工作岗位性质对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

甲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和乙方工作岗位的要求灵活安排乙方工作及休息时间,乙方接受甲方安排的工时工作制,保证及时、适当地履行其工作职责,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任务。

(适用于加气站管理人员及员工)。

第八条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制,且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甲方将根据国家和工作地规定及甲方规章制度安排乙方补休或依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且乙方累计工作时间超过审批周期工时的,甲方将根据国家和工作地规定及甲方规章制度安排乙方补休,或依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九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依法履行必要的行政审批程序,并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合理安排甲方的工作任务,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乙方可按国家和工作地规定及甲方规章制度享受法定假期。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业务情况、依照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休假程序安排各种休假,休假申请取得甲方批准后方能安排休假,以保证甲方的业务不会因其休假受到不利影响或尽量减少该种不利影响。

第十一条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在履行充分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乙方未表示明确反对的,甲方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乙方因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确需加班的,应当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的申请,说明加班的理由和时间,经主管领导书面批准后,方可视为加班,享受加班待遇。

第十二条一般情况下,劳动者需要请事假的,必须提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请假。

因紧急情况需要请事假的,必须事先通知甲方请假的事由和期限,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乙方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申请或通知义务的,按旷工处理,甲方可按相应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处分。

第四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三条甲方将根据国家和工作地规定、甲方经营管理需要及乙方工作性质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措施。

甲方亦将建立和保持一个符合国家关于劳动保护、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规定的劳动安全和卫生体系。

甲方将视需要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四条如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乙方权益。

第五章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乙方实行月薪制,其月工资包括固定工资及绩效工资等部分。

乙方的月固定工资根据甲方薪酬制度确定,甲方可以根据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工资。

乙方的月绩效工资按照甲方的年度经营效益、薪酬制度及绩效评价制度、依据乙方的岗位职责、工作表现、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确定。

月绩效工资的发放时间和方式按甲方的薪酬制度及绩效评价制度确定。

第十六条本合同项下所述乙方工资均指税前数额,包括乙方根据国家及工作地规定应自行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及各类法定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等款项。

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工资时,将依法为乙方代扣代缴该等款项。

第十七条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经营效益、乙方工作表现、甲方绩效评价及薪酬制度决定是否调整乙方工资及调整的标准。

第十八条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工作岗位调整的,乙方的工资将按照乙方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根据甲方的薪酬制度相应地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甲方将于每月日前以人民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上月工资。

如工资支付日是法定休息日或法定假日的,可提前或推后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因暂时经济周转困难或不可抗力,不能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间支付工资报酬的,应当提前天告知乙方,并明确支付的日期。

因工资计算标准不明确或计算方式不当造成甲方少付乙方工资的,或者乙方拒绝领取的,不属于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

经乙方提醒后,甲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补发乙方相应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条甲方生产任务不足致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根据地方政策结合甲方的规章制度、实际情况执行。

第二十一条乙方工资构成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包括甲方的其他员工)讨论或向其披露有关工资事项,但与乙方直接上级或甲方工资计算人员讨论除外。

乙方如对其工资有疑问,可以直接向甲方工资计算人员提出。

第六章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甲方将按国家及工作地规定、甲方规章制度为乙方办理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参保缴存手续。

鉴于乙方参保地的原因的,乙方同意甲方在乙方正式入职后一年内或甲方具备办理社保条件后为乙方办理相关参保手续并开始投保。

第二十三条乙方入职后甲方为乙方办理参加人身意外保险并承担购买保险费用。

若在合同期内乙方自动离职的,或因乙方自身原因被甲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甲方只承担乙方任职期间的相关保险费用,乙方需承担自离职之日起至相关保险到期日之间的保险购买费用,并同意甲方在清算工资时扣除。

若乙方发生人身意外保险范围内的出险事故,乙方可按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索赔,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时甲方予以必要的帮助。

由于保险费用由公司缴纳,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即为甲方(公司)对乙方的赔偿款项,乙方而不能以此向甲方主张任何责任与赔偿。

第二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其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工作地规定及甲方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等待遇按照国家和工作地规定及甲方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甲方可根据业务发展及经营管理的需要为乙方提供法定福利之外的其他额外福利。

