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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大会工作规范

上海市职工大会工作规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的改革创新,赋予了职代会新的内容,也对职代会的运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现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根据上海市委[1999]8号文件的精神,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修订《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以指导基层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做好职代会工作,通过职代会制度,发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使职工的民主权利得以实现。

  一、基本规则

  

(一)、性质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我国基层企事业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二)、任务

  1、参与企事业重大决策;

  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监督企事业领导干部。

  (三)、规则

  l、凡公有制企事业,即国有、集体及国家和集体控股的企事业均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职代会一般每届3年,每年不少于召开二次。

  3、职代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4、职代会表决须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

  5、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代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6、职代会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

  7、大中型单位(职工人数在200以上各类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

职工代表人数:

大型单位为3-5%;中型单位为5-7%;中小型单位为7-10%。

  8、小型单位(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各类企事业单位)一般实行职工大会制,由全体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其性质、职权与职代会相同。

小型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职工代表数不得少于30名。

   二、职工代表

   

(一)、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

  《职代会条例》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

  职工代表一般以班组为单位产生,须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选举,获得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为当选。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

换届改选时,可以连选连任。

职代会不设当然代表。

  (三)、职工代表的构成

  职工代表的组成,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

其中工人代表应为代表总数的4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代表一般为代表总数的20%;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代表占总数的40%。

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大型集团公司的职代会代表,应由公司(含分、子公司)党政工领导干部和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工人代表组成,领导干部比例不得大于50%。

  科教文卫、高新技术类企事业单位的职代会代表,应以一线科技、文化、医务人员、教员等为主体。

  (四)、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参加对行政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

  3、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五)、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六)、代表资格审查

  职代会换届或新建,应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

其任务是:

  1、审查代表是否享有法定的公民权利,是否本单位在册职工;

  2、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

  3、审查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七)、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职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列席代表与特邀代表,人数一般掌握在职工代表总数的10%左右。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八)、职工代表的增补

  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代表缺额,应由原选区按规定补选。

  (九)、职工代表的撤换

  原选举单位有权撤换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代表:

  1、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

  2、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严重失职的;

  3、因留职停薪、长期病假或事假、脱产学习等情况,不能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的;

  4、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

  由于上述原因,经原选区提出,报请工会同意,按民主程序作出撤换决议,并补选代表。

  (十)、职工代表下岗、转岗、待岗,其代表资格的确定

  1、劳动关系解除,则终止代表资格,原选区履行增补程序;

  2、保留劳动关系,不离开企业的短期待岗,应保留代表资格。

   三、职代会的召开

   

(一)职代会筹备阶段

  l、议题的征集

  职代会的中心议题,应当在职代会职权范围内,以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针对本单位改革、改制,经营管理,分配制度,下岗分流,劳动条件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来确定。

  2、确定中心议题的程序

  

(1)工会广泛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2)工会与行政有关部门沟通、与厂长(经理)进行协商;

  (3)将形成的职代会议题意向提请党组织讨论。

  3、职代会提案的的程序:

  

(1)提案的立案:

由职工代表提出,经职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

  

(2)提案的内容:

本单位改革、改制,生产、经营管理,劳动人事,工程技术,内部分配,劳动保护,规章制度,生活福利,职工教育等方面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3)提案的形式:

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包括案由、依据、解决的办法以及提案人、附议人署名;

  (4)提案的时间:

职代会期间或职代会闭会期间均可;

  (5)提案的处理:

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对立案的提案加以分类,送达行政领导,由行政领导批转有关部门,并确定责任人和实施进度,对提案的实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

未立案的提案返还提案人,并说明原因。

对提案的立案、督办及对提案的实施情况在下次职代会上作专项报告。

  

(二)职代会预备会议

  1、预备会任务

  ①选举大会主席团;

  ②报告大会筹备情况,提出议题和议程的建议;

  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④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

  ⑤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2、预备会议议程

  

(1)行政工作报告和其他议案以书面形式提前10天发给代表,职工代表应在选区内听取职工的意见,做好会议的充分准备;

  

(2)听取行政工作报告及有关专项议案的报告;

  (3)代表分组审议;

  (4)在预备会议与正式会议中间应有一周间隙,职工代表和行政领导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交换意见,职工代表应与选区内职工沟通,继续听取意见;

  (5)根据代表审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方案作修改,提交职代会正式会议审议;

