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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争议中职工的权益保障

XXXXXX大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

姓名:

XXX

专业:

法律

指导老师:

XXX

 

浅谈劳动争议中职工的权益保障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有企业的不断深入和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公民的劳动形式与过去有了很大的不同,市场公的劳动关系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

但与此同时,劳动争议也呈现多发阶段。

这已成为影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

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

劳动争议职工权益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社会。

Onthelabordisputeintheinterestsofprotectionofworkers

Abstract:

sincethereformandopeningup,withthedeepeningofthestate-ownedenterprisesandvariousnonpubliceconomyofboomingdevelopment,ourcountrycitizenlaborformandthepastisverydifferentfromthemarketoflaborrelationshavemalethedominantstatus.Butmeanwhile,thelabordisputealsopresentsthemultiplestage.Thishasbecomeaeffectonourcountry'sconstructionharmonioussociety'simportantfactors.IntheconstructionofharmonioussocietyofChina'sprocess,safeguardthelawfulrightsandinterestsofbroadworkeraccordingtolaw,protecttheirlegitimaterightsandharmoniouslaborrelations,buildaharmonioussocietyofsocialismisthereofrighteousness.

Keywords:

Labordisputeworkerrightsharmoniouslaborrelationsofharmonioussociety.

目录:

引言:

5

1、劳动争议的处理要全方位地保障劳动者5

1-1、劳动者平等就业权5

1-2、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的保护6

1-3、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6

1-3-1、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6

1-3-2、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7

1-4、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保护7

2、用人单位对职工权益侵害原因分析8

2-1、劳资双方势力对比悬殊8

2-2、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质量差9

2-3、《劳动法》本身和签订的合同行不到有效执行9

2-4、作为劳动者利益代表的工会组织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9

3、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措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9

3-1、在全社会树立起尊重劳动者的观念9

3-2、健全和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规体系,提高执法效率9

3-3、提升工会组织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中的作用10

结论:

10

引言: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要切实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现实课题抓紧抓好。

要构建和谐社会,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构建和谐的劳动头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市场经济的成熟,我国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

劳动争议呈现多发阶段,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来说,劳动争议的处理要全方位保障劳动者,使劳动者的尊严和价值真正的体现出来。

1、劳动争议的处理要全方位地保障劳动者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引起的纠纷,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

简而言之,就是劳动者与用人者之间就劳动合同的执行、变更、履行、终止、解除所发生的纠纷。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

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等。

1-1、劳动者平等就业权

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在就业的机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等人的自然差别而受歧视,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

《劳动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平等的就业的方针,并在第13条规定: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可见如在招聘广告中限制性别,信仰等条件,必需是国家特别规定的工种或岗位,否则就是违法的招聘广告。

目前新形势下在性别、年龄、户口所在地三方面的招聘广告歧视较为突出。

如一则我们极为常见的招聘广告“我公司因扩大生产,现招聘数名管理人员。

应聘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男性;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本地户口;4、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验;5、年龄35岁以下等。

”单从字面上看明显违反了劳动法中的“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的规定;关于对应聘者年龄、户口的要求,虽然在劳动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也是一种歧视,应在相关法律中完善这方面的内容,否则对年龄大的下岗工人找工作就更难了,对地方保护主义也是一种纵容。

政府相关部门应对招聘广告方面的法规进行完善,对违法的招聘广告审查要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

相关部门及媒体应加大宣传力度,转变就业观念,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1-2、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的保护

自主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31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

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就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机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

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力的侵害。

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未到合同期辞职,将支付过高的违约金,让劳动者辞职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出于经济的考虑,让多数劳动者不敢辞职。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而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以拖延或者拒开离职证明,拖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造成劳动者花很多时间和精力在前面的用人单位,使劳动者身必疲惫。

对劳动合同中违约金要有一个合理的限制范围,应与企业的工资水平挂钩,尽可能减少明显不合理的违约金存在。

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查处力度,对于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者离职后各种手续不在法定时间内办理,应在立法中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处罚措施。

1-3、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利,并提出,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合法收入,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照劳动取得报酬。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

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其他的合法收入,是劳动者用自己的劳动付出所换来的物质利益。

目前劳动者取得的劳动报酬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等。

1-3-1、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

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中国农民始终是一个弱势群体,而作为从农民中走出来的农民工,他们更是这弱势群体中庞大的组成部分。