乙方在此确认,甲方可在国家及工作地规定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根据甲方的经营管理需要及法律变化情况自行决定修改、增加或取消相关的额外福利,而无需征得乙方同意。

第七章劳动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甲方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不时地制定和修订其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并将新制定或修订后的规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恪尽职守,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为此,乙方必须参加甲方举办的关于规章制度的培训,阅读、理解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经常保持更新,以了解甲方关于规章制度的最新规定。

乙方在此确认,其知悉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甲方的规章制度,如登录甲方的公司内部OA管理系统公告平台,或至甲方综合办公室索取甲方规章制度的书面文本,或甲方综合办公室现场传阅。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纪律及相应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乙方给予经济赔偿,并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乙方如发现甲方其他员工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应及时向其直接上级汇报。

第八章培训

第三十一条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对乙方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应当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双方关于培训费用、服务期、违约金等事项的权利义务。

培训协议是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双方均应严格遵照履行。

若乙方在培训期间成绩或者操作表现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章保密、知识产权及禁止兼职

第三十二条乙方应视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的所有下述信息为甲方的商业秘密:

甲方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所有的、在甲方及其关联公司从事的业务领域具有商业价值的、未向公众公开的(但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公开的除外)专有及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经营、管理、投资、产品、销售、采购、客户关系、财务、薪酬福利、人员、技术研发等相关的信息,不论此信息是技术信息或非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发明、实用新型、设计、诀窍、其他知识产权、草图、绘图、模型、程序、仪器、设备、编码、软件程序、软件源文件),以书面形式或非书面形式存在,是否由甲方制作,也不论甲方是否在相关资料上标明“保密”或类似字样。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要求签署相关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是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双方均应严格遵照履行。

第三十三条乙方负有严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乙方承诺其将谨慎尽职地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商誉,并履行下列义务:

(1)仅为完成甲方交付工作的目的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将甲方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这是国家法律或有关规定设定的义务或应国家相关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而披露;

(3)非为本职工作的目的,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使用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4)非为本职工作的目的,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再造、复印、分发、网络传播甲方的商业秘密或其载体;

(5)到其他单位任职时,应将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告知对方。

(6)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或甲方要求时,向甲方返还所有载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载体以及所有的副本(无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并不再以任何形式或手段持有甲方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乙方承诺,其在本合同第三十三条项下的义务在其受雇于甲方期间均将存续,并在其与甲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无论因何种原因而解除或终止)后仍将持续,直至甲方相关的商业秘密不再是商业秘密(但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而导致该等信息成为公众所能普遍获取的信息除外)或双方约定的保密期限为止。

乙方违反其保密义务特别是本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向甲方赔偿其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乙方根据本条规定赔偿甲方损失的,仍应承担前述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乙方在此确认:

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于乙方通过下列方式自行、与他人共同构思、开发或研制得出的任何发明、实用新型、设计、诀窍、著作权或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其中所包含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知识产权权利或其他财产权利(统称为“知识产权”)应归甲方所有:

(1)在履行甲方分配的本职工作中;

(2)在履行甲方分配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

(3)在与甲方的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一年内(并且与其本职工作和/或甲方分配的任务有关的);

(4)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例如,甲方的资金、设备和零部件、原材料、诀窍、商业秘密等)做出的。

第三十六条乙方同意,将以所有适当的方式(由甲方承担费用)协助甲方或甲方指派的人员或实体为甲方取得在任何及全部国家的知识产权各项权利。

该等适当的方式包括:

向甲方披露全部相关信息和数据,签署所有的申请书、规范说明书、以及甲方认为在申请取得该等权利和向甲方(或其继承者、受让人和指定者)转让知识产权的专属权利和利益时所必需的文书。

乙方进一步同意,其在本条项下的义务在其与甲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后仍继续存在。

非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就前条上述“知识产权”向有权机构提出申请、注册或登记等。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如乙方已向有权机构提出申请、注册或登记时,不论该等行为是故意、过失或无意识,不论该等行为是出于善意或恶意,不论乙方在进行该等行为前、行为时或行为后对该等行为的性质或法律后果有无认识或有任何认识,该等行为可能产生的权益均由甲方独自享有,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取得该权益;如该权益已授予乙方时,乙方应在法律允许的最短时间内无偿将该权益转让给甲方。