  (6)凡换届改选后的第一次会议,应当向预备会议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

  (三)职代会正式会议

  l、大会任务

  

(1)听取报告;

  

(2)组织审议;

  (3)依法表决;

  (4)形成决议。

  2、大会议程

  

(1)报告职工代表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确定会议召开的合法性;

  

(2)行政作补充报告;

  (3)工会或行政作关于职代会决议落实、提案处理等问题的情况报告:

  (4)确认职代会闭会期间由联席会议处理的有关问题的决定;

  (5)组织代表审议;

  (6)根据需要选举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和集体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通过职代会专门小组的人选,以及需职代会选举的其它人员;

  (7)进行大会决议、决定的表决;

  (8)大会总结。

  (四)职代会临时会议

  1、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2、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向工会提出,由工会按照程序组织筹备。

  四、职代会职权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是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审议建议权;

  二是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三是对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

  四是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五是对经营者、职工董事监事和集体协商(谈判)代表等的选举权;

  六是其它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一)、审议建议权:

  1、审议内容:

  凡涉及企业资产运作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发展规划的事项,包括业务招待费的使用,职工养老金、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金等交缴情况,均应向职代会定期报告。

对事关企业体制变更,重大投资项目决策的可行性方案,应交职代会审议,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审议程序:

  

(1)行政提出重大决策的目标、措施和依据,工会有目的地征求职工意见,反馈信息;

  

(2)行政起草决策方案或工作报告时,工会参与起草,根据需要组织代表或专门小组作专项调查考察等可行性论证;

  (3)形成方案草案,在职代会预备会议前10天发给职工代表;

  (4)召开预备会议,组织审议,工会整理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反馈给行政;

  (5)行政召开厂务会议,吸纳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修改和完善决策方案后,再一次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然后作出决策;

  (6)召开职代会正式会议,形成实施决议。

  3、审议权限:

  以知情、参与为目的,对方案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不行使决定性权力。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1、审议内容

  

(1)经济责任制方案和或生产经营业绩考核方案;

  

(2)工资制度的调整方案,内部分配方案(含领导干部分配方案);

  (3)职工奖惩办法;

  (4)劳动保护措施;

  (5)经济性裁员,进入破产程序,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出售等各种形式的改革改制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

  (6)集体合同草案。

  2、审议程序:

  

(1)行政提出制订方案的原则、依据和条件,工会参与方案的制订;

  

(2)工会和职代会相关专门小组(委员会)组织调研,作可行性论证;

  (3)方案提前10天发给代表,召开职代会预备会议,组织审议,提出意见;

  (4)行政领导分析代表提出的意见要求,吸纳合理意见要求:

  (5)根据需要,组织专题恳谈会、沟通会,行政领导直接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面对面地解释方案中有关问题,取得共识;

  (6)召开职代会,修改完善后的方案交大会表决;

  (7)对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可作3-6个月的试行,视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再作修订,提请职代会审查同意后正式实施。

  3、审议权限:

  在审议、审查方案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同意或否决决议。

以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可以付诸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

  1、审议范围:

  

(1)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

  

(2)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3)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2、审议程序

  

(1)行政与工会共同制订方案,工会征集职工意见,作为方案制订的依据;

  

(2)工会和职代会相关专门小组(委员会)组织可行性论证;

  (3)方案提前10天发给代表,召开职代会预备会议,组织代表审议,听取意见;

  (4)根据代表审议意见,修正方案;

  (5)召开职代会,对方案作出决定。

  3、审议权限:

  在审议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同意或否决决议,以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可以付诸实施。

  (四)、评议监督权

  1、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2、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接受企事业党组织的领导,按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程序进行。

  3、民主评议干部实施机构为职工(代表)大会下属民主评议工作专门小组(委员会)。

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团组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其成员可由纪委、工会、干部人事部门及其他各方面的职工代表组成。

  4、对象和范围:

  

(1)公司制企业中:

由在册职工担任的正副董事长、正副总裁、正副总经理、正副党组织书记;

  分公司中:

正副总经理、正副党组织书记;

  部室正副处长、正副主任(科长)、正副党组织书记。

  

(2)工厂制企业中:

正副厂长、正副党组织书记;

  分厂、车间、部门的正副厂长、正副主任、正副科长、正副党组织书记。

  (3)其它企事业中的行政正副职、党组织正副书记。

  (4)各级工会主席接受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评议或纳入同级领导一并接受职代会评议。