拖欠工资中最为突出的是农民工工资,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业。

据统计近年来70%以上的工人群体性事件都因拖欠工资问题引起,在各大报刊、网络等媒体上看到的劳动者为讨工资采取过激的行为。

如“要跳楼”“聚众闹事”等并不少见。

造成拖欠工资的原因:

一方面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处罚太轻。

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补发工资,严重一点的劳动者打到劳动仲裁,也只是对用人单位加罚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对用人单位处罚太轻,也是对劳动者的不公平。

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太低,其势必侵犯劳动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统一的工资法对此进行规范;再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对随意克扣、拖欠、压低工资的企业处罚不够坚决,处理时间过长。

劳动执法部门应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发生,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普遍建立举报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建立欠薪保障机制,垫付被拖欠劳动者工资;应加快统一工资法的立法进程,加大追究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责任,根本上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3-2、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1993年11月劳动部发布《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10月劳动部又发布《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

《劳动法》第48条规定: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不包括①加班加点工资;②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③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④用人单位通过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但目前存在一些问题我们还应重视,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近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

例如电子厂、鞋厂实行计件制,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定额和单价标准时,一般不考虑法定工作时间的最低工资标准,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甚至压低计件单价。

以此来调动劳动者“积极性”,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下,迫使劳动者“自愿”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得以超过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做虽然对调动劳动者“积极性”起到一不定期作用,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权利。

政府职能部门应建立统一的行业工资标准,形成对各种计件工作有一套比较科学的评估机制,在计件工作中有科学合理的依据,并有相关评估机构对“计件合理性的争议”进行科学评定。

《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规定,有下一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①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工资报酬;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此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而现实中不按劳动法标准支付加班费的企业非常多,诸如用人单位以最低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

从而减少支付加班费;很多小企业固定一个星期上六天班,规定一个月的工资,从来不给予计算加班费,并且都是下班时间开会等,无偿占用劳动者的时间。

劳动者往往不了解法律的规定或不敢主张权利,等到离职后再主张权利,而这时申诉时效又只规定60日,不少劳动仲裁委员也只支付劳动者离职前60天的加班费,对劳动者非常不利,这也放纵了用人单位的不依法支付加班的行为。

要保护好劳动者依法获得加班费的权利,一方面应延长劳动者加班费申诉时间,并把加班费一起列入工资方面的立法中去,把不依法支付加班费定性为拖欠工资;另一方面行政部门加强查处力度,并对投诉的劳动者采取相应的保护

1-4、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保护

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间的劳动之后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权,是劳动者得以恢复劳动力,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权利,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权利并创造休息条件让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调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在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为了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国家通过劳动立法规定了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6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要安排加班,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取得同意是必经的程序,否则用人单位强行让劳动者加班,便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即使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也不能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时间加班。

目前企业中的普工的工资偏低,造成工伤事故,不仅伤害其自身安全,有时也伤害了他人。

劳动者休息权也是劳动者的一项义务。

当前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主要表现在长时间加班。

对于劳动定额等事项的决定,完全由企业行政掌控,为降低成本,多数企业采取了增加定额的手段。

某企业职工这样陈述:

他们所在企业每个工作班原有职工12人,该公司操作规程中规定一个工作班组不得少于10人,但现在每班有数已经降到5人,所有人都是超负荷工作,由于人手短缺,有病都不能休息。

还有现在多数企业都是实行两班倒,每天工作12小时,生产任务多时,一个月下来一天的休息时间都没有;这严重侵害了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劳动者长时间工作,精神不好、注意力不集中,必定会产生较大的安全隐患,使劳动者在生产中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劳动者为了不失去工作,根本不敢去劳动监察部门投拆。

这种情况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权的发生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方面是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不不严监察力度不够有关;另一方面是与劳动者为了不失去工作不敢投拆有关。

综合以上笔者认为劳动者弱势地位下,要求劳动行政部门更要依法履行其职责,对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把“强迫劳动者加班”“严重超时加班”作为打击重点,同时对劳动者就业权进行根本性的保护,让劳动者能够行使救济权,去主动的主张权利,否则保护劳动者休息权也只是一句空话。

综上所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行政部门应改变劳动争议工作被动处理的现状,应逐步形成先预防、再调解、后仲裁的新工作模式。

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联合共同深入到企业当中,对发生争议较多的行业、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向劳动者问情况,找出矛盾原因。

拿出对策并就容易出现的劳动侵权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管理,预防劳动侵权的发生。