第三十七条乙方确认并同意:

(1)乙方对甲方或其继承人、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公布、使用有关知识产权没有任何异议;

(2)甲方或其继承人、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此后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对有关知识产权进行修改和改编,并对有关知识产权(及其修改或改编)进行披露和处置,而无须征得任何人(含乙方)的同意。

第三十八条乙方特此放弃其现在或今后可能因下列事项而对甲方及其继承人、受让人和被许可人提起的权利要求:

(1)对任何知识产权的侵权;

(2)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额外报酬;

(3)甲方拟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知识产权时,乙方所可能享有的任何法定优先权利;

(4)根据本合同归属于、转让或许可给甲方的知识产权的申请所导致的其他权利要求。

第三十九条在本合同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不论乙方是否获得任何形式的报酬,乙方均不得以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普通员工、顾问、代表、代理人等身份在甲方(包括甲方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人处兼职或为其提供服务,或自营或与他人合作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四十条本合同于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可以变更,双方应当适当履行变更手续: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第四十一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或工作地规定发生变化的,本合同自动按照新的规定执行,双方可视情形决定是否履行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如新的规定增加或减少了任一方的权利、义务或责任的,则无论双方是否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该一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动按照其在该等新规定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履行,如同双方已经根据新的规定办理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第四十二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若乙方的行为或情形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需同时赔偿甲方所有经济损失: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提供虚假入职资料的;

4.营私舞弊、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侵占甲方利益的;

5.未经甲方批准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7.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本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向乙方支付一个月工资(按照解除时乙方的月固定工资标准确定)以代替前述提前通知义务: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2.国家或工作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后,可以裁减人员,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3.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5.国家或乙方工作地相关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依据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7日、在试用期满后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乙方在书面通知中应当明确其拟离职的时间。

自书面解除通知提交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乙方应照常工作,并配合交接工作。

如乙方未提前通知、擅自离职或未配合交接工作,甲方可以乙方旷工、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对于担任会计、销售、文秘、人事、技术安全、气站管理等关键重要岗位的,乙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45日以上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四十八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本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

第五十二条乙方从事重要岗位业务或担任重大业务开发任务、经营管理工作的,甲方应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90日,征求乙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意见,经双方同意续签的,可签订新劳动合同或变更原劳动合同期限。

如乙方不同意续签,原则上调离上述岗位,并进行离岗审计。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下列工作交接手续,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未结清薪酬及不予办理解除合同的有关手续(包含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乙方档案、社保关系的转移等手续):

(1)向甲方指定的人员陈述工作内容、正在处理工作/项目的进展、客户关系;

(2)向甲方指定的人员交还文件、资料、档案、信息系统权限、钥匙、出入证或计算机软件及设备、信用卡、移动电话或任何由其持有、控制或保管的与甲方业务或事务相关联的财产等;

(3)与甲方指定的人员办理离职结算,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清偿借支资金、办理未报销款项的报销、赔偿因乙方个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因乙方离职而根据培训协议应承担的违约金等;

(4)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对前述交接工作做出详细的书面材料说明。

第五十四条乙方同意,甲方可以自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款项)中相应扣除其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其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根据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所应支付的违约金等。

乙方特此同意本条规定于其受雇于甲方期间及其离职时均可适用。

第五十五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甲方将为乙方开具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证明,并在15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前述手续。

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转移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户口的,相关后果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章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2、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3、法律、行政法规固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七条符合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按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将在乙方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五十八条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乙方月工资按照乙方在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固定工资计算。

但如乙方月固定工资高于其工作地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并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第五十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规章制度或国家及工作地规定,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劳动争议处理

第六十条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当事人均可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任一方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其它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之订立、变更、终止、解除、续订、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国家及工作地相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方规章制度有规定的,按照甲方规章制度执行;甲方规章制度未规定的,按照国家及工作地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如与甲方规章制度直接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任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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