  (5)企事业认为需要评议的人员。

  5、评议的主要内容:

  

(1)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坚定性、法治观念、市场意识;

  

(2)依靠职工的民主意识、民主作风;

  (3)关心职工办实事;

  (4)廉洁勤政、以身作则;

  (5)管理水平;

  (6)经营效益状况和工作实绩;

  (7)决策的正确性、成功率;

  (8)内部分配的公正公开;

  (9)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状况;

  (10)领导班子团结协作;等等。

  6、评议的方法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的方法主要是职工代表民主评议和无记名测评。

一般应分级、分层次进行。

  无记名测评的代表人数应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不能以中层以上干部的测评取代职工代表的测评;同时,要组织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参加座谈会和个别访谈,听取评议意见。

  7、评议的程序:

  

(1)开好评议工作动员会和代表培训会;

  

(2)召开职代会;

  (3)被评议干部必须作述职、述廉报告;

  (4)职工代表进行集中评议或个别评议;

  (5)职工代表无记名投票测评;

  (6)汇总民主评议意见;

  ①汇总无记名测评表;

  ②汇总职工代表对领导干部的评议意见;

  (7)将职工代表评议意见向被评议对象反馈;

  (8)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9)结合评议举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自我批评,表示整改态度。

  8、评议结果的报告:

  

(1)坚持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工作的公开性。

各级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的结果经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同意后,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评议书面意见应分别向上一级党组织、工会报告,作为对干部考核、奖惩、推荐、任免的依据;对在职工代表无记名投票测评中,未获得60%以上信任票的干部,民主评议专门小组(委员会)应提出撤免建议。

  (3)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内容:

  ①被评议者基本情况:

包括单位、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任职年限、政治面貌;

  ②本人述职报告;

  ③测评汇总表;

  ④评议情况概述;包括评议时间,参加评议人数,评议集中的意见(主要优点和不足);

  ⑤奖惩建议。

  (4)向上级工会报告的内容:

  ①企业名称;

  ②评议日期、被评议干部名单、参加评议的职工代表人数;

  ③测评汇总表;

  ④奖惩建议。

  9、工会在民主评议工作中的职责:

  

(1)组织职工代表培训。

主要是:

  ①明确民主评议工作的目的、任务、方法、重点等;

  ②强调民主评议的态度须坚持实事求是,代表群众民意;

  ③听取代表对完善和改进民主评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组织实施民主评议工作。

主要是:

  ①组织民主评议干部专门小组(委员会),提出评议计划方案,提请党委、职工(代表)大会审定;

  ②组织民主评议干部各项活动的进行;

  ③负责处理民主评议干部工作中临时出现的问题;

  ④做好资料归档,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工作

  (3)研究评议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民主选举权

  l、选举行政领导人

  适用范围:

(1)集体企业;

(2)股份合作制企业;(3)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国有企业,改制企业等。

  选举程序:

  

(1)组成选举组织机构;

  

(2)发布侯选人条件公告;

  (3)组织提名候选人;

  (4)侯选人资格审查;

  (5)侯选人发表施政演说,接受职工质询;

  (6)无记名投票;

  (7)以得票高低决定当选者。

  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行政领导人,受职代会制约和罢免,主管部门不得在任期内擅自调任。

  2、选举职工董事、监事

  适用范围:

国有独资公司和公有资产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都应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选举程序:

  

(1)工会根据公司章程或有关规定,提出侯选人条件、要求和任期,并书面通知各代表团组,传达到职工代表;

  

(2)召集职代会联席会议组织推荐侯选人;

  (3)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须获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为当选;

  (4)上报并履行相关程序:

  (5)任期届满,应进行改选更换,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可连选连任;

  (6)职工董事或职工监事任期未满,三分之一职工代表提出更换要求的,工会召集职代会临时会议,经民主程序罢免和补选。

  3、选举集体协商代表

  适用范围:

凡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

  选举程序:

  

(1)工会根据集体协商制度操作规则提出选举协商代表的人数、条件等,书面通知各代表团组,组织酝酿提名;

  

(2)召集联席会议,组织推荐侯选人;

  (3)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须获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五、职代会的组织机构

   

(一)职代会主席团

  1、主席团的组成:

职代会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一般掌握在7-21人,其中:

工人,非领导职务技术、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2、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正式职工代表。

  3、主席团成员由职代会全体会议直接选举。

程序是:

在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提出侯选人名单,履行民主程序产生。

  4、主席团的职责:

  

(1)主持开好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听取和综合各职工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

  (3)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4)处理大会期间有关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职代会专门小组(委员会)

  1、职代会专门小组(委员会)是为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受职代会领导。

  2、职代会专门小组(委员会)的任务是:

  

(1)职代会召开前,征集提案,做好审议议案的准备工作;

  

(2)职代会闭会期间,同行政与群众密切联系,开展调查巡检;

  (3)就大会决议的贯彻实施组织检查监督活动;

  (4)办理职代会授权交办的有关事项。

  3、专门小组(委员会)的设立和组建

  

(1)专门小组(委员会)的数量应根据职代会职权内容与企业规模确定。

一般为3-5个,如生产经营小组,规章制度小组,工资、福利小组,民主评议干部小组,国有资产监管小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小组、提案小组等。

  

(2)专门小组(委员会)的组成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也可以聘请部分熟悉业务的职工参加。

行政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不宜担任对口专门小组的组长。

  (三)职代会联席会议

  1、联席会议制度

  在职代会闭会期间,临时处理某些重要问题的会议。

  2、联席会议人员组成:

  

(1)工会委员会成员;

  

(2)职工代表团(组)长;

  (3)职代会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

  (4)职代会主席团成员。

  3、召开联席会议的条件:

  

(1)涉及企业局部或少部分职工利益的事项;

  

(2)对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在实施中发生的个别问题需要授权作部分修改或补充的。

  4、召开联席会议程序:

  

(1)工会根据议题组织有关方面形成书面议案,发至相关成员;

  

(2)召集联席会议审议讨论;

  (3)根据表决结果,形成处理意见;

  (4)向下次职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职代会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

   六、多级民主管理

  

(一)、实行多级民主管理制度。

即企业(集团公司)建立职(代表)大会制度,在其下属的分、子公司、分厂、车间也相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职责和权限。

班组、工段、项目管理体及人数较少的商业网点等可建立同级民主管理会(民管小组)实行民主管理。

  

(二)、集团公司因覆盖面广,所辖分、子公司差异较大,资产纽带关系比较明晰等特点,其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权是:

  1、听取和审议公司资产经营、生产经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和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公司集体合同文本草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及一定时期内双方就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集体协商意见或协议;

  3、民主评议、监督领导干部,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4、选举职工董、监事,集体协商代表;

  5、听取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报告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三)、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属独立法人,按企业职代会规则运行。

  (四)、分公司、分厂、车间职工(代表)大会其职权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运行规则基本相同,在职权上则相对应于行政权力的大小。

一般行使以下权力:

  1、听取和审议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并对完成生产计划的措施、技术改造措施、经济责任考核方案、改革改制方案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否决奖金分配、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和奖惩办法、规章制度及下岗分流裁员等方面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3、评议、监督领导干部,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4、在上级部署下,民主推荐或选举行政领导人。

  (五)、班组民主管理会

  1、贯彻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决议中涉及本班组的有关事宜;

  2、讨论班组生产作业计划、经济责任考核等方案,提出实施措施;

  3、讨论制订班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

  4、审查同意或否决奖金分配办法,讨论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5、听取班组长的工作报告,民主讲评班组工作;

  6、民主选举班组长、职工代表;民主评选、推荐先进生产(工作)者,并对职工的晋级和奖惩提出建议。

  

  七、职代会工作机构

  

(一)、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二)、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主要是:

  1、运用各种形式向职工群众宣传职工民主管理的有关知识,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提高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明确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2、负责大会筹备工作,组织民主选举职工代表,提出大会议程、议题的建议,做好大会的准备工作;

  3、发动群众广泛征集提案;

  4、提出大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的组建方案;

  5、做好大会期间的组织工作和大会秘书处工作;

  6、大会闭幕后,宣传大会决议,组织传达大会精神,协助和监督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和提案的处理;

  7、建立与职工群众的联系制度,组织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检查;

  8、为职工群众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创造条件,受理职工代表与职工群众对奖惩不明、分配不当和打击报复等等的申诉;;

  9、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文书档案制度,管好职工(代表)大会的各种材料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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