发生劳动侵权后,应当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力争将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

在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渠道依法解决。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加大对企业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帮助提高企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

2、用人单位对职工权益侵害原因分析

我国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得不到有效保障。

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2-1、劳资双方势力对比悬殊

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下,缔约双方在缔约前的地位都是完全平等的,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企业主和普通劳动者之间常常处于悬殊的地位。

一方面,在劳动力市场上,普遍存在供大于求的矛盾,劳动者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迫使他们不得不接受苛刻的就业条件;另一方面,业主既有强大的资本实力,更有当地社会关系实力,他们与当的政府部门和执法部门存在广泛的联系,相比之下,雇员力量分散,很多企业没有工会,已有工会的作用也不大。

在这种势力对比相差悬殊的情况下,雇主普遍存在通过压低雇员工资,超时加班等手段来降低生产成本,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很大侵害。

2-2、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质量差

原则上说,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劳资双方的合作关系,要可以在充分尊重双方权利基础上通过缔结合同来体现。

我国《劳动法》已对此做出规定,但实际实施效果却不如人意,现实中,大多数劳动合同的缔结根本不存在协商的过程,也没有需要协商的内容,企业早已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的选择只有两个,要么签约,要么走人,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由于《劳动法》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监督基本上是原则性的,从而导致现实中劳动合同的签订完全由企业说了算。

2-3、《劳动法》本身和签订的合同行不到有效执行

《劳动法》的规定是过于抽象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即使法律法规已明确的条款,在现实中也得不到有效执行。

法律的明确规定都有得不到有效执行,合同得不到有效执行就成为必然,以至于拖欠工资的情况严重到需要政府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加以解决。

法律法规和合同得不到有效执行。

一方面是由于企业主劳动者实力相差悬殊和劳动者机会主义行为动机;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常常借口发展寺方经济的需要,对一些企业的违规行为采取包庇纵容的态度。

2-4、作为劳动者利益代表的工会组织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许多私营企业中,员工根本不知道有个工会组织而且工会干部一般是企业雇员,处于从属和依附地位。

因此,在发生利益冲突时,他们也不恨代表广大员工与老板讨价还价,工会组织只是个形式而已,这使得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渠道不畅。

3、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措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3-1、在全社会树立起尊重劳动者的观念

尊重劳动的关键盘、在于消除劳动的等级观念,消除不同劳动者群体在社会性经济、政治上的差别,只有尊重劳动,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发展环境,劳动者人力资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作为企业主,要充分认识到劳动者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对于社会和企业的巨大价值,要保证及时足额地发放企业员工的工资、奖金;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应有的社会保险。

3-2、健全和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规体系,提高执法效率

要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强化执法力度,打击违法行为。

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筑起坚实的法律保障。

3-3、提升工会组织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中的作用

首先,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者,要有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己任的思想;其次,要转变观念,在维护双方权利的同时,更需明白,工会组织的首要任务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职工的利益。

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也有利天企业的发展,同时也维护了企业的利益。

再次,工会组织要为其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做好知识和人才的储备;最后,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者都要认真履行维权职责,将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落实好,行使好,履行好。

结论:

综上所述,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首先应增强企业经营者和企业职工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

对企业经营者通过劳动法律和法规学习、执法检查、违法处理等方法进行劳动法制教育,使其了解法律规定以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积极意义;使其通过规范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将职工视为可以互惠互利共创双赢的合作者。

对于职工通过加强法律宣传,使其了解自己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帮助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其次是劳动行政部门应主动执法,经常深入企业,了解职工的拆求,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职工的坚强后盾,做职工的贴心人。

再次,要提高企业对职工权益损害的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最后,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使企业中的工会组织能够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

让全社会都来尊重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致谢语:

本论文最终得以顺利完成,非常感谢我的指导教师XXX教授。

从论文选题直到论文的最终完成,XXX都给予我尽心尽力的指导。

XXX教授严谨的治学态度深深的影响着我,对我今后的学习、工作、生活必将产生影响。

借此机会,特向XXX教授表示最诚挚的感谢。

参考文献:

1.沈琴琴.《中国劳动力市场法规体系建设与劳动者权益保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课题报告,2006年.

2.《2004年中国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蓝皮书》,中华全国总工会,2005年.

3.贾俊玲.《劳动法学》[M]出版地: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纲领》人民日报出版社

参考法规:

1、《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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